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刑事热点案事件

2016年刑事热点案事件

为提高报考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民警的应试能力,法制支队搜集了今年以来社会公众关注的刑事热点案事件,并进行了知识点的梳理,敬请参考。

一、徐钰钰被骗死亡案件—从涉嫌罪名及罪名间的竞合分析 简要案情:2016年山东临沂徐钰钰高考后,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8月19日,陈文辉等6名嫌疑人非法获取徐的信息后,知道其需要助学金,于是冒充教育局干部,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取徐9900元钱。徐在报警回家路上心脏骤停,经医院全力抢救,仍不幸离世。经审查,2016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租住房屋,购买手机、手机卡、无线网卡等工具,从犯罪嫌疑人杜天禹手中购买五万余条山东省2016年高考考生信息,雇佣郑贤聪、黄进春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生实施电话诈骗。其中杜天禹掌握黑客技能,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山东省2016年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下载了60多万条山东省高考考生信息,并非法出售。其间,郑金锋又与陈文辉商议,由郑金锋负责提取诈骗所得赃款。在得到“得逞后抽成10%好处费”的约定后,郑金锋联系陈福地,由陈福地向郑金锋提供多张用于实施诈骗的银行卡。

分析:该案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九新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涉四个罪名中出现两组竞合。

(一)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两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2)行为手段不同。前者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分或者职称进行诈骗;后者的手段无此限制。(3)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的目的是追求各种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非法利益;后者的目的仅限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4) 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前者不以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要件。当两者出现竞合时,从一重罪论处。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竞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案件中行为人6名嫌疑人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嫌疑人杜天禹获取信息的行为还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二、福喜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从涉嫌罪名及犯罪主体分

简要案情:2014年7月20日,据上海广播电视台电视新闻中心官方微博报道,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被曝使用过期劣质肉。经查,福喜公司将回收、过期的烟熏风味肉饼、冷冻腌制牛排等再加工对外销售。2016年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以及杨立群、贺业政等12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上海福喜公司和河北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判处杨立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驱逐出境;判处贺业政等9人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8万至3万元不等罚金。上述9人中有4人适用缓刑。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1、该案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2、该案既有自然人犯罪,又有单位犯罪(以下案事件不在重复谈及该问题)。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犯罪的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

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另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该案中并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的证据,所以该案未涉嫌该罪。

三、山东问题疫苗案—从涉嫌罪名分析

简要案情:2015年,山东济南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疫苗产品案件。经查,自2011年以来,在未获取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涉案人员庞红卫、孙某(母女)二人通过网上QQ 交流群和物流快递,联系国内十余个省市的100余名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非法经营人员,从疫苗批发企业及其他非法渠道大量购入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疫苗未经严格的冷链存储加价销往全国24个省份,涉嫌金额5.7亿元。

分析:该案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案件中庞某等人不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疫苗的经营行为,情

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E 租宝案件—从涉嫌罪名及罪名间的界限分析

从2014年7月“e 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警方查明,“e 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e 租宝实际控制人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董事长、董事局主席丁宁及总裁张敏等11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党委书记、首席运营官王之焕等1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受理。

分析:该案涉及集资诈骗罪与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首先,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在客观上,行为人将集资款完全控制自己手中,或者个人随意挥霍、使用、转移,或者逃匿隐藏等等。后者则以非法募集公众资金为目的。其次,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以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即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不以使用欺诈手段为要件。

五、湄公河案例—从管辖原则、法律援助规定、涉嫌罪名分析 简要案情:2011年10 月5 日,两艘中国船只“华平号”和“玉兴8号”,在湄公河水域被武装劫持,13名中国船员被残忍杀害。案件发生后,举国悲愤。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泰国总理英拉通电话。温家宝要求泰方加紧审理此案,依法严惩凶手。2012年4 月25日,老挝波乔省敦棚县孟莫码头,糯康及两名手下被警方抓获。中国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于今年7月访问老挝、缅甸、泰国就推动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和三国领导人及相关部门进行了会谈。通过200 多名参战公安民警艰苦卓绝的努力,10 个月惊心动魄的历程,中国与相关国家警方的协作配合。真相终于浮出水面,糯康犯罪集团主要成员逐一归案。

分析:1、该案涉及刑法中的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法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此案被劫船在中国注册、悬挂中国国旗,受害人是中国公民,根据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中国对此案有管辖权。普遍管辖原则:(法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全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是何国籍,在何地犯罪,也不论侵犯了何

国利益,世界各国对其均具有管辖权,这是为适应同国际犯罪作斗争需要而制定的。贩毒罪即为上述国际犯罪的一种,中国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案嫌疑人即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

3、涉嫌四个罪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糯康等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车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糯康等死刑。

六、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案—从涉嫌罪名构成要件分析

简要案情:被告人周世锋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因对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不满,逐渐产生对抗、颠覆国家政权思想,2011年以来多次在网上网下发表言论,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煽动对抗国家政权;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网罗并指使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炒作热点案事件、抹黑司法机关、攻击国家司法体制、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被告人胡石根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网罗人员散布颠覆国家

政权思想;积极培养其颠覆国家政权理念的代言人和行动力量;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伙同他人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策略、方法和手段;煽动、指使他人炒作热点事件。被告人翟岩民受胡石根影响逐渐产生颠覆国家政权思想,2012年以来多次利用信息网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组织、指挥、利用职业访民,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动人员、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等,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炒作热点案事件,攻击国家司法体制,利用舆论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被告人勾洪国受胡石根影响逐渐形成颠覆国家政权的图谋;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参加颠覆国家政权的理论和方法培训;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动人员、职业访民、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等,通过炒作热点案件,制造舆论煽动仇视国家政权;组织、召集、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共同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提出系统化的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方法和步骤,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分析:该案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主体为一

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犯。

七、偷换二维码案—从案件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两方面进行分析 简要案情:张某利用自己所学的计算机技术,偷偷将某西餐厅的支付二维码换成自己的,致使一些顾客在该西餐店消费时,钱款转到张某处。不久,西餐厅店主发现收入金额不对劲,后报警将张某抓获。经查,因张某偷换二维码的行为,该西餐厅共损失5万余元。

分析:该案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两种观点都有各自道理(如遇类似试题,可根据所给材料选择适用)。

1、构成诈骗罪。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是诈骗罪。简而言之,行为人把店家收费的微信账号二维码暗中“调包”成自己的微信账号二维码,导致店家误认为自己的账号而让顾客在自己监督、认可下付款(交付财物),顾客误以为是店家账号而付款(交付财物),都是出于误认账号而交付财物到行为人的账号。处分意思为向(行为人的或假冒的)二维码账户支付财物。诈骗之处分意思是交付财物占有,原本顾客占有财物应交付店家账户却因为误认而交付到行为人账户,顾客有处分意思、店家(收银员)也监督、认可顾客向该(假冒的)二维码账户支付,也有处分的意思。类似作案手法有向他人手机发送“货款(房租、欠款)请打入此账号”之类短信,导致收信人向该短信账号打款,通常认为诈骗。另外,“调包”财物本身而取得占有(窃取)与“调包”收款账号而取得财物占有,

二者不同,被害人有向假冒账户支付或监督认可向假冒账户支付即处分行为,基于这种处分导致嫌疑人或被告人取得占有。

2、构成盗窃罪。认为该案构成盗窃罪的人也不在少数。理由:一是二维码支付的本质属性是资金在支付机构账户内的流转。商户和客户对支付机构享有债权,而支付机构则实际占有并管理着账户内资金。二是本案行为人破坏的是商户对支付机构享有的债权。一般情况下,客户扫码确认的时候,债权已经发生转让,也就是客户以扫码确认的方式通知了支付机构,其享有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商户。当客户向支付机构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尽管存在瑕疵(账户错误),但综合交易地点和交易内容等要素进行判断,仍然应当被视为是向商户转让债权。在债权发生转让以后,行为人因技术手段获得了商户的债权,构成对债权的盗窃罪。因此,本案行为人破坏的是商户对支付机构享有的债权。三是该案中没有被害人意志因素的介入。本案的被害人是商户,被侵害的是商户对支付机构享有的债权。之所以发生这一结果,是由于行为人篡改二维码的行为所致,行为人通过篡改二维码使得商户享有的债权发生了秘密转让。而这一转让债权的过程对商户而言是不知情的,既没有处分意识,更谈不上处分行为,完全违反了商户的意志。因此,本案的行为手段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八、虚假诉讼案—从刑法溯及力、案件涉嫌罪名分析

简要案情:2012年4月,田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约定如田某厂房拆迁,拆迁款优先支付王某的借款。2013年8月,田

某厂房面临拆迁,可以得到补偿款300多万元,但田某当时负债累累,部分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初,为使王某的部分债权能够优先受偿,田某和王某俩人动起了歪脑筋,经合谋,由王某指使并说服其亲戚郑某、周某夫妇冒充田某所经营的陶瓷厂的门卫,伪造了共计人民币207600元的工资欠条三张。2015年2月,郑某、周某夫妇以讨要工资为名提起诉讼,在田某和王某的相互配合下,案件以调解结案,该部分款项作为法定优先偿还债权得到法律确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与王某合谋,由田某出具虚假欠条,王某指使周某、郑某冒充门卫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由于四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前,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田某、周某、郑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 》正式施行,依据相关规定,之前法律认为是犯罪且应当追诉的,如果修正案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案相关规定。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田某、王某、周某、郑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和郑某均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分析:1、从旧兼从轻原则。关于溯及力的问题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

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该根据该原则对嫌疑人适用了虚假诉讼罪。

2、本案涉及三个罪名。虚假诉讼罪(刑九新罪名),是指为谋取不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九、快播案—从涉嫌罪名及相近罪名间的界限分析

简要案情:快播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互联网发布免费的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期间,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拒不履行监管和阻止义务,放任其网络系统被用于大量传播淫秽视频,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王欣等4名被告人均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分析:该案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十、裸条借贷案—从三个假设条件下的涉嫌罪名分析

简要案情:女大学生用裸照获得贷款,当发生违约不还款时,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类似案件在大学校园屡屡发生。

分析:借贷公司利用裸照催讨债款可能涉嫌的罪名:

1、涉嫌侮辱罪。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因此,如果借贷公司将女学生裸照发布到网上,造成传播范围广,且达到一定程度的浏览量,或造成受害人及其家属精神打击严重,难以正常生活,甚至轻生自杀等恶劣后果的,应属情节严重,就有可能构成侮辱罪。

2、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即一万次以上点击量+20个以上视频文件、100个以上音频文件、200个以上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之一即可)则构成情节严重。

因此,如果借贷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将裸照上传网络且达到一定数量和浏览量,就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当然,如果借贷者将照片在网络进行出售,且达到一定金额,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涉嫌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外,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从客观上看,借贷公司以裸照要求还款属于一种威胁、要挟行为且多次实施;问题在于借贷公司威胁勒索的目的是否是为了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根据相关报道可以看出,借贷公司所依据的“裸条协议”

表面上看起来是一种双方自愿、合法的民事行为,但实际上属于一种非法畸形的“高利贷”,很多人都无法还本付息。在此情况下,以借款者的裸体照片威胁借款者还款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私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涉案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则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关文章

  • 2016年1-6月事业单位时政考试热点汇总
  • 事业单位考试-2016年1月时事政治热点汇总 1. 亚洲开发银行近日发布的<2015年亚洲经济一体化报告>显示,中国在亚洲高端科技产品出口中所占份额从2000年的9.4%升至2014年的43.7%,位居亚洲,以高铁.核电和卫星等 ...

  • 2016公务员考试,申论到底该怎么复习?
  • 2016公务员考试,申论到底该怎么复习? 应对申论,成"公"的技巧应该包括方法技巧.思维技巧和运用理论知识的技巧.让技巧为申论成"公"铺路. 1.方法总结 申论答题的三步曲是审清题目.提炼要点.组织答 ...

  • 2009年热点法制事件扫描
  • 2009年热点法制事件扫描 通过对2009年热点法制事件的扫描,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时代烙印:"躲猫猫""70码""钓鱼执法"等事件告诉人们,信息公开透明对政府公信力是何其重要:对 ...

  • 简谈律师如何以专业化获取案源
  • 简谈律师如何以专业化获取案源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 关注中国司法热点话题系列论坛第五期"刑事律师案源从哪里来"主题论坛即将召开,在此,笔者也说一下自身对刑事律师获取案源的一些看法与经验. 正本清源,首先我们应 ...

  • 2016年安规考试试卷
  • 2016年安全规程考试试题 部门(单位): 姓名: 成绩: 第一部分 应知应会部分 (答题时间90分钟,满分为100分) 一. 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 ...

  •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征地村干部火烧村民
  • 面试是一个角逐的过程,是能力与能力.细节与细节之间的较量,因此入围面试的考生员考试的面试形式为考生整理了大量结构化面试与无领导小组面试技巧.最新热点.面试案还有疑问?点击这里>>>一对一在线咨询. [热点概述] 2014年 ...

  • 2016天津选调生面试技巧:面试礼仪不做作
  • 2016天津选调生面试技巧:面试礼仪不做作 选调生面试热点已成为天津选调生面试中的重中之重,熟悉面试热点,就相当于一条腿已经迈进了成"公"之门,而剩下的,只需要在其他细节上稍加努力.因此储备足够的热点知识,才可能在面试中 ...

  • 2016高考作文猜题卷及下水作文(学生打架事件)
  • 作者:福建宁德  李家良 编审:赵怀兵 授权发布:语文月刊公众号yuwenyuekan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60分) 5月10日,某初中七年级一教室内,一名男生遭到三名男生的拳打脚踢,同时施暴者还借助板擦. ...

  • 蔡旗完小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蔡旗完小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整治工作,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校园欺凌 ...

  • 2015金融热点事件
  • 2015年金融热点事件 二月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0.5个百分点 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 ...

© 2024 范文参考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120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