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律师会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律师会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规范对策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正式实施。为真实深入了解刑诉法实施近1年多来律师会见情况和看守所会见窗口接待工作,笔者会同市局监管支队其他同志到市辖各看守所与部分所领导、接待窗口民警进行了座谈,走访了市律师协会、部分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交流。从座谈和交流情况看,总体上是好的,都能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工作中能相互理解和支持,但是极少数律师对代为委托人把关、委托情况的“告知”、公安内部管理相关规定的遵守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看守所接待窗口少数民警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运用、有关规定的解释说明也存在不到位的地方。

一、律师会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

(一)代为委托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现实中,由近亲属、监护人、指定的其他亲友以外的人代为委托情况时常发生。主要原因:一是很多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监护人、亲友不居住在本地、交通通信不便,无法当面办理委托事宜;二是相当多的在押人员法律知识缺乏,对可以指定其他亲友代为委托律师的规定不知晓。三是近亲属、监护人、指定亲友以外的人在与律师签订委托书时,律师未告知代为委托人是否符合代为委托人条件,就接受委托,导致因代为委托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拒绝或终止会见。

(二)少数律师接受委托后,未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刑诉法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刑诉法第三十三条)。但现实中律师接受委托后,未告知办案机关即来会见的情况也不少(外地律师出现此种情况较多)。主要原因:一是注重行使法律赋予的会见权利,而不注重履行法律设定的告知义务;二是只注重相关法律规定,未注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在审判期间,重新委托律师,律师也应当将受委托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但个别律师认为“告知”只是侦查阶段的事情。但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46条规定: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3日内,将法律手续提交人民法院。三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即使律师没有将接受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三类案件除外),只要会见手续完备,看守所也应当安排会见,而看守所接待窗口民警认为按正常程序律师应先将接受委托情况告知办案

机关,才可进行会见,个别甚至把“告知”当成会见的前置条件,双方因此产生分歧。但根据规定:律师尚未向办案机关告知接受委托情况而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经审核,应当提示辩护律师及时将受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不得以尚未告知为由拒绝安排会见。

(三)违反公安机关内部相关会见规定。主要表现:未经批准,带会见对象亲属参与会见;会见时夹带纸条、提供手机给会见对象使用,甚至用手机录音;会见时擅自离开会见室,未通知接待人员,致使被会见对象一人长时间滞留会见室,造成安全隐患等。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见(当面会见),应当由办案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看守所根据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安排会见。护人的义务第5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公安部监管局《关于切实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通知》(公监管【2012】539号)第八条:“会见时,看守所发现辩护律师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无关人员参加会见,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函、钱物、违禁品和危险品,将电脑、通信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使用录音、录像器械摄录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言谈,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纪律行为的,应当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当次会见。”第九条:“在看守所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离会见室之前,辩护律师不得离开会见室。”

律师之所以会违反上述规定,主要原因:一是对公安机关内部相关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不熟悉。二是对违反相关规定后的处罚力度不够。如,对严重违反规定或不听劝阻的,进行停止本次会见,书面报告主管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通报所在所在律协或所属律所。(《看守所执法细则》3-12会见、通信、探视(二))

二、规范律师会见工作对策

从律师会见工作中发生的违规情况分析看,既有少数律师执业自律不强,违规后的处罚力度不够的原因,也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细、看守所对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公开不够、接待窗口少数民警服务意识不强的原因。为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会见权,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和律师会见接待工作,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看守所要彻底改变“一看二守三送走”的老观念,要从构建民意导向型监管警务新模式、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展现监管场所法治文明窗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律师会见接待工作的重要意义,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会见权,为律

师会见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做好律师会见接待工作是看守所的义务,是服务办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只要法律手续完备,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不得擅自设立律师会见的前置条件。

(二)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有关会见法律法规。看守所民警特别是负责律师会见接待工作的民警,一定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刑诉法解释、《看守所执法细则》及其他文件中有关律师会见工作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增强业务能力。在纠正、制止律师违规会见时,才能做到有理、有据,使律师心服口服,减少违规会见的发生。

(三)公开相关内部规定,及时加以提醒。由于少数律师对公安机关内部文件规定不熟悉,容易对看守所窗口接待工作产生误解,感觉“会见难”。看守所可在警务e广场门户网站公布或接待窗口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规定,增强执法透明度,主动对来所律师特别是非本地律师做好提醒、说明工作,最大限度争取律师对会见接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主动对接,建议执业自律。对于律师在会见中发现的违规操作的情况,在劝阻、制止、终止会见的同时,对严重违规的要及时通报律协或所属律所,并通报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充分发挥检察的法律监督作用,增强律师规范执业的自觉性。要主动走访司法局律管部门和律协、律所,对接律师会见中存在的问题,共商解决办法。对双方无法解决的规范问题,可逐级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建议对相关规范进行细化,共同出台相关细则,提高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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