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 立案
1、环境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结果,认为需要立案的,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按“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确定的程序报相关领导逐级签署意见。
2、批准立案的,转入调查阶段。
3、不予立案的,三日内转稽查科整理归档;不属本部门职责,三日内办理移送手续,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转稽查科整理归档。
二、 调查
1、承办科室(大队)指定承办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并报相关领导逐级签署意见。 决定处罚的,进入处罚程序。
3、撤销立案的,三日内转稽查科结案归档;需要移送的,三日内办理有关手续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转稽查科整理归档。
三、 处罚(适用于一般行政处罚)
1、稽查科指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报相关领导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交送案件承办科室(大队)
2、承办科室(大队)在规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应二日内交稽查科。
3、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来陈述申辩的,稽查科指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相关领导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交送案件承办科室(大队)。
4、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承办科室(大队)在规定期限内填写《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经局领导组织集体讨论形成意见后报市环保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交稽查科。
5、维持或变更处罚决定的,稽查科指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相关领导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交送案件承办科室(大队);撤销处罚的,三日内转稽查科结案归档。
6、承办科室(大队)在规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二日内交稽查科。
四、 听证(适用于责令停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
1、稽查科指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报相关领导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交送案件承办科室(大队)
2、承办科室(大队)在规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二日内交稽查科。
3、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听证的,稽查科指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相关领导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交送承办科室(大队)。
4、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承办科室(大队)在规定期限内报市环保局法规处组织实施(承办科室大队、稽查科
全程配合)、制作“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经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报市环保局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稽查科。
5、维持或变更处罚的,稽查科指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相关领导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交送案件承办科室(大队);撤销处罚的,三日内转稽查科结案归档。
6、承办科室(大队)在规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二日内交稽查科。
五、 执行
1、承办科室(大队)督促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处罚款,现场检查其他行政处罚事宜落实情况。
2、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到位的,结案归档。
3、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承办科室(大队)在规定期限内向稽查科提交现场监察记录。稽查科在规定期限内指定人员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报相关领导逐级审核签署意见。
4、同意申请强制执行的,稽查科在规定期限内整理材料、报送指定法院。稽查科、承办科室(大队)共同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到位后结案归档;不同意申请的,第一,根据领导意见,直接结案归档,第二,承办科室(大队)继续督促履行后结案归档。
六、 结案归档
1、承办科室(大队)在规定期限内制作“结案登记表”、报相关领导逐级签署审核意见、整理案件资料、交稽查科。
2、稽查科在规定期限内建好案件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