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号令发布)

(1996.1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 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 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领导人员任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额度由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当地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需要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防治任务,从小型农田水利和 水土保持补助费中安排百分之十以上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市(地)、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财政、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地质矿产、能源、 建设、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 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 保持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水土保持意识。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植被,组织全民植树造林,扩大 森林覆盖面积。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 状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具体范围,制定防治方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

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的分布区、大中型水库上游植被良好的区域、梯田集 中分布区及其他治理成果集中区域划为重点预防保护区。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开发建设活动集中的区域、河流两岸、水库 库区、城市规划区划为重点监督区。

坡耕地、疏林地、荒山、荒丘分布集中的区域划为重点治理区。

第十一条 在山区丘陵区从事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蓄水区的荒 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开垦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必须提出防止水土 流失的措施,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开垦的山坡地,应修建成水平梯田或采取等高种植、整治排水系统以及

其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顺坡耕种。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采伐林木应采用合理的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采 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和集材道的水土保持措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采 伐区和集材道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

第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 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附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 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六条 在山区丘陵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或

申请个体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 求和规程。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 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法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需要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必要时还应先于主体工程施工并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中废弃的砂、石、土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土保 持方案的要求处理,不得倒入江河、湖泊、水库、水塘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 生产建设中废弃的砂、石、土,堵塞溪流、河道的,生产建设单位应负责清理 、疏浚,保持溪流、河道的畅通。

第二十条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及从事其 他易导致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生产建设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五度以上山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毛竹等,必 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蓄水区的山坡地上造林时 ,应在坡脚保留一定宽度的保护带,采取修筑反坡水平阶、鱼鳞坑、水平沟等工程 方式或带状方式整地,禁止采用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

第三章 治 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 和单位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治理水土流失应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当地 经济相结合。对重点治理区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重点 扶持,确保治理任务的完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治理 水土流失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已发挥经济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应根据库区 及其上游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分别提取一定比例 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流失防治,防治情况应按年度向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人民政府应组织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并实行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水土流失地区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或其 他经济组织使用的,应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应载明治 理标准、完成期限及违约责任。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未载明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应作 相应的补充。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使用水土流失地区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所使用土地的水土流失负责 治理。

第二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治理,也可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入 股治理。

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照 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流失治理合同。

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 死亡的,可由继承人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第二十七条 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负责 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按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进行治理。

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 的,应在平地或缓坡地建设基本农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将已开垦的陡坡地有计 划地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扶持措施,组织当地 群众修建梯田或采取等高种植、整治排水系统以及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逐步修建成梯田 或采取等高种植、整治排水系统以及其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水土保持设施保护管理制 度,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条 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使其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 丧失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水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 后无法更新的,不准采伐。

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划为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涉及林木所有者经济利益的,按有关政策规定 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 《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土保持监督员,经省水行政主 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

第三十四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 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便利,不得妨 碍、阻挠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 查证。

第三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省水土保持监测站,重 点防治区可设水土保持监测分站。

省水土保持监测站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水土保持监 测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从事烧木炭、烧砖瓦、 烧石灰等活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采取水 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处一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后,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 接面向水库蓄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 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按《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

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种植农作物的;

(二)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三)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 、挖砂、采石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未按规定申 报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或经验收不合格,其建设工程即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 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将生产建设中废弃的砂、石、土等倒 入江河、湖泊、水库、水塘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一)在五度以上的山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毛竹等未采取水 土保持措施的;

(二)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蓄水区的山坡地上 造林时采用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水土流失既不进行治理又不按 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限期缴 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并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 停业治理或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 ,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应责令其补缴并按 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土保持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XX县关于制止毁林开垦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坚持“生态立县”发展战略,大力开展科技兴林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但是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少数地区由于缺乏正确、有效的引导,没 ...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类 别:_____ 批复编号:_____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送审单位(个人):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签名) 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 送审时 ...

  • 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题库
  • 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题库 一.单选题(20题) 1.从政治的高度看,治水就是(A) A.抓深化改革惠民生B.抓有效投资促转型 C.抓平安稳定促和谐D.抓绿色发展优环境 2.五水共治.(C)先行. A.排涝B.节水C.治污D. ...

  •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吕祖善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 ...

  • 低效防护林封育改造作业设计
  • 低效防护林封育改造作业设计 第二章 设计指导设思想.依据与原则 2.1 设计的指导设思想 根据低效防护林的形成原因及其林分结构的特点,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的基本要求,对现有低效防护林进行林分结构 (主要是层次结构.树种结构和年龄结构)改造,将 ...

  • 某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
  • ******电站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报批稿) 目 录 1 总论 ................................................................ 1 1.1 项目建设概况........... ...

  • 生态经济林研究进展
  • ・10・ 林业科技情报 2009V01.41No.3 生态经济林研究进展 金李萍 (昆山市农林局) 朱振贤 (昆山市林业站) [摘要]生态经济林是经济林发展趋势之一,是经济林潜能在林业发展中得到进一步挖掘的重要途径.生态经济林的研 究对于构 ...

  • 责任制实施和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汇报
  • 省直机关工委: xx年,我厅坚持以实施目标责任制为主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因素影响,攻坚克难,积极应对,因时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我厅的目标任务。 按 ...

  • 2004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 Bulletin 公报 2004 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The State of Environment in China in 200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编者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规定, 2004 年 < ...

  • 关注留守儿童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策划书
  • 前 言这是一群忍耐着孤独的孩子,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孤独和贫穷吞噬着他们的那份好奇,那份求知欲,那份对山外面世界的憧憬。据xx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近xx万人。有专家推算和保守估计,近年14岁以下的留守儿童至少在4390 ...

© 2024 范文参考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120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