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树湾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及业主承诺书(印刷)

《银树湾业主临时公约》

《银树湾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芜湖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业主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业主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业主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银树湾》 ;

座落位置 芜湖市南陵县城 ;

物业类型 商 住 ;

建筑面积 6万平方米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318国道路 ;

南至 南翔路 ;

西至 蔚蓝世纪 ;

北至 大工山路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排水管、污水管、强电、弱电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法规要求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负责社区的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绿化等管理、维护工作,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为建设单位所有:地下层、车库、幼儿园、会所及物管用房;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8:00,学生高考期暂停装修活动,其他时间不得有声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费。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电讯网络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不可以强制使用。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不允许停入消防通道、停靠绿化带和交叉口等其他非指定停车区域。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

2、公共场地不能动用明火不可设易燃仓库 ;

3、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防水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含地面车库)、功能和布局等;

4、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5、违章搭建、安装雨棚(阳光棚)、空调棚、安装超墙面防盗窗、安装外立面晾衣架、花架以及擅自封闭阳台和擅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行为。

6、在高空抛物、窗外倒水、随手扔烟蒂、纸屑及随口吐痰等行为;非指定位置倾

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7、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燃放鞭炮、烟花等行为;

8、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私拉接线接管之行为;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践踏花园绿地、攀摘树木花草,在园林喷水池、景观池洗手洗脚、洗拖把、洗桶罐之行为。

11、在小区公共场所赤膊、穿短裤、随地大小便,高声喧哗打架闹事之行为;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3、银树湾物业管理处与业主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人员行为规范责任书》中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飞鸽和无证宠物等有损公共道德的行为;如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参照《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及《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使维修工作正常。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区房管部门)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进行归档备案记录。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不得违约。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业主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4、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业主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业主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业主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业主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业主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业主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业主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业主临时公约。

第三十五条 本业主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本业主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银树湾主大会制定的《银树湾业主临时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建设单位:伟达置业有限公司 管理单位:芜湖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 诺 书

本人为《银树湾》 幢 单元 室(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芜湖伟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制定的“银树湾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业主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业主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业主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芜湖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是指: 南陵银树湾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 购房人(业主)

物业名称: 《银树湾》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住宅、商铺

座落位置:芜湖市南陵县银树湾 幢 单元 室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管理制度和《银树湾业主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公司管理制度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行为。

5、根据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营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计划,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

8、提前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业主临时公约》和《银树湾业主手册》以及有关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开发商与甲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和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使用功能,造成损失

的,应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银树湾业主手册》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和公共的合法权益;

10、因甲方维护修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通过或临时占用乙方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11、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传达室、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右、屋面等部位。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备及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

三、环境卫生

1、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清扫、道路保洁;

2、共用设施设备保洁;

3、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四、安全防范

1、内容

(1)门岗值班;

(2)物业管理区域内巡视;

(3)公共报警监控;

2、责任

(1)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甲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2)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尽到安全防范责任;

(3)维护小区秩序安全;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限速、限重、限高、禁鸣;

(2)车辆进出管理;

(3)停车泊位管理;

2、责任

(1)车辆行驶、停放有序;

(2)保持小区安静;

(3)维护交通安全秩序;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芜湖市住宅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对本物业房屋装饰装修进行管理。

2、与业主签订《银树湾装修管理协议》, 业主如有违反行为按《银树湾装修管理协议》条款执行;

3、物业公司履行宣传、告知政府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义务;

4、对违章装修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消防管理

1、内容

(1)消防器材管理;

(2)易燃品管理;

(3)消防宣传;

2、责任

(1)消防器材无缺少、失效;

(2)消防通道畅通;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灭火;

八、公共绿化

1、内容

(1)修剪、浇灌、施肥、除虫等绿化养护;

(2)清理公共绿地;

(3)必要的补种;

2、责任

(1)及时养护,促使花草树木的正常生长;

(2)保持公共绿地整洁;

(3)绿化少虫害、无枯死;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外墙无破损,无乱涂乱画现象;

2、维护小区建筑设计上统一美观的风格;

3、房屋场地无违章搭建;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共用部位无破损、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2、定期维护保养;

3、专人维护保养;

三、环境卫生

1、环境整洁、无污染;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四、绿化

1、养护得当,定期修剪;

2、美观协调;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道路畅通有序;

2、车辆停放整齐;

六、保安

1、统一服装,持证上岗,文明值勤;

2、物业管理区域防止重大责任火灾、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

七、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及时修理,两天内完成,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急修:30分钟到现场,24小时处理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业主报修及时率达90%以上,维修质量合格率达90%以上。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以上维修、改造和更新的费用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用等)

1、物业综合服务费

(1)、多层住宅: 0.5 元/m2. 月

(2)、高层住宅: 0.7 元/m2. 月(不含电梯运行电费及二次供水电费)

(3)、商场(商铺): 0.8 元/m2. 月

(4)、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A 、自行车:/辆. 月

B 、电动车:/辆. 月(不含充电)

C 、轻骑车:/辆. 月

D 、三轮车:/辆. 月(不含充电)

(5)、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A 、摩托车:/辆. 月

B 、小型车:元/辆. 月

元/辆. 月

2、装修垃圾清运费不突破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3、甲方向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收取;

4、物业综合服务费缴费起止时间: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入住通知单上规定的入住时间为准开始收取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止;

5、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物业服务费预售按一年;到期后每年预收一次。

7、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实行有偿服务,费用由双方自行商定;

8、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委托,提供本协议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商定;

9、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报修范围内的服务建筑本体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及责任由开发建筑单位承担、开发建筑单位委托甲方进行维修的,由甲方负责;

(2)、不属于报修服务内的维修、养护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3)、保修期满后,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为建立之前,由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建立后,在其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

(4)、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

(5)、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过户;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房屋装修服务费在办理装修申请时另行约定;

2、其他费用另行约定;

3、露天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停车场管理费用向甲方缴纳,室内停车场(含地下及架空层下)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已售车库物业服务收费30元/月. 辆,由乙方向甲方缴纳;

4、甲方所收取车辆停放泊位占用费及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并车辆保管费用,因此不承担车辆保管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

2、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追索有关费用造成的损失(含律师费、诉讼费等),另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月3%加交违约金。

第七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协议内容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正本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银树湾业主临时公约》及《银树湾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均为该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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