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废弃物移转联单管理办法

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向外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负责“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向上海市危险废

物处理中心领取“报告单”。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使用一份“报告单”;

每车、船(次)有多种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报告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如实填写“报告单”,不得缺项,并加盖公章。经危险废物

运输单位核实无误验收签字后,“报告单”第1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留存档,“报告单”第2联在废物运出后一周内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报告单”第3、4、5联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随同转移的废物运行。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将危险废物运到目的地后,应将“报告单”第3、4、5联随同转移的废物一起送交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按“报告单”填写内容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经核

实无误签字验收并家盖公章后,“报告单”第3联由接受单位自留存档,“报告单”第4联在一周内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报告单”第5联交运输单位存档。

第九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验收废物时,发现废物的名称、数量与“报告单”填写内

容不符的,须立即报告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并将不符的具体内容以书面形式随同“报告单”第4联一起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

第十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向外省、市转移时,“报告单”的

流转要求除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执行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将“报告单”第2联的复印件寄送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通知外省市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将“报告单”第4联的正本和复印件分别寄送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必须对自留存档的“报告单”妥善

保存两年。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7年12月15日起实施

1. 转移联单管理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向外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活动。

2. 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的申领程序

(1) 废物产生单位持本单位介绍信向市危废中心申领“转移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表”

(以下简称“登记表”);

(2) 废物产生单位填写“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经登记后申领“危险废物转

移报告单”;

(2)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 废物产生单位转移的废物如有新增或更改,须向市危废中心申报并得到认可。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操作与管理

(1) (2) (3)

由专人负责“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日常操作与管理; 市危废中心负责核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

对于在使用“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中存在问题的废物产生者,督促其

改正;

(4) 废物接受者在使用“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中发现危险废物存在问题时,应及

时将其移交转移联单的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4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使用说明

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为"五联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印制,上海市危险废物处

理中心负责管理。

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每转移一次,转移一种类型的危险废物,使用

一份"报告单"。

3.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时,负责填写"报告单"全部栏目,并签字和加盖

公章,经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对照"报告单"所载内容验收废物及签字后: ● 第(1)联"报告单"由废物产生单位自留存档;

● 第(2)联"报告单"由废物产生单位在废物运出后一周内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

● 第(3)(4)(5)联"报告单"随同转移的危险废物由废物运输单位转交废物接收单位。

4.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时,对照"报告单"所载内容验收废物及签字,然

后:

● 第(3)联"报告单"由废物接收单位自接存档;

● 第(4)联"报告单"由废物接收单位加盖公章,于废物接收后一周内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

● 第(5)联"报告单"交付废物运输单位存档。

5.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对自留存档的"报告单"妥善保存二

年;

6. 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40号1209室

邮编:200063 联系电话:62440001-1208 5、《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五联单)填写要求

● "废物产生单位" : 填写单位全称,应与加盖的公章相一致。

●"申报登记号" : 系指废物产生单位向环保管理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后获得的"申报登记代码"。

●"废物接收单位" : 填写单位全称,应与加盖的公章相一致。

●"经营许可证编号": 系指废物接收单位所持有的由上海市环保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接收单位地址" : 按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废物编号、名称": 根据所转移的危险废物含有的主要有害成份或产生来源,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编号和名称栏目选择填写。

废包装物(桶、瓶、袋等)的废物编号,按废包装物所附着的主要有害物质,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编号栏目选择填写。

●"废物数量"(吨): 废物数量一律采用重量单位(吨)填写,并应至少精确至小数点后面的第二位数字。

●"废物处理方式" : 按废物接收单位接收废物后的实际处理方式填空(√)。 上海市内转移联单流程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登记表

联单编号:

填表人:200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64046593 移动电话: 联系传真:

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报告表(二○○ 年第 季度)

企业名称: 许可证编号: 废物经营类型: □收集 □贮存 □利用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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