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营业税计征问题

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营业税计征问题

在建设工程发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情况十分普遍,本文针对这一情况,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营业税方面的税务处理进行简要分析。

一、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一)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

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 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计税税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 关于建筑工程的纯施工劳务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建筑业的营业额

1. 建筑业营业额的基本规定

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的基本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业也基本适用这一规定,因此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各种提前竣工奖、全优工程奖、材料差价款等各种名目的款项,均应按营业税营业额方面的基本规定征税。

2. 建筑业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实际征管中,对于建筑业分包业务的税收征管中,主要掌握以下三个要点:一是适用主体为所有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单位,不再局限于建筑业总承包人;二是适用范围限于建筑工程分包业 - 1 -

务,对转包业务不能扣除;三是扣除对象只能为其他单位,对分包给个人所支付的分包款均不得扣除。

(四)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建筑业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税条例》第十四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具体案例分析

(一)关于建安工程分包方类型的问题

问: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二)关于建安工程转包的问题

1. 问:某建筑总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该行为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上述行为是属于转包行为,因此总包方在缴纳营业税时应按其承包的工程总额计征营业税。

2. 问:A建筑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金额为100万,现将此工程全部转包给B公司,那么A公司应按哪个金额该缴纳营业税?

答:上述行为是属于转包行为,因此A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应按承包工程的总金额100万计征营业税。

(三)关于建安工程代扣代缴义务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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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包企业分包工程给个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从2009年1月1日起,总包方已没有为分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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