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企业-社会中间层-政府主体框架的经济法责任研究

  内容摘要:经济法责任理论作为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界对其展开了广泛的研究,但是对于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学者们存在多种观点,不能莫衷一是。基于此,本文旨在从经济法责任主体—企业、社会中间层和政府的角度对经济法责任展开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 企业 社会中间层 政府  引言  法律是规定人们的权力和义务的,那么当人们违法了经济法的规定时,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就产生了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是指违反了经济法中规定的权力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同,更多体现的是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性是指国家在处理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责任,而社会性是说它所体现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而且经济法责任的承担主体也相对广泛,本文基于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的研究框架,认为根据经济法责任承担的角色进行分类,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划分为政府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社会中间层承担的经济法责任以及市场主体承担的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存在的必要性  作为一部法律,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经济法也不例外。为了维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当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违反了经济法的规定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法责任。相对于其他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它不仅要保证良好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经济法责任的存在不仅弥补了现有法律的不足,而且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  (一)与传统法律相比,经济法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更加明显  经济法不仅要维护经济秩序,而且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是独立于民商法的,在维护整体社会秩序方面,经济法弥补了民商法的不足,民商法过多地强调个人利益,它更多体现的是对于私人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而经济法则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节强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整体社会的冲突和矛盾。在经济生活中,如果仅仅依靠民商法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那么作为拥有众多资源和信息的市场强势主体,就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对市场资源进行控制,侵占市场弱势群体的资源,对其进行剥削,久而久之,就会导致严重的社会矛盾。而经济法责任的确定是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社会群体利益进行调节,有效减缓社会群体矛盾的产生。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仅仅从微观方面依靠行政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维护是不够的,也是需要经济法从宏观的角度,通过国家介入经济实体中,保证社会经济体有效运行,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从经济分析的视角看,经济法责任能有效规范责任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社会中间层以及企业等,根据“理性人”趋利属性,每个主体都会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最大化利益,如果他们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规范和制约,那么势必会造成经济混乱,激发社会矛盾。从经济分析的视角,经济法责任的存在就为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违法成本,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如果经济法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他们就会选择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违法收益,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但是如果经济法责任的确定使得经济法主体的违法成本要远远大于其违法获得的收益,那么对于他们的违法行为就会形成震慑,迫使其自觉遵守经济法的规定,不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标准相当重要,它不仅要明确规定经济法主体在何种行为下应该承担经济法责任,而且还要确定明确标准对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进行界定。  企业的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法责任的这两种属性就意味着这种法律责任的存在是与市场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相关的,包括企业、消费者、政府单位等。企业在各市场主体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就决定了企业经济法责任的缺失是不容忽视的。经济法本身的利益维护功能保障了市场上的商品交易活动中处于劣势地位群体的权益,比如消费者。针对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采取倾斜性配置方式,通过规定经营者更多的义务,来维护消费者在整个利益格局中的公平与权力。  企业的经济法责任是指企业由于侵犯经济法所保护的权利或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即由于违反经济法规定的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强化企业的经济法责任不仅仅是作为经济法责任的一个基本方面,更是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基于此,本文总结了企业的经济法责任。  (一)企业的强制履行义务责任  企业的强制履行义务责任属于一种强制责任形式,受到国家机关的强制干预。当企业未能够及时、主动履行法律赋予企业的社会责任时,国家机关就会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以使企业履行未能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就转变为强制履行义务责任。以纳税为例,企业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当企业未能及时向国家缴纳税收,甚至产生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等执法机关就会采用强制手段迫使企业履行依法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企业的经济责任  企业的经济责任是由补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的。企业的经济补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主要区别在于一个度,两者其实都是由于企业从事了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受到侵害,由此所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是经济补偿责任的情节较轻,强调补偿性责任,通常的做法是企业通过补偿受损主体一定数量的金钱,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从而强制履行了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责任。而惩罚性赔偿责任情节较为严重,通常是企业造成多个经济主体的损失,或者损失巨大,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企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一般赔偿额度较大,在国外存在着三倍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属于较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的信用减等责任  实际上,企业的信用减等责任是对企业名誉做出惩罚的一种责任形式。信用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基础,在很多情形下,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良好有序运营。因此,如果对企业采取信用减等,将会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对于企业的实际损失。   (四)企业的资格减免责任  企业的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相类似,在市场经济中,主体的资格同企业信用一样重要,一旦减免,会使企业主体丧失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能力。国家机关通过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减免或者免除,来惩罚企业从事的那些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  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责任  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的经济法责任相类似,区别在于将责任主体转换为社会中间层。笔者认为,为了完善经济法的责任体系,以对社会中间层的经济行为做出管理和规定,必须通过对社会中间层违法行为的归类和总结,以形成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责任。社会中间层的违法经济行为主要包括营利行为、非正当干涉政府事务行为以及对于组织内成员的非正当利益保护行为。  (一)营利行为的经济法责任  社会中间层的组织属性决定了社会中间层关注与维护的是一定范围内多数人所享有的公共利益,比如区域联盟、行业协会中成员所享有的共同利益,同时也决定了社会中间层的非营利性。但是往往这种一定范围内或者领域内的组织活动会带来一些营利性行为,由此,这就需要经济法来管制社会中间层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非正当干涉行为的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的存在正是依附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着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情况。正是由于这种双重失灵的情况,许多政府职能机关将权力“下放”,甚至是直接从国家机关中剥离出去,大大增强了其自主性,成为现存的社会中间层。其次,由于部分政府部门本身存在的缺陷,市场主体自下往上,也成为了社会中间层的一部分来源。  社会中间层有时会模糊了与政府职责的界限,造成对于政府事务的不当干涉行为。而对于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责任则不仅要求禁止不当干涉政府事务行为,进行法律规范,规定社会中间层不得越权,同时还应当制定相应的惩罚办法,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  (三)不当利益保护行为的经济法责任  社会中间层的宗旨在于关注和维护一定范围内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作为一个“经济人”,社会中间层难免会从自身需要出发,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就会过分保护组织内成员,造成对经济活动中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侵害,笔者认为这是社会中间层对于其成员的不当利益保护行为。社会中间层对其成员不当利益保护行为的经济法责任包括对交易相对人的经济法责任以及对同行非成员的经济法责任。  政府的经济法责任  (一)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  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政府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成社会公平正义的主体力量,政府承担的经济法责任是由政府的角色特征确定的。在我国,政府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者、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必须要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依法行政,保证社会全部和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社会经济秩序不受干扰,推动社会稳定发展。如果政府没有履行其应负的职责,那么必须承担政府的经济法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由其角色确定的。  (二)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积极责任  政府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执行者,必须要积极地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在我国,经济法规定政府要在法律范围内积极地投入到社会市场经济的管理中,不仅要担当起培育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体系的重任,还要利用经济调节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协调和控制。如果在经济范围内,出现问题时,政府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政府要积极地介入市场经济中,防患于未然,主动承担起责任。  (三)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经济法的运行不仅要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还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政府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积极促成者,必须要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政府承担的经济法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政府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必须要站在全社会的角度,提高社会大众的整体利益,履行政府的社会责任。  (四)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政府不同于社会中间层以及企业等经济法主体,政府承担的经济法责任是法定的,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政府经济法的责任前提是法定的。政府承担的经济职责决定其要负有经济法责任;二是政府经济法的责任构成是法定的。它不以政府的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等作为必要的构成要件;三是政府经济法的责任程序是法定的。其行使责任必须要按照法律进行;四是政府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是法定的。法律对于政府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经济法不仅要保证社会经济良好运行,还要维护整体社会利益,它弥补了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等法律的不足,从宏观的角度对不同的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做出了界定。按照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的分析框架,本文分别从三个经济法责任主体对经济法责任展开了研究,分析了企业的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企业的强制履行义务责任、经济责任、信用减等责任以及资格减免责任。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营利行为的经济法责任、非正当干涉行为的经济法责任以及不当利益保护行为的经济法责任等,而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比较特殊,它是一种角色责任、积极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定责任。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构[M].人民出版社,2005  2.王成栋.政府责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经济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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