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锦花砖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工厂的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文件精神,制止员工违章行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临县城庄锦花砖厂的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由法人领导,厂长主管,分层负责;设置工厂安全生产责任人,部门、车间安全责任人,工段或班组安全责任人三级责任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1、工厂全体员工都应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并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2、工厂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各级负责人分别对工厂、部门、车间工段或班组的生产安全负
责;
3、各级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2)将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做到同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5
同时”;
(3)执行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提供合理地安全生产指导,实施安全知识培训;
(5)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劳动保护;
(6)协助调查安全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各工段或班组重要岗位安全兼职人员,在安全责任人领导下,落实本工段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四零目标
1、火灾为零;
2、死亡为零;
3、重大工伤为零(工伤损失2000元以上的事故);
4、重大设备事故为零(指停工三天以上的设备事故)。
第五条 工厂处理安全事故的原则:三不放过原则
1、不查明事故原因,不放过;
2、不明确事故责任,不放过;
3、不落实纠正措施,不放过。
第六条 安全生产措施
1、员工操作遵从原则:三不伤害
(1)不伤害自己;
(2)不伤害他人;
(3)不被他人伤害。
2、工厂积极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根据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责任人的职责、责任;
(2)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结合“5S ”开展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对安全生产行为
实施监督检查;
(3)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4)建立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对安全生产违纪行为实施奖惩;
3、工厂对员工实行“三级”教育制度,各级安全责任人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指导
工作,组织安全操作培训;
(1)工厂对新员工进行工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入职培训;
(2)部门、车间对新员工或转岗员工或新设备操作员工进行操作规程培训;
(3)车间工段、班组对新员工或转岗员工或新设备(新环境)操作员工进行岗位操作
指导、培训。
4、工厂对锅炉工、电工、焊工、铲车工等特殊工种人员,要求持证上岗。
5、工厂对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装置,对相关岗位员工配置安全帽、口罩、防尘面具
等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第七条 安全生产纪律
1、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规定
(1)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聊天、打闹或其它不严肃行为者;
(2)在工作时间内脱岗、睡岗、串岗者;
(3)在工作时间内看闲书、看报或参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4)酒后、或睡眠不足、精神疲劳上岗操作者;
(5)非本岗位人员未经部门主管批准,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者;
(6)员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离岗者;
(7)属休假、休息员工(非上班人员) ,未经许可进入生产现场者;
(8)留有超过领跟以下长发、披发或发辫,头发不束起就进入有旋转设备的生产现场
的;
(9)违反工厂其它制度规定的相关纪律者。
2、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1)操作前不检查设备、工具、工作场地就进行作业;
(2)设备有故障或安全防护装置缺乏,凑合使用;
(3)发现隐患不排除、不报告、冒险操作的;
(4)新入职上岗工人或变换工种人员,未经工厂" 三级" 安全教育或无证上岗的;
(5)未经许可无证电工乱拉乱接电气线路或电线撒拉不规范的;
(6)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危险作业的;
(7)在禁火区明火作业或吸烟的;
(8)检修、维修机电设备时,没有挂出禁止合闸或其它的维修警示牌的;
(9)一切电器、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没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措施;
(10)压力气瓶、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的化学药品等物品,未定点存放专门管理;
(11)高空作业时,未使用安全保护或往地面乱扔物件的;
(12)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操作的;
(13)调整、检查、清扫设备或装卸模具、测量工作时,不停机、断电的;
(14)对各类设备的运转及设备的接地线装置,不定期检测、保养维修的;
(15)在生产工作场所赤膊、穿背心和操作旋转设备时敞开衣襟操作的;
(16)电焊、打磨等,有可能有异物溅入眼内而不戴防护眼镜、保护面罩的。
第八条 安全生产奖励、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厂将视情节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方式参照《员工奖惩制度》:
(1)经个人努力,勇于排除隐患或及时抢救,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减少损失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生产安全措施进行革新,促进安全生产者;
(3)一年内达到安全生产“四零”目标的部门和工段;
(4)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制度,举报不安全生产行为者;
(5)积极参与安全工作培训与宣传活动,表现突出者;
(6)各部门领导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
章制度,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工厂将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方式参照《员工奖惩制度》
(1)违反本制度中第七条劳动纪律、安全操作规程者;
(3)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
(3)酒后或疲劳驾驶铲车或设备造成事故的;
(4)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不上报、不采取措施排除,导致事故发生的。
3、事故责任明确后的处理
(1)处理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
对违章造成损失的,追究违章者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即:部门→工段或班组→违章者
(2)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操作规程,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或再犯者,
予以记过直到辞退;
(3)因违章导致重大设备事故、伤害事故或而导致本人及他人受伤, 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的,追究违章者及相关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严重的追及刑事责任;
(4)造成工伤者,其医药费用如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不能报销者,将由个人负责承担;
(5)对无视安全生产,违反有关安全制度,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或接到违章
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单位负责人负管理连带责任;
(6)锅炉、电工等工种作业人员未办理上岗证属于违章行为;
(7)对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
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厂全体成员,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