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企业发票和票据的合规管理

企业发票及票据合规管理铂略电话网络会议

2014年6月17

目录

PART ONE

企业发票的合规管理

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

国税发票与地税发票

本地发票与异地发票

有效发票与实效发票

境内发票与境外发票

自开发票与代开发票

PART TWO

企业票据的合规管理

行政事业收据

社团会费收据

其他

特殊问题

PART THREE

互动问答

Part One

企业发票合规管理

在原始凭证中,发票占据绝对主要地位。历年税务机关在检查时提出,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并且每年国家税务总局都会对部分行业进行发票专项检查,如房地产企业、金融企业、医药企业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商业事务交往的结算凭据,只有在商业事务交往中、经营活动中需要结算对价时才需要使用发票,才应当使用发票。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除此之外,发票还对纸张、加密技术等也都有特殊的做法。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主要为了防范假发票。

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使用发票

非经营交易事项较为典型的有和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事业性的基金等上交等事项,取得的是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由于民事交往,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而发生的赔偿金、违约金等的支付,例如企业的员工发生工伤而支付的赔偿金等。

不征税事项税收分为应税事项、免税事项和不征税事项。免税事项和应税事项属于征税的范围,而免税事项是国家出于照顾、鼓励等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免税项目是可以开发票的。不征税事项是指不在税收的征收范围之内。例如股权转让,在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目注释中,都没有将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只需要开具内部收据。再例如,企业合并另一家公司,对价3亿,打包合并过来的资产有房屋、地、人员、材料、债权债务等,由于对价并不是针对每一件资产,是针对企业整体的。而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中,征税范围都不包含企业整体资产和整体业务转让给他人的项目,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中都有规定,企业重组中整体资产转让及合并分立所涉及的动产转移、不动产转移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强求被合并企业开发票给合并方,合并方并入资产后折旧摊销、确定计税基础并不是凭发票确定,而是凭合并文件、双方协议、资产交接手续、支付款项凭据等组合证据确定。

员工工资薪金企业内部与员工之间的结算不使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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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票合规管理

未正确使用发票的后果

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由于我国是以票控税,进项税抵扣必须取得法定的凭证,其中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在向境外支付增值税应税劳务过程中扣缴对方增值税所取得的税收缴款书、进口商品时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中国的税法是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实体上采购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是可以进项税额抵扣的,同时在程序上也需要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且此凭证必须在税务机关指定的系统中认证,才允许抵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很多情况下,企业成本、费用的发生是真实的,但是仅仅是票据的不合规,就丧失税前列支的权利。

对行为的行政处罚在国务院2011年下发的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未正确使用发票、不使用发票的行为可以单独进行处罚。

其他同时可能存在刑事处罚。按照新的刑法规定,企业少交或者不交税款,只要不使用假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只要补交税金、罚款和滞纳金,纳税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有五年中查处三次,才会需要承担该法律后果。

最高等级的票据风险:“虚开”、“代开”发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如果虚开发票的税款涉及10万元以上,就会触及刑事责任。新《刑法》第205条等。

从2009年开始生效,新增了虚开普通发票犯罪。2013年全国热议的GSK事件,其中虚开的会务费发票在当时基本都是普通发票,最后也是触及了刑事责任。而GSK虽是受票方,但本身符合“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情况,也是属于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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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票合规管理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享某企业购入一批iphone后抵扣了进项税额,在销售时,企业根据对方要求,开具品名为“便携式电脑”的发票。此后在税务局的比对中,由于进销项的品名不一致,该企业被进行税务检查。在最高人民法院在惩治虚开犯罪的决定中,虚开是指1)没有货物、劳务交易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2)有货物交易,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认为自己有货物交易且数量、金额相符,只是品名不同,并不属于虚开。无论是常识还是在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机构的规定下,手机和便携式电脑是不能相等的,企业开具品名为便携式电脑的发票,但是实际并未交付便携式电脑,可以被认为交易实际数量为零,与发票数量不符,也可以被界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工商业普通销售发票;服务业通用发票。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特种专业发票。

09年发票简并改革后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公园门票。营改增以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再存在,但是为交通运输业制作了一套特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目的地、起运地、间隔里程、单位运费等。此外还有定额发票、冠名发票(世博会门票)、《人寿保险费发票》等。原《发票管理办法》: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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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票合规管理

特种专业发票是否有效,企业应关注相关对照的文件。例如铁路运输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营改增,但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铁路原本自制的“铁路大票”依然有效,只是不能再用来抵扣进项税,但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铂略财务培训注:此文件的内容后来又有调整,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已经取消。

国税发票与地税发票

国税发票的使用场合

商品销售;工业性加工劳务;委托人提供主材受托人将之加工成动产、货物,该加工费交增值税;如果是加工成不动产,如房屋等,则是属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劳务范畴工业性修理修配;如修理汽车、电脑等;如果对方是修理不动产,则应索取营业税发票。目前工业性修理修配和非工业性修理修配在实物中争议比较大。例如化工企业修理地下管网,如果取得营业税发票,国税局可能认为化工管网实际上是生产工具、机器设备,应当属于对动产的修理。再例如,房屋电梯修理地税局认为电梯是房屋建筑的附属设备,购买时进项不得抵扣,因此修电梯应该开营业税发票;而国税则认为,电梯是设备、是动产,维修应该开国税的票。由于税务局的各持己见、自由裁量,导致纳税人很容易在这里犯“错误”。营改增的应税服务。

地税发票的使用场合

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注意其与商品的区别);目前其中绝大多数,如转让技术、商标等,都已经营改增,不再开具营业税发票。转让不动产。

凡混合销售,或合并开具一类发票;凡兼营项目,必须分别开票。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提供施工劳务,假设企业出售电梯200万元,同时负责安装收取安装费10万元,按照规定,只要能证明货物是自产的,货物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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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票合规管理

200万元应当开增值税发票,安装费则应该开3%的建筑业发票。如果是工厂下属的销售公司销售电梯同时负责安装,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是建筑安装公司承接的包工包料的设备安装工程,由于其主体身份是建筑企业,那么该行为可以混合开3%的地税发票。

本地发票与异地发票

本地发票:即开具机构(注:并非一定是法人的概念)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或代开的发票;异地发票:即开具非机构所在地的税务发票。可能涉及到:建筑业,根据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只能在项目所在地交税;不动产租赁业和转让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或转让的发票;个人劳务,其纳税义务产生地点中,劳务发生地和个人居住地都是合规的。假设个人居住在A地,为B地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那么个人在居住的A地或接受劳务企业所在的B地代开的发票都是有效的。

有效发票与失效发票

企业必须关注税务机关的发票换版公告。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发票失控的情况,企业接受的发票是多年前的旧版的发票。例:苏国税发〔2008〕178号规定:普通发票江苏国税专用纸的特点:使用江苏国税专用水印纸。在现有“SW”水印纸的基础上,由总局发票定点防伪纸生产企业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在造纸环节增加区域性防伪标识---“江苏国税”水印图案。其产品“普通发票江苏国税专用纸”除了原“SW”水印外,均含有“江苏国税”水印。使用江苏国税专用干式复写纸。我省国税系统印制普通发票所需用的复写纸,由总局发票定点防伪纸生产企业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在江苏国税专用水印纸的基础上进行涂碳加工,并在涂布环节夹印---“江苏国税”字样,进一步增强区域专属性,提高公众识别功能。从2009年4月1日起,各地一律停止使用非江苏国税专用纸印制普通发票。2009年6月30日以后,凡是购销双方均在我省国税机关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使用非江苏国税专用纸印制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税款、列支费用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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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票合规管理

境内发票与境外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和中国一样对发票有严格的标准,在很多国家的发票只是形式,是自行打印的,并非官方监制,因此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发票认证证明,但通常税务机关是凭购销合同、付款手续、验收手续等进行组合认定采购、支付行为的真实性。

自开发票与代开发票

代开票情形:运费发票;劳务费发票;建筑业发票;不动产转让发票;租赁业发票;集市商品销售等。集市商品销售,如商场中的商户联营,由开放商设立的商业公司统一向消费者开票,这就是代开,再由各个品牌店向商业公司开票。

代开单位:国、地税开票点或发票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外在形式一联式卷式发票;定额发票;多联次发票。手开票;机打票;税控发票。

目前我国正在改革形式,推广电子发票,电子商务平台与税务局联网,取得号段,消费者会得到发票号码,如有需要可以在电子发票系统中找到相应的发票号打印即可,是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如果税务局在稽查时存在异议,可以在电子发票系统中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简并方案的基本内容: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用发票中选择本地使用的票种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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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票合规管理

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82 mm×101.6 mm(过路过桥发票)共5种规格(式样见附件)。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行业类别”打印发票开具的所属行业,如“工业”、“商业”、收购业、“餐饮业”、“娱乐业”“保险业”、“税务机关代开”、“银行代开”等。税务总局统一的式样,开票软件和打印内容由总局开发、规定;省局统一的式样,开票软件和打印内容由省局开发、规定。打印内容应满足发票的基本要素和数据采集的要求,打印软件应有开具限额控制。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联次。税务总局对已颁布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将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原则,统一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并逐一重新明确规格和要求。除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由税务总局对综合征管软件进行调整外,其他发票的开票软件可由各地税务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用票单位自行开发。例如保险业专用发票(包括寿险发票)、银行业代收费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等。

卷式发票按规格分为:发票宽度为57mm、76 mm、82 mm、44 mm(出租汽车发票)共4种,发票长度可根据需要确定(式样略)。发票印制内容(不包括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联次可参照税控卷式发票执行。税控卷式发票规格和打印内容不变。

通用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 mm(式样见附件)。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通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有奖发票规格为213 mm×77 mm(式样见附件)。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有奖发票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通用定额发票的用纸和底纹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考虑到目前有些全国统一使用的票种暂不宜取消,决定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

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公园门票,可继续保留。

铂略财务培训注:此文件的内容后来又有调整,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已经取消。

Part Two

企业票据的合规管理

行政事业收据

当企业取得行政事业收据时,应注意是行政事业收据还是行政事业往来结算凭据,如果是往来结算凭据,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在此票据上标明是属于暂存款、暂收款,不作为财务报销的凭据。如果是行政事业收据,其项目应该是在审计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范围之内,超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详细规定可参考财税[2008]1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并于批准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 不包括国家机关) 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 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六)开展演出活动, 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Part Two

企业票据的合规管理

社团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团收据通常是从民政部门领取。

其他

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捐赠专用收据;非税收入收据,例如购买政府土地等;部队专用收据;在《部队票据管理办法》中规定,如果部队发生经营性行为,即向部队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性行为,应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开票,部队专用收据只能在部队系统内结算时使用。如果企业取得部队专用发票,可能会产生补税、罚款等风险。罚没收据;结算收据。

详细可以参考《财政部发布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相关内容。

企业自制票据

企业自制票据只能用于往来结算和民事性赔付,但是在某些特殊场合,需要将收据转换成发票。例如,对方与企业签订制作协议后收取保证金,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交易失败,保证金变成赔偿金,在对方企业的凭保证金的收据和双方的《和解协议》将赔偿金入账,并且可以在税前扣除。这种情况属于商品交易未发生,是民事性违约,不需要开具发票。再例如,企业交付货物后,对方由于资金困难延迟付款,在付款时按照合同支付了相应的违约金,此时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是应税事项,应和货款一起向对方开票。

Part Two

企业票据的合规管理

特殊问题

何为善意取得虚假发票?其法律后果?假设企业和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运输完成后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抵扣。但是税务机关发现,该批运输车辆是挂靠在运输公司下,取得的发票是属于代开、虚开行为。作为受票方,如果企业事先并不知道挂靠的关系,就是善意取得。如果企业交易真实,且善意取得虚假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进行进项转出,且不征收滞纳金;如果可以换得真实有效的发票,那么依旧允许抵扣。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前扣除有三个原则:实际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那么企业只要证明这几个原则,善意取得应该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是根据实际操作和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善意取得虚假发票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

先开具发票先交税的问题。加油站在加油卡上充值时要求开票是比较难的,而在超市购买消费卡可以取得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必须在经营活动完成后或完成过程中按进度分期付款、分期开票,不能在生产经营活动前开票。先开票先交税从程序、从行为上是违规的,是要受到处罚的。如果必须这么做,建议不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业务没有发生,可能会产生虚开的风险。先交税指的是先交增值税,而商品没有交付,与之相关的风险报酬没有转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没有产生。作为受票方,如果税务局没有发现背后真实的交易背景,可能风险不是很大;但如果金额较大,如购买购物券,是属于预付款性质,企业作为成本费用列支是有风险的。

红字发票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上金税系统,如果对方没有抵扣,当月开出,当月作废,开红字发票即可;如果对方已经抵扣,需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票方才开红字发票。红字发票一般是为商品退回或部分退回,或者事后折扣折让,普通发票以红字发票冲蓝字发票要求对方开具证明,例如有瑕疵造成折扣等缘由,表示双方达成共识,可能还需要对方发票的复印件等,凭这些文件可以开红字普票冲蓝字普票。

何为“滞留票”?上游企业开具发票后,下游企业本应抵扣而未抵扣的,造成“滞留票”。假设企业建筑房屋购进钢材和水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由于企业是用于建造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根据税法不允许抵扣,因此企业将价税总额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中,这样并不构成真正的滞留票。假设接受企业是贸易公司,受票后由于存在帐外经营等原因没有抵扣的,会造成真正的滞留票,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造成税务评估和稽查的风险。超过180天,只有几种客观情况导致的进项过期才可以补认证,如自然灾害、

Part Two

企业票据的合规管理

账册查封等。同时,在企业所得税上,没有认证是否允许追补抵扣成本,目前还是存在争议的。

发票丢失与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丢失企业需要登报申明作废。在增值税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抵扣联和发票联,如果丢失,开票方能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经抄报税的证明,即销项税已经交,那么根据开票方的存根联、记账联的复印件连同抄报税证明即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同样在所得税上,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发票与其他证明材料的一致性问题。这是企业清晰化税收管理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发票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必要条件,充分条件是证明业务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协议、验收证明、服务成果提交等文件,这些文件和发票的有效组合是非常必要的。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3月连续发通知,今年重点检查营改增企业开具的发票、餐饮业的发票和出口退税相关发票。以营改增为例,目前某省虚开的现象非常严重,假设该省设立一家运输公司,没有车辆,没有运输业务,税务局敞开供票,企业向外开票,开具发票1亿,应当有1100万税额,而企业没有实际业务没有进项抵扣。但是中央承诺营改增过渡期中产生的75%税返还地方,同时所得税核定征收,假设核定征收率为5%,那么企业税负率为1.25%,而其中40%归中央。该地的中央税负比较低,导致企业虚开的现象严重,也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视。税务机关在检查运输企业时,要检查运输合同、起运货物和购销合同的匹配、到达后验收、货物交易款项结算等文件;在检查广告宣传费、会务费、咨询费等虚开发票的时候,要重点检查合同、广告媒体、咨询成果、咨询价值等多方面进行检查。餐饮发票,目前餐饮和住宿还是营业税范围,但是会务已经营改增。如果企业以会务费代替餐饮和住宿,避免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的调整,并且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税务局在检查时,首先要看是否有真正举办会议,以及其中餐饮、住宿的比例。某些省现在规定,如果会务混合餐饮和住宿,不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同时需要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会议结算单等。

Part Three

互动问答

问答一:电子商务平台收取佣金

问:某电子商务平台同时向客户和采购商收取平台使用费,并根据成交金额抽取销售和采购佣金。其向客户抽取的采购佣金是否属于代购服务,开营业税发票?如果该电子商务平台统一按照技术服务费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有风险?答:营改增是目前改革的大背景和趋势,今年年底生活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应该都进入营改增的范围了,在这样的趋势下,如果只是向商家开放电子商务的平台,那么就是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并没有帮助商家拉拢客户等行为,并不属于佣金,应当是作为技术服务费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答二:总公司统一采购供分公司使用

问:总公司统一采购一批零配件,交付各分公司使用,增值税进项应在总公司抵扣还是分公司抵扣?如果交付给分公司用于售后服务和零售,是否都需要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怎样保证增值税链条不断裂?答:在统一采购时,可以在总公司进行统一的进项税抵扣。交付给分公司用于售后服务和零售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四条,是需要视同销售的,总公司应向分公司开专票。

问答三:境外安装的发票开具

问:中国某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到销售到印度等地一批大型设备并负责安装。现由于当地劳动法规规定此类业务限制中国劳工进行,必须使用本地劳工。客户遂委托当地供应商施工和安装,现中国公司必须支付此款项。客户向中国公司开具安装发票(根据合同相当于客户自行安装了,取消了中国公司的安装服务),这个合同发票怎么开才合规?发票可以开具“安装服务”吗?答: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合同的调整,根据合同约定,由中国公司提供安装服务,但是由于条件限制,由买方自行找当地的安装公司,经双方确认后,可以算作由中国公司委托印度公司进行安装,开“安装服务”的发票应该是可以的。

问答四:先开票先交税

问:如果已经签订合同,但是还没有交货,可以先开票吗?答:假设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先支付20%的备料款,一般情况下不就这20%的款项先开票。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是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那么按照收款开票,一般不会有风险。如果是预收款合同,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是发货当天,那么先开票是不合适的。

Part Three

互动问答

问:如果客户需要发票先行上牌等,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答:如果开票时间和发货时间间隔不是很长,那么风险是可控的。如果间隔很长,对方可能还会要机动车发票,还需要抵扣等,企业应谨慎对待。虽然这在经营角度是合理的,但是是违反税法的。

问答五:滞留票的补认证

问:我方是受票方,由于质量问题超过180天没有抵扣,企业应如何操作?答:如果需要补抵扣,应该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的滞留,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滞留是属于客观原因,但是需要有双方往来交涉的证明材料佐证;同时,补认证必须要将资料送往在国家税务总局认证。

问答六:去年应开未开的发票

问:我司在去年是小规模纳税人,去年和企业签署技术咨询合同,由于某些原因始终没有付款,但是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2013年确认收入,故我司在2013年已经将收入确认,并且按照3%缴纳了增值税。今年目前正协商付款,对方今年已经变为一般纳税人,我司需要给对方开发票,应该按照6%开票还是3%开票?答:如果合同中约定必须在2013年年底之前结账,并且双方确认了交易,那么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应该是在2013年。建议企业和主管税务局商量代开,这属于去年应开未开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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