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贸易:是指将本国生产和加工的商品销往其他国市场的贸易活动。
2、 2、进口贸易:是指将外国的商品输入本国市场销售的贸易活动。
3、 复出口:一国对外国进口的商品不经任何实质性加工改制,再行向外出口
4、 4、复进口:一国的产品销往别国后未经任何实质性加工改制又被该国重新购回
5、净出口:一定时期内,一国或以地区在某种商品大类的对外贸易中,出口量大于进口量,其超出部分便是净出口
6、专门贸易:以关境为标准划分进出口而统计的国际贸易称为专门贸易。
7、专门进口:外国进入关境和从保税仓库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
8、专门出口: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以及进口后未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品
9、外贸依存度:是反应一国对外贸易与国民经济之间关系的重要指标,是该国某一年份进出口总额与该国GDP的比值。
10、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性做法,由国际组织或某些国家的商业、学术团体加以规范成文,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11、重商主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时期建立起来的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一种经济学说和政治体系
12、亚当斯密古典经济学:(1)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2)分工的原则是绝对优势或绝对利益(3)国际分工的基础是有利的自然禀赋或后天的有利条件
13、李嘉图比较利益论:各国不一定要专门生产劳动成本绝对低的产品,而只要专门生产劳动成本相对低的产品。
14、H-O要素禀赋论(俄林):(1)国家间的商品相对价格差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主要原因
(2)国家间的生产要素相对价格的差异决定商品相对价格的差异(3)国家间的要素相对供给不同决定要素相对价格的差异。
15、什么是产业内贸易理论:指的是同一产业部门内部的差异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交换。理论解释:产品差异性、规模经济或规模报酬递增与不完全竞争、偏好相似
16、国家竞争优势说(迈克尔 波顿):(1)要素状况(2)需求状况(3)相关和支撑产业(4)企业战略、结构与竞争
17、李斯特保护幼稚工业论论点
18、凯恩斯主义的对外贸易乘数理论
19、超保护贸易政策
20、新贸易保护理论
21、进口税税率:(1)普通税:如果进口国未与该进口商品的来源国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则对该进口商品按普通税率征税(2)最惠国税:关税待遇(3)普惠制税:基于最惠国税率上实行减税或免税,不是互惠的,而是单向的(4)特惠税:是一国基于传统或历史原因,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洛美协定P89)
22、进口附加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外国商品在征收进口正税之外,处于某种特定目的而额外加征的关税。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报复关税
23、差价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叫差价税。
24、普遍优惠制:是指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
25、关税征收方法: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
26、从量税特点:手续简便、税负并不合理、税率没有弹性、难以普遍采用 27、从价税特点:(1)税负合理(2)物价上涨时,税款相应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作用均不受影响(3)
各种商品均可适用(4)从价税率按百分数表示,便于与别国进行比较(5)完税价格不易掌握,征税手续复杂,大大增加了海关的工作负荷。
28、混合税包括复合税和选择税,复合税是同时征收从量税和从价税,选择税是指某种商品,同时订有从量、从价两种税率,由海关选择一种征收。
29、关税保护率计算:P108
30、进口配额制:是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进口的某些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关税后才能进口。
31、“自动”出口配额制: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要求和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额,在该限额内自行控制出口。
32、技术壁垒:即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等,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内容: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包装标识、信息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33、环境壁垒:包括:环境技术标准、多边环境协议、环境标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绿色补贴。
34、反倾销三要素:倾销事实、产业损害、两者的因果关系。
35、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对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从其境内出口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境内进口某种产品,或者对其它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政府性措施。
36、补贴的分类: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可诉补贴、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专向性补贴和非专向性补贴)。
37、保障措施:是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38、保障措施的条件:(1)进口数量大幅增加(2)进口产品的数量大量增加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造成的(3)进口产品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9、出口补贴方式:(1)直接补贴(财政拨款)(2)间接补贴(给予财政上的优惠)
40、商品倾销:是指商品以明显低于公平价格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大量抛售,以打击竞争对手,占领或巩固国外市场。
41、商品倾销的三种类型:偶然性倾销、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持续性倾销
42、外汇倾销:是指一国降低本国货币对外国货币的汇价,使本国货币对外贬值,从而达到提高出口商品价格竞争力和扩大出口的目的。
43、外汇倾销的条件:(1)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幅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2)其它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或其它报复性措施。(3)不宜在国内通货膨胀严重的背景下贸然采用。
44、经济特区类型: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科学工业园区、自由边境区和过境区
45、区域经济一体化:按一体化的程度分: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
46、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1)贸易创造效应:是指由于关税同盟内实行自由贸易后,产品从成本较高的国内生产转向成本较低的成员国生产,从成员国的进口增加,新的贸易得以“创造”。(2)贸易转移:是指由于关税同盟对外实行保护贸易,导致从外部非成员国较低成本的进口,转向从成员国较高成本的进口,发生“贸易转移”。 47、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一)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
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二)互惠待遇原则:缔约国双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对等的权利和待遇。(三)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双方相互承诺,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48、第十四章
49、班轮运输的特点:(1)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船期、航线、停靠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2)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的港口装卸由船方负责(3)班轮承运货物的数量比较灵活,货主按需订舱,特别适合于一般件杂货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
50、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装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凭证。
60、海运提单的类型: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记名提单、指示提单;班轮提单、租船提单
61、全部损失: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或修复受损货物所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讲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62、部分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退订全损的损失
63、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64、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65、平安险: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域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个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救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66、水渍险:包括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即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67、一切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水渍险的所有责任,还包括由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68、附加险:承保由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分别对应于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亦称普通附加险,它们包括在一切险之中。若投保了一切险,就无须另行加保。若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则由被保险人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条件选择一种或几种附加险,经与保险人协议加保。险别: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2)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是以导致货损的某些政府行为风险作为承保对象的,它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不论被保险人投任何基本险,要想获取保险人对政府行为等政治风险的保险保障,必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否则,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进口关税险以及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条款等八种。
(3)卖方利益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的一种特殊的独立险别,依照此种险别,在买方拒收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卖方的利益承担责任,赔偿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69、保险金额与保险费P261
70、商品检验:在出口国产地检验、在装运港(地)检验、在目的港(地)检验、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71、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72、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通知、确认、法律后果、注意事项。P273
73、争议的解决方式:调解、仲裁、诉讼。
74、仲裁的优点: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诉讼。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无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仲裁协议还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定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
75、汇付流程:P285图
76、汇付的优点: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缺点: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
77、汇付的形式:电汇、票汇、信汇
78、托收:是债权人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79、托收的基本做法: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80、信用证:是银行出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81:信用证的一般业务程序:申请开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通知行通知受益人;交单议付;寄单索偿;申请人付款赎单
82、银行保函:根据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向受益人承诺,在委托人违约时由银行按保函规定的条件履行经济赔偿责任。
83、备用信用证:是由银行申请人的请求或以自身名义,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凭证。
84、保理:指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调查进口商资金、付款保证、资金融通和代办托收及财务管理等一系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