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按时完成,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交通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高速公路护栏以内进行施工作业(除养护部门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外)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施工。
第二条 施工作业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应提前向所辖路段的路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施工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包括进场时间、进场路线、工期、施工地点、车辆机械和人员情况等)、交通安全布控方案、安全工作承诺书等。
(二)路政管理部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书面申请后,根据施工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施工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发放《路政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在取得路政管理部门施工许可后,持相关审批资料到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对交通安全布控方案进行认真审核。符合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公安交警部门《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施工作业必须按国标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交通安全控制,并在此基础上增设相应的限速标志,增设标志的版面尺寸和版面内容应符合国标规范;施工临时标线应符合有关标准。
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可按不少于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日常作业时安全控制区域不得小于300m,并应相应摆设限速 40K m、道路施工、左(右)道封闭、向左(右)行驶等不少于4面的施工标志;
(二)确实无法当天撤控或需夜间作业的,夜间安全控制区域不得小于 500 m,并应相应摆设限速 40K m、道路施工、左(右)道封闭、向左(右)行驶、前方施工 300 m等不少于 5面的施工标志。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交通安全布控,方可进行施工。施工作业原则上安排在18:00前结束,工程结束前应将施工现场所有标志和作业设施、材料清理出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确需安排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设置明显的黄色频闪灯和采取相应的照明措施,灯光照明方向不得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第五条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施工作业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牌证齐全,悬挂统一标志,在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黄色频闪灯;车况不良、严重超载(限)、滴、洒、漏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高速公路施工。施工人员及车辆、机械应在安全控制区内作业,施工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及材料运输等不得横穿高速公路。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申请和合同规定的施工技术组织方案及程序进行施工作业,防止破坏路产。养护部门应经常派员到施工现场检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和保护路产。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可能影安全的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及时反馈。
第七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接受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路政、公安交警部门有权终止作业,并吊销许可证。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施工地点、时间与审批的是否相符;
(二)施工路段安全员是否到位;
(三)施工安全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设置的安全警示牌、导流带是否规范,反光锥是否符合要求;
(四)施工车辆及驾驶员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施工车辆是否悬挂、安装明显的安全标志;
(五)施工人员是否着反光背心;
(六)施工路段是否存在其他不安全以隐患。
第八条 施工单位超过审批工期时限需延长施工时间的,应提前向辖区路政、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延期施工审批手续方可继续施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和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审批:
(一)施工工期超过60天的;
(二)施工操作长度超过3000米的;
(三)施工工程需封闭车道进行爆破作业的。
第十条 施工作业需要超长、超宽等特种车辆进场的,应由路政或公安交警部门巡逻车引导通行。
第十一条 施工期间遇紧急情况或重大警卫任务需要暂停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协助做好路面安全畅通工作。
第十二条 涉及路面抢修作业的,应在组织实施作业的同时将抢修情况通报路政、公安交警部门,并自觉接受路政、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交警总队和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