市质检作文素材

为公交让座立法,不妥! 光明日报

德育是一个高投入、慢产出的工程,需要苦心经营,遇到道德滑坡问题,就让道德给法律“让座”,是对“法治社会”的误读。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这一征求意见稿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南宁市试图将“不让座就下车”写进法律的举措,让人不由得想到刚刚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写明的“常回家看

看”。立法者如此关心公民道德,令人欣慰,但也让人错愕。昨天为孝道立法,今天为让座立法,明天为什么立法呢?难道礼义廉耻都要由法律来规定吗?按照这个路子,道德立法恐怕会变成一个无法填满的“无底洞”。

用法律管道德问题,旨在利用法律对不道德行为的约束力,即通过规定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来惩恶扬善。但是道德问题无法量化,这就令道德立法常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不让座”的是全车的有座之人,还是与老弱病残孕距离最近的个别人?“常回家看看”的频率是什么,看的程度有哪些?如果道德立法缺乏必要标准和裁决程序,就会陷入“剪不断、理

还乱”的境地。

目前,“不让座就下车”只是写入征求意见稿,尚未付诸实践。法律之于道德会有什么影响尚无法检验,但道德在强压之下萎缩的隐忧是存在的。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先贤一语道破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道德发于心、落于行,若只重视外在规范而忽略内在教化,道德难免沦为空壳,只求免受惩罚,廉耻之心难具。

社会道德的养成,首先要靠自律,还需要借助社会舆论、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外力的引导与激励,立法应是末位的选择。立法前是否倾尽全力开展道德宣传教

育?是否所有道德教育都行之无效?其实,德育是一个高投入、慢产出的工程,需要苦心经营,遇到道德滑坡问题,就让道德给法律“让座”,是对“法治社会”的误读。

维持社会的和谐有序,需要法律与道德这两个车轮协同合作,二者应当各司其职、相互促进,切不可让道德给法律“让座”成为常态。只有相信道德的力量,才能让点滴德育汇成江海。

女孩抱怨让座遭殴

女孩抱怨让座遭殴,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只是道德义务,还不是法律义务。2013年下半年,南京市试图将不让座就下车写进法律,引

起了很大争议。

昨日下午2时30分,沈阳女孩小朱跟母亲打算去中街购物,从215路莲花街终点站上车,小朱突然听到有人说,“老人有心脏病,你给让个座呗? ”小朱抬头看了看,一位70多岁老大爷站在她左前方,于是缓缓站起来让座,嘴里嘟囔着,“怎么这么多人偏让我让座呢,什么意思? ”一位女士随后伸手打了小朱一巴掌。小朱左手沾有血迹,右手拿着纸巾一直擦拭着正在流淌的鼻血,“女的打完我,男的就拽着我,往窗户上撞,头撞了两下玻璃,之后老头儿给我鼻子一拳。”小朱妈妈随后报警,给爱人打电话:“三个人把我们打了,在四六三医院这215车上呢„„”

该为公交让座立法吗

用法律管道德问题,旨在利用法律对不道德行为的约束力,即通过规定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来惩恶扬善。但是道德问题无法量化,这就令道德立法常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不让座”的是全车的有座之人,还是与老弱病残孕距离最近的个别人?“常回家看看”的频率是什么,看的程度有哪些?如果道德立法缺乏必要标准和裁决程序,就会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境地。

社会道德的养成,首先要靠自律,还需要借助社会舆论、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外力的引导与激励,立法应是末位的选择。立法前是否倾尽全力开展道德宣传教

育?是否所有道德教育都行之无效?其实,德育是一个高投入、慢产出的工程,需要苦心经营,遇到道德滑坡问题,就让道德给法律“让座”,是对“法治社会”的误读。

维持社会的和谐有序,需要法律与道德这两个车轮协同合作,二者应当各司其职、相互促进,切不可让道德给法律“让座”成为常态。只有相信道德的力量,才能让点滴德育汇成江海。(法邦网)

“不让座赶下车”,如此立法妥不妥

新华网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

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9月27日 《人民日报》) “让座立法”不能超越可操作性

在公共汽车上给特殊群体让座,本无可厚非,但近年来关于“让座”而引发的争议不断。“立法让座”并非南宁首创,早前,郑州也审议过《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 》,其中就拟规定,公交车乘客应主动让座位给老人、孕妇等,若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拒绝其继续乘车,并对拒不让座者罚款50元。但笔者以为,不论是罚款还是拒载,不仅有违契约,也难有

操作性。

文明出行的习惯养成,首要在自觉,倡导是主要手段,而立法强制则要有边界。如果说“拒不让座”就得赶下车,在执行的过程中,难免遇到纠纷与矛盾,谁出面解决?司机、乘务员有自己的岗位职责,其岗位的性质也决定其不具备承担“让座执法”重任的能力。如此,不仅加重了司机、乘务员的工作负担和压力,更有可能引发司乘矛盾,甚至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我们提倡让座的美德,反对“拒不让座”的不道德行为,甚至对一些屡教不改者还可以进行谴责,但是靠法规的强制要有底线。比如说,公交方面把“拒不让座”者赶下车,这些乘客就可以要求退票和赔

偿:买票上车,在这段路程内,乘客就与运营方构成了合同关系,“拒绝让座”并不能成为运营方单方面解除服务契约的依据。

靠法规强制让座的愿望是好的,但法律解决不了让座的道德底限。“让座”之争,更多的在于“换位”思考,在于公民道德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立法还是慎重为好。

道德管不了只有让制度介入 乔杉

有人说,根据契约原则,公交无权拒载不让座乘客。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契约关系关键在约,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公交拒载不让座乘客当然不对;但如果出台了

相应的规定,并且已经对外公示,那乘客买票上车就意味着接受了新的契约关系。根据契约原则,公交当然可以对不让座者拒绝提供服务。

让不让座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道德问题最好由道德来解决——这也是许多人反对“不让座就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从理想层面来看,如果整个社会形成良性机制:大家都有道德,都能主动让座,如果有人不让座,舆论力量会发挥,最终迫使其让座——这自然很好,也不需要出台制度。问题的关键是,在许多道德问题上,完全依靠自律很难带来风清气正,如果没有法律层面的制约,那就只能看着不道德延续甚至加剧。

道德标准是高于法律标准的,用法律约束本应是道德约束的问题,多少有些无奈,却又迫不得已。道德问题最好应该通过道德的方法来解决,但当用道德方法不足以解决问题,或者解决遥遥无期,那就只能让法律让制度介入。不管如何,总不能任由道德萎缩甚至溃烂下去吧?

在一个多元的时代,出现道德分野或许并不奇怪,但对道德滑坡熟视无睹,却是不可谅解。因为它只会把社会引入一个没有希望的岔道。“不让座就下车”或许只是一个次优选择,但因为不存在或找不到最优选择,那只能选择接受。

公交立法:抹杀“让座”中的互助精神

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关注。大家在肯定立法初衷的同时,也提出了很多质疑。

乘坐公交车,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本是一种美德,体现的更是一种尊老爱幼,互相关爱的精神。而如今“不让座”便要“赶下车”,这种通过绑架集体利益来强迫个人意志的行为,的确让人十分费解。在笔者看来不仅不能发扬互助友爱的精神,反而

多了一份令人反感的强迫。

让座本是一件让人感觉非常愉快的事情。他能给旁观者以启示,更是在旁人的眼光中也给自我以鼓励和认可。然而立法之后,让座成为一种硬性的规定,被让者也认为这是一种理所应当。这使得让座本身存在的意义荡然无存。

其次,制定这样的法律与营造和谐、友善的人际氛围也是毫无益处的。人与人的关系不应该只通过冰冷的法律来进行定义。让座的过程中,更是体现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互尊互爱的一个过程。这其中出现的微笑、礼让、谦虚、感谢都是社会当中的正能量。是应该进一步被传递和拓展

开来的。

譬如,很多老人经常被让座之后,反而提出应该给年轻人让座的建议。原因很简单,只是一句话“年轻人也不容易。”这让大多数年轻人倍感温暖,从前让座的会继续这么做,从前不让座的在听到这句话后在思想上也会有所触动,进而改变。这就进一步挖掘出了互相理解、互相体谅这种更加可贵的品质。当然这种情况也是法律强制要求所不具备的。

因此,像“让座”这种被提倡、和鼓励的行为请别急着用法律来进行规定,这样的措施只会使得内中的人性美变得苍白无力。不妨多给道德舆论发挥的空间,唯有如此才能让更多人在高素质这条路上互

相影响、走的更远。

公交拒让座被赶下车

广西南宁市意见稿近日引起了一番讨论热潮,社会各界众说纷纭。首先,我们先来谈谈让座那些事儿„„

1、老人公交车上给年轻人让座 20人站着不敢坐

郑州“夕阳红志愿服务队”队长带领4名队员,在建设路一公交站牌处等待乘车。今天已经是他们第4天走上街头,发出“给年轻人让位”的倡议。

据介绍,“夕阳红志愿服务队”共有23名成员,年龄最长的已经80岁,最小的为45岁,这几天队员会根据自己的时间,安

排参与“给年轻人让座”的倡议,无论让座与否,老人和年轻人应相互理解和关怀。

公交车上没让座 女孩遭老汉揪头发暴打

近日,郑州一网友在微博上上传了一段视频:在挤满乘客的公交车上,一年轻女孩因未给一名60岁左右老人让座,被其拽住头发暴打,后被其他乘客分开。视频上传后引发了网友的大讨论。郑州公交三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证实此事因女孩未让座引发。

八旬夫妇揣红包坐公交 发给让座者称带个好头

84岁的老人胡先生和老伴从2009年5

月份就开始老俩口写感谢信给那些让座的人,当时没打红包。今年9月25日开始,老俩口商量着打个红包装上一元钱和一封感谢信就当是给让座人的表彰。如今,他跟老伴打出12个红包,其中9人收了红包,3人不要红包。

让座入法是进步,能进入法制化轨道

网友支持者认为,让座立法是进步,该规定能规范、塑造乘客文明乘车行为; 南宁出台此项规定的初衷是倡导乘客为“特殊人群”让座,通过立法把公交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是一大进步。这表明城市管理者开始思考、探索公交事业的

科学、有序发展。《办法》在惩罚机制相关规定上应更明确、更细化些。

让座入法,混淆了法律与道德

网友反对者提出,不让座是道德问题,立法强制混淆了法律与道德,有点变味,可操作性不强。让座入法就是将道德作为一个砝码,强制个人或者众人“必须做”某些事情。乘客掏钱乘车,就享有规定的权利,让座则是出于道德。表面上在强调群体和统一价值观,却损害了乘客的权利,也为老人家有了底气,倚老卖老。 “让座入法”的解读

乘客不让座公交拒服务违反了法律 从法律上看,买同一张票坐同一辆车

拥有同样的权利,乘客与公交司机已达成了购票协议,若以不让座为由拒绝营运,很明显合同显示公平原则,而且拒绝让座并不能成为公交方解除与乘客间服务契约的依据。同时也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给不给人让座,事关道德。从意见稿可以看出,这种规定就是将“道德”作为一个砝码,强制个人或者众人“必须做”某些事情。中国社会注重道德并有着诸多传统美德,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言行举止更多受到道德的支配和约束。不让座的情况是少数,更多的人是愿意为“特殊人群”让座的。

让座入法后带来的影响

让座入法实施会带来的后果是:第一,实施难度大。现在,大部分公交车都实行无人售票,整辆公交车运行途中只有司机一人在服务。上来一位特殊乘客,让哪位乘客给让座? 真遇到拒不让座者,正在开车的司机怎么赶其下车? 如果引发争执,就可能给乘客带来安全隐患。第二,会造成交通堵塞。现在上下班乘车高峰,老人还是会躲开高峰,但是实施后,就会有老人倚老卖老,与上班族一起坐车,司机为了让年轻人让座而耽误开车,造成交通拥堵。第三,会忽视身边其他特殊人群。在生活中,不仅要让座给老人家,还要让座给孕妇,残疾人,还有其他需要的人。还有其他问题,如划分老人的标准大。所以,让

座入法还有待考虑。

如何去看待让座入法

拒绝让座者并没有犯法,只不过是违反道德罢了

拒绝让座,无论怎么说,都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公交车服务毕竟是一种交易,付了钱谁都可以接受相应的服务。这就像到饭馆去就餐,只要付了款,谁都可以吃饭。在这个过程当中,因为自己的用餐标准比他人豪华,就一定要让与他人吗? 这个完全没有必要。当然了,谁如果愿意这样左,也有人接受,人民自然乐观其成; 倘若没有,那就谁也不能因此责备谁。国家总不能,也不需要通过立法手段强迫人们非得这么做。拒绝让座

也应该这样。

乘坐公交车给老弱病残孕让座,这是一种社会美德。社会美德的养成,靠的是教育,靠的是潜移默化。社会美德风行全国,这是一个国家“软实力”强大的表现; 而倘若国家的软实力如泄了气的皮球,社会公德必然窳败。挽救已经窳败了的社会公德,强行使用法律手段,根本无济于事。“常回家看看”,不是立法了么,又怎么样呢? 很多人就是不能“常回家看看”,其中绝大多数人是因为生计所迫,不能回家尽孝。将“道德”作为一个砝码,强制个人或者众人“必须做”某些事情,这样做就会造成更多的不良影响。

乘坐公交车,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本是

一种美德,体现的更是一种尊老爱幼,互相关爱的精神。而如今“不让座”便要“赶下车”,这种通过绑架集体利益来强迫个人意志的行为,的确让人十分费解。在笔者看来不仅不能发扬互助友爱的精神,反而多了一份令人反感的强迫。

让座本是一件让人感觉非常愉快的事情。他能给旁观者以启示,更是在旁人的眼光中也给自我以鼓励和认可。然而立法之后,让座成为一种硬性的规定,被让者也认为这是一种理所应当。这使得让座本身存在的意义荡然无存。

其次,制定这样的法律与营造和谐、友善的人际氛围也是毫无益处的。人与人的关系不应该只通过冰冷的法律来进行定

义。让座的过程中,更是体现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互尊互爱的一个过程。这其中出现的微笑、礼让、谦虚、感谢都是社会当中的正能量。是应该进一步被传递和拓展开来的。

譬如,很多老人经常被让座之后,反而提出应该给年轻人让座的建议。原因很简单,只是一句话“年轻人也不容易。”这让大多数年轻人倍感温暖,从前让座的会继续这么做,从前不让座的在听到这句话后在思想上也会有所触动,进而改变。这就进一步挖掘出了互相理解、互相体谅这种更加可贵的品质。当然这种情况也是法律强制要求所不具备的。

因此,像“让座”这种被提倡、和鼓励

的行为请别急着用法律来进行规定,这样的措施只会使得内中的人性美变得苍白无力。不妨多给道德舆论发挥的空间,唯有如此才能让更多人在高素质这条路上互相影响、走的更远。

市民:“当自律已不起作用时,有必要用规定强制养成好习惯。”

市民:“工作一天,都快累死了,再让座,难道年轻人就不值得同情吗?”

市民:“公交车费退还给人家吗?”

市民:“莫名其妙,道德绑架。”

对于这样的规定,网络上不少人在肯定立法初衷的同时,也提出很多质疑。那么实际生活中,大家在公交车上有没有遇到不让座的情况,出现不让座时,该怎么办,能不能借鉴南宁的这种规定呢?

记者:“不让座的情况多不多啊?”

西安市民:“那肯定多么,特别年轻人,坐在那把头一埋,理都不理你。”

西安市民:“那没办法,人家不让,坐着那座,你站着就完了。”

西安市民:“我感觉普遍的,素质还

是比较高的,一般遇到老年人基本上都会让座的。”

采访中,虽然大家对西安公交车上让不让座的情况和看法不太相同,不过对于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乘客行为的方式,大家似乎都觉得不太妥当。

西安市民:“情况不一样么,有可能他看着是年轻人,他可能是刚爬完山回来,走了好几天了,他确实是已经站不动了。”

公交车司机:“不应该让人家下去,咱们可以提示他,不可能让别人下去,人家也有权利,我掏钱了我可以乘坐车。”

西安市民:“让座的这个事情说到底是一个道德的事情,如果把这个强制规定加在一些乘客身上的话,可能产生不是特别好的效果。”

在不少人看来,专门为公交车上让座立法,去保障老弱病残孕的特殊权益,这是一种进步,有助于规范和塑造乘客文明乘车行为,可是把道德问题法律化,似乎有点变味儿,也让人觉得有些霸王条款。

西安市民:“让座是美德,不让座可以理解,我的意见是年轻人上班工作一天也累,也有压力,生活压力大,我们也能

理解他们。”

西安市民:“我感觉还是应该从教育这方面引导,让座这个事只能是一种道德吧,不应该从法律上采取些强制性措施。” 论“让座立法”这件破事儿 我从小就不以道德奇葩自居,我知道自己有点自私和冷漠的劣根性,所以对于公交车上让座这件事情,我就很矛盾。第一,虽然我这人自私冷漠,但是却很喜欢从别人的角度想问题,所以看到有老态龙钟者上车,每次还是忍不住会让座;第二,我这人不仅喜欢从别人的角度想问题,也要从自己的角度想问题,我一上车就是坐个一两小时,我让座就意味着我得被别人

挤个一两个小时,那感觉当然不会好。所以我强烈建议,现在的年轻人要恪守孝道,不要让那些爷爷辈的人来挤公交车,快买个奥拓给老人家尽孝吧!

最近看到郑州出台了《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 》,其中规定,在公交车上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属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元罚款。虽然我以前认了两个河南同事作姐姐,但我从来不觉得河南是什么好地方,看了这条新闻我更对郑州产生了强烈的地域歧视:就郑州这些法盲,也配立法?

我们知道,道德和法律属于不同的体系,道德范畴之内的事情,不能以法律来强制规定。当然,有的时候我居心叵测,

希望法律规定,一个男人不能同时泡几个妞(这是合乎道德的)——因为那时候我一个妞都没有,所以对那些花花公子心里很不满意——从我的叵测居心大家可以看出,如果要以法律规范道德,似乎是有点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并且为我这样自私的人提供了便利。

当然,上面这点大家都知道,所以我就不多说了。我这人一向喜欢危言耸听,我要说:用法律干涉道德,是法治进程的倒退,是地方政府专制的表现,是思想尚停留在封建时期的表现。此话怎讲呢?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国的封建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何种基础之上的。

陈炎先生曾经有过一个理论,就是在家

庭这个“一次集团”之后,存在一个“二次集团”的选择,也就是说,国家选择何等样的途径,来组织民众,在精神上和实际上对人民进行控制。在希腊,二次集团是城邦。“由于私有制的利刃较为彻底地斩断了人与人之间原始的亲情血缘关系,使得古代的西方人呈现为各自独立的单子状态。其最集中的体现,便是希腊城邦中的公民。”这种体制之下,人的个体相对独立,平等,《梭伦法典》就是那个时代的产物,注重保障绝大多数公民的权益。而印度选择的二次集团则是宗教,依照印度教教义,将全国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个种姓,高种姓的人可以任意统治低种姓的人,因为这是神的意志。印度当

时的法典是《摩奴法典》,与其说它是法典,不如说是一本经书,一本教义。以宗教思想作为法律,是印度古代法治的特征。而中国呢?中国选择的二次集团则是氏族,陈炎先生阐述道:“与西方世界不同,由于私有制的钝刀尚没有彻底斩断人与人之间的原始纽带和血缘关系,使得中国的古人既没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教信仰,也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行为习惯。 在精神领域中,儒家所崇拜的是祖先而不是神祗。由于每个人与祖先之间的亲疏远近都是不同的,因而在祭祀活动中的服饰和举止都有着严格的区分。这种区分,便是“礼”的根源所在。它的真正意义,就是要通过与死者之间的远近来区别出与

活人之间的亲疏。从这一意义上讲,每一个人都不是一个与他人隔绝的单子,而只是庞大的血缘关系网络中的一个环节。从情感上看,这样的人不是孤立的,他无须到超验的彼岸世界中去寻找精神的寄托,而可以在温、良、恭、俭、让的人际关系中获得温暖。从行为上看,这样的人也不是自由的,他不能仅凭自己的意志,以一个独立的权力承担者的身份去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而要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人际关系中扮演其君恩、臣忠、父慈、子孝、夫唱、妇随的社会角色。因此,与西方不同,中国古人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来确立行为规范,而是依靠伦理来调节人际关系,使每一个人根据自己与他人的关系

来处理不同的现实事务:对高于自己的人应该怎样应酬,对低于自己的人应该如何打发,所谓“实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这便是“半部《论语》治天下”的意义所在。”

也就是说,中国的封建法律,是离不开中国的氏族道德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古代诸多习惯法中看出:比如,妇女不贞,处以沉潭之刑;触忤长辈,可以处死„„同时,就算是官府断案,也常常是以氏族道德为准则。如《喻世明言》中,有一节《任孝子烈性为神》,那任圭杀了老婆一家,向官府自首,“临安府大尹与该吏商量:任珪是个烈性好汉,只可惜下手忒狠了,周旋他不得。只得将文书做过,申呈刑部。

刑部官奏过天子,令勘官勘得本犯奸夫淫妇,理合杀死,不合杀了丈人、丈母、使女,一家非死三人。着令本府待六十日限满,将犯人就本地方凌迟示众。梁公等尸首烧化,财产入官。”注意这句话:“令勘官勘得本犯奸夫淫妇,理合杀死”,“一家非死三人”,指丈人、丈母、使女,而奸夫淫妇则是“该死”!可见,氏族道德在中国古代,完全与封建法律混同一体。只要是违背道德,就算是和奸夫偷情,都是“理合杀死”!这在现代文明社会看来,简直是不讲道理,毫无法制,甚至野蛮。但在当时,这是普遍的道德认知和法律规范。 现在的法学家普遍认为,以法律来作强制性的日常道德约束,这是野蛮社会的

遗迹。在当代的法律中,几乎已经不再有这种残存。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只有改革开放前的黑暗时期,曾经这样做过。当时斗破鞋、抓作风问题,抓思想问题、历史问题,只要不是完人,很难不被整。当时的搞法,完全不顾法制规定,明显带有以“道德”为法的痕迹。当然,新中国成立后,最黑暗的日子也就是那段日子。我们现在解放了思想,就不应该再走老路子,像几十年前,甚至几千年前一样,用法律来规范道德。现在放眼环球,也只有像伊朗那种国家,才会搞处死同性恋、打死自由恋爱的女孩儿、用石头砸死通奸者这些事情。当然,伊朗在世界范围内的名声也是差得可以。我们既然号称是智慧的中华

民族,号称要建立法制社会,当然不能搞这些玩意儿,连法律和道德都拎不清。 要建立法制社会,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立法的人不能是法盲。但是我觉得时下法盲还真不少,包括一些在网上自称知识分子的人。看到某个网友说道:“反对让座立法的人都是自私!”说对了您呐!我还真就是自私,好歹自私也是一种人性。您的思想与那些处死同性恋的伊朗人、处死“不贞”妇女的古代人思想保持在同一高度,在您面前一站,嘿,咱还真觉得自己是道德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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