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信访工作的意见

房山区妇联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进一步万事妇联信访工作制度,更好地发挥三级信访网的作用,根据全国妇联关于《妇联组织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办公室信访业务工作暂行规定》,特制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把信访工作纳入妇联本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2、明确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建立领导信访接待制度,镇妇联干部要亲自批阅处理妇联信访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积极参与,亲自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典型案件上报有关领导。

3、加强三级信访网络的建设。信访机构健全,镇村妇联要有专人接访,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信访工作制度

1、制定学习制度。信访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法律性较强的工作。为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处理问题的能力,要每月组织信访干部学习一次政策、法律知识及信访业务知识。

2、信访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3、建立、健全信访登记、统计、转办、检查、崔办、总结和重点案件的分类归档制度,以保证信件不丢失、不积压。

4、镇、村妇联应教育妇女群众遵守逐级上访的原则,减少集体访。

三、信访工作处理要效率高、质量好

1、各级妇联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坚持做到信访问题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对上一级妇联及有关部门要结果的信访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呼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2、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依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对直接处理的信件,应在该信处理完毕五日内答复来信人,答复可采用电话、复信、走访等形式。

3、对群众来访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来访人反映意见,并妥善处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同时注意向来访群众宣传政策法规,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接待结束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必要的回答。

四、处理信访的原则

1、了解情况要清楚,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要做正确的政策答复。

2、对复杂情况,涉及面广或没有政策依据的问题,未经调查核实或请示领导之前,不应发表结论性或带有倾向性的意见。当时不能答复的,可请来访人先返回,待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后同来访人联系。

3、不属于妇联系统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向业访人指出及早解决问题的正确渠道和途径。

4、对来访人要求不符合有关政策或要求过分不能解决的问题,做耐心地说明解释,进行思想疏导,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

5、根据来访人反映问题的责任关系,重要程度,调查处理难易程度等情况,分别采取转办、函办、直报、专报、自处、协调处理等方式对来访问题进行处理。

五、处理信访的要求

1、充分发挥区、镇、村三级信访网络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制,镇、村妇联接待处理信访中,力争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变上访为下访。

2、对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清上报,个别案情复杂,需延长结案时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情况,按期处结案率达95%以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案件的要专报。对咨询政策、法律的信访答复率应达100%。

3、提高办案效率,把好结案关,减少重访,年终结案率达98%,结案村料要件件清楚、准确。

六、加强信访信息反馈工作

1、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网络,镇、村妇联干部要及时上报信访信息,每年向上级妇联报告本地区信访情况不少于两次。

2、信访干部负有发现、综合、反映信访信息的职责。报送信访信息应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基本原则。

七、考核、评比办法

1、镇、村妇联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落实和完成情况以自查为主,逐级进行检查。

2、考查、评比工作做到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查工作依据管理办法完成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评比,考核成绩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区妇联对连续两年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

为了保证以上信访工作管理意见的落实,请镇妇联结合本地区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制定措施,改善和加强信访工作。

房山区妇女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妇联系统信访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市妇联有关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妇联系统信访工作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思路

妇联组织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妇联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一部分,是妇联组织联系妇女群众,了解妇女问题的窗口,是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儿童问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妇联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是否能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妇联组织的宗旨;关系到是否能保持妇联组织在妇女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关系到是否能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妇联组织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的高度,认清形势,深刻理解做好妇联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妇联信访工作的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市妇联关于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基础基层工作,认真解决信访热点问题,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区委和区政府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

二、加强组织领导

1、把信访工作纳入妇联本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2、明确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建立领导信访接待制度,镇妇联干部要亲自批阅处理妇联信访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积极参与,亲自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典型案件上报有关领导。

3、加强三级信访网络的建设。信访机构健全,镇村妇联要有专人接访,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信访工作制度

1、制定学习制度。信访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法律性较强的工作。为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处理问题的能力,要每月组织信访干部学习一次政策、法律知识及信访业务知识。

2、信访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3、建立、健全信访登记、统计、转办、检查、崔办、总结和重点案件的分类归档制度,以保证信件不丢失、不积压。

4、镇、村妇联应教育妇女群众遵守逐级上访的原则,减少集体访。

三、信访工作处理要效率高、质量好

1、各级妇联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坚持做到信访问题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对上一级妇联及有关部门要结果的信访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呼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2、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依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对直接处理的信件,应在该信处理完毕五日内答复来信人,答复可采用电话、复信、走访等形式。

3、对群众来访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来访人反映意见,并妥善处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同时注意向来访群众宣传政策法规,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接待结束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必要的回答。

四、处理信访的原则

1、了解情况要清楚,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要做正确的政策答复。

2、对复杂情况,涉及面广或没有政策依据的问题,未经调查核实或请示领导之前,不应发表结论性或带有倾向性的意见。当时不能答复的,可请来访人先返回,待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后同来访人联系。

3、不属于妇联系统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向业访人指出及早解决问题的正确渠道和途径。

4、对来访人要求不符合有关政策或要求过分不能解决的问题,做耐心地说明解释,进行思想疏导,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

5、根据来访人反映问题的责任关系,重要程度,调查处理难易程度等情况,分别采取转办、函办、直报、专报、自处、协调处理等方式对来访问题进行处理。

五、处理信访的要求

1、充分发挥区、镇、村三级信访网络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制,镇、村妇联接待处理信访中,力争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变上访为下访。

2、对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清上报,个别案情复杂,需延长结案时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情况,按期处结案率达95%以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案件的要专报。对咨询政策、法律的信访答复率应达100%。

3、提高办案效率,把好结案关,减少重访,年终结案率达98%,结案村料要件件清楚、准确。

六、加强信访信息反馈工作

1、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网络,镇、村妇联干部要及时上报信访信息,每年向上级妇联报告本地区信访情况不少于两次。

2、信访干部负有发现、综合、反映信访信息的职责。报送信访信息应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基本原则。

七、考核、评比办法

1、镇、村妇联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落实和完成情况以自查为主,逐级进行检查。

2、考查、评比工作做到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查工作依据管理办法完成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评比,考核成绩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区妇联对连续两年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

为了保证以上信访工作管理意见的落实,请镇妇联结合本地区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制定措施,改善和加强信访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妇联信访工作的领导

三、进一步抓好妇联的基层信访工作

基层是群众信访的源头,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各级妇联要坚持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基层信访工作机制,坚持将信访工作作为当前基层维权工作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发挥基层妇联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和基层。

一是抓好初信初访工作。要结合妇联实际建立首办责任制,尽可能为初次来信来访的群众提供帮助。对于确属妇联工作范围的信访件,要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决不把矛盾上交;对于向妇联投诉但又不属于妇联工作范围的,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纠纷,要发挥妇联组织联系群众的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向相关归口部门反映,不可简单生硬,一推了之。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上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二是抓好信访工作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有机结合。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妇联系统要把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与信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与妇女群众的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掌握动态,积极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配合开展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是抓好基层信访工作的自身建设。各级妇联要把加强基层信访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件大事来抓。要结合社会化维权机制的建立,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基层维权网络,要抓住干部培训这一关键,提高基层妇联信访队伍整体素质和信访工作质量,增强基层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四、进一步分析和解决信访中的热点问题

在当前群众信访中,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在妇联职责范围内,能够直接帮助解决的;二是需要妇联发挥协调监督作用,向归口部门反映、推动解决的;三是属于新的苗头性问题或者法律政策尚未规范的问题,暂时无法可依或无口可归的。对第一类问题如婚姻家庭类问题,各地妇联要抓紧处置,认真负责,推动问题的解决。对第二类问题,要坚持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对于重大信访问题,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处理信访问题协调联席会议、信访协作组、信访督查室等信访协调机制和信息反馈渠道,以及妇联牵头的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等社会化维权机制,加大协调和监督的力度,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对于第三类问题,要注意收集信息,及时上报,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相关法律政策的健全,配合党和政府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

在解决信访热点问题的过程中,各地妇联要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立足于服务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要抓住一些具有一定典型性、确属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应当解决却迟迟得不到关注或解决的重大案件,充分利用行政、法律和舆论等手段,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加大协调力度,推动案件的最终办结,从而带动热点问题的解决,使信访工作收到实效。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完善信访工作规定和相关措施。目前,国务院信访条例的修改正在酝酿。全国妇联也已将《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经验,适应新世纪新形势妇女工作的需要,完善信访工作规定。各地妇联要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带着深厚的感情开展群众信访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和完善一切行之有效的做法,如信访预警措施、领导批示和大要案件办理程序、重大案件提请维权协调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等,并在实践中形成制度。

(二)建立信访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全国妇联一要完善维权信访工作信息联系点制度。拟在各地妇联推荐基础上,设立涵盖省、市、县三级,东、中、西各区域的信访信息联系点,加强对妇联系统信访工作动态的把握,交流信息,推广经验,更好地联系和指导信访工作。二要依托妇联信访软件,逐步建立全国妇联系统信访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平台。各地妇联应进一步加强信访信息机制的建设,尤其是建立和完善信访预警机制。要对信访信息进行认真地收集、汇总分析和定期上报,研究信访趋势,作出预警报告,提高信访信息预测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参考。

(三)建立信访干部的长效培训机制。今年起,全国妇联将加大对信访干部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包括在信访工作经费中单列培训预算,保障每年对省级信访干部培训计划的实施;利用项目合作和社会力量,针对信访工作实际需求进行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各地妇联要按照“层层抓培训,一级负责一级”的原则,大力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实现信访岗前培训、岗位定期培训等,并不断拓展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

(四)健全奖惩和保障机制。各地妇联要把抓信访工作的实绩,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量化考核标准,加强监督考评。对在信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明显失职或者处置措施明显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投入,增加专项工作经费,保障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房山区妇女联合会

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密切妇联组织与妇女群众的联系,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信访工作,规范妇联信访工作和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联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妇联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一部分,

是妇联组织联系妇女群众,了解妇女问题的窗口,是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儿童问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三条 全国妇联设立信访处,县级以上妇联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本级妇联的信访工作。

各级妇联应当提供信访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条件,并按照国家信访局以及同级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的要求,加强信访接待场所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妇联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妇女知法、守法,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二)提供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法律、法规、婚姻家庭、社会道德等方面的咨询,支持受害妇女进行诉讼,帮助妇女儿童依法维护权益。

(三)掌握社情民意,倾听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党和政府制定政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通过处理信访问题,协调、缓冲、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引导妇女群众依法、合理、有序地反映诉求,配合、监督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

(五)加强调查和综合分析研究,掌握动态,做好妇联信访的信息反馈工作,为妇联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提供依据和建议。

(六)对本级妇联有关单位和下级妇联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妇联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调查研究,立足为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并积极开展疏导教育工作。

第六条 妇联信访工作机构应加强与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横向和纵向联系,增强协调能力,提高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水平。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七条 各级妇联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来访等形式,接受妇女群众的投诉。

各级妇联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维权服务热线号码、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上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各级妇联应当建立领导干部轮流接待来访制度,各级妇联负责人要负责协调解决重要信访事项,阅批重要来信。

第九条 妇联信访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 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访事项信息,尤其要详细记录

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况、住址和联系方式、信访人数、信访人的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

(二)告知。对于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且属于妇联组织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对于不属于妇联组织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或将信访材料及时转送。

各级妇联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告知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不清、反映问题不清的,可以不告知。属于上级妇联交办的,应当同时告知上一级妇联。

(三)自办与交办。属于妇联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由同级妇联有关部门或交下级妇联办理,对于重要信访事项,应当要求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四)转送。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附函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报告同级政府信访部门,并提出建议。

(五)通报。县级以上妇联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妇联信访工作部门通报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转送情况。下级妇联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妇联信访工作部门定期报告其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以及本级的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条 各级妇联应当热情地对待信访人,对要求合理的,应当给予支持,及时办理。对要求不合理的或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耐心地讲明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做好宣传教育、思想疏导工作。

对无理取闹、蓄意捣乱或以上访为名进行违法活动等非正常上访行为,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信访人突发疾病或者患有恶性、流行性传染病等异常、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各级妇联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妇联报告,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十二条 信访人食宿、交通费等费用自理。对于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各级妇联自行制定。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妇联应当建立和健全信访登记、转办、督办、统计、复查、总结和归档等制度,制定信访中异常、紧急情况的工作预案、重大典型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等。

第十四条 妇联信访机构对于接到的信访事项,除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受理外,还应区别情况,处理下列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事项:

(一)属于一般的婚姻家庭问题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应当认真答复,提供咨询意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法制道德教育,可以提供必要的婚姻家庭调适服务。

(二)属于严重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当积极协调、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受害妇女要求进行诉讼帮助的,可以

开展法律援助或者通过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调解员等依法给予支持,也可以为她们协调法律援助工作部门、维权志愿者中的专业人员等进行帮助。

(三)对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方面的询问和建议,应当尽量予以答复,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妇联所做的工作,并认真记录群众的建议;

(四)对于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属于揭发各级妇联干部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核查属实的,按劳动人事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或者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打击报复信访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案件或者典型问题,各级妇联在必要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向有关机关出具特定信访事项的处理建议函,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信访人的请求和理由,妇联的意见和建议,要求答复的期限(不超过90日),妇联信访机构的联系方式等。

处理建议函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交给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处理的机关为

政府部门的,也可提交给政府信访工作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六条 各级妇联应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坚持做到信访问题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对上一级妇联要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90天之内上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对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部门或交办下级妇联的重要信访事项,90天内未见结果的,承办人应及时与该部门或下级妇联联系,询问办理情况,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妇联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发挥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联席会议等社会化维权机制的作用,协调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十九条 妇联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信息保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妇联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上一级妇联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党中央、国务院、全国妇联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二)一个时期内受理信访事项的各项数据统计和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向全国妇联权益部报送每季度、半年和年度的信访工作各类统计数字);

(三)上级妇联交办的信访事项、本级和下级妇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的关于妇女维权的重要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调查研究报告;

(四)本地区有关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各级妇联应当把群众通过维权服务热线、电子邮件、传真进行的投诉,一并列入信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级妇联办理信访的其他事项,可参照《信访条例》以及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相关细则。

第四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妇联组织应当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抓好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妇联的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掌握信访动态,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全国妇联成立信访工作协调组,由主管副主席担任组长,本级妇联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成员,共同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妇联应当选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关心妇女群众,并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用兼职信访工作

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各级妇联应当有计划地培训信访工作人员,并为他们提供学习、考察、工作调研的机会和条件,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水平,增强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级妇联应当按照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的有关规

定,建立信访干部轮岗制度、交流制度。

第二十八条 妇联专职信访工作人员的岗位待遇应参照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妇联领导应当切实关心信访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九条 妇联组织应当切实强化基层信访工作。

(一)县(市、区) 以上妇联应当经常派人到基层调查了解信访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指导推广信访工作。

(二)把信访问题最大限度地解决在基层,力争小事不出村(委) ,大事不出县(市、区) 。变上访为下访,提高就地化解矛盾的能力,使大量问题就地得到解决。

(三)加强县(市、区) 以下妇联的三级信访网,建立健全责任制或目标管理等相关制度。县(市、区) 妇联应当做到多办少转,乡镇妇联做到只办不转。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工作,防止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第三十条 妇联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完善全国妇联信访信息系统,坚持妇联维权信访信息点等制度,实现妇联系统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应当健全妇女维权方面的舆情汇集和

分析机制,在党和政府社会管理体制中发挥有效的社会预警作用。

第三十一条 妇联组织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级妇联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供妇联组织信访工作内部使用。

市妇联信访工作总结

2005年, 市妇联以服务为宗旨,以稳定为大局,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和完善妇联维权制度建设和维权网络建设,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又要反映问题,代表妇女群众的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和缓解各方面的问题与矛盾,使妇联信访维权工作更加实效化。

一、加强妇联信访制度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为切实加强妇联信访窗口建设,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今年4月份与司法局联系建立了“专家接待日”制度。由司法局指派律师定期到妇联信访接待室接待妇女的来访。专家接待日制度的建立,既有效地为上访妇女解决了实际问题,又为维权干部提供了学习法律法规的机会,提高了我市维权工作的整体水平。年初制定了《##市妇联系统维权工作目标管理意见》、《信访工作制度》,使妇联信访维权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妇联工作不断扩展,社区已成为妇联工作的重要阵地。为增强社区妇女的法律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今年8月份市妇联在##镇茅镇街道办事处挂牌建立了“巾帼维权站”。建站以来,积极配合社区和有关部门向社区内妇女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妇女学法、守法、用法,增强妇女依法维权能力;接受并处理妇女权益受侵害者的投诉6起。特别关注外来妇女,帮助一名外来妇女解决了孩子上学难的实际问题。

二、做好妇联来信来访工作

重视信访接待工作,是妇联维权工作的基础。一年来,各级妇女组织在建立完善信访登记、统计分析和上报制度的同时,耐心体察来访妇女的迫切需求,努力为她们解疑释惑,使各类矛盾纠纷均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一年来,市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案件106件次。

其中,婚姻家庭类来信来访80件次,主要是因夫妻家庭暴力、配偶有外遇、婚内外经济抚养、赡养及离婚过程中住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问题以及父母干涉子女恋爱婚姻、子女干涉再婚父母生活等导致的婚姻家庭纠纷,占信访总数的75.5%。 财产权益和社会福利等类信访11件次,主要是继承、离婚妇女住房及生活困难等,占信访总数的10.4%。

人身权益类信访8件,主要是邻里、同事纠纷等,占信访总数的7.5 %。

来信来访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离婚问题较突出,有 20起。主要是反映夫妻不和、家庭经济问题和子女教育问题等引起的家庭纠纷和离婚纠纷。其中子女抚养权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成为离婚纠纷中的焦点问题。离婚诉讼中为住房所有权、子女抚养权相持不让,财产分割中隐匿财产现象造成的分割不公、离婚后对方不执行法院判给子女的抚养费、抢占老人住房等问题均成为影响家庭稳定、影响子女生存教育环境的棘手的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是家庭暴力问题仍较突出。占此类信访总数的35%。今年受理的婚姻家庭类信访投诉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有28 件。施暴者多为男性,主要是夫妻暴力。其中男方为个体从业人员和从事运输行业人员的占比例较大。今年我们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起因多为夫妻外遇、赌博酗酒,或是因家庭经济纠纷而对女方实施暴力。由于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和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的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反复施暴,又构不成犯罪的家庭施暴者采取措施较难。加之一些部门常常把家庭暴力当作家务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就使侵权者变本加厉地加害于妇女,而受害妇女往往一忍再忍,不敢求助于法律,或难以得到法律的帮助。目前,对于买断、退养、无固定职业和单位的家庭施暴者做工作难度较大。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尤其是无固定职业或工作、父母及亲友均不在本市的家属妇女,因逃避暴力伤害而离开家,很长时间只能借住在朋友、同事家,甚至在医院或车站的候车室内度过漫长的夜晚。她们不愿意离婚的原因并不是还能够继续忍受丈夫的暴力伤害,而是担心离婚后无家可归。

三是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婚外情、非法同居等难以进行事实认定的纠纷案件增多。均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

四是老年再婚妇女投诉自己在家庭中得不到“应有扶养权”,却又不愿(或不能)通过诉讼解决“扶养权”问题而反复求助妇联娘家。成为妇联信访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这类老年夫妻中,往往是丈夫为企业退、离休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妻子再婚时身体健康, 为家庭操劳家务, 丈夫的子女们还能忍受。但待妻子年老或生病,丈夫及子女就会当成累赘,对其非常苛刻,不给治疗,生活得不到保障。新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力。”这些困境中的家属妇女有时为向丈夫争取夫妻间必要的扶助和供养费用,还要忍受丈夫的暴力。她们大多无法或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也是担心诉讼后自己成为无家可归的人。因而希望得到妇联的救助。期望能通过合情合理但不太合法的“每月直接从受害丈夫工资中扣发扶养费给其妻子”的方式,使这些困境中的老年家属妇女的生存状况能得到改善,但目前还需得到有关领导的关注与有关方面的支持。

一年来,针对诸多纷繁复杂的信访案件,市妇联采取一是热情接待,有问必答;二是因人施答,深入浅出;三是依法答询,说教并重;四是释疑解难,切实帮困等积极与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及法律帮助机构联系,帮助来访者树立信心,为维护来访者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为来访者提供法律帮助、寻求法律依据,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访者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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