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2政府采购从业资格考试题

政府采购从业资格考试范围

第一部 必看的法律法规

1、 政府采购法

2、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文件)

3、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

[2010]1102)

4、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

[2010]720号)

5、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

[2010]418号)

6、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 61 号

7、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1]288号)(以此为准)

其他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 第二部分 课件重点内容

一、政府采购管理及操作流程

1. 政府采购定义:(填空)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 政府采购作用:节约资金、预防腐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口产品、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中小企业产品)

3. 2009年217.84亿元,增长13.6%;2010年261.38亿元,增长18.9%

4.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法第6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必须列入财政预算、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5. 省直项目由代理机构代理的范围:货物类200万元以下、工程类100万元以下、服务类50万元以下的项目、国际项目、沈阳地区以外的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采购。

6.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7. 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6种。

8.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主要有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自行组织或与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分散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货物200万元、工程100万元、服务50万元以下

9. 公开招标的具体规定和标准:中央预算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地方预算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类100万元;工程类200万元;服务类50万元。

10. (选择)邀请招标的具体规定和标准: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性谈判的具体规定和标准: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预算低于省政府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高于30万元的(省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三轮报价。

询价采购的具体规定和标准: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府采购预算低于30万元的。

单一来源采购的具体规定和标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持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的。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办公设备、空调、汽车、会议、出差饭店、出国机票、办公耗材。

1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取: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提出所需评审专家需求,具体包括:专家数量、专业、回避条件及开标时间等。

12. 政府采购流程: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报送预算和采购计划、进口产品报批);确定组织形式(集中、部门、分散);确定采购方式(六种);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中心、代理机构、采购人自行);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申请支付资金。

13.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

14. 履约验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大型复杂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多选)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6.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多选)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6. 质疑与投诉:(填空)

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书面质疑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投诉: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诉讼):供应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采购监督部门逾期未处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编制招标文件阶段把握的原则和问题

签订“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1. 什么是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是关于委托代理事项的协议,“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共有九项条款,明确了委托事项、委托事项范围、甲方(采购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省采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服务费用、不可抗力、协议的变更、中止、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事项。

2. 为什么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政府采购法第20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如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协议”原则上采取按年度签订的方式,也可以按项目一次一签订的方式。签订“委托协议”可以通过到省政府采购中心领取填制签订或从“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网”签订两种方式。

编制招标文件

1. 招标(采购)文件中所涉及到的时间安排,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执行,没有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约定。

2. 招标方式采购时应严格执行的时间安排:

(1)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公示时间。对项目预算数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之后,要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等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5个工作日。

(2) 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 发布更正及变更公告的时间。

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即发布更正公告日到开标日须间隔15天。

采购单位及省政府采购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开标日期的3日前发布变更公告。

(4)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

(5)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采购单位或者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6)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间。采购单位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7)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 非招标方式采购时应严格执行的时间安排:

(1)竞争性谈判。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单一来源。

应当由采购单位提供充分的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文件。应当将有关采购信息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示3个工作日,并组织专家论证确认。

(3)询价。

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采购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填制的内容

(1)什么是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过程中最具重要意义的文件,它由采购单位编制,所根据的是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招标文件的内容由政府采购法作出规定,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为什么要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的目的在于通过招标文件,阐明需要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因为评标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的。此外,招标文件是签订合同所遵循的依据,招标文件的大部分内容要列入合同之中。因此,准备招标文件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采购的质量和进度。

(3)确定招标公告部分时的注意事项

采购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实行分包采购。在对采购产品分包时应按“招标项目分包要根据项目性质、类别、关联度等科学合理地划分,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类别且关联度不高的标的或者品目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招标”的规定执行。同时,须对“投标人可兼投兼中/或兼投不兼中”项进行二选一。

2. 对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选定。

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应当具备的条件”、“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为必选项。

⑵本项目允许/或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为二选一项。

⑶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的参考选项:

①投标人必须是制造厂商。

②对注册资金提出要求时,应按“设定投标供应商注册资金作为资格条件要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以注册资金作为歧视性条件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执行。

③设定投标人资质及认证要求时,应按“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④设定项目业绩或者案例要求时,应按“规定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的,要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等相适应,且不得以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⑤采购单位指定的区域内设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方面的要求。

⑥设定“投标人不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国内总代理,须具备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国内总代理出具的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书”的要求时,应按“授权书、承诺书(包括经营授权、代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要具有广泛性和一致性,特别针对某一采购

项目的授权书、承诺书不得作为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⑦采购的产品涉及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 规定的强制采购的九类节能产品[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之一时,应明确规定此项条件,按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执行。(多选)

⑷设置合格投标人其它资格条件时应掌握的政策:

①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②不允许招标文件有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③合理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或利用投标许可、注册登记等手续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不得对投标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5. 填制“第一章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时,应提供的资料、内容和意见

(一)“项目概述”应包括:项目背景、用途、实现目标等内容。凡是涉及到说明和介绍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的内容都应在此处填写和表述,如介绍项目的图示等。

(二)须确定本项目组织或不组织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会。如组织,请提供回答表内所提示内容的相应信息和意见。

(三)须确定本项目要求或不要求提供投标产品样品。如要求,请提供回答表内所提示内容的相应信息和意见。

(四)须根据项目或每合同包预算提出本项目或每合同包的采购最高限价的意见,但最高限价不得高于预算。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及要求:(公开招标)

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2).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3. )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须确定本项目收取或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意见。如果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收取的,请提出收取履约保证金具体事宜方面的要求。

6. 可以根据采购项目需要,提出是否进行资格后审的要求。如果对项目有进行资格后审要求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提出资格后审的内容、方法、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7. “招标文件要求”相应栏中,属于实质性要求或重要指标的内容须用★标注,未标注★项不属于实质性要求或重要指标。

①★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②综合评分法的打分表中不得对★标注项的内容进行打分。

③未标注★项将允许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出现负偏离(包括未做出相应的响应和应答,或响应和应答不符合要求),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招标文件要求”的各栏中,如果没有填写相应内容的,应视为采购单位在这个内容上没有要求,投标文件可以不做响应、不做应答,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8. 项目需要进行人员培训的原则上为安装现场培训,如确需赴制造厂商处进行培训,招标文件中要标明所发生的相关异地费用一律不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支出。

9. 采购单位填写“招标文件要求”栏的相应内容时,应掌握的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

10.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是公认或者共性的技术指标,不得采用或者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不得标明指定、暂定、参考、推荐、备选品牌。

其它事项

1.“招标文件要求”相应栏的提示内容和指标不是固定的,采购单位应视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相应的增、减。“其它”栏为补充项,可以填写该表中未尽事宜内容。如“一表”中可能增加的“技术方案”要求等。

2. 采购单位填报表一时的要求:以文本方式填报,字体均为仿宋5号,行间距为单倍行距,层次序号为一、(一) 、1、(1)、①。

3. 采购单位填报“二表”时,应按产品要求、配件要求、技术文件和资料要求等评审项内容分别逐一进行编号排序。

(一)应了解和掌握财政部关于印发《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二)应了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 第 13 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2008 年 第 6 号)等规定,确定采购的进口产品是否需要国际招标、是否属于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以便确定委托哪一类代理机构组织操作。

确定“评标方法”时应填写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由采购单位提出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等事项,省政府采购中心要进行全面审核。

(二)科学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是确保招标结果客观公正的重要前提。„„编制招标文件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等评标因素合理量化为得分标准或者货币折算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和排斥性。

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关于评标办法,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原则上采用

最低评标价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3.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 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价格方面的政策规定。

1.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报价。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3. 对于纳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节能 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4. 关于政府采购中“自主创新产品”方面的政策,财政部于2011年6月23日下达《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库

[2011]85号),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5.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6. 对于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

7. 制造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经销代理协议书、售后服务承诺书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

8. 鼓励国家级评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其中国家级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9. 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限制,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10. 非国家强制性认证、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认证、国际组织的认证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

11. 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商务需求的可以适当加分,

但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12. 技术指标、商务条款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分值差距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13. 注册资金作为评分因素的,分值差距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14. 对于投标产品属于节能或者环境标志产品的,按加分比例分别计算叠加后,应在百分外加分,计算出总得分数。

15. 对服务类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对“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进行修改;对“投标人须知”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属性和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

16.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属于通用性质的条款,如果其内容部分不适用本项目需要,可以进行修改、补充;完全不适用本项目需要的,应由采购单位提供合同文本或专用合同文本。

会签采购文件时的注意事项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项目业务需求等资料、材料,依据政府采购方面的法规、政策文件,在与采购单位具体负责人员沟通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编成的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公告、更正公告、变更公告等文稿,需要采购单位以会签方式确认。

(二)采购单位收到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公告、更正公告、变更公告等文稿时应对其全部内容进行认真的阅读、理解,可提出相应的书面修改意见,对其全部内容无异议并完全同意后,签署会签单并加盖公章确认同时,将会签单返回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处。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处收到会签单后,方能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更正公告、变更公告等。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阶段应重点把握的原则和问题

1. 评标阶段流程三项:组织采购单位抽取专家;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发布中标(成交)

结果,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在规定期限做出答复。

2. 开标:招标活动中公开宣读各投标者报价的程序;

3. 评标:开标后对合格的投标书进行分析比较。然后选定中标单位的程序

4. 开评标阶段: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在有投标供应商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公开拆封,

组织评审,最终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全部程序。

5. 评标应当遵行的程序: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侯选供

应商名单。编写评标报告(多选)

6. 开评标阶段采购单位参加人员构成:评审人员、监督人员、其他人员。

7. 评审人员的工作要求:职责、权力、义务

职责:评价、解释或澄清、推荐、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权力:知情权、评审权、表决权、报酬、其他

义务:公正、承担个人责任、保守商业秘密、起草评标报告、制止违规行为、解答质疑或投诉、其他。

8. 初审阶段评审人员应注意审查的事项:(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文件的齐全、有效;资格证明文件的相符;(2)规格、配置、指标参数、检测报告、3C 认证、产品说明书的相符;(3)签署、盖章(4)复印件是否存在虚假伪造

(5)中文文本(6)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年检(7)税收、社保证件(8)技术规格响应表。

9. 详细评审和打分阶段评审人员应注意审查的事项:(多选)

(1) 不得愿意打高分或低分,有明显差异;

(2) 不得引导供应商以澄清等方式表达与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

(3) 不得对实质性问题,刻意做无效标处理;

(4) 发现不正当竞争及时向组织者或监督人员报告;

(5) 不得征询其他评审人员的倾向性意见;

(6) 客观分打分值要一致;

(7) 主观分奇高或奇低应重新打分,如坚持原有意见应做文字说明,并解释;

(8) 不得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的言论。

10. 废标界定和处理:(多选)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导致废标:因技术指标参数要求过高,合理降低要求;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不合理的,修改条件;存在其他不合理条件。

*评标期间,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由评标专家当场论证,并提出修改招标文件意见,经办人员会同采购单位结合评委意见完善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并将相关事宜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合规条件,不修改不得重新招标。

*采购单位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需由采购单位填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经省采购中心签署意见,到省财政厅报批后,再由省采购中心组织实施;评审环节出现废标并需现场变更采购方式的,经省财政厅事先在审批中予以明确,且采购文件中已做出提示,投标文件可作为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使用。供应商承诺投标文件可做为报价文件使用,采购方式变更为其他方式,继续评审;采购竞谈或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原则上停止采购活动,论证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特殊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在征得采购单位和评审专家同意的情况下,经省财政厅书面批准,可继续按原方式采购,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11、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一般不超过5%,货物验收合格后返还;

12. 采购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三、政府采购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概念: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达成的有关政府采购的协议。即政府部门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实现其职能和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消费者的身份使用财政性资金而签订的获得货物、工程、服务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也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2.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征:(讲课: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非赢利性;公开和广泛性;调节消费需求;政策性和严格的管理性。)

书中讲义:采购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合同公开和透明度很高;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制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招标(采购)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的一般结构:合同格式;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和变更公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其他附件。(了解)

5.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空)

6. 合同签订的一般程序:供应商准备合同附件;采购中心负责制作合同文本;双方签订合同,一式5份;合同备案与归档。(了解)

7.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8. 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9. 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0. 合同履约验收的定义:是指采购单位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11.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组织形式: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12. 验收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主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13. 合同履约验收的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41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操作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 *注意12条法规依据和验收依据的区别。

14. 合同履约验收程序:

提出验收申请;发出验收确认单;制定验收方案;组建验收小组;组织现场验收;形成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

15. 组建验收小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代表及专家为3人及以上单数,省级评审专家库中专家占三分之一;代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3人及专家2人或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组成,一年内专家参与同类项目验收不得超过10个)

16. 采购单位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部门负责履约验收全过程监督;

17. 报送报案和存档:验收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并附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报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8. 其他应该注意的几项工作:采购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管理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合理安排本单位验收小组成员的职责;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安排项目验收,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本单位验收小组成员、纪检监察人员按规定时间参与验收工作;对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分段验收的项目,从其约定,进行组织分段验收;对分散供货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实行抽查验收。

19. 需检测机构参与验收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主要包括:

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涉及群众利益的民生工程

省委、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供应商有质疑投诉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的采购项目

20. 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验收中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处理、处罚:

(1)未及时组织验收;(2)未按规定组建验收小组;(3)为验收小组提供虚假采购活

动资料,在验收过程中诱导验收小组成员,损害采购单位利益的;(4)验收报告单失实;

(5)未履行组织监督职责,未及时制止验收小组违法行为;(6)违反廉洁;(7)其他

21. 验收小组成员违反规定情形:(1)恶意串通;(2)影响和干预验收结果的;(3)验收意见书失实;(4) 违反廉洁;(5)未按时参与验收或中途退出,影响验收工作;(6)未按验收标准、程序和要求验收;(7)有利害关系未提出回避;(8)其他

22. 供应商在验收中违反规定的情形:(1)恶意串通;(2)未按合同期限和质量履约;(3)不配合验收;(4)行贿(5)拒绝检查和提供虚假情况(6)其他

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凭证之一,采购单位作为会计凭证入账。

第三部分

法律法规重点内容提示

1.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

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

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3.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4. 竞争性谈判、询价确定成交人的原则是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

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 采购活动记录包括的内容:项目类别、名称;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招标以外方式的相应记载。

6. 省直评审专家抽取流程:提出申请(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天)、组织抽取(一般项目

提前一天抽取,特殊重大项目开标前1小时抽取)、通知专家、归档备查。

7. 专家抽取原则:不少于三分之二;同一个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应来自同一个单位;

分包涉及多个专业的,按专业分类抽取,每个专业评审专家不少于两人,且不少该专业评审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8. 专家的评价: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评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

核。专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9.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文件)主要内

容:

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和环保产品;

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

公平设定招标内容和要求

科学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正确界定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职责; 切实加强对串通投标行为监督检查;

健全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

切实履行答复供应商质疑的法定责任。

10. 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做无效投标文件)

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同错误在3处以上;

加盖对方公章,装订了对方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

其他情形。

11. 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应当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在评标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严格执

行回避制度,严明评标纪律,严守保密要求,科学、公正、独立、审慎的提出评审意见。

12. 进口产品:是指产自境外且经海关报关验放的产品

13.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

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14. 对于实行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采购时,可以不限制

进口产品入围,但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对于非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采购人没有出具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意见的,集中采购机构一律不得为其组织采购进口产品。

15. 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资金时,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文

件、采购合同和产品报关单等材料,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采购文件规定的一致,否则不予支付。

288号文件重点内容:

1. 为了规范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

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取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

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不适用本办法。

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5. 辽宁省财政厅协助财政部负责对本省申请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提供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6. 《代理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甲级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乙级资格有效期为二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7.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8. 第十三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等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辽宁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9. 辽宁省财政厅定期集中对乙级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为每年4月1日、10月1日开始二十个工作日内。

10.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辽宁省财政厅提交由财政部门提供统一格式的资格认定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四)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等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等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等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七)专职人员的名单、《从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九)辽宁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11. 辽宁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财政厅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或者辽宁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财政厅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获得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12. 第二十四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代理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辽宁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四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13.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原《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开标、评标场所发生变动的,自有场所应当提供产权复印件;租用场所应当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四)最近二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五)专职人员的名单、《从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六)《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证明所列业绩所需的相应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七)辽宁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1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代理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代理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六)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被处罚后三年内再次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代理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5.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从业资格,并收回《从业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四)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五)在从事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6.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乙级相应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二)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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