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律疏议

浅谈唐律疏议

专 业:

姓 名:孔祥楠

学 号:

论文提交日期:

法学 13091418 2016年1月4日

摘要

伴随着盛唐铿锵强劲的足音,大唐帝国承续隋王朝《开皇律》之衣钵, 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自己的立法事业。公元624 年(唐高祖武德七年),《武 德律》奉诏颁行,《唐律》初创。公元636 年(唐太宗贞观十年),《贞观 律》生效执行,《唐律》奠基。至高宗永徽一朝,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 等臣,又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于永徽二年 (651 年)行世。几乎就在同时,长孙无忌等19 位大臣又奉敕“网罗训诰, 研核丘坟”,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详加疏解,其律其疏 并称《永徽律疏》,这便是后世传称的《唐律疏议》

关键词:由来; 结构; 历史意义; 深刻影响; 法律规范

目 录

引言 ..................................................... 1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 1

二、唐律的内容结构 ....................................... 2

三、唐律的历史意义 ....................................... 3

结论 ..................................................... 5

参考文献 ................................................. 6

天津科技大学2013届本科生学年论文

引言

因为《唐律疏议》乃为奉敕而撰,且又经由皇上准行,故而疏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唐律疏议》无可辩驳地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现存早为完整的封建法典。如果说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说,《唐律疏议》就是中华法系的脊梁。《唐律疏议》本名《律疏》,《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 均著录《律疏》30 卷,长孙无忌撰。《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资 治通鉴》卷一九九、《唐纪》卷十五、《玉海》卷六十六、《宋史·艺文志》、《崇文总目》卷二、《通志》卷六十五“法令类”、《通考》卷一六六“刑 五”,直到清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十二、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家本《律令考》、程树德《国故谈苑》等等专家著作与公私书目著录,一致认定《唐律疏议》30 卷,长孙无忌撰。唐高宗何以要疏释《唐律》?如今看来,原因不外乎二。其一是科举考试的需要,肇始于隋代的科举制度发展 到唐代已臻于完善,明法科的设置即是其中的新鲜内容。宋敏求《唐大诏令 集》所载《颁律疏诏》云:“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显然,疏解《唐律》是为了满足参加明法科考试生员的需要,严防因为考试标准的不能统一耽误朝廷的选人任人。其二便是唐代频繁的司法实践的需要。《须律疏诏》又云:“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权罚。”同一 案件的判罪量刑竟如此迥异,可见由政府主持制定《律疏》以便统一司法机 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多么迫切紧要。永徽四年(653 年)十一月十九日, 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上达 御前,从此,集历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便寄寓于《唐律疏议》之中而存 世,深刻地影响着后世。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唐律疏议》以《唐律》律文为经,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502 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其疏其议,皆编列于律、注之后。问答则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感觉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对问题作出更深入的阐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 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显而易见,长孙无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议》之中仅反映在疏、议、问答三个部分,而“注” 原本就已存在,不属疏解之列。这一提醒,并非完全没有必要。《唐律疏议》作为一代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

阶级的意志。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

筑着全部封建法律理论体系。它把锋芒毫不掩饰地指向破坏封建经济基础和封建统治秩序的言论和行为。它在宣布对“谋反大逆”之人“除恶务本”时是那样的凶狠残忍;它在维护尊卑、贵贱、长幼之别时是那样的严峻周密;它在贯彻“刑不上大夫”原则时是那样的曲尽其微;它在声称“奴婢贱隶,律比畜产”时是那样的直言不讳。以下对它的逐篇简介,将有助于了解它的精神实质。

二、唐律的内容结构

《唐律疏议》第一篇《名例》,从卷一至卷六,凡57 条。《疏议》云:“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它集中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的总称。笞为五刑中轻者,即用荆条抽击罪犯的脊背和臂腿;杖是用竹杖打击罪犯的背、臀、腿;徒,即是在一定期限内强迫罪犯带钳或枷劳作;流,仅次于死刑,即将罪犯遣发至边远地区服劳役;死刑重,分绞、斩两种。《名例》篇特别庇护贵族和官僚,规定他们有着“八议”以及 “请”、“减”、“赎”、“官当”等特权。为确保封建专制政体和以父权、 夫权为中心的伦理关系,《名例》篇还规定了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不在 宽赦之列的——“十恶”。此外,《名例》篇又具体规定了犯罪行为、责任 能力、时效、刑罚的适用和法律用语的解释等等。自然,这些都属刑法总则的范畴。 第二篇《卫禁》,从卷七至卷八,凡23 条。这是关于皇帝宫、殿、庙、苑的警卫和州镇城戍、关津要塞以及边防国防的保卫等方面的制度和法律,其中大部分是为了保护皇帝安全和保卫国家主权而订立的,不过也有属于违 警罚法和治安条例方面的内容。第三篇《职制》,从卷九至卷十一,凡58 条。它是关于官吏设置、失职、贪赃枉法和交通驿传方面的法律。其中包括类似近代国家工作人员惩戒法 规、行政法规方面的内容。制订这些法规主要是为了保护高封建统治者的 权益不受侵犯,加强国家机构的统治效能,对文武百官严加控制。第四篇《户婚》,从卷十二至卷十四,凡46 条。这些都是关于户籍、税 赋、田宅、婚姻家庭方面的律文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控制劳动力,保证其兵役、赋役来源,以及保护封建婚姻、父权家长制等统 治秩序。第五篇《厩库》,仅卷十五,计28 条。它是关于养护公私牲畜、仓库管 理、官物出纳的法律,只是偏重于行政法规而已。第六篇《擅兴》,只卷十六,计24 条。它规定关于军队的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和兴建工程不守法等方面的处罚,其条文比较详尽细致。第七篇《贼盗》,从卷十七至卷二十,凡54 条,分“贼”和“盗”两部 分。所谓“贼”,指“狡竖凶徒,谋危社稷”,即颠覆朝廷;所谓“盗”,指“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即侵犯地主阶级财产。其目的了然,就是为了维 护封建政权和地主阶级的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从卷二十一至卷二十四,凡59 条,分斗殴与告讼两部分。其中包括有斗殴、杀伤、保辜、诬告、教唆诉讼、违犯诉讼程序、投递匿名书信等律文,当属于刑法分则和

刑事诉讼法的范围。第九篇《诈伪》,仅卷二十五,有27 条,是关于诈欺和伪造方面的法律,属于刑法分则中诈欺和伪造方面的法规。第十篇《杂律》,从卷二十六至卷二十七,计62 条。《疏议》有云:“诸 篇罪名,各有条例,此篇拾遗补缺,错综成文,斑杂不同。”它把不能归纳于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汇集一起,故而内容显得比较驳杂。第十一篇《捕亡》,只卷二十八,计18 条,是关于官吏和人们追捕逃犯 和逃亡者的法律,属于监狱法规和刑法分则的范畴。第十二篇《断狱》,从卷二十九至卷三十,共34 条。这是关于审讯、判 决、囚禁、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属于诉讼法、监狱法、司法官惩戒法规以 及刑法分则的范围。

三、唐律的历史意义

《唐律疏议》相当完备地反映了唐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体系。应当注意的是,《唐律疏议》撰定之后,历经高宗、武后、中宗、玄宗数朝,虽保持了相对的稳定,但也因时制宜地作出过相应的修改。其内容上的增改,如卷十八《贼盗律》“以毒药杀人”条原处流刑,显庆中右屯卫将军杨思训 被右卫大将军慕容宝节之妾以毒酒药死,“制遣使就斩之,乃改《贼盗律》以毒药杀人之科更从重法”,即改处死刑,律疏也随之修改,今传《唐律疏 议》此条疏文作“凡以毒药药人,谓以鸠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堪以杀人者,将用药人及卖者知情,并合科绞”(参见王永兴《关于〈唐律疏议〉 中三条律疏的修改》)。其文字上的修订,如今传《唐律疏议》中多次出现 永徽以后的地名、宫名、府号、官称、讳字,乃至卷一《名例律》“十恶” 条疏文直云“开元岁中改玺为宝”等等(参见日本仁井田陞《〈唐律疏议〉 制作年代考》)。这些文字或者内容上的更动,在中国法制史甚至唐史研究 领域里,引起关于《唐律疏议》究竟是《永徽律疏》还是《开元律疏》之争。刘俊文先生在1983 年中华书局出版的点校本《唐律疏议》的《点校说明》中 指出:“中外学术界中有人把今传《唐律疏议》只看作《永徽律疏》,有人 则只看作《开元律疏》,各执一偏,都不符合历史实际。《唐律疏议》撰于永徽,其所疏释的律条基本上定于贞观,而律疏的部分内容和文字又是永徽以后直至开元间多次修改的产物。

这种整体的连续和局部的变化告诉我们:《唐律疏议》并非永徽或开元一朝之典,而是有唐一代之典。”寥寥数语,解剖了今传《唐律疏议》文字和内容上有所迁动的原因,说明了《永徽律疏》 与《开元律疏》之争是不必要的。《唐律疏议》(自然涵盖《唐律》),集中国封建法律之大成,在中国 法制史上承前启后,影响深远。正因为它总结了以往各代的立法经验及其司 法实践,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成为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历代“承用不废”,同时又成为五代、宋、元、明、清编制和解释律例的蓝本。清代大学者纪晓岚认为:“论者谓《唐 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

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 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宫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 律》,其篇目一准于唐。”纪晓岚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的这一评说切 实而又中肯,绝无徇情溢美之意。《唐律疏议》(含《唐律》)对唐后各代封建法律影响深远,直到清末编制《新刑律》,在原有封建主义法律中,溶入资本主义法律的因素,上千年来以《唐律》为依据的立法传统方被打破。 由于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朝是当时亚洲各国政治、经济、 文化的中心,长安则是当时国际性的大都市,所以,《唐律》以及《唐律疏 议》的影响显然还具有世界意义。日本著名学者、专治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仁 井田陞指出:“中国法律之影响,东至日本、朝鲜,南至安南,北至契丹、 蒙古。”(《唐令拾遗·序说》)正因为《唐律疏议》(包括《唐律》)在 中国及亚洲诸国法制史领域中具有深远的影响,近代亚洲各国总有不少史家 致力于《唐律》的研究,尤其是日本学者对《唐律》给予日本、朝鲜等国法 制建设的影响,作出了翔实的考证、分析、比较。例如,日本学者桑原骘藏 撰文指出唐代为东亚法律之中心;日本另一位学者泷川政次郎强调,唐律在东亚法制史上所占的地位与罗马法在西洋法制史上所占的地位相似。日本于 隋唐时代输入中国法律,并仿效中国法律制定本国法律。至于《唐律》对于中亚西域各国法典的影响,历史文献和考古实物虽不 足征,无从信考,却无法排除这种影响曾经存在的可能性。既然唐代已是当时亚洲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的中心,中亚各国的使节、商队、僧侣经常赴 唐唐朝的政治法律制度势必随之输入中亚各国。向达先生《唐代长安与西 域文明》、冯承钧先生《唐代华化蕃胡考》,以及日本桑原骘藏《隋唐时来 往中国之西域人》等论著,对此已作翔实的阐述。近代在中国甘肃、新疆地区发现不少关于汉、唐律令的实物,如唐律的残卷、律令格式的残卷与唐宋诉状等文书,而这些地区正是当时中西交通的枢纽、“丝绸之路”的孔道,这可旁证《唐律》的次第传播,对于西域诸国的法规,或多或少有所影响。如果有人以为《唐律疏议》的全部价值仅在于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对于 古代法制史的研究,那么这种看法是片面的。王永兴先生在《点校本〈唐律 疏议〉序》中指出:“《唐律疏议》还记载了大量的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 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的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 制的重要依据;特别是由于法律条文及律疏具有其他史料所不及的严密性,因此《唐律疏议》中所包括的各方面的资料,不仅具有通性真实,而且十分确切,是研究唐史的基本史料。”

结论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把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唐律疏议》结构严谨,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于一体,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弥补了法律条文的疏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唐律疏议》既是一部法典,又是一部法律史的教科书。通过注疏的形式,立法者对中国古代的法律理论进行总结和研究,向后人展示了这一时期法学理论的水平,极大地推动了中华法系理论化的进展。《唐律疏议》这种律疏同文的立法方法,被后来的封建朝代所效仿,也对当时周边一些国家的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旧唐书.刑法志》

[2]《新唐书.刑法志》

[3]《唐六典.尚书吏部》

[4]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杂令[M],第33页.

[5]刘宗周.人谱类记卷下[M]


相关文章

  • 唐律立法的特点及其现代价值
  •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唐律立法的特点及其现代价值 作者:侯松洋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01期 摘要:唐律沿袭隋朝的<开皇律>的基础上新添加了<五十三条新格> ...

  • 历史上著名法典
  • 1.唐律 唐律一词的由来: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唐律包括哪些: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 ...

  • 从同姓不婚.同宗不婚到近亲不婚
  • 从同姓不婚.同宗不婚到近亲不婚 --一个制度分析视角 王跃生 摘要:无论传统时代,还是当代社会,男女择偶均有制度的约束.整体看,婚姻建立在与血缘亲属之外成员结合的基础上.从历史阶段着眼,血缘亲属又分为同姓.同宗和近亲.同姓不婚制度建立在维持 ...

  • 儒家思想文化的发展及其影响
  • 儒家思想文化的发展及其影响分析 摘 要 儒家文化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由秦到汉的转折时期,魏晋南北朝的深入发展阶段,隋唐的最终形成时期.在儒家文化的发展过程中,逐渐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思想核心,这种思想与依法治国有着密 ...

  • 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_徐显明
  • 法制日报/2013年/12月/18日/第009版 法学院 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徐显明 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建 ...

  • 中国法制史书上重点
  • 1.西周审理案件重视口供,为此创办了"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法.<周礼·秋官·小司寇>规定:"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月耳听,五曰目听."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 ...

  • [唐律疏议]唐律釋文
  • 唐律釋文序 夫禮者民之防,刑者禮之表,二者相須猶口與舌然.禮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後,使民在宥,各遂其生,聖人用之,不得已也.譬夫御轡者,馭其泛駕:篙棹者,撥乃橫流.有國有家,廢之莫得.惟聞刑措,豈去刑書?然聽斷之間,慮生疑惑,從輕則惠姦何 ...

  • 张生:中国古代盛世难以在制度的轨道上延续 | 思想现场
  • [摘要]国家的顶层设计传导到中层.基层时,很多东西都会有变化.要克服这种困难只有一个途径--树立非常强大的官僚权威,以王为最高统治者,每个层级都有负责的长官,实现分层级的制度化的有效治理. 作者: 张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商朝 ...

  • 法制史笔记
  • 一.夏商周时期 1. 五刑:是指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的统称.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 ...

  • 中国法制史试题答案D
  • 法律专业<中国法制史>试卷(A)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西周中叶,"王道衰微",为了震慑"诸侯有不睦者",穆王命司寇吕候主持修订吕刑. 2.法经是战国初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李 ...

© 2024 范文参考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120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