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宣贯讲稿

2013年9月22日

同志们:

今天由我来和大家宣讲一下•职业病防治法‣,我大致讲

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要讲一下•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过

程以及出台、修改背景。第二要讲一下•职业病防治法‣修

改的主要内容以及针对用人单位的重点内容。第三要讲一下

我市职业健康工作形势与对策。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过程及出台、修改背景。

(一)立法过程

我国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大致可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到文革结束。这个阶段主要是以发布国

务院规范性文件为主,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

程‣、•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阶段:从改革开放到2000年。这个阶段国家加强了职

业卫生法规建设,期间1987年,国务院颁布•尘肺病防治

条例‣。并于1992年4月开始着手起草了•职业病防治法‣,

1993年12月卫生部将•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上报至国务

院,至1995年,立法工作被迫中断,直到1998年,国务院

机构改革时的12月份,•职业病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形

成并下发,1999年7月,上报•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审

议稿。第三阶段:从2000年到2011年期间。2001年10月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并以主席令

第60号颁布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十年磨一剑。第四

阶段:2011年至今。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并

于即日起施行。

(二)出台、修改背景

职业病的问题,它是我国社会管理领域面临的一个很大

的问题,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我们国家的职业病防治体

制是非常有效的,因为那时候都是国企,国家的企业在维护

职业安全方面,它是能够做的很好的,我们有一套很有效的

体制。但是市场经济改革之后,原来的职业病防治体制就不

再适应市场经济的这个现状,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在2002

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一个•职业病防治法‣,

这是我们国家法律上确定职业病防治制度的里程碑。在执行

这部法律不到一年的时间了,新的问题就出现了。这些问题

是什么呢?我归纳了一下:

第一个背景是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了诸多问题

近些年,在我国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煤矿、冶金、

化工、建筑、机械制造、皮革加工等行业发展迅猛,这些行

业也是职业病高发的领域。

按照卫生部的统计,由于职业病有潜伏期,近几年来我

国职业病出现了高发的态势。2009年新发职业病18128例,

比2008年增加了4384例,上升了32%;2010年新发职业病

27240例,比2009年增加了9112例,上升50%。(2011年 29879例,比2010年增加2639例,上升29%。2012年27420

例,下降了8%)。而我国现在劳动力人口7.5亿,其中接触

职业危害的劳动者2.2亿。我国究竟有多少职业病患者,目

前尚无确切统计数字。按卫生部提供的情况,实际发病病例

应该是报告病例的10倍。

2006年到2010年,在职业病报告病例中,尘肺病病例

占80%,各类职业中毒病例占12%。尘肺病是一种很严重的

疾病,是不可逆转的。而这类职业病病人占了全部职业病病

人的80%,这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过去30年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埋下了很多职业

病隐患,造成了很多潜在的职业病患者,现在其中一些人已

经进入了显形期,经常是某个地方某一人群集体患病。(案

例一:甘肃古浪农民工尘肺病事件 。2011年2月14日央视

•焦点访谈‣播出•尘肺之痛‣,报道在甘肃省武威市古浪

县2009年职业病筛查中,124名农民工被确诊患有尘肺病,

有将近1/3的人病情严重,到目前为止,已经死亡11人,

另有数人病情加剧 。古浪县出具的尘肺病人务工情况调查

表显示,124名尘肺病人中,有117人最后在马鬃山金矿工

作,但无务工证明难索赔 。)

第二个背景是职业病高发而且有转移的趋势。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职业病发病有转移的趋

势: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由大型、中型国有企业向中小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转移。而在原来的法律中,中小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是不清晰的,有一些制度难以衔接。同时,由于这些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条件比较恶劣,安全生产的要求难以落实,生产条件落后,成为职业病发病的重灾区。(案例二:贵州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重大矽肺病事件。2010年6月28日,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报道,贵州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自1999年底投产以来,从业人员长期受工业硅冶炼产生的粉尘危害,截至2010年7月2日,这家公司先后共有1343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确诊矽肺患者200例,另外,半年后需复查胸片的职工还有262人。)

第三个背景是原来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没有覆盖全部劳

动者

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民工已有2.6亿人,且大多数在一线岗位。他们自身劳动素质有局限,职业病防护意识有待增强,且游离于职业病防治制度的边缘,成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盲点。

在我国,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有一些独特问题:其一,用人单位在雇用农民工时,大部分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不依法告知职业病危害,而农民工由于自身素质的局限

难以与企业议价。其二,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大,经常这儿干两年走了,到另外一个地方发病,造成监管难。其三,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相关保障。其四,农民工的诊断和治疗很难。2009年出现的张海超事件集中体现了我国农民工职业病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职业病之所以是个大问题,除了目前进入高发阶段外,更重要的是因为只有确诊为职业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雇主才有责任承担治疗费用,否则看病治病都会遇到问题。

第四个背景是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

2002年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只确定了一家主管部门,即卫生部门。当时的立法思路是从专业的角度出发,由于卫生部门是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有专业的力量,可以承担职业病防治的职责。但很快就发现,卫生部门难以单独承担职业病防治的职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卫生部门管不了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只能从医疗的角度来管。

在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时候,为了加大对企业的

监管力度,卫生部就和国家安监局协商,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等职责,交给安监部门。当时考虑到,尘肺病病例占了职业病总病例的80%,而煤炭的采选业是尘肺病的高发区,由安监部门负责现场监管很合适,中央编办就发文把这个职责正式给了安监部门。

此后,一部分地区的卫生和安监部门陆续作出调整。

最近一轮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后,大部分的省、市两级政府都按照中央编办确定的模式,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虽然这个制度很有效,但由于与当时的上位法不一致,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落实。这次修法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

在修正草案第一审时,就解决了这一问题,并把草案中关于“工作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些不明确的表述明确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由安监部门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有以下优势:

一、安监部门直接与企业打交道,可以对企业进行实时监管,而且监管力量强、执法力度和社会影响大,对企业的震慑力强。

二、安监部门承担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在国际上也是通

例,因为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是不能分开的。如煤矿中的粉尘、瓦斯等,既可以导致职业病,又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从我国现状、国际经验来看,由安监部门承担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从制度上、理念上都是顺的。

三、在2002年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前后的几年间,

由卫生部门统一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但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卫生部门感到力所不及,主动提出把职责交

给安监部门。

四、由安监部门一家进入作业场所,既管“红伤”又管“白伤”,避免了多头执法,减少了行政成本;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减轻了负担。

二、•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针对用人单位的重要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与原法相比,增加了11条,由79条扩充为90条。归纳起来,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当中的监管职责

(1)执法主体由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部门均有监管职责

(2)新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新法第九条)。新增安监、人保2个部门监管。围绕职业病的“防、治、保”(即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主要环节,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理顺了监管体制。“防”主要由安监部门

负责;“治”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保”主要由人保部门负责。此外,新法还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设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新法第四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新法第四条第3款)。

2、新职业病防治法加大了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力度,从诊断、鉴定、仲裁、救助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1)劳动者可以选择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从原来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修改为“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的因素中把“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修改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把原来的”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删除了。这些规定解决了劳动者对于职业病鉴定的担心,避免了“开胸验肺”事件的再次发生,从根本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案例三:河南刘寨镇农民张海超从事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

的诊断。6月22日张海超被逼无奈执著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

(2)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新法第四十八条)。此外,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根据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由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鉴定结论。在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诊断。(新法第四十九条)。

(3)明确了意外情况下职业病鉴定和仲裁裁决时间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新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

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新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4)职业病可申请救助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新法第六十二条)

(5)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职业危害接触史上存在争议的解决方法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新法第五十条)

3、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1)对3类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加大

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从原来的二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第七十一条)。

b、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第七十一条)。

c、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第七十八条)

(2)处罚或问责的内容增加

a、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第七十二条)

b、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新法第七十三条)。

c、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新法第八十四条)。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新法第八十五条)

4、“高危粉尘”写入法条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新法第二十条)

这比之前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个字:“高危粉尘”。虽然增加的字数不多,但其背后却有很深的用意。

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统计,2010年共报告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87.4%,而新

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

(二)•职业病防治法‣针对用人单位的重要内容。

1、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享受健康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4)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9)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10)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2、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

(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四条)。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条)。

(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七条)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

(6)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第二十四条)。

(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监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评价、检测机构必须经过安监部门的资质认定。(第二十七条)。

(8)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三十二条)。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通过合同、设臵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还应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政府监督监测、评价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五条)。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三十六条)。

(12)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

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第三十八条)。

(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十九条)。

(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第四十八条)

(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臵的义务: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人,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臵。(第五十七条)。

(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三、我市职业健康形势与对策。

目前,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有922家,从业人数达79190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为16582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占从业人数的20.94%。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较多的行业有制造业10818人,占接触职业病危害人

数的65.2%。采矿业3492人,占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21.1%;全市共发现职业病人84人,其中永新县就有72人。涉及我市采矿、制造、电子信息、电力燃气、交通运输、农林牧渔等12个行业。危害因素有粉尘(炭黑、矽尘水泥尘、电焊烟尘、铝尘、棉尘、滑石尘、陶瓷尘、铸造粉尘等)、有害化学物质(苯系物、汞、氨、氯气、硫化氢、氟化氢、甲醛、砷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正己烷等)、噪音、高温高湿、x射线和γ射线等77个种类。

(一)我市职业健康工作开展基本情况简介

1、基本摸清了家底,网上申报工作开展较好。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企业数、从业人员数、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比较清楚,大部分已进行了网上申报,现各县(市、区)还在对辖区内存在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进行排查,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进行完善。

2、宣传培训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全社会职业病意识不断增强。各县(市、区)利用广播、电视、图报、橱窗、宣传单等多种载体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开展了职业病防治宣传周、“三下乡”活动,如安福县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印成小册子,由领导带队下社区,下乡镇,下企业进行宣传。永丰县分管副局长亲自上门免费为企业职工上课,讲解职业病防治常识。既宣传了职业病防治化率法规和政策,也宣传了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不断扩大社会知晓面。

3、部分企业正在积极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职业病预防和保障工作逐步改善。近年来,由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影响日益扩大,部分企业职业病防护意识得到了增强,一些企业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注意采取一些防护措施,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例如:江西裕元鞋业有限公司,永丰县珏石矿业、江西鸿图锌业有限公司、江西东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开展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审核。大多数企业负责人均能知晓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规定,知晓企业主要职业病及危害,也制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一些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体检并建立了个人健康档案,特别是峡江县中医院帮企业做的职业监护档案很规范。在一些尘、毒、噪声生产现场,配有一些中文警示标示,为上岗员工配发了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部分企业自身配套了粉尘、噪声等检测设备,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在粉尘危害较重的地方,坚持采取通风、湿法作业、密闭、个人防护、技术革新、宣传教育、加强管理、监督监测等八大防尘降尘措施,配套各种排尘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尘肺病的发病率。

(二)我市职业健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 职业病种类多:10大类115种 (1、粉尘类13种,如矽尘、煤尘等。2、放射性物质类12种,如外照射急性、外

照射亚急性等。3、化学因素类56种,如汞、苯、正己烷等。

4、物理因素类4种,如高温、高压等。5、生物因素类3种,如炭疽杆菌等。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类8种,如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等制造行业产生接触性皮炎等。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类3种,如紫外线导致电光性眼炎;放射性物质、三硝基甲苯、高温、激光导致职业性白内障等。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3种,如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导致铬鼻病。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8种,如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类5种,如二异氰酸甲苯酯可能导致职业性哮喘。) 分布广:职业病危害分布在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电子、箱包、制鞋、铅酸蓄电池等30多个行业。 超标情况严重:所检测的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全部超标,最高超标1240多倍;所检测的石棉矿山粉尘全部超标,最高超标110倍;所检测的95%的金矿企业粉尘超标,最高超标57倍;所检测的木质家具企业至少存在15种化学毒物,最多达31种,超标严重。

2.群发性职业病事件不断发生。

一是事件多发,近年来,媒体报道了福建仙游县、广西马山县、贵州施秉县、甘肃古浪县、江西修水县、辽宁朝阳市、安徽凤阳县等多起尘肺病群发事件,一次性几十人甚至

上百人患病,情况严重。我市也有多个地方发生职业病集体上访事件。二是治愈难,费用高。尘肺病等职业病一旦患病, 很难治愈。尘肺病患者往往需要终身治疗,治疗费用昂贵,每年治疗费都在万元以上。三是形成严重社会问题。罹患尘肺病的人群绝大多数都是农民工,其应享有的法定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昂贵的治疗费用全由其家庭支付,造成很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3.大多数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基础薄弱。

一是不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意识淡薄。比如永新有家制鞋企业的老板职业卫生意识非常淡薄,认为他们企业根本不存在职业危害,也不让安监部门进去检查。二是职业卫生管理薄弱,作业环境恶劣,缺乏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例如永丰一家生产负极材料的企业,职工作业环境十分恶劣,石墨粉到处飞。三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未能得到有效贯彻。我市大部分企业未做职业卫生“三同时”,有的企业是不知道要做,有的企业是知道了也不做,甚至说要我做“三同时”我就关门,抵触心理很严重。四是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不足,防护意识不强,因此深受职业病危害伤害。如峡江有一家企业劳保用品企业,职工不但自己不带劳保用品,甚至把几岁的小孩带到布尘飞扬的车间玩,小孩也八小时在车间里面 。

4. 监督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目前我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存在“不想干、不敢干、不会干”的普遍现象。造成“不想干” 的原因是:(1、存在“难免论” 。2、存在“超前论”。 3、存在“无为论”。)造成“不敢干” 的原因是:(1、企业抵触情绪大,2、工作压力大,3、社会影响大。)造成“不会干” 的原因是:(1、政策不熟,2、上级支持不力,3、知识结构不合理。)

(三)职业健康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1、总体思路

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为主线,以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危害治理为重点,以机构队伍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专家队伍建设为基础 ,以宣教培训、三同时管理、许可证管理、服务机构监管、职业危害申报、监督执法工作为抓手来开展我市职业健康工作。总之:贯彻一部法律,落实一个规划,突出两个重点,加强三个基础,抓好六项工作。

2、主要目标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中与安监部门职责密切相关的13项指标:

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

⑵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

2008年下降20%;

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

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臵率达到90%以上;

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

⑺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⑻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

⑼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

⑾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⑿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

⒀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四)对策

1、积极划转职责,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建设 。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10号)的要求,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及卫生、社保、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达成共识,调整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同时,根据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明确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以来,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积极调整并完成了职能交接工作;按照省编办发„2012‟5号)要求,省里也调整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但我市本级职业卫生职能划转工作还未到位。目前,江西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提出我市、赣州、新余三地(市)要加强卫生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我市有关部门正在开展相关工作。

2、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改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条件。

我省已确定职业病危害治理的五个重点行业领域(即:重点整治,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这些行业(领域)全面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目标要求。在此基础上,“十二五”后两年再全面铺开,力争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

3、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和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为抓手,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在职业卫生“三同时”方面,总局已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51号)、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进一步规范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方面,总局在河北、江苏、重庆三个省市分别开展了箱包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业、制鞋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试点工作。国家总局将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许可证发放标准、发证流程和监督管理等程序,全面启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

4、抓好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提高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

职业健康培训是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明确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2011‟

118号)要求,依照分级分类原则,抓好各类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以提高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

5、利用发挥现有技术资源作用,建立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队伍。

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67号):拟用3年左右的时间,依托利用现有技术资源,基本建成覆盖全国、布局合理、装备完善、技术精湛、管理有序、服务上乘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我市拟进一步加紧组建乙级服务机构,各县(市、区)也要加快丙级服务机构组建的步伐。

针对我市技术力量薄弱的现状,要注重培养职业健康专家。参与职业卫生政策咨询、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职业卫生宣教、培训和科普等工作。

6、加强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工作,落实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

一是通过监管执法促进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二是抓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摸清监管对象的底数。三是监督指导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健

全并落实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各项健康保护措施。四是监督指导企业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增加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五是以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好日常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和定期监察,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要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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