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四次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

对第四次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实施后,由于部分规范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由法定的修宪主体依据特定的修宪程序,对宪法规范所作的重订、修订或增删等活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在基本内容保持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根据实践中的重要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现行宪法是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先后三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今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的修改。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

通过对《当代世界法律与中国法制建设简明教程》这门课程的学习,自己对法的知识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尤其对中国现行宪法有了初步的认识。一部好的宪法关键在实施,而要实施好,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宪法修正案与时俱进的新理念。要把握好这一理念,还得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深刻理解宪法的灵魂和旗帜

这次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修改宪法的根本理论依据。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章的规范上升为国家规范,把党的指导思想作为修宪的理论基础和根本指导思想。正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出台了一个很好的宪法修正案,使我国的宪法更加符合国情,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和时代的要求。首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宪法实施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无论是宪法解释、宪法惯例还是宪法判例;无论是宪法执行、宪法适用还是宪法遵守;无论是宪法实现还是宪法监督,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代表国家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其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宪法的实施确定了根本目的。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先进生产力发展,倡导先进文化,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也必然是宪法实施的目的。第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价值标准。宪法实施得如何,依据宪法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是优还是劣,判断的根本标准就是看其是否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深刻理解宪法的主题和目的

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对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改中,都是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和目的进行的。确立邓小平理论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确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确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为了发展;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些修改,深刻地反映了党和人民对什

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深刻地反映了党和国家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认识上的不断深化。这次修改宪法,进一步体现了“发展是硬道理”,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飞跃。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次修宪,增写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三大文明”协调发展,无疑是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紧密相联的。假若没有“三大文明”的协调发展,便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把“三大文明”协调发展入宪,是科学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三、深刻理解宪法的本质和核心

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可见,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这次修宪把以人为本作为一种政治理念渗透和贯穿于宪法的修改中,进一步提升了宪法的人民性这个本质。宪法修正案坚持以人为本突出表现在充分重视和尊重公民权利上。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次修宪给予了特别的重视。1982年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广大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

要求。这次修宪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用“财产权”代替“所有权”,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财产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人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次宪法修正案明确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 有力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根据时势对宪法进行适当的修改,是法治建设和与时具进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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