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鉴定委员会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xx年委员名单 (各专业组委员及增聘委员均以姓氏笔划为序) 主任委员: 傅熹年(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主任委员:史树青(国家博物馆) 耿宝昌(故宫博物院) 孙机(国家博物馆) 一、 书画碑帖组刘光启(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 张慈生(天津市文物公司) 杨仁恺(辽宁省博物馆) 杨臣彬(故宫博物院) 金维诺(中央美术学院) 周绍良(中国宗教研究所) 钟银兰(上海博物馆) 徐邦达(故宫博物院) 章津才(北京文物出境鉴定站)增聘9人:王连起(故宫博物院) 李凯(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 李遇春(广东文物出境鉴定站) 许忠陵(故宫博物院) 肖燕翼(故宫博物院) 杨新(故宫博物院) 单国霖(上海博物馆) 鲁力(江苏文物出境鉴定站) 薛永年(中央美术学院)召集人:薛永年 二、现当代书画组(增设) 水天中(中国艺术研究院) 冯远(中国美术馆) 朱乃正(中央美术学院) 邵大箴(中央美术学院) 郎绍君(中国艺术研究院) 常莎娜(清华大学工艺美术学院) 靳尚谊(中央美术学院) 雷振方(荣宝斋)召集人:邵大箴 三、古籍组丁 瑜(国家图书馆)增聘5人:李致忠(国家图书馆) 张-志-清(国家图书馆) 陈先行(上海图书馆) 杨成凯(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黄永年(陕西师范大学)召集人:丁瑜 四、陶瓷组汪庆正(上海博物馆) 陈华莎(故宫博物院)张浦生(南京博物院) 赵自强(广州博物馆)曾土金(广州市文物总店) 薛贵笙(上海市文物商店)增聘3人:王莉英(故宫博物院) 邵长波(故宫博物院) 穆青(河北文物出境鉴定站)召集人:陈华莎 五、铜器组李学勤(清华大学) 陈佩芬(上海博物馆)增聘6人:王海文(故宫博物院) 王冠英(国家博物馆) 朱凤瀚(国家博物馆) 吴镇烽(陕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郝本性(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高至喜(湖南省博物馆)召集人:王冠英 六、玉器组云希正(天津艺术博物馆) 田凤岭(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 许勇翔(上海博物馆) 张永昌(苏州文物商店) 杨伯达(故宫博物院)增聘4人:田俊荣(天津文物公司) 张广文(故宫博物院) 杨震华(苏州文物商店) 郭大顺(辽宁省文化厅)召集人:张广文 七、货币组戴志强(中国钱币博物馆)增聘5人:刘建民(山西省人民银行) 周祥(上海博物馆) 黄锡全(中国钱币博物馆) 程纪中(北京钱币学会) 翦宁(国家博物馆)召集人:戴志强 八、杂项组王世襄(中国文物研究所) 台立业(山东文物出境鉴定站)孙学海(北京市文物局) 李久芳(故宫博物院)郑珉中(故宫博物院)增聘8人:刘东瑞(国家文物局) 步连生(中国文物研究所) 张永康(云南省文物局) 张淑贤(故宫博物院) 杨泓(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胡德生(故宫博物院) 赵丰(中国丝绸博物馆) 夏更起(故宫博物院)召集人:胡德生 九.近现代历史文物组(增设)万冈(国家博物馆) 阮家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 孙毅(北京鲁迅博物馆) 沈庆林(国家博物馆) 肖贵洞(国家博物馆) 相瑞花(国际友谊博物馆) 夏传鑫(国家博物馆)召集人:沈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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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文物工作咨询性机构。1983年 1月26日成立,由文物、考古、历史、建筑等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第一任主任委员夏鼐,现任主任委员廖井丹。委员:尹达、王仲殊、王振铎、冯先铭、安志敏、苏秉琦、启功、吴良镛、单士元、张政烺、郑孝燮、贾兰坡、顾铁符、宿白、常书鸿。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处理文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改进文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采纳。

第一条为健全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文物鉴定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性质与任务

本会是国家文物局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而设立的文物鉴定咨询机构。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和执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条机构设置

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均由国家文物局聘任。

本会设专业组,委员按其鉴定专长分别参加一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召集人一名。

秘书处设于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一名,由该处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鉴定任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标准和条件

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文物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

(二)从事文物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

(三)具有文物博物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产生办法

本会委员限额,缺额递补,原则上每两年增补一次。

委员候选人由现任委员及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专业组讨论后,交委员会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数依次入选,满额为止。新入选委员经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国家文物局审定并公示,如无异议,再予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工作范畴

(一)为国家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决策提供咨询;

(二)为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和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征集、保护进行监督指导,提供鉴定咨询,承担相关研究工作;

(三)参与国有馆藏文物一级品鉴定确认工作;

(四)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

(五)总结文物鉴定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文物鉴定人才;

(六)国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工作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委员开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时,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委员不少于三名;

(三)工作完成后,需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参与工作的委员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条权利与义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以独立身份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二)以委员身份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三)承担文物司法鉴定时,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保密措施;

(四)应国家文物局要求开展工作,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五)根据个人意愿,退出本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应国家文物局要求,以本会委员身份参与相关工作,提供公正、客观和具体的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凡可能出现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时,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

(四)未经国家文物局许可,不得以本会委员身份执行文物鉴定任务;不得以本会委员名义开具鉴定证书。与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无关的个人行为,须自行承担责任;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终止聘任

(一)由于健康原因、年龄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本会委员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

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可解除其聘约,要求其退出本会。

第十条经费

本会所需活动经费,按计划从国家文物事业经费中拨付。

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条例》(草案)(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文化部党组〈扩大〉会议原则通过)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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