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厂区动火作业的规定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2. 定义

动用明火及产生火花、火种的一切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具体包括电焊、氧焊、铝焊、火炉、喷灯、打墙眼、锤击物体、在生产装置和区域使用电钻、砂轮、明火照明、煮物件和在厂区爆破等作业。

3.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指具有特殊危险的作业, 具体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和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的动火作业。

3.2 一级动火

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2 二级动火

指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厂区内动火区划分

4.1 各车间在厂区内的安全区设立固定动火区:

(1)锅炉工段:维修房;10吨炉下面。

(2)变换工段:维修房;原二级泵水池上面。

(3)煤球车间:维修房;车间内四方井的水沟内。

(4)合成车间:合成维修房门前至水沟;M 机系统东面配电房门前空地;总配电室门前右边;压缩工段配件房。

(5)碳化车间:维修房;6#塔下面空地。

(6)电仪车间:维修房;配电房门前东面。

5. 动火作业规定

5.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证,进入设备内作业,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持有设备内作业证(HG23012-1999)或高处作业票证(HG23014-1999)方可作业。

5.2 凡在盛有或盛过的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动火的,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办理动火手续后方可动火。

5.3 凡在易燃易爆、管道、容器、塔、罐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的,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离,并进行置换,经分析合格办理动火票证后方可动火。

5.4 凡需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的,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要求落实安全、消防措施,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动火作业。

5.5 高空动火作业,要查明其下部地面可燃物、易燃物情况,并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办理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5.6 拆除管线动火时,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走向,同时查清周围可燃可爆物,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办理动火票证后方可动火。

5.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时,动火作业要升级管理。

5.8 拆除阀门、法兰、管线、设备,未经置换,严禁用铁锤猛击,以免产生

火花引发事故。

5.9 动火作业必须设有专门监护人,监护人要坚守岗位,随时监察动火作业过程中情况,如发生突发事故,要及时呼救并采取相应措施。

5.10 凡属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的, 要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 动火作业前,要检查电、气焊具情况,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2 使用的氧气、乙炔动火作业,氧气与乙炔间距不得小于5m ,二者与动火地点均不小于10m ,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3 动火过程中如遇周边、下面有可燃易爆物排放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4 动火作业完毕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5 在下列情况之一下不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3)动火作业过程中,系统要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的要停止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16 在厂区内使用明火煮备件必须距离易燃可爆生产设备、管道、容器30米以上,并需办理明火使用手续,五级风以上(含五级)不准在厂区内使用明火。

5.17 使用明火烧管道、容器杂物,使用前必须拆除管道、容器独立,并经置换分析合格,办理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5.18 动火作业现场要通风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够顺畅排走。

5.19 动火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结束。

5.20 取样与动火间隔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21 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二级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时间超过要重新补办。

5.22 特殊动火许可证由厂安全环保科审查,经主管生产副厂长或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5.23 一级动火作业由单位领导提出申请,经厂环保科审批。

5.24 二级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单位领导审批。

5.25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26 使用奥氏分析仪分析,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5.27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5.28 动火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9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 考核

按照厂《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执行。

7.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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