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机传输) 济南市财政局文件
签发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直单位
定点采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市直单位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制订《济南市市直单位定点采购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监察局
济南市审计局 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 ○ 一 一 年 十 月 九 日
济南市市直单位定点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市直单位定点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定点采购项目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采购,是指事先通过招标方式综合考虑产品品牌、质量、价格、供货周期、供应商的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与其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其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产品或有关服务。
第四条 采购人对纳入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在定点供应商及其中标的产品和服务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定点范围以外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或者采购定点范围以外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 纳入定点采购的项目包括:
(一)单项或批量在20万元以下的公用家具(包括办公家具、校舍家具等);
(二)单项或批量在20万元以下的商用空调;
(三)单辆或批量在10辆以下的机动车辆(包括轿车、越野汽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客货两用车、专用汽车等);
(四)单项或批量在20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花木(包括绿化苗木、园林景观、各类花卉、绿色观赏植物及花木租摆业务等);
(五)单项或批量在20万元以下的公务用印刷项目(包括印刷文件资料、各类刊物、书籍、年鉴、宣传品、便签、报表、票据、证书、公文用稿纸、信封、档案袋、笔记本等);
(六)单项或批量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包括:土建结构维修;房屋防水维修;装饰、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维修;室内外粉刷、油漆;墙体、地面及门窗改造维修;室内外的上下水管线维修;办公、宿舍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道路绿化的维修、维护等)。
(七)其他经财政部门确定的属于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
第三章 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六条 定点供应商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济南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委托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招标活动。
第七条 采购中心应根据采购人的基本要求和市场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定点供应商及其产品和相关的服务应满足采购人对高、
中、低等不同档次的实际需求。招标文件应当体现出有助于环保节能和国产自主创新的因素。
第八条 采购中心组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技术、优惠率、信誉、业绩、供货周期、供货渠道以及售后服务和维护等因素进行全面评审,推荐定点供应商及其产品和服务。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定点供应商的中标信息在济南市政府采购网及其他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授予定点供应商“济南市市直单位XX年度XX项目定点供应商”资格标牌,并依法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协议。 第十二条 定点供应商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第四章 定点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定点采购项目必须在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进行采购,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人根据年初预算和季度计划登陆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提起采购申请,送审《政府采购审批表》,市财政局根据采购申请,审批后批转采购中心;
(二)采购中心根据接收到的《政府采购审批表》和采购人提交的项目需求等资料,负责编制、审核、签发二次竞价文件,采购中心在济南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范围内发布二次竞价文件,自发出之日至报价截止不少于2个工作日,定点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的报价为无效报价),采购中心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照中标优惠率及相关服务组织签订定点采购合同;
工程项目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然后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定最终的合同金额。有效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由财政评审中心或经招标确定的工程评审公司出具,评审费用由财政局统一支付。
(三)合同文本按照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要求的程序和格式进行签署,共五份。市财政局一份、采购中心两份、采购人一份、供应商一份;
(四)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按照定点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
(五)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验收或者采购人自行验收,并登陆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填写《项目验收报告书》;
第十四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登陆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录入《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并送审,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通过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五章 定点供应商管理
第十五条 定点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定点供应商须向财政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全额(有违约责任的,须扣除违约责任金)无息退还。
第十七条 采购人对定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若有投诉,定点供应商须在2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出现实质性投诉3次以上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 定点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及相关服务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定点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或其他经办人进行商业
贿赂,一经发现,取消定点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定点采购。情况特殊,无法实行定点采购的,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定点采购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规范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的采购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不得借定点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直单位定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济南市其他定点采购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 项目 定点 管理
济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