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基本介绍

1.概念

紧急避险的概念见于《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和危害,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有两处,一处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另一处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所谓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是指足以给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事实状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1)自然灾害;(2)人的生理、病理原因等,如饥饿、疾病等;(3)非法侵害行为。包括有责任能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无责任能力的危害行为;(4)动物的侵害,如野兽袭击、恶犬追扑等。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行为人避险的意图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是为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而紧急避险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危险的来源,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指财产权和住宅不可侵犯权等等,不包括第三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即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损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

5.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所谓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则属于超过了必要限度。如何衡量两个合法权益大小?一般而言,权衡合法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是: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最高的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

二、车险中的紧急避险

1适用法律.

保险法未明确规定,参看一般法(民法、刑法等)。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保险法》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法》

2.争议点

3.案例

1. 紧急避险 保险公司是否改赔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09年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投保单约定由被告对其货车承保,并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参加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8月14日至2011年8月13日。”且上述保险均投保了不记免赔特约险。2011年3月间,该车在国道308由北向南行驶时,为躲避逆行三轮车,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自身车辆大架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车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委派人员对驾驶员进行了询问,并告知其通知交警大队、回山东及派人定损等事项。2011年3月18日,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车驾驶员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该车在某钣金厂进行了维修,修车工时材料费共计269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该车辆在没有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自身车损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原告驾驶员为躲避逆行而来的三轮车,急打方向致使车辆大架受损。涉案车辆的确并没有直接发生碰撞,也没有发生倾覆。从事故的责任认定来说,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的操作不当驾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已经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涉案车辆驾驶员在关键时刻采取了合理的紧急避让措施,防止了更大事故的发生。从行为的属性上来说,这种行为属于紧急自救措施。这种为了使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对于紧急避让行为造成的损失,我国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保险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此条法律规定,涉案车辆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驾驶员承担。而原告驾驶员的这一赔偿责任是在正常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产生的,那么,该避险所带来的风险自然就发生了转移。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该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保险条款中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但这种列举方式无法涵盖所有的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也没有驾驶员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免责或者不赔的规定。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构成免责或者拒赔的理由。于是,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对原告车损进行了赔偿。

二审结论: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相同,但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法中载明的的保险事故,故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但我认为:本案中,双方保险合同的成立,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没有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司机因紧急避让操作不当造成自身车辆损坏,是否属于保险事故?首先,司机在处理紧急事故时,允许他考虑的时间很少,他没有办法深思熟虑。为避免碰撞而紧急避让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和损失,是司机在处理类似交通事故中通常做法,更是紧急情况下司机的一种本能的应激反应。这应该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为此,造成的车辆损失,无疑应该由实施紧急避险行为人负责。正如本案中,交警部门已认定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但该司机是在合法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出现的事故,且该车参加了商业保险。因此,司机的赔偿责任无疑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次,如果司机不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后果无疑要比现在惨重的多。客观的说,正是司机采取的紧急避让措施使车辆损失甚或保险公司的损失减到最小。基于公平原则,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再次,保险公司的条款中,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但这种列举是否能穷尽所有的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呢?不可能。所以,该条款的理解在产生分歧时,法官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我还是认为在保险公司处于强势地位的今天,保险公司执行的很多其免责或责轻的保险条款是为数不多的霸王条款之一。该案件还是一审判决较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判赔为好! 案例二:

1998年12月2日17时左右, 湖北省某市个体驾驶员刘某(系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

保险人)驾驶小客车在行驶途中,因天冷路滑,在急弯道内侧(占道)处与相对而行的个体驾驶员张某驾驶的三轮车交会。为避免相撞,三轮车急转弯,倾覆于公路边沟内。三轮车受损、两名乘客及驾驶员受伤。

该市交警大队调解后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张某损失6000余元。事故处理结案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在审理此案时则以“两车未发生碰撞“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予以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

分析

这实际上是一起因紧急避险问题而引发的案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本案中,三轮车驾驶员张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张某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倾人伤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刘某承担责任。 另外,在这次事故中,张某应视为第三方。根据《机动车辆险条款》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

结论

刘某依据依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索赔是合理的,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案例三

【案情简介】

接近年关,王华开着一辆装满年货的小客车急匆匆地住家赶,当行驶到了一个拐弯处时,由于天下着雨,路面较滑,王华便趁着借道超车时驶入逆行道。恰在此时,迎面相对行驶来了一辆五十铃小货车,两车相会即将发生碰撞,五十铃司机陈果当即向右打方向盘避让小客车,导致五十铃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一名乘客重伤及司机陈果受轻伤的交通事故。在这次事故中,直接的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经过交警的现场查勘认定,王华要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王华向保险公司及时报了案,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赔偿这次车祸所导致的损失2万元。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认为“两辆车并没有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失不属直接损毁。”于是向王华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王华不服这口气,便到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华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要承担这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法》第49条对责任保险是这样定义的: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被保险人的损失系基于受害第三人的损失而发生。若第三人无损失,则无保险补偿可言,所以责任保险在形式上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但实质上则是以保障被害人权益为目的的保险。那么,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依据是什么呢?除了以保险合同为基础外,还应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它在保险合同中是这样规定其保险

责任的:被保险人或他所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补偿。在本案中,两辆车没有发生碰撞,显然第三者的损失不能够认定为是直接损毁的。但是陈果在两车即将发生碰撞危险时,所采取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作为这样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赔或是不赔。但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补充作用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什么是紧急避险?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陈果为了避免两车相撞的更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冒着自己的车辆有可能翻车的危险,猛打方向盘避让占道行驶的小客车,最终导致了自己的严重损失。那么,这种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陈果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翻人伤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王华行为直接导致的,理应由王华承担责任。既然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把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明确地列为除外责任,我国现有的法律又明确规定了在紧急避险中,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在王华依法赔偿陈果的损失时,理应由保险公司代为给付。

本案最后审理的结果,是保险人承担了陈果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2万元。 案例四

案情

2010年10月20日上午7时50分许,曾晓忠驾驶着一辆普通低速货车,从遂川县戴家埔乡双桥岭村向清秀村方向行驶,此时,车上还坐着搭车人曾小凤。

行经一个上坡路段时,货车突然下滑。见车突然下滑,坐在车上的曾小凤一时害怕,连忙跳车而下。

然而,这样的行为并没有让她“更安全”曾小凤跳车后,货车侧翻压住曾小凤,致使其当场死亡。后经鉴定,曾小凤属于头部被事故车辆压住致其颅脑功能衰竭死亡。

经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晓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曾晓忠与曾小凤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付了4万元。但保险公司称,受害人曾小凤是车上人员,不应认定为第三人,对曾小凤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

为了索赔,曾小凤的家属将司机曾晓忠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17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曾晓忠驾驶着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坡道路段时未规范操作确保安全,且该车载物超宽,造成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依法应对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曾小凤确为车上人员,因该车上坡时下滑,曾小凤见此情景跳车,系自救行为,后事故车辆侧翻,压到曾小凤头部致其颅脑功能衰竭死亡,曾小凤由事故发生

前的“车上人员”转化为事故发生时的“第三者”,也即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因此受害人曾小凤的死亡造成的损失属交强险理赔范围。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1万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司机曾晓忠赔偿。

(遂川县法院郭启斌饶健平)

类似案例四

高明月律师点评:跳车身亡,是否属于本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本案中法院认为,跳车时,人已置身车外,相对于车辆而言,变成的相对意义上的第三者,当然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了!明月律师认为本案判决有理有据!赞!

乘客为了避险跳车后身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第三者”赔偿金?

时间:2010-11-01 10:05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 王力 点击:

[裁判要旨]

交强险赔偿诉讼中,判断“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时间临界点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刻,当机动车面临危险,受害人为逃生而跳离车辆,因肇事之前受害人已置身车辆之外,应当属交强险“第三者”获得赔偿。

[简要案情]

2008年10月7日,卫某乘坐郑某驾驶的农用车返家,途经山路时,因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在车辆处于危险状态时,卫某遂从驾驶室开车门跳到地面上,以求避免事故。但因车辆已失去了平衡,随之朝卫某着地的方向翻滚,卫某因避让不及,被事故车辆及车上木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郑某负全部事故责任;卫某无责任。卫某直系亲属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交涉交强险责任理赔事宜,被告以卫某为车上人员为由拒赔,原告遂诉至法院。

[诉讼焦点]

第一种诉讼观点为:受害人卫某事故发生前为车上人员,其在事故发生的瞬间摔出或跳离车辆之外,并不能改变其属于车上人员的客观身份。故不符合交通事故“第三者”的身份,应拒绝履赔。

第二种诉讼观点为:本案中,卫某在事故发生前是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之前,其为逃生而跳车,跳车行为并未造成其直接身亡,此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由此在身份发生了变化后,被翻滚的肇事车辆压死,应视为交强险赔偿“第三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按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

[法官点评]

死者卫某在车辆发生事故前虽属乘客。但其在车辆行驶处于紧急危险状态时,为避免发生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卫某从驾驶室跳出车外,是自力救济行为,其主观上为了避险并无过错。结合司法鉴定,可以认定死者卫某的跳车行为发生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因此,死者卫某脱离被保险车辆后,与正在行驶中的被保险车辆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随后车辆失去平衡朝卫某着地方位翻滚,卫某被事故车辆当场压死,因此卫某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所称的第三者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卫某遭受人身伤亡的损害后果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直接赔偿。

案例五:

李某是一名司机。前不久,李某驾驶车辆闯入逆行道,与乔某正常行使货车迎面相遇。乔某为了避让李某的车辆,致使货车翻身,车辆损失1万余元。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于是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两丰没有发生直接碰撞,对第三者的损失不是直接损毁为由,拒绝赔付。请问,因紧急避险造成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342 -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首先,乔某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的李某直接导致,所以,应由李某承担责任。其次应当看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诃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中,是否以车辆直接接触为第三者责任险的给付条件。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须两车接触相撞才赔付,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以上约定,则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睑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

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2.紧急避险中的责任认定与代为追偿

案例

张某将其所有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交强险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10月9日至2010年10月8日。

2009年12月19日,张某驾驶保险车辆为他人送货,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路人郭某骑自行车突然横穿马路。张某由于疏于注意路面情况,直到其驾驶的车辆与郭某的自行车接近时才引起警觉,慌乱中急忙打方向盘避免与郭某相撞。张某驾驶的车辆逆行冲入非机动车道,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即派员查勘现场,并经过大量走访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确定了上述交通事故事实。李某家属向张某提出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69855.5元,张某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该案引起的二个问题:1.该案中,张某对李某的死亡怎样承担赔偿责任?2.该案中,保险公司对于郭某有无代位追偿权?该追偿权如何行使?

一、该案属于因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张某对于李某的死亡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适用紧急避险有关规定

(一)现行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紧急避险的概念见于《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和危害,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有两处,一处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另一处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所谓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是指足以给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事实状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1)自然灾害;(2)人的生理、病理原因等,如饥饿、疾病等;(3)非法侵害行为。包括有责任能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无责任能力的危害行为;(4)动物的侵害,如野兽袭击、恶犬追扑等。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行为人避险的意图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是为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而紧急避险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危险的来源,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指财产权和住宅不可侵犯权等等,不包括第三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即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损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

5.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所谓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则属于超过了必要限度。如何衡量两个合法权益大小?一般而言,权衡合法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是: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最高的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

(三)题述案例中,对于李某的死亡,郭某、张某承担同等责任为宜

依照《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法律责任,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题述案例中,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郭某在本案中,横穿马路时没有注意到避让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险情。郭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重要过错,作为交通事故中险情的造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张某在郭某贸然横穿马路的情况下,不采取向左打轮,驶入逆行的避让措施,就会撞到郭某,在当时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导致郭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张某在进入逆行后,险情已经避免,这时张某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使此次紧急避险不发生损害结果或将损害结果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但张某未采取制动措施,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又沿逆行方向冲上非机动车道,导致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下的骑车人李某当场轧死。张某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同时,张某在险情发生前,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高度注意”的义务,对险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张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密切注意路面的情况,及时发现郭某横穿马路的意图,并相应地采取减速、鸣笛等处置措施,此次交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故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张某与自行车骑行人郭某承担同等责任。

二、保险公司对于郭某享有代位追偿权

(一)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本案中,张某驾驶的车辆逆行冲入非机动车道,将骑自行车的李某碰撞致死,张某对于李某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可以对郭某行驶代位追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前所述,本案中,对于李某的死亡,郭某、张某应承担同等责任,即郭某、张某应各自向李某家属赔偿134927.75元。如果张某向李某的家属承担了269855.5元赔偿责任,则

张某有权向郭某要求赔偿134927.75元。而张某已经通过购买保险,将自己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269855.5元,则保险公司有权代位行驶张某向郭某的请求权。

(三)本案处理中,保险公司积极行使代位权

《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在该案的保险理赔过程中,笔者从紧急避险理论入手,结合案件事实,通过向郭某、李某家属做大量的法律讲解工作,最终确定:郭某、张某对本次事故各自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郭某、张某各向李某家属赔偿134927.75元。对于李某家属来说,张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可。因为张某无须对于李某家属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而再向郭某追偿,所以保险公司就只对张某承担的134927.75元负责赔偿,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24927.75元结案。

三、紧急避险引起的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督促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认定引起险情人的事故责任

在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应督促交警部门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其应负的责任。

(二)自身重视现场查勘工作,确定险情引起人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在接到电话报案时,提醒被保险人让险情引起人不要离开现场,提醒被保险人要求处警的交警部门对于在现场的险情引起人进行调查;进行查勘现场时,注意对于交通事故证人的调查取证,注意对于险情引起人的调查以及确定。

(三)在进行理赔前,积极促成险情引起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在对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进行保险理赔时,在引起险情人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应积极促成引起险情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一则,引起险情人承担了赔偿责任,避免了其逃避法律责任;二则,节约了保险人的追偿成本。如果先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后再向引起险情人追偿,则不仅增加了环节,而且增加了成本。

但在促成险情引起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前,要以赔偿高效、快速为前提,不能以要求被保险人向险情引起人主张权利而影响到被保险人的自由选择权。


相关文章

  •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赞成肯定说,但不拟论证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仅对其适用问题予以阐述.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 ...

  • 浙江省保安员资格考试试题(一)
  • 浙江省保安员资格考试试题(一) (100题,考时90分钟) 一.单选题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有权(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A: 组织 B: 命令 C: 监督 D: 管理 2.某市居民张三为表达某企业排污对 ...

  • 山东省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考试
  • 1.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车辆突然起火,驾驶员正确的应急处置方法是____. A.立即停车 B.疏散乘客 C.关闭油电路 D.报警并采取正确方式灭火 正确答案:ABCD 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车辆突然起火,驾驶员应该1.立即停 ...

  • 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对机动车一方车辆损失的赔偿
  • 李呈蕴 李静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安突发事件处理
  • 保安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 一.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 团结协作原则:保安员行驶公司赋予的指挥权和处理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应干预:各相关部门均应团结一致,紧密协作 .勇于承担原则:没人负责我负责,有人负责我协助,尽心尽责做好职责内工作.公平公正原则 ...

  • 侵权责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 2009年12月26日21:53新华网我要评论(109) 字号:T|T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

  • 2014年株洲市事业单位考试报名
  • 2014年株洲市事业单位考试报名 株洲市事业单位考试信息.备考资料.真题下载:http://hn.huatu.com/zt/2014sydw/ 以下是相关的招聘考试试题: 第1题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 ) 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 ...

  • 紧急避难硐室管理制度(修订)
  • 郑新天治(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二 0 一三年五月 目 录 一.矿井紧急避险系统使用维护与管理制度 ---------------- 1 二.专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 ...

  • 侵权法法条和司法解释
  •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法律)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由⼗⼀届全国⼈⼤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26⽇通过,⾃2010年7⽉1 ...

© 2024 范文参考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120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