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所以不应适应年休假的规定
很多地方法规明文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其伤亡不得进行工伤
认定。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兼职人员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与差旅费可否在税前列支?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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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如企业与兼职、退休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支付给的工资薪金不可以税前扣除。发生的劳务可凭在税务局开具的劳务发票据实扣除。 如非本单位经过劳动部门注册登记的员工,不可以在本单位核算报销差旅费。从税法角度来说,非本单位经过劳动部门注册登记的员工,其发生的费用属与本单位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让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可能面临高额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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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在2008-4-14 20:18:48 发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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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承包合同,可否免除劳动合同义务?聘用退休人员是否签订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为员工办理保险,企业如何能在节约成
本的前提下,既不违法又能为员工办理保险,特别一些员工,应该知道《劳
动合同法》中一些什么样的重要知识,从而才能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呢?Xiaoqu5.cn大连小区网特别咨询了有关方面的法律专家,并通过以下四个具体实际的案例,进行了一一的解答。
1、企业能否在合同中约定,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
小鞠在某小型商场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前几日,商场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商场老总
考虑到目前营业员流动性大,办理保险手续比较繁琐,希望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商场每月将缴纳保险费与工资一并发给员工,由其自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商场不再承担相关责任,小鞠不知道商场和员工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说法]《劳动法》第73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行规表明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能就是否缴费以及缴费的金额和比例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实际上除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外,员工也无法自行办理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企业不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无法免除员工工伤等可能带来赔偿责任,同时要面
临高额滞纳金和劳动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2、签订承包合同,可否免除劳动合同义务?
[案例]一家医药企业营销中心与下属业务人员签订了区域承包合同,实行绩效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社会保险自行缴纳。由于企业产品适销对路,业务人员的收入都颇为丰厚,大家都相安无事。《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担心如果某一天,员工向单位主张社会保险待遇,原来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说法]企业内部承包,是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协议,是企业内部常见的生产经营方式之一,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性质并没有改变,因此,劳动者仍可依据劳动合同,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处罚。
3、聘用退休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马先生是普兰店一家私营机械制造厂的老板,为完成企业的技术升级改造,最近从大连市内聘请了一位刚退休的于工程师,一方面能够可以及时解决企业的技术难题,另一方面希望于工程师能手把手带出一批徒弟,马先生特别希望能留住与工程师,准备与其签订一份长期劳动合同。
[法律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无需返聘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不少小企业希望通过多雇佣退休人员,来减少经营成本,增加企业收益。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返聘人员工伤赔偿责任的风险依然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标准高于工伤保险的标准。律师提醒用人单位慎重聘用退休人员,确有必要时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商业保险,以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
4、雇佣人员流动性强的农民工怎样缴纳保险?
[案例]雇佣农民工至少要缴二险。赵某的公司在大连开发区某海域承包滩涂,做水产品养殖加工,工作季节性很强,打工的也都是外来农民工,而且每年的人员都不一样,赵某的公司希望有更简便的办法,为这些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公司的经营风险。
[法律说法]鉴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中,法律法规允许某些方面变通,比如赵某所在企业雇佣大量农民工,根据《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在大连市行政区内(医保为城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只需为其缴纳二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即可。 单位招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的人,你们之间构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聘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经济补偿的支付关键看你们签订的合同中是否约定。如果你们有约定就支付,如果没有约定,就不用支付。
劳动者退休返聘问题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07-3-21 20:25:00 阅读数次: 1987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号)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7]14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此,为充分维护退休再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宜将该类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的规定处理,即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除非其与用人单位已就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否则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二、外国人在我国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无就业许可证在我国境内就业违反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五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此,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相关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就业期间的报酬,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同时应建议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复。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