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
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定本安全协议书。
一、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
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
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
法教育。
二、学生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
校期间发生的赔偿纠纷,按第三条处理。
三、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
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
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
的设施并无缺陷。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五、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学校滞留,
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
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
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
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六、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
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
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七、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在校园内
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八、学校严禁学生用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
此发生赔偿纠纷,一律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
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九、严禁学生私自到山塘水库河沟洗澡,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
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学生应不逃学,做到有事有病请假,放学后及时回家,不在学校或
路上逗留玩耍。
十二、学生不追扒车辆或横穿公路,在公路上行走时靠右行,更不能在公
路上追逐嬉戏。
十三、学生不随身携带火种和管制刀具,不在山林和容易引发火灾的地方
玩火。
十四、学生不在教室和宿舍及校园内有电线的地方私拉乱接,学会正确使
用电器设备。
十五、学生不能在校园内爬窗台、阳台(走廊护栏)、铁门、球架、乒乓桌、
围墙。
十六、学生不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则的,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学校不负任
何责任。
十七、在校期间学生私自离校(没有向老师请假、老师知道情况后无法向
家长取得联系)的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学校及老师不负任何责任。
十八、遇到洪水、暴雨天气因学生多且分散必须由家长负责接送。如家长
不接送、路途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家长负责。
十九、家长务必按时接送学生,高度关注学生出入校门安全问题,在校门
口及校外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家长负责。
二十、学校严禁学生以任何借口吃零食,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
教育引导,凡因吃零食引起的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对中午营
养餐有过敏反应的,家长应与班主任联系登记备案,如隐瞒不报的,造成安全
事故有家长负责。
二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
期间。
本协议书如有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
为准。
甲方代表(班主任)签字:
学生姓名:
乙方(学生监护人)签 字:
源村乡牛路口小学
二零一二 年 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