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价值再定义与剩余价值论的重构(中)

二、劳动力价值及工资的再定义

上一节的讨论涉及了本文开篇列举的第一至第四个假定,接下来要探讨的是第五至第七个假定。

在讨论价值增值过程时,马克思假设,工人所需的生活资料数量以及由此带来的劳动力价值在价值创造过程之前是预先给定的已知量。这种假定劳动力价值是已知量的做法来自古典经济学,尤其是重农学派的最低工资论(the Subsistence Wage Theory)。一般认为,最低工资论是由重农学派提出来的。杨国昌教授在一篇比较马克思和重农学派的文章里则指出,最低工资论最早可上溯到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配第。在《剩余价值理论》里,马克思对重农学派和最低工资论做了如下评价:

“从事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就是把劳动能力的价值看作某种固定的东西,已知的量,而实际上它在每一个特定的场合,也就是一个已知量。所以,最低限度的工资理所当然地构成重农学派的学说的轴心。……其次,如果说,他们错误地把这个最低限度看作不变的量,在他们看来,这个量完全决定于自然,而不决定于本身就是一个变量的历史发展阶段,那末,这丝毫不影响他们的结论的抽象正确性,因为劳动能力的价值和这个劳动能力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同我们假定劳动能力的价值是大是小毫无关系。”

“重农学派把关于剩余价值起源的研究从流通领域转到直接生产领域,这样就为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奠定了基础。”

和上述论断相联系,是把剩余价值理解为价值创造过程的余额:“既然原料和材料的价值是已知的,劳动能力的价值又等于最低限度的工资,那末很明显,这个剩余价值只能由工人向资本家提供的劳动超过工人以工资形式得到的劳动量的余额构成。”对直接生产过程来说,将剩余价值作为余额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是,在涉及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的场合,这种观点又是有局限的。我们建议将这种得自直接生产过程的余额论视为一种假设,因为在引入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的条件下,还会出现新的关系,即不是剩余价值或利润,而是工资本身成为国民收入决定中的余额(详见第三节的分析)。

马克思对重农学派的上述评论,一方面指出了最低工资论的贡献或意义;另一方面也划清了马克思本人和最低工资论的界限。马克思并不认为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或“劳动力价值”是恒久不变的,只不过在特定历史阶段,相对于直接生产过程而言,它们是给定的量而已。

但既然如此,为什么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内一直会有那么多人误认为马克思也是一个最低工资论者呢?饶有意味的是,在这些批评者中不仅有萨缪尔逊、罗宾逊夫人等非马克思主义者,也有莱博维奇、罗桑等马克思主义者。杨国昌教授曾枚举了多位批评者的名字,除了这里提到的萨缪尔逊和罗宾逊,还有20世纪中叶英国工党理论家斯特拉彻、日本数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森岛通夫、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罗默。当代最著名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如多布、曼德尔、罗斯多尔斯基则反驳了这些指责。在杨国昌列举的这些反对者以外,我们还可添上作为非马克思主义者的卡尔多,以及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鲍勃·罗桑和莱博维奇。在笔者看来,对马克思的指责一直不绝于耳的原因,首先在于批评者们对以下两个假定未加分别:其一是假定劳动力价值在价值创造过程开始前是个已知量;其二是假定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量在积累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变化。在最低工资论里,这两个假定是混同的。但马克思的前引批评显然已经区分了这两者,并认为第二个假定即必要生活资料数量一直维持不变是站不住脚的。后世的批评者,如最近的莱博维奇,却没有意识到这种混同,坚持认为在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理论中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数量是始终固定不变的。这种指摘不完全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其次,上述批评还与马克思自身表述上的矛盾有关。在考察价值创造过程时,预先假定劳动力价值是已知量,对于解释剩余价值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起源的确是必要的。但马克思在《资本论》里不仅假设了劳动力价值是已知量,而且还假设工人所需的必要生活资料量在“一定社会的一定时代……是一个不变量”。这个假设事实上等于宣布,至少在中短期内(即“一定时代”),必要生活资料数量是不变的。这样一来,马克思就又回到了他刚刚批评过的重农学派的观点。

在笔者看来,假定劳动力价值是已知量,并不需要同时假定必要生活资料数量在一定时代也是固定不变的,马克思本应采用更准确的说法,即假定必要生活资料也是已知量,这个已知量尽管相对于价值创造过程而言是暂时不变的,但在积累或再生产中是可变的。进而言之,马克思假定必要生活资料数量在“一定时代”里固定不变,和他的相对剩余价值理论也是矛盾的,在后一理论里,马克思明确提出了必要生活资料数量改变的可能性(详见后文第三节)。莱博维奇在批评马克思的时候,把两个假设混同了,一个是假设必要生活资料相对于价值创造过程是已知的或不变的;另一个则是假设必要生活资料在积累中也始终维持不变。对后一假设的批评是合理的,但从马克思对重农学派的批评来看,这不是马克思的本意,而是重农学派的一贯看法。

最后,认为马克思属于最低工资论者,还与马克思在某种意义上接受了无产阶级绝对贫困化理论有关。指摘马克思赞同最低工资论,也必然会批判无产阶级绝对贫困化理论,因为这两个理论是相互联系的。罗斯多尔斯基指出,没有最低工资论,无产阶级绝对贫困化理论就是无法理解的。需要指出的是,在对待绝对贫困化理论的问题上,马克思是自相矛盾的。在《共产党宣言》里,我们可以找到马克思恩格斯拥护这种理论的最早证据。但在那时,马克思还是古典经济学家尤其是李嘉图的学生,他还没有着手建立自己的经济学。马克思的第一部传记作者梅林,曾批评了《共产党宣言》的这种观点,认为《宣言》作者此时还没有摆脱古典经济学的人口论的影响。在其成熟时期的《资本论》及其多部手稿里,我们已经找不到赞同绝对贫困化理论的明确阐述,反而可以明确无误地发现许多有关工人阶级的实际工资可以提高的论述。罗斯多尔斯基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恰当地提出,从马克思经济学体系出发,或者从马克思阐明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出发,并不必然得出绝对贫困化的结论。他甚至认为,即便马克思提出过这种贫困化理论,他也会起而反对它,因为这个理论和他的工资理论是相冲突的。罗斯多尔斯基的这些看法是中肯的,但他在为马克思辩护时走向了另一极端,即他坚决否认成熟时期的马克思曾接受过绝对贫困化理论,认为在《共产党宣言》发表后,这个理论就被马克思永远放弃了。持类似观点的还有曼德尔(又译孟德尔),这一点是不确实的。罗斯多尔斯基刻意回避了马克思的一部重要著作,即写于1865年的《工资、价格、利润》。在这部著作里,马克思又重新捡起了绝对贫困化的理论,宣布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力价值会不断下降,直至其最低限度。由于《工资、价格、利润》写于《资本论》第一卷问世前不久,可以认为其中的观点对第一卷内有关“资本积累一般规律”的论述产生了直接影响。马克思对“资本积累一般规律”的表述因其个别措辞含义不清,加之在德文本和法文本之间存在微妙的差异,影响了读者的理解,并催生了后来有关马克思是否持有绝对贫困化理论的争论。在《资本论》德文第4版(即后来的通用版)里,马克思写道:“社会的财富即执行职能的资本越大,它的增长的规模和能力越大,从而无产阶级的绝对数量和他们的劳动生产力越大,产业后备军也就越大。可供支配的劳动力同资本的膨胀力一样,是由同一些原因发展起来的。因此,产业后备军的相对量和财富的力量一同增长。但是同现役劳动军相比,这种后备军越大,常备的过剩人口也就越多,他们的贫困同他们所受的劳动折磨成正比。最后,工人阶级中贫苦阶层和产业后备军越大,官方认为需要救济的贫民也就越多。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的绝对的、一般的规律。”这样一来,围绕成正比和成反比的含义便出现了许多意见相左的讨论。此外,罗斯多尔斯基虽然不承认在《共产党宣言》以后马克思也接受过绝对贫困化理论,但在下面这些段落里,他还是对不同观点做了妥协:“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的‘贫困化理论’的传奇说法完全没有根据:大多数科学上的误解都有它们的合理性”,“对马克思的批评有一点可以承认:马克思(和恩格斯)常常过高地估计使无产阶级生活条件下降的因素的份量,因此他们不能准确地看到即使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生活水平也有着巨大提高的可能性”。在笔者看来,绝对贫困化作为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现象,不仅在19世纪存在过,即便在今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可能在特定条件下再现。以美国为例,在劳动人口中工资较低的60%劳动者,其实际工资在1972~1995年间下降了10%,便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可是,承认绝对贫困化有可能出现是一回事,将其宣布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普遍规律就是另一回事了。我们或许可以效法梅林评价《共产党宣言》的方法,来对待《工资、价格、利润》中的观点。《工资、价格、利润》是马克思在“第一国际”的发言,它就像《宣言》一样,“只是从政治革命的观点来考察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产生贫困一事的反应”,因而是“过于片面的”。

现在让我们考察马克思实际采用的劳动力价值定义。在做这一界定时,马克思刻意援用了与普通商品的类比,我们来看如下段落:

“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也具有价值。这个价值是怎样决定的呢?”

“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劳动力价值的第一个定义。在进一步的讨论中,就像古典经济学家一样,马克思又提出了另一种定义,即将劳动力价值归结为“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上述这两种定义是有区别的,对这两种定义不加分别,给马克思带来了进一步的矛盾。这种矛盾体现在,如果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也像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它所必需的劳动量决定的”,那么劳动力就具有内在价值,即在其中凝结、物化、结晶或体现着无差别的人类抽象劳动;这种内在价值需要借助于其他商品即通过价值形式表现出来,也即是说,劳动力是位于相对价值形式的商品,另一极则是其价格形式,即以货币度量的劳动力价格或工资。但是,马克思没有采用第一个定义,而是将劳动力价值转而定义为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就像把一匹马的价值归结为饲料的价值一样。第二个定义意味着马克思实际上并不承认劳动力商品具有内在价值。如果马克思坚持这一进路,有关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的分析就不适用于劳动力商品,进而言之,就不存在劳动力价格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这样的关系。然而,马克思却一方面坚持第二个定义,另一方面又借用针对普通商品的价值形式分析,来构造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价格的关系。劳动价值论“新解释”的代表人物、英国学者莫亨曾这样概括了马克思的立场:“由于劳动力并非被生产出来的商品,便没有劳动内含于其中。因此,不仅其价值(和所有商品一样)必须在别的东西上表现出来;而且,对劳动力而言,其价值还必须是其他东西的价值。”莫亨赞同马克思的立场,即本身不是相对价值形式的商品却要表现为等价形式,却没有意识到其中的矛盾。不过,在选取作为等价形式的对象时,莫亨不同于马克思的观点。在他看来,由于在经验中价格与价值一般是不成比例的,劳动力价值并不可能通过一篮子必需品的价格来表现。为此他主张,只有一笔货币工资才是劳动力价值的唯一合适的等价形式。莫亨意图用这种方式论证“新解释”对劳动力价值定义的合理性,但这一论证在我们看来却是不必要的。 马克思的这个立场是令人诧异的,因为没有价值的东西便不是相对价值形式,因而也无需表现为等价形式。在谈到土地的价格或货币资本的价格这样的概念时,马克思曾批评它们是价格的不合理的形式,但对于劳动力价格,马克思却未置一辞。马克思只是批判了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或“劳动价格”范畴,认为它们是“无意义的名词”……,但在解释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价格的关系时,马克思却暴露出和古典经济学一致的立场,即将劳动力商品完全等同于普通商品。马克思在这些问题上的矛盾,还从未被彻底地清算过。

就普通商品而言,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则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围绕着价值波动。在马克思和古典经济学那里,这一机制也适用于劳动力。劳动力价值决定了劳动力的价格或工资,为简便起见,我们将劳动力价格和货币工资作为意义相近的范畴不加分别地使用,这与马克思的本来用法是不同的。马克思将工资定义为劳动力价值或劳动力价格的“转化形式”。这个定义的要害,是把工资看作具有拜物教性质的范畴,遮蔽了剩余价值生产的秘密。在此意义上,工资也是在《资本论》(第3卷)以前出现的、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日常意识形式的唯一范畴。后者在短期内围绕前者波动,但在长期则要适应于劳动力价值。“劳动的市场价格,如同一切其他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在长时期里会与它的价值相适应。”这一观点的贯彻,还须以某种人口理论作为必要的补充。古典经济学所依靠的是马尔萨斯人口论,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批判了这个理论,并代之以自己的相对过剩人口论。但问题是,马克思自己默认,工人阶级再生产是完全由资本积累调节的,从而否定了这种再生产的任何自主性。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和古典经济学家并没有两样。加拿大马克思主义者莱博维奇就此指出:“(和古典经济学相比,马克思的相对过剩人口论)是一个较好的理论,但这仍然是从片面的资本立场出发的。马克思强调机器的作用使劳动力价格回复到通常的水平,这仍完全局限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尤其是李嘉图)的范围内。供给的变化持续引起价格的调整,使其回归(劳动力)价值;差别只在于,过剩人口在马克思那里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另一处他还写道:“马克思对劳动力价值和人口论关系的处理再明显不过地表明,他是服从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假定的。……他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决裂并不彻底。”莱博维奇这一批评的意义稍后我们还会再做阐明。总而言之,借助于相对过剩人口形成的机制,马克思完成了他对劳动力价值、工资和必要生活资料量的相互关系的解释,这一解释可概括为以下关系式(图中的箭头代表因果决定关系):劳动力价值→货币工资(劳动力价格)→必要生活资料量或实际工资。

这里存在着两层因果关系:首先,劳动力价值决定了劳动力价格或货币工资的水平;其次,在消费品价格给定时,货币工资额决定必要生活资料量或实际工资。然而,如果采用马克思和古典经济学对劳动力价值的定义,即劳动力价值取决于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那就不难发现,在上述关系式里存在着明显的循环论证,这是因为给定数量的必要生活资料原本是定义劳动力价值的前提,而上述关系式却又在劳动力价值的基础上,通过这一价值的等价形式即货币工资最终决定了必要生活资料量。一定数量的必要生活资料在这里既是起点,也是终点。

在上述关系式里包含的循环论证,是由加拿大马克思主义者莱博维奇最初发现的。莱博维奇:“如果工人花费他们所得到的,在定义劳动力价值时将其等同于‘生活必需品’的价值,便是同义反复。如果我们接着假定必需品的标准是“确定的”和不变的,则因果关系的方向就自然地表现为是从这些给定的必需品价值到劳动力的价值。因此,接着就可以使用奥卡姆剃刀,即让劳动力(以及工人)的价值仅仅表现为生产固定数量的必需品所需要的劳动。……既然在面对这一特定商品时颠倒了因果关系的正确方向,结果就会作为前提被表达出来。”这种循环论证之所以产生,源于马克思将本身没有内在价值实体的劳动力作为相对价值形式对待。如果我们修正马克思的做法,不仅承认劳动力商品没有内在价值实体,而且不再寻求以某种等价形式来表现劳动力的价值,就可以如下方式重新表达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价格的关系:阶级斗争→实际工资或必要生活资料量货币工资(劳动力价格)→劳动力价值。这个关系式里包含着另一种截然不同的因果关系。阶级斗争是先决定货币工资水平还是先决定一篮子必需生活资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弗里主张,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总是为某一货币工资额而不是一篮子消费品而斗争的。但在其他理论如调节学派那里,工人阶级消费标准是和某些典型的福特主义大众消费品(汽车和住宅)相联系的,货币工资水平必须和这种消费标准相适应。在笔者看来,一个较为简便可行的做法,是假设货币工资和必要生活资料是在相互联系中被同时决定的。据笔者所知,莱博维奇最早论述了这种关系。他提出,工人需要的生活资料量通常是可变的,劳动力价格或货币工资会伴随这一变化而变化,劳动力价值也因之受到影响,用他的话来说:“劳动力价值有着向其价格而调整的趋势——而非相反。”他还指出,工人的必需生活资料量通过阶级斗争来决定,意味着劳动力价值的调整绝非自动完成的,一方面,资本会努力使劳动力价格的增加变成仅仅是暂时的;另一方面,工人则会努力通过斗争使之长期化,即使之成为劳动力价值的新标准。

不过,劳动力价值围绕劳动力价格而调整的命题,在莱博维奇那里并未得到令人满意的论证。这是因为,莱博维奇没有详加讨论,劳动力价格或货币工资的变化如何转换为劳动力价值的变化。与此相应,莱博维奇虽然颠倒了劳动力价格或工资与劳动力价值的关系,却没有给出一个新的劳动力价值和工资的定义。

根据上述第二个关系式,工人阶级必需生活资料数量的变化将引起货币工资的变化,但这一变化如何反映于劳动力价值呢?莱博维奇既没有回答,也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在“新解释”(the New Interpretation)那里求得解决。根据“新解释”的定义,单位小时的货币工资率除以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即MELT,它是货币价值的倒数),便等于被雇佣的每小时劳动的劳动力价值。若以VLP代表劳动力价值,w是货币工资率,则可写出

VLP=wMELT

“新解释”的定义与马克思的定义有如下不同:在马克思那里,劳动力价值是在价值创造过程之前预先给定的已知量,属于事前(ex ante)概念;而在“新解释”那里,由于MELT指的是给定数量的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以货币衡量的增加值,据此定义的劳动力价值便有了事后的(ex post)意义,即它是在价值创造过程结束后才被决定的。“新解释”的这一定义对于反思和拓展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是十分重要的概念工具。在拙文“劳动与资本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正和关系”中(载《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就指出了“新解释”的劳动力价值概念对于理解劳资在分配中的正和关系的意义。

不过,一旦接纳“新解释”对劳动力价值的定义,在逻辑上就会面临下述问题。根据这个定义,货币工资和劳动力价值之间将只剩下量纲上的差别,货币工资水平的任何变化似乎必然同时带来劳动力价值的变化,而且,由于货币工资的变化往往带有偶然性,如此定义的劳动力价值也必然会失去其相对稳定性。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货币工资尽管是经常波动的,但在特定的时间框架内,对工人阶级总体而言,仍然遵循着一个基本的变动趋势。我们不妨将这种在特定时间框架内可识别的基本趋势与日常波动区分开来,通过将前者界定为货币工资水平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值,以区分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水平的变化。这里所涉及的时间框架既可以是古典周期,也可以是康德拉季耶夫或凡盖尔德伦长波。1891年,恩格斯就曾建议以两次古典周期的波谷为时间框架,来观察工人阶级生活标准的长期变动。他说:“总的说来,随着工人组织性的加强,他们的反抗力量也在增长,所以工人的一般状况,平均说来,有所改善;任何危机也不能重新使这种状况长期降到低于或者回到原来的出发点,即前次危机所造成的最低水平。”这个观点可以看作对我们上述见解的佐证。

接下来探讨工资的新定义。既然工资或劳动力价格不应该作为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来看待,那又如何定义工资呢?工资的界定事实上取决于对资本和劳动力的交换关系的理解。马克思对工资的传统定义是以假定这种交换等同于普通商品之间的交换为前提的。但在马克思的著述里,我们有时也能找到对这种交换的其他解释,例如他说:“工人卖给资本家的不是他的劳动,而是对他自身作为劳动力的暂时使用权。在资本家和工人订立的合同中,在他们商定的买卖中,这才是直接的对象。”重点标示为引者所加。在另一处他又说:“资本家例如支付劳动力一天的价值。于是,在这一天内,劳动力就像出租一天的任何其他商品(例如一匹马)一样,归资本家使用。”重点标示为引者所加。 笔者认为,如果工人出卖或出租的不是劳动力本身,而是劳动力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那么工资就可以界定为租金。

把劳动力价值界定为一定时期内货币工资的平均价值,并把工资界定为租金,意味着在工资的决定中,并没有某种作为引力中心的自然价格在起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工资的决定就和利息率的决定颇为相似。在讨论利息率的决定时,马克思曾坚决否认存在所谓“自然利息率”。“自然利息率”这个概念来自古典经济学,它和“劳动的自然价格”是类似的范畴,都被用来说明在日常价格的波动以外,存在着某种预先给定的作为日常价格波动的引力重心的内在价格。马克思指出:“一个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不同于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规律决定。在这个领域中,像经济学家所说的自然利润率和自然工资率那样的自然利息率,是没有的。”平均利息率的形成完全是由供求、从而由竞争来调节的。类似的,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这种观点运用于工资。在其最低水平之上,工资的决定只服从于竞争,首先是两大阶级之间的竞争即阶级斗争,其次是阶级内部的竞争。这些竞争调节着工人阶级所需的生活资料数量和货币工资,并在一个时期内形成劳动力价值变化的基本趋势。需要补充的一点只是,和利息率不同,工资的确还有一个最低限度,这个限度并不是由竞争决定的。只要工人阶级再生产还是资本积累的绝对前提,工资就必须保证这种再生产能够正常进行。对个别工人或工人阶级内部的个别阶层来说,工资或许会下降到这个最低水平以下;但就整体而言,工资不能降低到这个最低限度以下。

现在要问的是,重新界定工资,是否会破坏剩余价值论的基本结论呢?换言之,在工资的一般水平是由阶级斗争决定的条件下,有什么机制能保证,如果工资出现持续上涨,其结果不会吞噬全部剩余价值呢?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我们不修改劳动力价值和工资的定义,依然维持马克思的观点,其实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发展论》一书中,斯威齐就曾在马克思的概念框架内提出了这一问题。他问道,如果劳动力价格是围绕劳动力价值而波动的,在劳动力价格上升时,有什么机制能约束这一上升,使其不至于侵蚀全部新价值呢。他指出,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当工资上升到一定程度时,资本家就会引入技术进步,制造出产业后备军。产业后备军的扩大会限制工资的增长,迫使工资只能围绕一个均衡水平即劳动力价值而波动。我们认为,若采用新的劳动力价值和工资的定义,仍可求助于这个机制来解释,工资的上升为什么不会从根本上颠覆剩余价值的生产,而是被约束在使资本积累可以持续进行的某个水平上。产业后备军的这种重要性还意味着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里,充分就业在政治上是不被允许的。卡莱斯基在凯恩斯主义流行伊始的20世纪40年代,就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从而揭露了凯恩斯主义充分就业目标的自相矛盾的性质。

对工资和劳动力价值的再定义,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分析上的便利,譬如,该定义无需依赖于必要生活资料数量或劳动力价值在价值创造过程之前预先给定的假设。马克思曾这样表述了这个假设,他说:“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指劳动力价值——引者),在它进入流通之前就已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的生产上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与这一假定相适应,马克思还假设,在价值创造过程之前,资本家就已经预付了劳动力价值。但是,后面这一假定与劳动市场的实际状况并不符合,马克思自己也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一切国家里,给劳动力支付报酬,是在它按购买契约所规定的时间发挥作用以后,例如在每周的周末。因此,到处都是工人把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预付给资本家,因此,到处都是工人给资本家以信贷。”然而,为了和其他假设相适应,马克思刻意采取了和现实相违背的假设,他说:“劳动力已经卖出,虽然报酬要在以后才得到。但是,为了在纯粹的形式上理解这种关系,我们暂且假定,劳动力所有者每次出卖劳动力时就立即得到契约所规定的价格。”如果采用劳动力价值的新定义,这样假定便是没有必要的。新定义具有“事后的”特点,因为劳动力价值是在价值创造过程结束后才确定的,这与劳动市场的习俗完全一致。

劳动力价值预先给定的假设,还与马克思的另一假设相关联,即在价值创造中,资本和劳动之间只存在对抗性的分配关系,或零和关系。马克思:“资本家和工人所能分配的仅仅是这个有限的价值,即根据工人的全部劳动所测量的价值,所以一方分得的越多,他方分得的就越少,反之亦然。”如果劳动力价值是预先给定的,工人最终创造多少价值就与工人自己无关了。要在零和关系以外引入正和关系,就需要修改劳动力价值的定义,以允许工人分享新创造的一部分价值。有趣的是,马克思有时也承认,在工资高于劳动力价值时,工人可以分享一部分新价值,例如他说:“工资……提高到它的正常平均水平以上,这就意味着工人也分享、占有他自身的一部分剩余劳动。”类似的表述在马克思的文本里还一再出现。严格讲来,马克思这里的表述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既然劳动力的价值已预先给定,剩下的就只能是归资本家的剩余价值;另外,如果工人可以分享一部分剩余价值,劳动力价值就不是预先给定的,工人所分享到的也不应该再称作剩余价值。依照我们的定义,工人是通过工资参与新价值的分割的,工人“在事后”实际取得的那部分新价值,就是劳动力价值。

劳动和资本共同分割新价值的提法,类似于货币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围绕利润的分割,通过这种分割,利润划分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马克思接着还指出,这种量的分割会产生质的区别,被分割的两部分会“硬化和物化”为质上不同的两种收入,从而进一步助长拜物教观念的发展。和这种情形类似,把工资定义为租金,会在两方面助长拜物教观念的发展:一方面,工资和利润会被看作性质上截然不同的两种收入,分别产生于两种不同的要素对于生产的贡献,从而在理论上衍生出各种要素价值论的版本。另一方面,对工资的再定义直接派生出人力资本的概念,恰如土地的价格等于地租的资本化一样,人力资本的价值等于工资的资本化。与土地的价格类似,人力资本也是一个“不合理的范畴”,但这不妨碍它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当事人的日常意识形式。在历史上,人力资本的概念产生得很晚,而且和别的拜物教范畴不同,它是由经济学家最先炮制出来的。但是,这个范畴一经产生就带来了广泛的影响,并进入了人们的日常意识。现代人力资本概念是以费雪的资本概念为前提的,但在当时,这个概念遭到了马歇尔的批判。直到约半个世纪后,即在20世纪60年代,人力资本理论才被舒尔茨等人提出,并受到了普遍欢迎。对人力资本概念的一个透彻的马克思主义批判。这个范畴之所以形成得较晚,大概和“二战”以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学教育的日渐普及以及实际工资水平的大幅提升有关。在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初,由于缺乏类似的现实土壤,就难以形成这样的观念。值得一提的是,国内近年来有一些学者在另一种意义上使用人力资本概念,在他们看来,凭借股票期权等制度,劳动力所有者能够分享一部分企业的剩余,这意味着劳动力变成了资本。这一观点在笔者看来是难以成立的。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分享一部分剩余,但并不因此就使土地也成为资本。在面对这类问题的时候,我们或者可以仿效哈维,他把土地作为金融资产,并在一个马克思主义框架内对土地上的投资做了新的解释;类似地,我们也可将某些特殊类型的劳动力视作金融资产。资本主义国家的足球俱乐部所雇佣的明星球员,似乎可以看作这方面的例子。

以上围绕工资和劳动力价值定义的讨论,支持了莱博维奇的相关观点。在将阶级斗争引入工资和劳动力价值决定的问题上,莱博维奇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些贡献之一,是提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存在着“两个必须”。莱博维奇认为,在《资本论》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呈现出来的,在这样的有机整体中,任何前提都要作为结果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在此意义上,资本积累表现为一个自我封闭的回路。可是,这种自主性和自我封闭不过是假象,资本主义生产是以某些外生的条件,如工人阶级的再生产为前提的,而后者在《资本论》中恰恰被悬置了起来。这样一来,在《资本论》的分析中就只剩下一个主体,即不断追求价值增值的资本。在此意义上,莱博维奇认为,《资本论》并不是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完整理论。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中,除了资本这一主体外,工人阶级是另一个主体。与资本不同的是,工人追求的不是价值增值,而是需要的满足和使用价值的消费。为此莱博维奇提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两个必须”(two oughts):一方面,资本必须实现价值增值;另一方面,工人阶级也必须实现自身的发展,为此就要增加工资,不断扩大必要生活资料的数量和范围,满足工人各种以前从未实现的需要。

莱博维奇在匈牙利哲学家赫勒尔的基础上,探讨了马克思的需要概念。在马克思看来,工人已实现的需要和尚未实现的社会需要之间存在着差距,认识到这一差距是推动工人展开斗争的动因。莱博维奇写道:“工人依照对自我的理解来生产自身,为此就需要许多投入,但这些投入是不能充分实现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是受资本增值的目标限制的,而不是受‘生产和社会需要(即社会的发展了的人的需要)之间的比例’的限制。满足需要的‘资本主义限制’的存在,必要需要和社会需要之间的差距,意味着工人把自身作为被剥夺者而生产出来:‘只要人的需要并没有实现,他就与其需要因而与其自身存在着冲突。’为更高的工资而斗争是内在于作为自身之存在的雇佣工人之中的。”

不难看出,莱博维奇的上述论述也包含着缺点。首先,他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两个必须”何以产生的论证是不够充分的。在以往的阶级社会,被压迫者也有实现其需要的愿望,但他们并不被承认为权利对等的主体,其愿望也不可能转化为社会的“必须”。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工人阶级的发展及其需要的满足就可以成为和资本的价值增值对等的另一个“必须”呢?或言之,什么原因赋予现代工人阶级以特殊的地位,使工人阶级的斗争和以往时代的斗争相比要更富有成效呢?在解释工人阶级必要生活资料增长的原因时,莱博维奇一度谈及公民身份所起的作用,但他的讨论远未展开,只限于一段对马克思的引征:工人阶级取得一部分使用价值还“得益于劳动者在社会中的成员资格——就像罗马公民‘对公有地有(至少是)观念上的要求权,而对于若干罗马亩的土地等等则有实际上的要求权一样’”。自20世纪中叶以来,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理论在政治学里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从公民身份的角度看,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角色是两重的,即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当事人,另一方面又是拥有各种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公民。公民身份的扩展在资本主义历史中是诉诸阶级斗争而实现的;一位作者曾把公民身份的发展当做一种为包容阶级冲突而采取的阶级统治策略。也正是公民身份的扩展,赋予工人阶级的斗争以不同于以往社会的特殊性。现代公民身份理论的创立者马歇尔曾提出,借助福利国家和转移支付,人们的货币收入和实际收入是可以分离的,一些最重要的社会服务(如健康和教育),是以实物的形式,通过非价格机制来分配的。这些作为实物的收入构成了工人的间接工资,增加了工人所能取得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在《资本论》里,马克思曾经将现代雇佣工人和古代世界的奴隶相类比,完全撇开了两者在经济地位和政治、社会权利上的差别。“罗马的奴隶是由锁链,雇佣工人则由看不见的线系在自己的所有者手里。”科恩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正确地批评了马克思,指出现代雇佣工人不仅拥有组织成工会和罢工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也是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所允许的。

然而,在承认现代雇佣工人的特殊地位的同时,仍须看到资本一方毕竟拥有更多的政治和经济权力,足以使其在双方的力量对比中取得结构性优势。公民身份的扩展虽然增加了工人阶级在阶级斗争中的地位,但公民身份本身并不是可以独立于阶级斗争而独立地发展的,其内涵既可以在特定时期内不断扩展,也可能在特定时期内萎缩下去。正如前文提到的,在1972~1995年间,由于新自由主义制度和政策的影响,美国大多数工人的实际工资长期持续下降,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在此意义上,莱博维奇提出的“两个必须”论,显然过高地估计了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力量。

莱博维奇的另一个显而易见的缺点,是对波兰尼著作的忽略。这使得他没能像西尔弗那样,将工人的阶级斗争在理想类型上区分为两种形式,即所谓马克思的反抗(Marx-type labor unrest)和波兰尼的反抗(Polanyi-type labor unrest),前者是围绕剩余价值的生产而展开的,是对剥削的反抗,后者是对劳动力过度商品化的反抗。需要指出的是,对这两种反抗的定义具有理想类型的性质,因为有些斗争事实上兼具两方面的特点。一个突出的例子是马克思分析的围绕十小时工作日的斗争,很难说这种斗争纯粹属于哪一类型,它既可看作是对劳动力过度商品化的反抗,也可以看作对过度剥削的反抗。 莱博维奇更为关注的是前者,而忽视了后者,这不可避免地限制了他的视野,弱化了他的分析。在一个资本主义社会里,西尔弗谈到的这两类斗争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第二类斗争更多地和公民权的发展相联系,它将有助于实现劳动力的去商品化,降低工人的失业成本,增强工人阶级开展第一类斗争的意愿和能力。尽管没有提到波兰尼和西尔弗,法因也从这个角度对莱博维奇提出了批评,他提出,莱博维奇只考虑了围绕着价值的生产和流通的阶级斗争,或纯粹经济领域的阶级斗争,忽视了围绕着住宅、教育、交通等劳动力再生产领域的去商品化和再商品化的斗争。

在《工资、价格、利润》中,马克思曾系统地总结了工人为提高工资而进行的斗争所涵盖的具体类型。在马克思看来,工人的这些斗争有两个特点:其一,它们是“因资本永不停止的进攻或市场的各种变动而不断引起的游击式的搏斗”,因而具有防御的性质;其二,这些斗争“在一百回中有九十九回都是为了维持现有的劳动力价值”,或防止其下降到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以下。根据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以提高工资为目的的阶级斗争,其作用只限于维持劳动力价值的现有水平,如果没有这种阶级斗争,工资便会跌落倒劳动力价值以下。这种观点日后为卢森堡所继承,她像马克思那样提出,由于大量产业后备军的经常存在,工资有低于劳动力价值的倾向;只有依靠工会和社会民主党的作用,工人才有可能按其劳动力价值出卖劳动力。卢森堡:《国民经济学入门》,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第245页。依照这种观点,工资水平向劳动力价值的收敛并不是作为纯粹的经济规律自主地实现的,还须借助于非经济的制度型式。在《工资、价格、利润》里,马克思事实上区分了以下两种阶级斗争,即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阶级斗争,和试图根本超越这一社会的阶级斗争,后者要从根本上改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前者则不触动资本主义的基本生产关系。马克思强调了后一类斗争的意义,但却低估了前一类斗争的作用。

不同于马克思和卢森堡,莱博维奇对劳动力价值和工资关系的颠倒,使他能赋予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阶级斗争更为积极的作用。这种阶级斗争不只是维持必要生活资料量和劳动力价值的现有水平,而且会提高这一水平,从而进一步满足工人的社会需要。这种以莱博维奇为代表、强调阶级斗争在工资和劳动力价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的理论,可以称之为决定剩余价值率的阶级斗争理论。本文对劳动力价值和工资的再定义,也符合这个理论的取向。

然而,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莱博维奇没有进一步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内的阶级斗争得以发挥作用的经济条件,而是对工人的斗争采取了过度乐观的态度。他借用马克思的观点,强调“资本在其纯粹经济的行动上是比较强有力的一方”,因而工人必须“采取普遍政治行动”。但问题在于,任何政治行动只能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才能发挥作用;或言之,政治权力需要有适当的经济权力作为匹配,否则就将沦为空洞的权利。在下一节里,我们将指出,在剩余价值率的决定中,阶级斗争其实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力量,甚至可能还不是最主要的力量。决定剩余价值率的阶级斗争理论,必须补充以决定剩余价值率的投资理论,否则就是不全面的。后一理论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阶级拥有一项至关重要的经济权力,即投资的权力,这种权力表面看来是纯粹的经济权力,但它使资本家阶级有能力对抗和抵消那些有利于工人的“普遍政治行动”,在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弊端进行诊断时,凯恩斯意识到投资权力为资本家所垄断是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源。他进而主张社会应该由从资本家手里接管一部分投资的权力,即所谓投资社会化。并对可实现剩余价值率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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