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设备产品
质 量 计 划
(3C 认证)
依据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制
文件编号:Q/LJ·CCCF- QA01-2015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发 文 号: 受控状态:
发布日期2015-03-25 实施日期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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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颁布令任命书„„„„„„„„„„„„„„„„„„„„„„„„4 0.2 范围„„„„„„„„„„„„„„„„„„„„„„„„„„„„5 0.3 支持性文件„„„„„„„„„„„„„„„„„„„„„„„„„5 0.4 质量管理体系 总要求„„„„„„„„„„„„„„„„„„„„5 0.5 灭火设备产品设计目标„„„„„„„„„„„„„„„„„„„„6 1. 职责和资源„„„„„„„„„„„„„„„„„„„„„„„„„„6 2. 文件和记录„„„„„„„„„„„„„„„„„„„„„„„„„„7 3. 采购和进货检验„„„„„„„„„„„„„„„„„„„„„„„„7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8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9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9 7. 不合格品的控制„„„„„„„„„„„„„„„„„„„„„„„„10 8. 内部质量审核„„„„„„„„„„„„„„„„„„„„„„„„„10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10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12 附录1: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机构图„„„„„„„„„„„„„„„„„„12 附录2: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职能分配表„„„„„„„13 附录3:相关文件目录„„„„„„„„„„„„„„„„„„„„„„„14
0.1颁布令 任命书
本企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制完成了《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计划》,现予以批准颁布实施。
本计划是强制性认证产品灭火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的法规性文件,是指导建立并实施管理体系的纲领和行动准则。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经研究决定:
1. 任命XX 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工作中,应有效履行职责,无论还从事何种工作,认证技术负责人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认证产品中使用的关键无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关键件)变更的检查、认定、以及除变更时需认证机构批准以外的其它关键器件和材料的变更批准;
b )按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认真履行认证产品中关键元器件变更的检查、批准、上报工作,并对认证工厂及获证产品的一致性负责;
c )认真做好并保存变更记录,供工厂检查时审核。
2. 任命XX 担任质量负责人,在质量活动中,应有效履行职责,无论在其它方面和职责如何,质量负责人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和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e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 3. 授权XX 为内部质量审核员。
4. 授权XX 检验员,负责产品的进货、过程、出厂检验等。
总经理:
2015年03月25日
0.2范围
本质量计划适用于灭火设备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的需要。本计划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
0.3支持性文件
QP/LJ·CCCF01~22-2014《程序文件》及《管理文件》 GA86-2009《简易式灭火器》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的要求》 GB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GA602-2013《干粉灭火装置》 GA13-2006《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GB16670-2006《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25972-2010《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A1035-2012 《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GA1061-2013《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GA846-2009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0.4质量管理体系 总要求
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以确定工厂是否具有生产与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产品的综合能力。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见GA1035-2012《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附录A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该文件包括了工厂质量体系的十个要素,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依据。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保管使用控制程序》、《消防产
品身份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认证标志和信息标志的妥善保管及使用。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认证产品一致性和变更控制程序》,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及相关的变更。
0.5产品设计目标
符合GA86-2009、GB4351.1-2005、GB4351.2-2005、GB4351.3-2005、GB8109-2005、GA602-2013、GA13-2006、GB16670-2006、GB25972-2010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以及顾客的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应明确各级人员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保持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1.1.1行政人事部负责本质量手册的有效运作和控制。
1.1.2总经理任命授权的质量负责人应具备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在质量活动中,应有效履行职责,无论在其它方面和职责如何,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和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和信息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和信息标志;
e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
1.1.3各相关部门各自负责本部职责,质量职责和权限见《员工岗位职责》。 1.2资源
1.2.1企业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见《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和《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2.2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见《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1.2.3建立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见《库房管理制度》、《现场5S 管理办法》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2. 文件和记录
文件和记录由行政人事部按《文件资料控制程序》和《质量记录控制程序》进行有效的控制。
2.1公司建立了本计划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的文件。 2.2文件要求按《文件资料控制程序》执行。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文件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应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质量记录控制
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控制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执行。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体系及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详见《质量记录清单》。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采购由生产部执行和控制;进货检验由技术质检部执行和控制。 3.1 供应商的控制
企业对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按《供应商管理细则》执行,以确保供方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生产部采购员应保存供方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的记录,建立供方档案。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对供方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和验证按《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检
验程序》执行,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产品所规定的要求。
a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一般由本企业进行,必要时也可由供方完成。当由供方检验时,应对供方提供明确的检验要求;
b )应保存关键元件检验或验证记录:
c )对供方提供检验数据的元器件和材料,应将其合格证明和有关检验数据,与进货检验记录一并由技术质检部保存;
d )定期确认检验的控制按《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执行。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生产过程由生产部控制,过程检验由技术质检部控制。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按《生产过程控制程序》和《产品过程检验程序》执行。
4.1根据本公司灭火设备产品生产的特点, 生产过程中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充装灭火剂、电磁驱动器动作试验为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焊接工序、喷涂工序为特殊过程。
技术质检部制定以下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相关班组应按规定进行控制: 《灭火器钢瓶水压试验工序作业指导书》 《灭火器钢瓶气密试验工序作业指导书》 《灭火器充装灭火剂工序作业指导书》 《灭火器气密试验工序作业指导书》 《气体设备气密试验工序作业指导书》 《气体设备充装灭火剂工序作业指导书》 《电磁驱动器动作试验工序作业指导书》 《集流管试压工序作业指导书》
对上述过程, 应通过以下方面进行控制,使生产过程受控: a) 工序控制;
b )对生产设备的控制; c) 对生产过程的监控。
4.2企业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见《现场5S 管理办法》。 4.3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按《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执行。
4.4 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零部件和产品符合产品的质量要求和认证样品一致。相关的过程检验按《产品生产过程检验程序》执行。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由技术质检部执行和控制。
5.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5.2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5.3 出厂检验是例行检验项目加上包装检验项目及加贴标志。
5.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按《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执行,成品检验按《产品成品检验程序》。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以及成品检验的依据按GA86、GB4351、GB8109、GA602、GA13、GB16670、GB25972和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的控制由技术质检部执行和控制。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见《设备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标准,对自行校准的(如专用的测试设备), 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和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建立检验设备的台帐并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用于例行检验、确认检验的试验设备除按每年定期的检定、校准和日常操作检查(指日常使用中的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以判断该设备能否用于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判断。
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 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使用“样件”采用“比对法”进行。运行检查的实施和管理按《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控制程序》执行。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不合格控制
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不合格品的控制由技术质检部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8、内部质量审核
内部质量审核由行政人事部执行和控制。
内部审核的内容应覆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全部要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两次内部质量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内部质量审核的控制按《内部质量审核控制程序》执行,以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认证产品一致性的审核按第9条执行。
顾客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对已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进行产品一致性控制,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控制按《认证产品一致性和变更控制程序》执行。
9.1产品一致性控制的职责:
a )产品研发部负责下达的采购材料表和产品结构要求,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
b) 生产部采购严格按产品研发部下达的采购材料表在合格供应商内进行采购,不得违犯产品一致性的要求;
c) 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结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应按技术质检部负责下达的技术资料要求进行生产,应确保与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型式试验样品一致;
d) 技术质检部在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中应对产品一致性切实把关。 9.2一致性检查的内容
a) 认证产品的铭牌、说明书和包装箱上标注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警示警告标识是否与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型式试验样品/认证证书一致(在其它文件和记录中简称为“标志”检查)。
b) 产品的结构或性能等与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型式试验样品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向认证机构申报并经确认(在其它文件和记录中简称为“结构”检查)。
c) 产品所配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材料与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型式试验样品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向认证机构申报并经确认(在其它文件和记录中简称为“关键件”检查)。 9.2关键元器件及材料系指产品描述中所列的各类钢瓶、阀门和灭火剂等材料。灭火剂应是通过强制认证并已纳入合格供方管理的产品,未纳入认证目录管理的产品应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和产品描述相一致。
9.3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在成品确认检验和内部质量审核时审核。日常例行检验时由检验员把关。
9.4产品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必须符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否则不能变更。
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产品变更的管理按《认证产品一致性和变更控制程序》执行。
9.5技术质检部应将样品、产品描述及变更确认资料中所涉及的安全件(关键
元器件、材料)按型号、规格及相关生产厂汇总列表《灭火设备产品关键元器件、材料汇总表》通知各相关部门,并严格按此表(明确生产厂)进行采购,以确保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要求。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企业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不得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且应符合《产品包装、搬运、储存和防护作业程序》要求。
附录1:
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机构图
附录2: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职能分配表
▲ 表示主要责任 △ 表示相关责任
附录3:
相关文件目录
1. Q/LJ·CCCF-QP01-2015《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2. Q/LJ·CCCF-QP02-2015《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制度》 3. Q/LJ·CCCF-QP03-2015《认证产品一致性和变更控制程序》 4. Q/LJ·CCCF-QP04-2015《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 5. Q/LJ·CCCF-QP05-2015《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6. Q/LJ·CCCF-QP06-2015《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7. Q/LJ·CCCF-QP07-2015《库房管理制度》 8. Q/LJ·CCCF-QP08-2015《现场5S 管理办法》 9. Q/LJ·CCCF-QP09-2015《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10. Q/LJ·CCCF-QP10-2015《文件资料控制程序》 11. Q/LJ·CCCF-QP11-2015《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12. Q/LJ·CCCF-QP12-2015《供应商管理细则》
13. Q/LJ·CCCF-QP13-2015《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检验程序》
14. Q/LJ·CCCF-QP14-2015《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15. Q/LJ·CCCF-QP15-2015《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16. Q/LJ·CCCF-QP16-2015《产品生产过程检验程序》 17. Q/LJ·CCCF-QP17-201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18. Q/LJ·CCCF-QP18-2015《产品成品检验程序》
19. Q/LJ·CCCF-QP19-201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控制程序》 20. Q/LJ·CCCF-QP20-2015《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21. Q/LJ·CCCF-QP21-2015《内部质量审核控制程序》
22. Q/LJ·CCCF-QP22-2015《产品包装、搬运、储存和防护作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