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湖政发〔20xx〕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因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事故隐患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有关职能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对象、内容和措施。

  (一)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诫:

  1.机动车保有量在20辆以上的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占车辆总数20%以上的;

  2.机动车保有量在20辆以上的单位,内部无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

  3.一年内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又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以分公司为考核单位);

  4.一个季度内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较多(发生两起以上重大死亡事故或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的主管部门。

  5.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通知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的。

  (二)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建议,报县安监局审批签发;告诫书的对象属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抄送县监察局。

  (三)凡收到告诫书的行业主管部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安监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对收到告诫书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对象、内容和措施。

  (一)凡乡镇辖区内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乡镇人民政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农业、建设等职能部门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

  1.半年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上一年度一半以上,且增幅位列全县前3名的;

  2.年度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上一年度10%以上的;

  3.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4.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5.一年内辖区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6.货车、农用车、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违法载客,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7.年度内对省、市、县三级“事故黑点”消除率在90%以下的;

  (二)凡乡镇交通、建设等有关道路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乡镇或部门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并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3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1.改建、新建的道路(含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存在明显缺陷,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对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求整改而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导致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

  (三)道路交通安全问责书(以下简称“问责书”)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审签,同时抄送县监察局、考核办。

  (四)凡收到问责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须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整改报告和工作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告诫书和问责书的发送次数,列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受到告诫的单位、主管部门和受到问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如不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暂行办法中需给予告诫的“道路交通事故”均指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七、本暂行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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