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CQC12­465313­2010

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Safe ty an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ights and Electrical supply track systems for Luminaire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RY026-2002,主要变化如下: —— 依据的标准换版; —— 证书有效期定为4年。

2010年4月6日第一次修订(代替CQC11-465313-2009):道路与街道照明灯具、投光灯具增加电磁兼容要求。部分标准换版,GB7000.207-2008代替GB7000.3-1996,GB7000.218-2008代替GB7000.8-1997,GB7000.208-2008代替GB7000.13-1999,GB7000.219-2008代替GB7000.14-2000,GB7000.217-2008代替GB7000.15-2000,GB7000.225-2008代替GB7000.16-2000,GB/T13961-2003换版为GB13961-2008。增加GB17743-2007、GB17625.1-2003、GB7000.9-2008。删除GB7000.6。

2011年5月4日本规则第二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附录3,对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的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要求专门进行说明,同时增加相应产品标准GB/T18595-2001。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松、陈超中、施晓红、李锴。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灯具(嵌入式、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除外)和下述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的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

- 带接地装置(I 类)、每根导体额定电流不超过16A 、而且极间(带电导体)额定电压不超过440V

的导轨系统,或者

- 不提供接地(III 类)、每根导体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5A 、额定安全特低电压不超过25V 的导轨系统,或者

- 上述两种导轨系统的组合,能连接到电网电源灯具(I 类或II 类)和SELV 供电的灯具(III 类),但

有不同的通路(电源或SELV )。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划分到一个认证单元:

a. 适用相同的标准 b. 使用相同光源

c. 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见附件1) d. 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安装方式和t a 相同 e. 保护装置相同 f. 结构相似 g. 同一生产厂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 提供表格文件)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CQC12-465313.01-2010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产品描述(后附)

3.2.2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4.产品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必要时,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申请人负责按CQC 要求送样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4.1.2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送样数量见表1-表2,必要时,根据CQC 要求加送被覆盖型号的样品。另送未单独认证的零部件起防触电保护作用的绝缘外壳及支承带电体的绝缘材料样品各三件。

表1 灯具样品数量

主检样品数量

手提灯 5只

灯具 游泳池灯具和应急灯具 3只

除上述灯具外的灯具 2只

注:主检样品指代表最不利元件和外壳组合的一个规格产品。

名称

灯具类型

表2 导轨样品数量

名称

说 明

主检样品数量

一套样品至少包括:

a. 一个导轨系统有多根相互连接的导轨,当总长不超过2.4m 时,

至少有三根导轨组成,其中包括一根制造厂说明书中规定的最长长度。在只用一根导轨的地方,仅需一根最长的导轨; b. 一个导轨电源连接器; c. 一个端盖(如需要);

导轨 d. 若使用耦接器, 至少每段导轨配1个;

e. 至少每段导轨配有1个接合器;

f. 与导轨相配的灯具,灯具送样数量乘以灯具的额定电流应不低于

导轨的额定电流;

g. 制造厂说明书中规定的悬吊装置以及其他部件;

h. 申请III 类导轨认证的工厂,应送该厂生产的每个型号Ⅰ类导轨各

最短一段(如有的话)。

注:主检样品是指机械载荷最大,一根导轨长度最长的导轨。

2套 另加一段长1.2m 或最长的导轨(两者取最短者)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 有关要求处置。 4.2产品型式试验 4.2.1依据标准 4.2.1.1通用标准

GB 7000.1-2007《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4.2.1.2产品标准

GB 7000.2-2008《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 GB 7000.207-2008《灯具 第2-7部分:特殊要求 庭院用可移式灯具》 GB 7000.4-2007《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GB 7000.5-2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7-2005《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218-2008《灯具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GB 7000.9-2008《灯具 第2-20部分:特殊要求 灯串》 GB 7000.208-2008《灯具 第2-8部分:特殊要求 手提灯》 GB 7000.219-2008《灯具 第2-19部分:特殊要求 通风式灯具》

GB 7000.217-2008《灯具 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 GB 7000.225-2008《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GB 13961-2008《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

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7625.1-2003《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 GB/T18595-2001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4.2.2试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的项目为4.2.1所列标准中的规定的相关产品的全部安全检测项目,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以LED 为光源的产品除外)和投光灯具应符合以下电磁兼容要求:

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7625.1-2003《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

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的试验项目及要求参见附件3。 4.2.3试验方法

依据4.2.1所列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或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进行试验。 4.2.4型式试验时限

正常情况下,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除外),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4.2.5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4.2.1中相关标准及4.2.2中相关规定。

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型式试验报告。 4.3关键零部件/ 元器件要求

关键零部件/ 元器件见附件1《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 元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2《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4)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选样原则:每个认证单元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

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一般工厂检查时间为2人·日。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CQC 以申请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受理认证申请后,产品型式试验时限见4.2.4,工厂检查时限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包括安排及执行工厂检查时间、整改及验证时间),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初始工厂检查和监督检查及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1人·日。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 根据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9及CQC 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按照附件2《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监督抽样

产品一般应抽取未进行初始型式试验并代表最不利元件和外壳组合的一个规格产品。抽样检测的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及要求与初始型式试验相同(GB7000.1中第14章和第15章的接线端子试验除外)。

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工厂检查时如不能抽到样品,相关产品的抽样应在工厂检查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如果抽样检测的样品检验不合格,则判定对应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监督检验不合格。 7.5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9.3规定执行。 8. 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即可提交复审申请,按新申请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一般工厂复审检查时间为2人·日。 9. 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4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元器件/ 零部件及CQC 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向CQC 提出变更申请。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CQC 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扩展程序

认证持证人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样品要求

持证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持证人应按第4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持证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持证人可以向CQC 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 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0.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申请安全认证时,使用标志:

申请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时,使用标志:

获证产品如需使用10mm 及更小规格的认证标志时,允许使用变形标志(10.2认证标志的加施

证书持有者应向CQC 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应在产品本体或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1.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 有关规定收取。

或)。

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

─ 关键安全元器件和零部件清单、检测依据的标准和随整机试验送样数量

送样数量

12个,随整机试验 12个,随整机试验 随整机试验 随整机试验 随整机试验 随整机试验 11个

1.1 灯具

零部件/元器件名称 国家标准号 螺纹接线端子第14章

对应IEC 标准 IEC60598-1第14章无螺纹接线端子第15章

第15章

GB1002 IEC60884-1

插头

GB2099.1 IEC60884-1

橡皮电线

聚氯乙烯电线

GB14536 IEC730 温控器等控制装置

GB15092.1

IEC61058 GB15092.2 开关

GB15092.4 荧光灯镇流器

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高强度气体 放电灯镇流器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电子镇流器 螺口灯座 管形荧光灯座 和启动器座 荧光灯用启动器 卡口灯座

触发器 变压器

钨丝灯用电子降压转换器 与灯具联用的杂类电子线路 LED 模块用电子控制装置 管形荧光灯和其它放电灯用的电容器

器具插座、连接器

密封圈、绝缘外壳、玻璃保护屏、电机

9个(如加做高压脉冲时另加配套

触发器6个。如有非补偿类电容

器,加配套电容器8个)。 6个 9个(如加做高压脉冲时增加6只样品,另加配套触发器6个。如有

非补偿类电容器,加配套电容器8个)。

6个

非开关式螺口灯座9个,开关式螺

口灯座12个 付/个

辉光启动器20个(另送10个启动器内电容器),其它启动器6个 非开关式卡口灯座8个,开关式卡

口灯座11个 6个 6个

6个 6个 6个 自愈式电容器51个(B 类为61

GB 18489 IEC 61048

个)、非自愈式电容器20个

GB17465.1 IEC320-1

8个

GB17465.2 IEC320-2-2 不进行单独部件标准试验

1.2 导轨

零部件/元器件名称 国家标准号 对应IEC 标准 送样数量 随整机试验 橡皮电线

随整机试验 聚氯乙烯电线

6个 变压器

螺纹接线端子第14章第14章个,随整机试验 无螺纹接线端子第15章第15章个,随整机试验

随整机试验 绝缘衬垫

随整机试验 端盖

随整机试验 载流部件

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试验要求 (标准条款编号) 常态电气强度或绝缘电阻 功能测试/电路连续性 接地连续性 接地连续性 电气强度或 绝缘电阻

外型尺寸、标志及外观检查拉力试验(对装有软线固定架的灯具)(5.2.10.1) 镇流器与安装表面的距离(4.16.1)

耐热、耐火(12章) 外观和功能性测试

频次全检全检抽检抽检抽检同上同上同上全检

操作方法 见GB7000.1附录Q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根据标准要求,对照描述报告目测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对照描述报告目测和手动试验

例行检验 9 9 9

确认检验 9 9 9 9 9 9

灯具 见4.2.1条

9 常态电气强度 全检

见GB7000.1 附录Q

9 接地连续性 同上

9 接地连续性 抽检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9 标记 抽检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9 替换构件 抽检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GB13961 9 导轨 导线管 抽检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9 绝缘衬垫和套管 抽检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9 外部和内部线路 抽检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9 耐热性能和工作温度 抽检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9 防触电保护 抽检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9 防潮 抽检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9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抽检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9 接地规定 抽检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注1: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的参数和方法,在规定的周围环境条件下进行;确认检验的抽检频次可按生产批进行,也可按一定时间间隔进行,但最长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

注2:试验项目适用于那种试验(指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就在相应试验栏中打“9”。

CQC12-465313-2010

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

附件3

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的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要求

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除应符合4.2.2中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所有安全和电磁兼容检测项目要求外,还应符GB/T18595-2001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中的浪涌部分的要求,按照GB/T17626.5进行测试。对于进行申请节能认证的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在进行安全认证时部分条款存在差异,差异条款如表中所示:

申请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时安全部分的差异条款

序号

条款

具体内容

除应符合GB7000.5-2005第5章的要求以外,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应该清晰耐久地标有下述标志:

a) 型号、规格(额定光通量和额定相关色温);

b) 额定电源电压和电源频率;电源电流;额定功率;功率因数 c) 安装角度可调节的产品,应有相应的角度标记;

除上述强制性标志以外,必要时还应将下述适用的内容标在产品上,或标在

1

标记

产品生产商或责任销售商的说明书中:

a) 适用的电源电压范围; b) 外形尺寸和重量;

c) 可使用的控制装置的型号规格及其制造商; d) 如果安装角度可以调节,产品上相应标记的含义;

安装条件,包括道路类别、道路宽度、车道数、道路表面材料、布置方式、安装高度、灯杆安装间距、悬挑长度和仰角等。

2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防护等级应为IP65或IP66

针对不同规格,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的重量不应超过表中的限值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重量限值(含驱动器和安装接头)

3

重量

规格 重量限值 在90%~110%额定电压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4

适用工作要求

在-30℃~45℃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同时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尚应满足具体使用场合的环境温度要求、湿度和腐蚀性等其他特殊要求。

3000lm 10kg

5400lm/9000lm

16kg

14000lm 2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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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12-465313.01-2010

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产品描述

申请人名称: 申请编号: 一、样品情况 灯具类型: 型号规格: 商标: 主要技术参数: 灯具产品图(可另附页) 灯具外观及关键结构照片

二、单元内覆盖型号系列说明或差异描述:

三、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清单

序号 1 2 3 4

关键零部件 导线 灯座 接线端子

使用材料

型号规格

制造商(全称)

简述进厂检验项目

控制装置

注:应列出每种关键零部件的所有制造商。

四、各个型号的外观和关键结构照片(附后)

五、认证申请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获证后,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CQC 确认的上述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如果关键零部件/元器件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CQC 提出变更申请,未经CQC 的认可,不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认证申请人 :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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