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技术合同免税

篇一:营改增后技术合同免征流转税问题的探讨

营改增后技术合同免征流转税问题的探讨 作者:郑轶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4期

摘 要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营改增之前,这一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和普及,为广大企业享受到政策的优惠和效益的优化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营改增之后,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使企业很难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本文对此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 营改增 技术合同 流转税 探讨

一、技术合同的内涵

技术合同的定义: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它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总称。其特征是:(1)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技术或者与技术有关的行为。(2)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都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一方取得权利须以向对方支付价款为代价,且其权利义务存在着对等关系。(3)技术合同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目的。

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1)项目名称:是指种类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合同标的项目的全称。

(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此为技术合同的中心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3)履行的计划、期限、进度、地点和方式:它表明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意思表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合同履行的期限包括合同签订日期、完成日期和合同有效期限。合同履行地点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哪一方履行及履行的具体地点和场所。合同履行方式指当事人以什么样的手段完成、实现技术合同标的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对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的公开性、限制性要求,实际工作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可以就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达成书面保密协议。即使订立合同达不成协议时也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另外,技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或各方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内对有关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5)风险责任和承担:其用来解决技术合同在履行中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防止、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失败时,如何承担风险的问题。(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合同中应载明关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如何使用和转让以及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7)验收标准和方式:指完成合同规定任务所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鉴定方式。此为合同验收的依据。(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由双方综合市场需要、成本大小、经济利益、同类技术状况、风险大小等自由约定;支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亦可采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9)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指当事人违约后,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赔偿受损失一方的计算标准、方法和数额。

二、技术合同免征流转税的有关政策营改增之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相关政策文件有: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技术性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3】37号)中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且相关说明与上述免征营业税的说明一致。

三、营改增前后办理免税的认定和备案流程

营改增之前,企业凭技术合同、相关发票和银行收款凭证等资料到科技局技术市场办公室办理技术收入的核定,审核通过后,凭借核定证明单去税务局备案,办理营业税的的减免事项。

营改增之后,企业携带技术合同料到技术市场办进行审核,核定后到国税局备案登记。这些程序办理完毕后,才能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免税政策 。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营改增之前是先开发票,款项到位才能办理营业税的免税手续;营改增之后,则是先去办理技术合同的免税备案,然后才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问题分析

营改增之后,经过具体业务的办理和协调,发现这项优惠政策的过渡到位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例如: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受托方)进行某项目的技术开发,技术交易金额为100万元。

营改增之前:乙方给甲方开具100万的服务业发票,收到甲方的100万元技术开发费,做营业收入,缴纳100*5%=5万元的营业税,然后根据免税备案,享受地方税务局的退税。即100万的收入最终是免税处理的。

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抵扣,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业务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样一来,若乙方给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减免税额100/(1+.0.06)€?0.06=5.66万元,但是甲方不得进项抵扣;而若乙方给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不得免税,而甲方可以进项抵扣,甲方的实际成本就减少为100-

5.66=94.34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占据强势地位的甲方当然是选择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则只能接受无法执行免税优惠的结果。因此,营改增之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成了镜中花、水中月,提供技术服务,推广技术成果的技术性企业在给业主提供了优质的开发成果,且促进其优良转化之后,并没有享受到该享受的税收优惠,这不利于调动这类企业的积极性,也违背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的初衷。为此,笔者建议:一是从财政补贴中拨出一定比例,补偿给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的技术性企业或没有进行进项抵扣的委托方,调动企业对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这一领域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二是出台针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领域且可以落实到位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在委托方进行进项抵扣的前提下,对受托方采取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等政策,这样既达到营改增减轻税负的目的,又可以继续让企业实实在在地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篇二:营改增后对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汇总及方案分析模拟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汇总及方案模拟

★中横线标记为根据企业业务特征分析不具备相关符合要求★

★针对中华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部分业务特征草拟★

一、签订技术合同符合类型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流程

(一)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1、技术合同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2、登记机构为技术合同登记站。

3、技术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必须登记。

5、具体登记流程如下:

⑴ 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须先注册。携带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技术市场办公室进行注册,登记员给予“用户名id”和“密码pw”。

⑵ 填写:卖方登录系统,选择“合同申请”,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

⑶ 报送: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在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及相关附件送到选定的合同登记站进行认定登记(或通过邮寄报送),合同登记员对照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⑷ 认定登记:登记人员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所需材料

a、用户注册:机构证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b、合同三份,其中原件至少一份,且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军品项目须先到军工学会注册登记),再持该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方可开具免税的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二)免征营业税条件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2、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范畴: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7)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范畴: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三)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项目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民用工业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四)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应视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五)、受理原则

1、凡未经技术“认定”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免营业税及所得税。

2、交税在先,认定在后的技术合同,已交税部分不予退回。

四、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如果符合国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或成本抵扣。具体办法如下:

(一)营业税: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参照财税[1999]273号)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收入对待,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技术开发费抵扣: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四)技术开发费抵扣: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成本抵扣:

1、设备折旧(界定标准范围)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2、奖酬金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资金,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人。

(六)增值税:(营改增后的过渡期与之结合操作)

1、嵌入式软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财税

[2005]165号)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参考法规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5、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01)253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8、《办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须知》【北京方面】

9、《关于加强技术性收入核定工作的通知》(京技市字004号文件)

注:以上参考文献中部分条款失效,均与企业的业务特征无相关联系,且涉及营业税部分,由于现处于营改增过渡期,暂做为参考,实际以企业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试点地区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为准。

附件:1、签订技术合同注意事项

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样本指导

3、办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须知

★签订合同方案模拟:

1、合同标的:以研制设备标的额50万元为例,将合同签订为技术开发合同,标明技术秘密双方共享或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合同完成时提供样品一套。因为合同中有提供样机一套的规定,本合同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技术性收入核定工作的通知》(京技市字004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核定技术交易额和技术性收入,非技术交易额不得列入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的核定应按规定扣除成本(开发合同不低于40%,转让合同不低于30%,咨询合同和服务合同均不低于10%)。工程监理合同技术交易额按监理费的50%核定,按技术服务合同扣成本;纵向合同按经费的20%核定篇三:技术合同免税说明

根据税法要求,技术合同要交营业税及附加(占合同金额的5.5%)。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因此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是保证这一政策得到有效贯彻的最重要的一环。在江苏省,只有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可免交营业税及附加,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不免。根据有关政策的要求,在签订技术开发或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不得出现“咨询”、“服务”的字眼,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2.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国家项目等能够反映合同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3.合同主体和公章。合同主体必须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受托方(开发方)、转让方的名称应为“南京大学” 或“南京大学(xx院系)”,并盖学校公章,因为只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院系没有法人资格,只能在括号中注明。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的名称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字不差。校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院所中心对外签订的合同,如果盖该法人公章,其减免税由该法人单位办理。

4.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写明委托方、受让方有生产使用权。

5.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涉及软件开发和转让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其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或双方共享,否则征收增值税(比营业税还高)。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合同中写上“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所有,但该所有权不影响开发方、转让方利用类似技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中不得出现“产品”、“x份”的字样,否则

将作为销售软件产品处理,征收增值税。

6.外购材料金额和增值税抵扣。技术合同涉及外购硬件材料的,最好分开签订合同,不能分开的,要在合同中注明外购金额,采购后开增殖税发票。外购金额与开发(转让)费用在学校入不同的帐户,适用不同的管理费提取比例。外购金额入e字头帐户,先扣税款,比如说,十万元进帐,先扣17%增值税,等购买材料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后再交财税科冲抵销项税款,进项增值税发票中不得出现“设备”字样,“材料”、“器材”均可。开发费用入d字头帐户,扣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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