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职务发明专利实施难问题探讨

  [关键词]非职务发明专利;实施;措施   非职务发明专利是指以自然人个人作为申请人申报的专利。目前我国的专利申请四成左右为非职务发明创造,而得到转化的不到3%,比职务发明的转化率要低很多。虽然非职务发明创造水平参差不齐,但也不乏含金量很高的发明。如一项能消除电路起火隐患、在线路短路时迅速切断主回路的电气故障预检技术,可有效避免电器火灾发生,攻克了强电与弱电对接的国际难题,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就是这样一项优秀的非职务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权多年未能实现大规模产业化。另有一项性能优于现有指纹锁防盗的防盗锁芯,不用电和其他能源,创造性居国际领先水平,但由于发明人自己手工做出的样品与工业化批量生产还有一段距离而影响了许可合同的顺利签订。大量优质的非职务发明专利处于“埋在深闺无人识”的境地,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以至于有一家美国公司在失效专利库里慧眼识“金”,白白捧走了一批专利技术,由此节约了上百万美元的转让费。探索出一条解决非职务发明实施的途径、帮助非职务发明人摆脱面临的专利实施难问题,释放非职务发明人的创新能量,已成为摆在专利工作者面前的课题。   一、非职务发明实施难问题的原因   非职务发明专利不能顺利实施,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专利技术是一种技术方案,只要在能在工农业生产中制造和使用就具备了专利法要求的实用性,发明人获得专利权后,如果发明人个人完成将技术方案变成能够批量生产的产品这一试制过程必然遇到缺乏资金、实验设备等多方面的物质条件,遇到困难是必然的。而目前我们的管理部门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协调、扶持、指导这一工作,发明人自己实施很难实现,将技术转让或者合作开发就成为比较现实的途径。目前在专利转让过程中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合同的顺利进行。   1.非职务发明人观念误区已成为专利转让过程中一大的障碍   许多非职务发明人在将专利转让与受让方洽谈过程中,将自己的专利价值充分高估,这一点无可非议,但是,不能客观、正确地评估专利技术的价值,在进行许可证贸易谈判时漫天要价,致使专利被年复一年地束之高阁,直至实用和创新的价值渐渐消退,最终未进入市场便超过了专利有效期,非职务发明人也丧失了参与专利产业化过程的机遇。只想依靠一次性转让专利取得巨额财富的难度是极大的。要知道具有高科技含量的新产品是取胜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一项新产品成功走向市场除了技术含量高以外,营销手段、广告宣传等多方面的因素都有影响,发明人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善于跟人沟通、合作,对自己的专利价值合理估算,这样才能顺利将自己的专利找到“婆家”。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缺陷   以专利许可合同形式转让专利技术是当前非职务发明人实施专利的一种主要行式,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看,相当到多的合同因双方出现纠纷和争议而中止。产生纠纷和争议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对转让的专利技术认识不是十分清楚,双方对如何承担专利许可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测因素导致的风险问题没有准备。在专利许可证合同纠纷中,少数是合同中一方法制观念淡薄、有意违约或故意弄虚作假外,多数案件往往很复杂,很难简单地确定谁是违约方或是挑起纠纷者,调处工作也很难进行。产生纠纷的直接原因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是出现在由专利技术方案向生产产品转化的试制阶段,这也充分证明了专利技术与实用技术之间是有差别的,实施专利技术过程中存在着风险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双方未能对一些可能妨碍技术转让顺利实施的因素及其影响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和考虑,也没有在合同条文中加以明确,当这些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的时候,原合同中所确定的双方的利益便要受到影响,就需要对利益关系作出调整,而已订立的合同对此又无据可依,双方对新的利益划分意见一致。所以,对许可合同条款加以修改,将专利技术实施分为试制阶段和正式生产两个阶段,加强对试制阶段风险的认识,对减少和避免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转变发明人的观念,树立其风险责任和风险收益、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理念对于顺利签订许可合同实施专利技术十分重要。只有充分认识到专利技术的本质,签订一份可操作性强、能够顺利实施的许可合同是解决非职务发明专利实施难问题的出路。   许可协议必须明确是仅许可专利的实施、还是包括了实施专利过程中的其他技术;受让方是得到一项成熟的实用技术,还是仅取得实施许可权然后共同完成从技术方案到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一系列试验过程。合同双方应该对转让的专利具体分析,对不同的情况制定出相应条款,区分相应阶段的权利义务及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将一些风险因素消灭在萌芽之中,使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方的决策行为更为慎重。如一项成功实现产业化的医疗器械专利就比较有代表性,发明人多年潜心研制的治疗某种严重骨科疾病的仪器,利用人体机体组织固有的特征,使病变部位得到康复,有效率达90%以上。专利权人经过与多个受让方屡次谈判没能成功签约,总结经验教训最终与一家医疗器械单位签订了一项包括试制阶段和正式生产阶段等全部过程的许可合同,其中,试制阶段由于风险因素较多,合同特别明文规定合同签订后发明人能拿到入门费的20%,试制阶段完成后达到合同的条款规定、受让方支付发明人全部入门费,正式生产后发明人按利润分成。由于每一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绑在一起,很快完成了能够进行批量生产的样机,进行了检测,为下一步正式生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由于是按每一步支付使用费,双方都觉得风险小,因此这样的合作易于成功。通过这一案例使我们得到了一个启示,那就是由于专利技术本身可能只是一个技术方案、距离大规模产业化生产可能还有较大的距离,能否成功实施是一个未知数,将试制阶段与正式生产阶段区分开来,就会变不确定为确定,极大地促进了双方签订许可合同的积极性,许可价格也更加合理、双方能接受,避免了漫天要价。   非职务发明人要客观、正确地评估自己的专利技术的价值,在个人对专利技术开发难度大的情况下,遵循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转让专利技术,千方百计地促进许可合同顺利进行,尽可能地避免许可合同的纠纷,依据专利技术实施的不同阶段的不同情况,分别签订与之相适应的内容。只有这样发明人的要价才更加有的放矢、许可价格也会更加合理,双方更能接受。□(编辑/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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