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 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管理 静态行政: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 动态行政: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 行政国: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 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 第二节 行政法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 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 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 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特征: 1、能依法行使职权 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1、是行政管理的对象 2、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3、作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 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特点: 1、双方均有多个主体 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 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的特点: 1、存在三方主体 2、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于行政法制监督关

系重合 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 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 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的特点: 1、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 2、部分内部行政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3、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法 方法

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 行政法的种类: 1、行政组织法 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第三节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行政法学和行政学的区别: 1、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 3、二者研究方法不同 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 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 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 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2、二者研究的直接目的不 4、二者从属关系不同 2、行政程序法 3、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

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一般不存在一部集基本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其法律规范通常广泛地散见于各种

4、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四小类: 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 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 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 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务的公物法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五小类: 1、行政诉讼法 2、行政复议法 3、行政赔偿法

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5、行政监察法

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行政法一般法源: ①制定法 ②判例法 ③习惯与惯例 ④行政法理 ⑤条约与协定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特点: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 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 ①宪法 ⑥部门规章 ⑦地方政府规章 ②法律 ⑧法律解释 ③行政法规 ④地方性法规 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⑨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们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述)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 础性规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格和原则的规范;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制; 4、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 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这也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 行政法治原则 1、依法行政: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具体要求:①法律创制 ②法律优越 ③法律保留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包括事前控制(授权控制、程序控制)和事后控制(行政复议、司法审查) 授权控制:法律授予某一政府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程序控制: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三节 行政合理原则 1、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①妥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 ③比例性原则

2、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种表述为:不准翻供) 1、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授益行为作出后,即使在事后发现有轻微违法和对政府不利,只要非因相对人过错造成,亦不得随意撤 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并变 相应行为时,行政主体对因此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于补偿。 第四节 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证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 1、行政公正原则的主要实体要求: ①依法办事,不偏私; ②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③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2、行政公正原则的主要程序要求: ①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②不单方接触;

③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

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不单方接触: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再 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第五节 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 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 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 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拼 新闻 论。 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制定的活动公开;公布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①标准、条件公开 ②程序、手续公开 ③重大的应公开形式进行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依据、标准、程序应事先让当事人知晓;决定书允许查阅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第六节 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 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行政效率原则的主要要求: 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 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 第四章 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 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 行政机关的性质:双重性质——执行机关、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分类 主要分类: 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3、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5、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2、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

行政机关 4、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6、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 5、行政裁决权 2、行政命令权 6、行政强制权 3、行政处理权 7、行政处罚权 4、行政监督权

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 行政命令权: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行政处理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利。

行政监督权: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的权力。 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利。 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在实施系国内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 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系国内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于制裁的权力。 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1、制订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4、征收税费和给于财政资助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0、行政指导 第四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 2、一般地方 3、民族自治地方 4、特别行政区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8、实施行政制裁 3、实施行政许可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9、缔结行政合同

第五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语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形式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受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二节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

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应氏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3、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系国内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 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 国家公务员概述 国家公务员: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 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第二节 国家公职关系 国家公职关系: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伟行政机关)而发生 的法律关系。 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途径:①考任 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1、人事管理关系,包括五项制度: ①考核: a、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b、范围包括德、能、勤、绩 ②选任 ③聘任 ④调任

c、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②奖励: a、适用条件 b、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c、奖励与考核相联系 ③惩戒 ④晋升 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类别和档次 a、坚持以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为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b、按职务系列逐级晋升

c、晋升与考核结果相联系,先听取群众意见和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⑤回避 亲属、涉案、籍贯

2、特别劳动关系 —— 工资、福利、保险 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①公务员退休 ④公务员死亡 ⑤开除 ②公务员辞职 ③公务员辞退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 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①个人与组织 ②直接与间接 ③作为与不作为 ④抽象与具体 ⑤授益于侵益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④批评、建议权 ⑦申请复议权 ⑩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①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④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第三编(一) 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

的行为。 行政行为特征: ①服务性 ②从属法律性 ③裁量性 ④单方性 ⑤强制性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与具体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整队部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形式体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行政规范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形式体现为具体行政决定。 2、羁束与自由裁量 羁束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较为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 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 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依职权与应请求 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须以行政相对人现行申请作为启动条 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 ②协助公务的义务 ③维护公益的义务 ①申请权 ⑤申诉、控告、检举权 ⑧提起行政诉讼权 ②参与权 ⑥陈述、申辩权 ⑨请求行政赔偿权 ③了解权

⑤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⑥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4、附款与无附款 附款行政行为: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限制条件包括:时间条件、期限条件、作为条件、不作为条件。 5、要式与不要式 要是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6、授益与不利 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 不利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给与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处罚、制裁的行为。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 力。 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时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送达方式: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①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②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③应通过一定会议做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

相应会议由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由法定票数 通过。 2、行为内容合法 ①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②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③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 ①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②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 ③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 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 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费 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 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 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 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行政行为无效: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自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况,撤销或行政行为自做 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行政行为废止: 因形势或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 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出所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

相对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自撤销之日起方失去法律效力;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也可不追 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 效力应追溯到自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行为的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第九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名词解释) 行政立法的性质: 1、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 ①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 ②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有法的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③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法程序 2、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表现: ①主体是行政机关 ②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 ③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区别: 1、立法的主体不同 2、立法的客体不同 3、所立之法的效力不同 4、立法的程序不同 5、立法的形式也有区别 行政立法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法律特别规定的 2、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 3、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立法的程序较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式、严格 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为执行相应法律、法规,或为形式起相应行政管理 职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更具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据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执行性立法: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规 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而不是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

创制性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就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制定系国内政发挥 和规章,创制法律尚未确立的新的权利义务规范。 第二节 行政立法体制 行政立法体制: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 行政立法体系: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国务院部门制定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4、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立法权限: 1、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 2、国务院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 3、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行政立法位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制定主体的行政级别。 第三节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的程序: 1、立项 2、起草 3、听取公众意见 4、审查 5、决定于公布 行政法规起草的要求: 1、体现改革精神 2、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3、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节 行政立法效力 行政立法效力: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 院判断活动的适用力。 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 1、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30 日后实施 / 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 ①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②新法废除旧法 ③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 ④在法规清理中宣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 ⑤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行政立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及于行政立法机关管辖的相应行政区域或领域。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考纲) 1、备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 3、国务院的改变、撤销权 4、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 5、省级人民政府的改变、撤销权 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 1、超越权限 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 3、规章之间对统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 5、违背法定程序 第五节 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与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到性质: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 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政规范文件; 3、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 1、行政管

理领域的法律效力表现: ①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②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公定力、确定力 ③行政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的客体。 2、行政诉讼领域的法律效力表现: ①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 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 用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章 行政处理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类型 行政处理: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 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的效力: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在有权国家机关 宣布其无效、撤销或废止后才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处理的类型:(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 /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 1、权力性和义务性 2、羁束性欲裁量性

3、要式和不要式 4、授益性和侵益性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 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种类: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程序: ①提出申请 ②审查(形式要件审查)与受理 ③审核(实质要件审查) ④批准(或拒绝)申请 ⑤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行政处理行为,指一举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 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种类: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原则: 1、必须保证该行为是出于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2、强调及时、迅捷性,不得逾越或侵犯宪法、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必须遵守宪法和组织法索赋予的权限范围; 4、必须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 5、需要强调民主性,注重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参与其过程。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特征 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 1、法定性 2、主体是行政主体 3、对象特定 4、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 5、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6、

导致侵权时具有可救济性 7、其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1、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 2、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其目的具有限定性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1、强制性 2、主观能动性 3、及时、迅捷性 第三节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市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行政命令的特征: 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2、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3、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 4、其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的具体规则

5、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6、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7、适用特定的程序 责令改正、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 1、概念有别 2、性质及内容不同 3、形式不同 4、角度不同 联系: 1、起因相同 2、目的一致 3、相辅相成 第四节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与确定、认可、 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特征: 1、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 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内容和主要形式: 内容主要有:1、确认法律事实 2、确认法律关系 ①不动产所有权的管理 ②不动产使用权的确认 ③合同效力的确认 ④专利权的确认 主要形式: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 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1、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 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 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①公安行政确认 ②民政行政确认 ③劳动行政确认 ④卫生行政确认 ⑤经济行政确认 ⑥司法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作用:1、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能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 2、有利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 行政确认的原则: 1、依法确认的原则 2、客观、公正的原则 3、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节 行政规划

行政规划: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 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型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行政规划的特征:1、方针政策性 2、综合性 3、法定性 4、广泛的裁量性 第六节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 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与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特征: 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获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 4、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5、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奖励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7、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 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 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第七节 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广义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 狭义的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社会保障行政:为保障公民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而对生活贫困者提供公共扶助,通过实行社会保险救济 以及公共卫生、医疗、社会福利等的行政活动,消除或减少人们生活中致使贫困的危险。 行政给付的特征: 1、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2、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3、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4、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类型: 1、抚恤金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3、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 1、行政给付法定的原则 2、行政给付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3、行政给付专款专用和效率的原则 4、行政给付合理比例的原则 5、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6、行政给付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三编(二) 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 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1、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2、其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5、是要式行政行为

4、其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类型 对行政许可的学术分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3、独

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对行政许可的法律上的分类: 1、特许 2、一般许可 3、认可 4、核准 5、登记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5、其他

特许: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特定的权利或者总括性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设权行为。 认可:行政机关基于一定的行政确认而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核准:在某些特定的领域,补充第三人的行为,使其法律效力得以完成的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3、平等原则与县申请主义和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 5、效率与时限原则 7、合理收费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4、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的原则 6、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诚信的原则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合理化问题 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 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保持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行政许可的合理化: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资源的有效和合理配置,抑制公 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维持的相关因素,维护正常的经济和文化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滥用权力和腐败, 推进廉政建设。 —— “必要限度内的充分限制” 第十二章 行政征收 第一节 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征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 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行政主体处于公共墓地,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 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于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调:称公用征调,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于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法定性 4、先定性和固定性

第二节 行政征收的类型 税收: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区的财政收入 的主要手段。

税收的征收主体:税收职能由特定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及海关负责征收。 各种社会费用: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 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 各种社会费用征收的原则:专款专用、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节 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①行政征收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 ②行政征收的依据和程序法定 ③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法定

2、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效率原则—— ①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 ②征管效率原则 5、确保财政收入原则 6、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的原则 第十三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 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与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习惯那时的法律制裁的行 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1、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2、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 4、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类型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申戒罚,也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指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 2、罚款:财产罚,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依法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 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财产罚,指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4、责令停产停业 5、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执照: 行为罚或能力罚, 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 6、 行政拘留: 治安拘留, 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 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①劳动教养: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施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 罚措施。 ②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③通报批评:属于申戒罚,也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指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

, 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免其再犯的处罚形式。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简述)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香油行政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违法者实施行政 处罚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种类: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 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2、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3、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 用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简易程序的步骤: 1、标明身份 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 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的步骤: 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4、依一般程序做出决定 听证程序的特征: 1、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2、听证公开进行; 3、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4、听证程序的使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2、听证通知 5、处罚决定书送达 3、举行听证 2、应当事人要求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5、备案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法定依据 3、较少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5、职能分离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5、组织听证时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适用一般程序的条件: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特征: 1、适用的范围广 一般程序的步骤: 1、立案 2、调查 3、决定 7、正式裁决 4、拟制处罚决定书 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2、较简易程序严格、复杂 3、同时作为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关国家机关为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1、申诉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程序:①通知送达 ②催缴 ③收受罚款 ④

上缴国库 2、当场收缴罚款—— 程序:①出具罚款收据 ②罚款的缴付 3、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 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或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及为 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也称为:非诉行政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 2、 3、 4、 5、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即时强制: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 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即时强制的特征:

1、 2、 3、

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旅行、

保护个人和组织权益的一面。 4、 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

行政调查(名词解释):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 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行政调查的特征: 1、 2、 3、 4、 5、 6、 7、 的。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类型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 ①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形式:强制划拨、强制递缴、强制扣缴、强制收兑、滞纳金、强制拆除、责 令退还、强制收购。 ②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形式: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滞报金。 ③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形式: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履行、遣送出境、强制隔离治疗 2、 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主体是行政主体。 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

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根据是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规定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或应当执行的行政决定、命令。 内容是对相对人一定情况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行为。 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 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有关信息,以采取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确保圆满地实现行政目

间接强制: 通过间接手续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 直接强制: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 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人身强制、财产强制。 代执行的含义、特点及其程序: 代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 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代执行的特点: 1、 2、 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这是代制定

的实施前提。 3、 代执行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所制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

实施主体。 代执行的程序:告诫(应事先书面形式进行)、代执行和征收费用三个阶段。 执行罚的含义、特点: 执行罚:也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 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的特点: 1、 2、 3、 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决余地。 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即时强制的种类: 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 行政调查的种类: 1、特定调查和一般调查。 2、经常性调查、临时调查、具体案件调查 2、对住宅、生产或工作场所等进行的强制 3、对财产的强制

3、非强制性调查、强制调查和间接强制调查 第三节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 法定原则——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依法即时执行的原则、依法进行行政调查的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5、比例、适当原则 7、效率原则 第三编(三) 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 第一节 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4、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8、协助执行的原则

行政裁决:依法由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 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特征: 1、 2、 3、 4、 5、 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行政仲裁: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 纠纷作出公断的制度。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仲裁只剩下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 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的方法和活动。以当事人自愿为 原则,与行政裁决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效力方面。 第二节 行政裁决的类型

行政裁决的类型: 1、 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和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对那些特定行政机关管理职权内的事项所引起,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民事 纠纷,法律、法规授权该管理部门承担的裁决。仅限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判机构作出的 裁决一般不能是终局的,通常是具有可诉性。 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有关民事纠纷在涉及到国家或集体资源的归属、牵涉到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政 策时,法律、法规授权一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以及有关民事纠纷的发生与基层政府的管理职能密切相 关时,法律、法规授权相应的基层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 2、 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和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行 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侵权纠纷的裁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权而产生的纠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予以裁决。 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着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权益受到 损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使其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 赔偿。 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及其裁决的关系: ①权属关系的确定是侵权事实得以确定的基础,侵权事实的确定又为损害赔偿请求提供了依据; ②三

种纠纷各自的着眼点不同,分别强调了一个连续过程的不同阶段。 第三节 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 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 1、行政裁决法定原则 2、行政裁决公开、公正和平等原则

3、行政裁决客观、准确和便民原则 第十六章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节 行政指导

4、行政裁决效率原则

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 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 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特征: 1、行政性 2、非强制性 3、依据的特殊性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

行政指导的种类:1、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 2、抽象的行政指导和具体的行政指导; 3、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促进性行政指导; 4、助成性行政指导和限制性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意义: 1、 2、 3、 行政知道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 行政指导是对行政法治的一种补充和配合。 行政知道是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有效手段。

完善行政指导制度的途径: 1、政府信息发布、告示制度 3、行政建议、劝告、告戒制度 5、对行政指导的救济制度 第二节 行政合同 2、行政协调、审议制度 4、与行政指导相配套的奖励制度

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 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特征: 1、 2、 3、 4、 5、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合同目的是实现特定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于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解决。

行政合同的作用: 1、 2、 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有利于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①选择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②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指挥权; ③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④制裁权。 2、 义务:①依法旅行合同的义务;

②保证兑现其应给予相对人优惠或照顾的义务; ③给予相对人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 ④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的义务。 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①取得报酬劝;

②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损失补偿请求权; ③因不可预见的困难造成损失时的补偿请求权; ④享受行政主体提

供的其他方便的权利; ⑤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2、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①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

②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与指挥的义务。 引起行政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原因: 1、 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协商一致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前提是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

的执行,否则该变革或者解除合同行为无效; 2、 3、 4、 5、 缔结行政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或者项目被修改或取消,行政合同也随之变更或解除; 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确实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 的,而知识作为行政执法中的方法、手段或措施,以证明、影响或改变一定的客观事实状态,且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 1、 2、 权利性行政事实行为和非权力性行政事实行为; 可诉性行政事实行为和非可诉性行政事实行为;

3、 4、 5、

附属性行政事实行为与独立性行政事实行为; 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和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有法律有国的行政事实行为和无法律后果的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1、 两者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同 2、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 3、对外界的影响方式不同

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政程序的特征:1、法定性 行政程序的分类: 2、多样性 3、统一性与分散性的结合

1、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2、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 3、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

4、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3、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4、听政制度 7、回避制度 10、不单方接触制度 2、相对人参与原则 4、效率原则 2、告知制度 5、说明理由制度 8、职能分离制度 11、时效制度 3、调查制度 6、辩论制度 9、信息公开制度 12、行政救济制度

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时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

序法: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所有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提高行政效率 3、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1、 效率模式:①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度大;②行政行为的过程、步骤紧凑,简便易行; ③对行政人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明确;④注重行政程序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 2、促进行政民主 4、监督与控制行政权

2、 权利模式:①注重对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 ②注重行政职权行使中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 ③注重行政行为尽可能为公民提供参与机会;④程序设计比较完备。 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 统一式、分散式 第四编 第四编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第一节 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其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 1、 行政救济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 2、 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行政救济的特征: ; 3、 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 4、 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 行政救济的意义: 1、排除行政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维护法治,落实民主宪政。 行政救济的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第二节 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 1、 2、 3、 4、 5、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十分广泛;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为和公务员行为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全面性的监督; 监督权限法定。 另外:请援、声明异议 2、监督行政权利的行使;

行政法制监督的分类: 1、 2、 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3、 4、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 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的公民和组织的监督。 1、宪法监督制度 2、司法审查制度 3、议会督察专员

西方行政法制监督的模式: 制度

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九章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第一节 权力机关

监督行政概述 权利机关监督行政: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权利机关监督行政的根据:民主原则(民主政权) 权利机关监督行政的特征:全面性、权威性、主动性。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内容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内容的分类: 1、 2、 3、 政策监督、法制监督、财政监督; 政治监督、法律监督、工作监督; 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与人事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具体内容: 1、 2、 3、 4、 5、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制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的制作和执行; 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 权力机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权力机关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办理。

第三节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方式和程序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 1、 2、 3、 4、 5、 6、 7、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 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质询和询问; 视察、检查和调查; 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 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第二十章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第一节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概述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 务人员(包括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施行的法制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特征: 1、监督内容更具全面性; 3、监督程序更具时效性。 第二节 一般监督 一般监督的层级分类:(一般监督也称为层级监督) 1、 2、 3、 4、 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实行的监督;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实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对其自身或者其所属公务人员实行的监督。 2、监督方式、手段更具多样性;

一般监督的主要方式: 1、审查批准 5、行政复议 第三节 行政监察 行政监督:国家检查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 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和人员的活动。 行政监察机关职责: 1、检查执法情况; 4、受理申诉; 行政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 行政监察程序: 1、 2、 3、 4、 检查程序 违纪案件调查审理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期限 6 个月(特殊 1 年) 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程序:建议或决定、送达、执行、对监察建议的异议、对监察建议的复审复核 申诉处理程序:申

诉、受理与复查 5、复核 2、受理控告和检举; 5、其他。 1、调查权 2、建议权 3、决定权 3、调查处理违纪行为; 2、备案 6、信访 3、听取、审议工作报告 7、惩戒 4、实施执法检查

第四节 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狭义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稽查的活动。 审计监督的特征: 1、其是对行政机关使用经费情况的审核

2、其目的不仅在于促进廉政,亦在于保障公共行政的效益 3、其审核的材料主要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 1、调查权 2、强制措施权 3、建议权

4、出具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决定权 审计监督权的运作程序: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2004 名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 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机关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 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 1、 2、 3、 复议机关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复议机关本身即是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1、立项 2、实施审计 3、审计结论 4、执行

行政复议的特点: 1、 2、 3、 4、 5、 行政复议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 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①合法 ②公开 ③公正 ④及时裁决 ⑤便民 ⑥一级复议 ⑦书面复议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 2、 3、 内部行政行为,通过申诉途径 调解民事纠纷的行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 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 1、 复议机关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

2、 3、

复议机关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复议机关本身即是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承办复议事项的办事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1、 2、 3、 4、 5、 6、 7、 8、 审查复议申请时候符合法定条件 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

凭证 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拟订复议决定 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参加人: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复议的复议当事人,以及与复议当事人 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即复议代理人。 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的特征: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 2、有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被申请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 被申请人应符合的条件: 1、 2、 3、 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因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应符合的条件: 1、必须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 2、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

3、必须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 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复议申请条件: 1、 2、 3、 4、 5、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节 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受理: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 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受理的法律效果: 1、 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成为该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

定的义务; 2、 复议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活动,非经法定程序,行

政复议不得随意中止或终结; 3、 行政复

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 对复议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必须执行。

第八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 3、审理的方式 回 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 为所进行的裁决。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决定 定 2、履行决定 3、撤消、变更或确认决定 4、一并赔偿决 2、审理的内容 4、审理的期限 5、行政复议申请的撤

在作出撤消、变更或确认决定时,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申请 人一并申请赔偿,还可同时作出赔偿决定。 第九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与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送达: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 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主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责任: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 2、 3、 4、 5、 损害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损害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损害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损害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 有法律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归纳为: 确认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作 为而不作为的。 行政赔偿的特征: 1、 2、 3、 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赔偿范围是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 / 事实行为造成损害 赔偿的途径是多渠道的

行政赔偿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赔偿 〈 国家赔偿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责任主体、责任性质不同 行政职权引起 / 审判、检察、监狱 行使行政权力引起 / 非权力引起 适用于违法还是合法

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行政

赔偿与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1、

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2、 3、

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种类: 1、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的内涵特点: 1、 2、 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 2、过错归责原则 3、违法归责原则

有效的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3、 4、 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 性审查原则也比较相符。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1、 2、 3、 4、 5、 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简答) 1、 2、 3、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牌费用的行为;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 2、 3、 第一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 法律规定国家免责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以下几种:

1、 2、 3、

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情形: 1、 2、 3、 执照被吊

销但仍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赔偿;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也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问题;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主管行政机关决定撤消。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 4、委托机关 构 第五节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2、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4、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 2、共同能够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后的责任承担者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6、复议加重损害的行政复议机

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 偿的基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行政追偿:国家行政机关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 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第六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二十三章 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补偿概述 行政补偿: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 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行政补偿的特点: 1、 2、 3、 4、 行政补偿所需弥补的损失是由合法行政引起的 行政补偿须以无义务之特定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 行政补偿既可以是先有损失后有补偿,也可以是在损害发生之前先行补偿 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

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 行政机关合法行政管理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

2、 3、

造成损害的对象是无法定义务之特定人 相应致害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节 行政补偿的依据 第三节 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行政补偿的范围: 1、 2、 3、 4、 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 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 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

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


相关文章

  • 司考行政法.行诉
  • 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紫色字体为调整内容,绿色字 体为删除内容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行政法各 ...

  •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行政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法理论和基 ...

  • 2014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大纲
  • 2014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大纲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一.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一)了解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熟悉行政法的渊源 (四)了解行政法律关系 二. ...

  • 公务员专业考试大纲
  • 根据《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意见》和《20XX年上海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工作实施方案》,为了便于考生参加公务员录用专业考试的复习,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20XX年上海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录用考试专业专业科目考试大 ...

  • 广告道德与法规教学大纲
  • 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 <广告道德与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 广告道德与法规 适用层次.专业:本科.广告 学 时:34 课 程 类 型:(考试.考查)考试 课程性质:专业课 先 修 课 程: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与任务 开设该 ...

  • 2011年中级统计师考试大纲
  • 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目 录 <统计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章 统计整理 第四章 统计指标 第五章 时间数列 第六章 统计指数 第七章 抽样调查基础知识 第八章 统计分析基础知识 < ...

  • 对经济法概念.对象.体系的再认识
  • 作者:石少侠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8年12期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迎来了中国经济法空前发展的新纪元.在新形势下,反思过去,面对 ...

  • 服务型政府概念探析
  • <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6期 "服务型政府"概念探析 汪自成 [摘要]作为一个由中国知识分子率先提出的概念,"服务型政府"实际上是中国社科界学者共同智慧的结晶.但当前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遭遇了 ...

  • 1档案职称考试题纲(概论第一.二.三章)
  • 档案初.中级考试题纲(仅供参考) 科目一:<档案事业概论> 1.考试题型:单选.多选.判断(共100分) 2.考试范围:初级(概论的第一.二.三章) 中级(概论的第一.二.三.四.五章) 说明:第四.五章未写提纲,自己看书,中级 ...

  •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国证监会法律类考试大纲
  •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国证监会法律类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所必需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与试卷结构 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报考法律类职位的考生参加 ...

© 2024 范文参考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120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