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税转发税收个案批复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皖地税〔2012〕3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或有何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7日封发 校对:法规处 朱景生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551-5100730 — 1 —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

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 2 —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税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强化内部监控制约机制,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税收个案批复,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

第三条 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个案批复均适用本规程。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许可、审批事项,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

第四条 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税收个案批复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下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以上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第六条 办理税收个案批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注重内部分工制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税收个案批复:

(一)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的;

— 3 —

(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对其他类似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平的。

第八条 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一般应由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报送有权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

上级机关交办、本机关领导批办、相关部门转办、纳税人直接提出申请,拟作出批复的,应当逐级发送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报送有权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必要时,拟批复机关可以补充调查核实。

第九条 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当由办公厅(室)统一负责登记、按照部门职责分发主办业务部门。

各业务部门直接收到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当首先转送办公厅(室)统一登记。未经办公厅(室)登记、分发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不得办理。

第十条 主办业务部门收到办公厅(室)分发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后,应当登记并明确主办人员。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需要转送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转送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主办业务部门认为不应作出税收个案批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办公厅(室)备案。

第十二条 主办业务部门拟作出税收个案批复的,应将批复文本送交负有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 4 —

部门会签。会签时应一并提供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起草说明应包括申请事项、调查核实情况、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情况、批复的必要性及依据、对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三条 会签后,主办业务部门应将全部案卷材料送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对会签、审查中存在不同意见且经过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将各方意见及相关材料报主管局领导裁定。

第十五条 经会签、审查无异议,或主管局领导裁定同意批复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会签、审查或领导裁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程序送办公厅(室)核稿。

第十六条 未经负有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会签和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的税收个案批复,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税收个案批复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的办公厅(室)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不具备前款规定公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公布其作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第十八条 税收个案批复应当抄送监察部门。

— 5 —

第十九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负有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备案。

负有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将税收个案批复分送主管业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主办业务部门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将税收个案批复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前述条款没有规定时限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下级税务机关送出材料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各部门会签、审查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不得超过30日。

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规程规定的时限内。

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时限。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办理税收个案批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2月16日封发 校对:监察局

— 6 —


相关文章

  • 营业税减免规定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16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关于工资薪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难点
  • 关于工资薪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难点 1.工资福利化减少所得税支出 (1)以购物券的形式提供午餐补贴及交通费用补贴,取得的是费用发票 (2)企业为职工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 (3)企业通过食堂经费补助给职工 (4)以企业名义租赁房屋供职工居住 ( ...

  • 土增税清算税企争议的20个问题
  • 土增税清算税企争议的20个问题 2015-02-12 09:14 来源:李利威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分享到: 2013年年底中央电视台连续三次报道开发商拖欠巨额土地增值税,言辞中夹杂着对国家税务总局征管不力的指责.一石 ...

  • 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 目 录 第一章 金融保险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保险公司优惠政策 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 ...

  • 房屋租赁税
  • 房屋租赁税 一.我市企业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涉及如下税费: 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按租金收入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税额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税额2%).堤围防护费(按租金收入内资0.1%或外资 ...

  •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 ...

  • "营改增"对安徽省相关企业财务核算的影响
  • [摘 要]本文先分析实施"营改增"的背景,并介绍"营改增"的相关方案,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同时指出安徽目前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现状,然后着重阐述在此情况下"营改增"对安徽省相关企 ...

  • 地税局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总结报告
  •    据xxx地区吐地税〖xx〗12号文件《转发〈关于对全区地税系统xx年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考评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对照“xx年全区地税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基本情况评估项目表”,以自评的方式对我局xx年公务员培训工作(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 ...

  •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 ...

  •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工作情况的报告
  • 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回头看”的通知》精神,现将省××局整改落实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落实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是保留工作机构继续抓好整 ...

© 2024 范文参考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120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