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抬头的常见问题解答

发票抬头的常见问题解答 一: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

二:发票抬头可以是空白吗?

三: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

四:发票抬头可以是车牌号码吗?

五:发票抬头多字或者少字可以吗?

六:未领取营业执照发票抬头怎么开?

七:发票抬头写错了可以修改补充吗?

八:代开发票抬头错了怎么办?

九:发票抬头开老板的名字或开公司的都可以吗?

十:发票抬头开个人可否税前扣除?

十一:发票抬头开具英文可以吗?

十二:客户不要发票的时候,自行开具如何填开?

注:答疑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一: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

1:发票开具填写单位简称可以吗?(发布日期:2004-09-09 发布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2:请问普通发票单位名称写成了简称, 现想改为全称, 是否将简称划去, 写成全称后, 再在修改处盖章,这样做是否可行,请回复,谢谢!(发布日期:2010-04-12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应重新开具。

3:发票抬头为单位的简称是否可以入账?(发布日期:2012-06-07 发布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你们的回复意思是只要发票上付款方的简称不太过份,只是把有限,有限责任省略了的,还是可以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08-09-02 发布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发票付款方应填开全称才能税前扣除。因此,税务机关会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执行。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谢谢!

5:是否有规定发票必须开具完整的公司名称?(发布日期:2010-06-13 发布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答: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6:您好,请问我们在取得发票时,发票的抬头必须写公司的全称吗? 如写简称能作为报销用吗?(发布日期:2010-06-30 发布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欢迎您再次提问。

7:我公司取得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对方开具的购货单位名称是简写不是全称,请问可以入账吗? 有没有相关规定的文件? 谢谢(发布日期:2011-05-12 发布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综上,企业开具增值税税普通发票时应填写单位全称,欢迎您再次提问

8:是否有规定发票必须开具完整的公司名称?(发布日期:2011-03-17 发布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答: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9:我公司购买商品对方开具发票,可是发票户名写的不全,能否入账? 入账后纳税是否有影响? 相关法规什么? 谢谢!(发布日期:2011-03-03 发布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开具发票,需填写客户全称或规范性简称,否则入帐后税前不予承认,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二:发票抬头可以是空白吗?

1:报销油费发票没有抬头,空白,或者抬头为单位简称,不是全称,可以给报吗? 苏果的超市小票抬头都是顾客,可以给报吗?(发布日期:2012-09-09 发布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发票填写不全,是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谢谢:

2:我公司收到一张餐饮业机打发票,发票抬头为空,能否予以报销?(发布日期2015-06-02 发布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如您手上的发票名称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济南市) 》,发票上若有“除付款单位外手写无效”的文字标识,付款单位一栏可以手写可以机打,都是有效的,但是此项目不能为空。能否报销属于会计做账问题,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应遵循所适应的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也可以直接拨打济南地税热线(0531)12366-02咨询。

三: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

1:单位名字有22个字,部分商户(如中石油) 机打票只能开20个字,最后二个字无法打印,这种发票能否使用? 如不能使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3-03-15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 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 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通用机打发票各票种“付款单位名称”能够打印完整的字数如下:……30011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50个汉字;30022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50个汉字;30031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18个汉字;30042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18个汉字;……

四、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284号) 规定:“

五、关于普通发票“付款方全称”填开问题。总局文件规定:“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各地反映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困难,尤其对“付款方全称”字数较多的纳税人,受发票“客户名称”栏预留空间小、机打字数受限制、人为习惯等因素影响,不易落实到位。为了便于执行,凡纳税人名称较长、字数在15字以上的单位,经纳税人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据您描述的情况,如开票方领购的通用机打发票“付款方名称”栏字数限制不能满足需要,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可以申请调整票种或者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具体事宜建议联系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同时,涉及的技术问题请您拨打航天金穗公司热4008110006咨询解决。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欢迎再次提问!

2:开具发票时,纳税人名称只能打17个中文字,但本公司全称有19个中文字。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名称不完整的发票是否能抵扣?(发布日期:2014-07-08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 出现您所述情形,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判断。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3:你好! 我公司由于公司名称太长(25个) ,收到的费用发票名称显示不全,最后分公司这几个字显示不全,能入账,税前抵扣么?(发布日期:2015-05-27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 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规定:“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 名称(章) 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284号) 规定:“

五、关于普通发票„付款方全称‟填开问题。总局文件规定:“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各地反映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困难,尤其对“付款方全称”字数较多的纳税人,受发票“客户名称”栏预留空间小、机打字数受限制、人为习惯等因素影响,不易落实到位。为了便于执行,凡纳税人名称较长、字数在15字以上的单位,经纳税人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情况,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纳税人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凡纳税人名称较长、字数在15字以上的单位,经纳税人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账务问题,请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相关规定处理。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欢迎再次提问!

4:公司全称太长,在开票时可以开写简称吗? 需要如何办理?(发布日期2013-01-23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 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的规定:“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 名称(章) 等。......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 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上述文件规定请参照。开具发票时,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填写发票上各项目信息,具体涉税事宜可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四:发票抬头可以是车牌号码吗?

1:请问发票抬头可以开具汽车的车牌号码吗?(发布日期:2015-06-24 发布机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故发票抬头应为实际付款方,建议据实开具发票。

2:收到的发票抬头只开了“公司”两字,能入账吗?(发布日期:2014-06-23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发票必须按照真实情况开具,发票抬头必须开具全称只开了“公司”两字,不能入账。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3:有不少加油站开出的普通机打发票,发票上单位名称填的不是企业名称,而是车牌号码,能不能这样开? 可以入账报销吗?(发布日期:2013-08-13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 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付款方名称”应反映接受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对外的法定全称,不应开具为车牌号码。如有需要,可在发票备注栏上进行备注车辆的车牌号码。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欢迎再次提问! 五:发票抬头多字或者少字可以吗?

1:我发现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抬头多写了一个“区”字,发票是否有效?(发布日期:2015-06-30 发布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通用机打发票开具时,付款方名称栏填开要求如下:“付款方是单位的,应当填开单位全称,不得填开简称; 付款方是个人的,应当填开个人全名,不得只填开姓、空白不填开或填开其他内容。”根据上述要求,开票单位应按贵公司实际名称准确开具,开具有误的,收票方可将发票退回,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票。

2:收到一张发票,发票抬头多了一个市字,可是对方不愿意作废重开(没有跨月) ,请问这样可以入账吗?(发布日期:2014-12-16 发布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六:未领取营业执照发票抬头怎么开?

1:公司正在筹备期,公司名称已经在工商局核准,但还未正式颁发营业执照。公司员工出差是否可以开具工商局已核准的公司名称作为抬头?(发布日期:2015-10-30 发布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如公司名称已经核准,可以使用该名称做为业务往来名称。感谢您的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七:发票抬头写错了可以修改补充吗?

1:请问,我单位收到了乙方单位在税务局带开发票,但是,抬头开错了,对方说在错误地方手写改正加盖带开所里章子。不知道能否可行,如果不行的话,能否退回重新开。谢谢。比较急!!!(发布日期:2015-10-28 发布机关: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感谢您的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我单位收到对方开来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发现客户名称一栏少打了2个字,对方在名称上手写补上,并在名称处加盖了发票专用章。请问是否可以?(发布日期:2015-10-08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按规定该发票不能使用需要重新开具。

3:老师你好,我是货代公司,对方给我司开得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抬头开错了,对方说抬头用签字笔重写一遍然后盖上公章可以吗?(发布日期:2009-12-17 发布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不行,必须重新开具发票。

4:机打发票抬头将延安*!!!***公司错开成陕西*****公司将错误处杠改后加盖单位公章可以不?(发布日期:2015-05-27 发布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您的这种情况应重新开具发票,在错误处更改后加盖单位公章无效。 八:代开发票抬头错了怎么办?

1: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错了怎么办,已经缴税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需要带什么资料呢?(发布日期:2015-09-25 发布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 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代开的房屋租赁费发票,已缴税,抬头为单位,但抬头和金额写错了,怎么申请退票和退税?(发布日期:2015-11-13 发布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答:河南地税12366指挥中心答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示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代开发票作废,需要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者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感谢您对河南地税的关注,期待下次为您服务!

九:发票抬头开老板的名字或开公司的都可以吗?

1:你好,我公司老板刚开始不清楚,开了很多发票(确实是公司实际买的用品) 可是发票台头不是填写公司单位名称,全部台头都是填写老板个人的名字(对方不同意重新再开具发票,老板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请问这样的发票还有效吗,? 可以用来作帐吗:(发布日期:2015-08-11 发布机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因此,贵司取得的发票抬头不是公司的全称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2:请问, 我公司购入一部智能手机, 发票抬头是法人的名字, 主要用于法人出差使用, 可否列入固定资产, 如不能, 可否做为福利费列支, 在所得税前列支.(发布日期:2010-07-30 发布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答:你好,发票抬头是个人,不可以作为企业费用列支。

3:法人代表新买了一辆车,发票开的是个人名字,现在准备办理入户手续,能不能办到公司名下? 需要办理哪些变更手续?(发布日期:2013-04-25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 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规定:“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因此,您公司法人个人购买的车辆所取得的发票是不能入公司帐的,您所描述的“入户手续”属于车辆管理部门管辖,请向其咨询有关规定。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欢迎再次提问。 十:发票抬头开个人可否税前扣除?(各地答疑有争议)

1:公司领导手机话费报销,发票抬头是个人名字的,这个话费费用可以列支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要调整?(发布日期:2015-08-14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个人抬头的话费发票原则上不能作为税前列支的凭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具体情况请与主管税务局联系。

2:国税老师您好; 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这一问题:员工个人报销的电话费,是个人名字为发票抬头,我们都做到费用里了,请问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吗? 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谢谢(发布日期:2015-03-18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企业规定不发通讯费补贴按规定定额凭发票报销,可作为通讯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以个人抬头的凭证作扣除。您单位的该情况需要做纳税调整。

3:我公司有文件规定员工可以报销一定额度的话费, 发票抬头是员工个人姓名。我司可以拿这些发票入账吗,能否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15-03-26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 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因此,抬头是员工个人姓名的发票不能作税前扣除。另,抬头是员工个人姓名的发票是否能入账,建议向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财政部门作进一步咨询。

4:办公通讯费用是否可以以个人抬头发票据实税前列支,可以列支是否有税前列支标准

(发布日期:2015-04-09 发布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所得税处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财企(2009)242号) 规定,企业列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职工办公通讯费(包括货币补贴、据实报销、限额报销) ,应列入职工福利费项目计算税前扣除。职工以

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报销,应当在发票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职工身份证号码或者留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检查。

5:你好! 员工出差住宿发票抬头为个人,那么该住宿费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如果不可以的话,有法律规定明令禁止吗? 谢谢。(发布日期:2015-07-24 发布机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仅凭抬头为个人的发票,无法证明此项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故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机票、动车票等只能是个人抬头的发票,这类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有相关的参考法规吗?(发布日期:2015-07-27 发布机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 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 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外的票据没有类似的文件规定,是否给予员工报销是每家企业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税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建议咨询主管税务区局科室处理。

十一:发票抬头开具英文可以吗?

1:增值税普票发票抬头可以同时备注中文跟英文吗?(发布日期:2015-11-24 发布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因此,开具时购货单位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应使用中文开具,如有需要在中文后以相应外文备注。

2:增值税普票发票抬头可以同时备注中文跟英文吗?(发布日期:2015-11-24 发布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因此,开具时购货单位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应使用中文开具,如有需要在中文后以相应外文备注。

3:老师您好! 我司物流行业,与境外客户发生业务关系,签有合同,能否据实开具英文抬头的发票? 还需要补充其他资料备查吗? 若不可请告知如何处理? 谢谢!(发布日期:2015-09-06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可以备注英文。

感谢您的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4:您好,请问,通用机打发票付款方名称可不可以是全英文的名称? 谢谢(发布日期:2014-09-05 发布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 若该单位有中文名称,则发票抬头应以中文填开。可在备注栏注明英文名称。:

5:境外客户公司要求我司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其只能提供全英文的公司名称,请问我司能开具抬头为全英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吗?(发布日期:2013-03-15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如公司的全称系英文名称的,发票“客户名称”栏可以填写英文名称,但要用括号注明中文译名。 十二:客户不要发票的时候自行开具如何填开?

1:您好! 我公司的部分客户不需要发票,是否可以将不要发票的客户,合开在一张发票上? 如江苏有甲乙丙丁四个客户不要发票,销售均为2万元,是否可以把这四个客户开在一张发票上,开票抬头为:江苏? 如果不可以,应该怎么办? 谢谢!!(发布日期:2010-09-17 发布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答:你好,不可能这样开票,应分别开票。

常见6种个人抬头票据可税前列支的情况有哪些?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特别提醒的是,类似个人抬头手机发票等支出凭证不能税前列支。

以下是税法当中相关扣除凭证的依据:

对于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类别,税企之间经常有争议,这里依据相关法规简要表述一下,在实务中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合理解释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文号: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并没有对合法、有效凭证做具体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从上述所得税相关法规来看,只是明确了取得合法凭证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哪些属于合法凭证并没有解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从上述可以看出,会计法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比较宽松,只要是能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都属于合规凭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从上述可以看出从事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取得发票,如果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则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上就是未取得合法凭证。但这里的前提条件是该支出应当取得发票,在实务中会有部分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导致不可能取得发票(取得发票反而不合规),这种情形下税前扣除就要看其他凭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从上述可以看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凭证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可以参考,也可以作为举证的依据。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从上述可以看出增值税扣除凭证的内容,这些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结论

一般而言,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并不是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对于税法有特殊规定的,即使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也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按照现行税法,发票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但并非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问题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因此,公司取得的发票抬头不是公司的全称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一般而言,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并不是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对于税法有特殊规定的,即使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也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按照现行税法,发票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但并非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问题二:

同问题一,公司无法取得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只能以员工个人身份去医院开具处方的方式购买相关药品等,在账务处理上没有问题,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得和事务所以及税务部门沟通,因为这些业务都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

对于以个人名义购买药品款,发生的大额费用如何控制,我的建议是:能否以临床部门负责人或者公司摸一个人的身份开个银行卡,公司把款项打到这个负责人卡上,需要的时候有使用人申请支付,这样可以避免员工携款走人等情况的发生,同时财务部门定期和临床部门核对这部分款项支付明细及用途。 问题三:

这几天会把临床部门借支款统计出来并和临床部门核对,争取早日解决借款问题。同时也要出具相关借款规定,以后定期追踪借款,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1、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给予特定行业、企业的政策性补助。这类财政拨款一般没有指定用途而且与资产无关,其实质是对企业经营中因政府调控千预或其他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亏损”或“微利”等经营结果,从利润总额的角度进行“纠正”。比如粮食企业、公用事业企业、三废治理企业,环保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等按销量、工作量等指标计算或其他规定取得的定额补助。

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企业应在收到补助或在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企业获得政府补助一般应在实际收到时进行会计处理,以避免随意性和防止调节利润。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补助可获得及可计量时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确认和计量。

(2)科技专项拨款等。这类拨款通常在拨付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的用途,如为某项技术研究或技术改造专拨的款项,而且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形成设备等长期资产,并可能还附加了资金返还的条件。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再将“递延收益”在该资产的寿命期内平均分配并结转至各期的“营业外收入”;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其尚未分配结转的“递廷收益”余额应全部转入该项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会计准则采用总额法确认政府补助利得,没有将财政拨款金额直接冲抵相关资产的价值,避免了相关资产价值被低估,使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处置核算与其他同类资产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一致,以求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相关性,并通过分期将负债转化为损益,使相关资产产生的效益与其折旧或摊销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的利润表中配比。

【例】某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研发一项节能环保产品获得专利。为了支持环保企业发展,当地政府决定向该企业拨款 250万元给予补助:(1)210万元用于购置生产设备扩大生产;(2)40万元为补偿前期研发费用。20X7年12月份,该企业收到政府机构拨款250万元。购置并安装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设备,经调试后投入生产。该设备总价值225万元,超出补助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该设备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该企业从20X8年1月份起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X9年12月份,因技术更新,产品升级,将该设备出售,售价15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解析:

①取得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2 5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 000

递延收益 2 100 000

②各月计提折旧的同时分期平均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7 500

贷:营业外收入 17 500

③清理该项生产设备时结转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2 100 000-累计已结转420 000)1 68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680 000

固定资产增加、折旧及清理的会计分录与非政府补助取得的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相同,略。

对干与收益相关的专项拨款,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若该项拨款用以补偿已发生的费用、损失,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营业外收入”;若该项拨款用以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损失,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损失的期间再将“递延收益”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无论专项拨款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若以后需要返还,则在返还时先以返还金额将“递延收益”账面余额冲减,不足冲减部分或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3)收到未指定用途的财政扶持性补助。由于此类财政拨款一般都与收益相关,所以其会计处理与“与收益相关的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相同。

2、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财政贴息是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调控目标对承贷企业在特定领域或区域的发展所给予的银行贷款利息补助。 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无论贷款是否与资产相关,无论贷款对应的在建项目是否交付使用,对于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的财政贴息,企业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对于财政拨付给贷款银行的贴息资金,受益企业根据实际发

生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按借款费用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税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由干税款返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企业一般不能预计应收金额提前确认该项利得。但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4、政府拨付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款属于收益性的政府补助。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当企业取得对已发生搬迁费用、损失的补偿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如果补偿款还涉及以后年度,则企业应将相应部分的补偿贷记“递延收益”,并在相关年度内分配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没有对分期结转的金额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结转金额应与搬迁费用的发生比例相对应。

5、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出让金的会计处理

关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各地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中未曾明确,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该返还款属于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财政补助,而且与长期资产——土地使用权相关,所以其取得及后续会计处理应与前述“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的处理相同。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仅供工作参考。

关键词: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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