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概念的新定义及其逻辑学意义

作者:倪荫林

社会科学辑刊 1999年02期

  概念是一个基本且重要的逻辑学及哲学范畴,如何界定之,关系到学科体系是否严密以及其它一些问题的解释。如逻辑学家几乎一致认定专名不是概念,但所有的普通逻辑论著又几乎都举专名作单独概念的例子。如何界定概念,还涉及对理论的理解、认可问题。然而,现行的概念定义并不能令人满意,必须重新加以探讨。

  一、以往概念定义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80年代,我国学术界对概念问题有过热烈的探讨,最近几年似乎归于沉寂。然而问题依旧,并未解决。我国学术界对概念的定义多种多样。下面仅对几部权威性著作的概念定义加以剖析。

  金岳霖《形式逻辑》(1979年版)把概念定义为“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中国大百科全书》(1985年版)把概念定义为“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

  《普通逻辑(增订本)》(1993年版)把概念定义为“反映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人民大学《逻辑学》(1996年版)把概念定义为“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着重号均笔者加)

  显而易见,上述定义大同小异,在近20年内几乎没什么变化,只是由原来的“事物”变成了“对象”。其关键均在“反映或认识”、“对象或事物”、“本质、特有或固有属性”几个概念上,姑名之为“反映—属性”论。

  那么,问题1:曰“反映或认识”就预设了反映或认识的对象。金本《形式逻辑》、《中国大百科全书》明确地说概念反映或认识的对象是事物。其它论著虽未明确说是事物,但既为“反映或认识”的对象,也就必须是人脑之外的客观存在物。但是,“神仙”之类的虚概念并无客观的对象,而逻辑论著又都说虚概念是概念。若说“神仙”是没有认知意义的虚构,那么“刚体”、“质点”、“点”呢?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事物都要发展变化,而刚体却不能;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物体都具有三维性,而质点、点却没有;然而,它们却是科学中不可否认的概念。

  有人可能辩解说:人也可以认识人的精神现象及思维活动。思想可以反思思维是不错的。但请注意,“我现在思考点”与“给出点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问题。前者是在已经有了“点”的概念的基础上再思维之。按照“反映”论的观点,后者才是“点”反映了什么对象或认识了什么对象而形成“点”的概念的问题。所以以人可以反思思维为“反映—属性”论辩解是不成立的。这种辩解实际是以预设承认一切概念(不管有无对象)为前提的,是以次一级的问题来取代第一级问题。由之可以导出“认识反映认识”、“思维反映思维”的命题,从而使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反映”概念的意义不复存在。这也说明以“反映”来界说概念是不妥当的。

  由上举例可以明显地看出,有些概念并不是对对象的反映,但为什么概念定义却以“反映”界说它呢?笔者认为,这是因为:(1)在思维方式上以偏概全。因为有些概念确是人通过对对象的认识而形成的,如人、狗、树等等。但仅仅这一部分概念是对对象的反映,不能以反映称谓之。说全部概念都是对对象的反映,明显地是以偏概全。(2)照搬了“思维是存在的反映”的哲学命题,而忽略了其是就思维本源意义说的,而不是说每个人的、每一具体思维内容都是对存在的反映。(3)在思想根源上是教条、极“左”的思想作崇,惟恐在概念的具体定义中离开“思维是存在的反映”的问题而陷入唯心主义。

  问题2:概念的对象是什么?这里首先要明确概念的对象与思维的对象是有所不同的。思维的对象可以是概念,而概念本身却是思维的结果。若对两者不加区分,则会得出“概念的对象是概念”的荒谬的结论,从而使概念对象问题的探讨失去任何实际意义。所以这里的概念对象问题不应指概念作为思维对象,而是指概念对应什么的问题。上面已经说明,按“反映—属性”论进行逻辑推论,概念的对象应指人所认识、所反映的东西。然而上面也已经举例说明这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此外,价值概念、美学概念、宗教概念也都不是或不纯是对象属性的反映。有人也看到了“反映—属性”论的难点,而把“对象”解释为“一切能被思考的事物”(如人民大学《逻辑学》)。但是,它一没能前后一致地贯通这种观点,后来仍是将之解说为“客观事物”;二是混淆了思维的对象与概念的对象问题。

  那么,概念的对象是什么呢?这是全部问题的关键。下面将详加探讨。

  问题3:且不说上面举的无客观对象的概念无所谓反映本质、特有或固有属性问题,就是有客观对象的概念也不都是反映对象的本质、特有或固有属性。众所周知,人们认识事物最初只是从外部特征上加以区分,然后再逐渐达到本质的层次。如儿童眼中的人,就是两腿直立行走的活物体;苏格拉底也曾把人定义为“两腿直立行走的动物”。直到马克思才达到对人的本质的深刻认识。黑格尔就说:“当概念完成存在阶段的发展过程后,就进入本质发展阶段,是概念由直接性过渡到间接性。”(注:转引自《逻辑与语言学习》1990年第4期,郑中鼎文。)就是说,最初的概念仅反映对象的外部特征,并没有反映对象的本质,但仍是概念。如果说概念都反映了对象的本质,那就会把本质降到外部特征的层次(因为即使初级本质也是本质),而外部特征与本质绝不是同义的。

  即使后退一步——把概念定义为反映对象特有或固有属性的思维形式,也仍不能涵盖全部的有客观对象的概念。如“不明飞行物”、“野人”等等。“飞”不是不明飞行物的特有属性,或许连其固有属性都不是,但人们却可以用“不明飞行物”这个概念指代某种人们尚不确知其属性的对象;“野”也不是野人的特有属性,对其固有属性人们也尚不明确,但却可以用“野人”指代某种人们正在努力探讨其固有属性的对象。

  由上可以看出,只要某一思维形式能抽象地指代对象就已经是概念。从指代对象到反映对象的本质是有一个认识发展过程的。如果坚持“反映—属性”论,那么必然地会要么把一些未反映对象本质的概念排除在概念范畴之外,而使之无以归属;要么就否认概念的发展变化。前者会在理论上造成极大混乱,后者则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此外,以“反映—属性”论界说概念,必然使得一些概念问题无以解释(见下)。总之,以“反映—属性”论定义概念是不妥当的。

  二、概念的对象及其新定义

  

  上面框图符合类的及个体的思维实际,由之可以明了什么是概念。下面略作分析说明。

  人感知外在对象形成感性认识,再由感性认识形成内部的思维观念。而且我们知道人的感受器是分离的,且有感受极限。各感受器分别地感知对象某方面或部分的信息或属性。大脑将各感受器感知的信息或属性进行综合与整合,从而产生关于对象的思维观念。

  但由于人的感知能力的局限、认识的时空范围的局限、思维体内在物质基础上的局限,使得人所形成的关于对象的思维观念与对象的本然状态可能不完全符合或根本不符合,即思维观念未必都反映对象的本质、特有或固有属性。如人在现实条件下不能对三维空间以外的事物获得直接的感性认识,也就无法在现实条件下对之达到本质上的认识;因为从思维体的内在物质基础上说,“一旦客体的某种属性超出了发生物质影响的条件,关于这种属性的思维便不能进行”(注:参见王宝俊、陈亮:《思维的局限与发展》,载《山西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人对微观粒子的观测也说明了这一点。人们不能直接观测到微观粒子,必须借助仪器。而仪器与微观粒子必然发生相互作用,且仪器作用后的粒子状态与没有仪器作用下的状态必然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人所看到的不是微观粒子的本然状态,而是其在仪器作用后的状态。著名的日本物理学家汤川秀树说:“在这些基本粒子背后完全可能隐藏着一个更简单的基本实在,基本粒子能够利用这种基本实在加以说明。”(注:《创造力和直觉——一个物理学家对东西方的考察》,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9页。)但必须注意,认知局限与不可知论是不同的。

  从思维社会学的角度说,人是在一定的实践水平上,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感知认识对象的。对对象的认识必然受到实践水平及一定社会意识的制约,对对象认识而形成的观念必然内含了特定主体的价值取向与意向选择性,即绝不是对象的纯粹的属性。列维—布留尔的名著《原始思维》以大量例子证明了这一点。

  由上可见,思维本身的局限性与实践水平、社会形态对思维的制约,使得思维观念与对象本然状态发生了偏离。但这并无碍于人们进行观念思维;而且人们往往认为自己的观念是正确的。由列维—布留尔的《原始思维》可以看出,我们现代人很难理解原始思维,也很难说服做原始思维的人改变他们的观念。原始思维甚至允许逻辑矛盾(注: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丁由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1页。)。这再次说明,思维观念与对象的属性是多么不同!

  人由感知对象而对信息加以提取整合,形成观念。观念就具有了一种相对独立性与客体存在性,人脑可以操作思维之。洪特堡说:“感官的活动必须与精神的内部行为综合起来,从这种联系中便产生了观念;观念成为对立于主观力量的客体,而它作为客体又被重新感知到,并回到主观力量上来……观念获得了真实的客观性,却并不因此而失去主观性。”(注:《西方语言哲学名著选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页。)洛克也明确地说:“观念是思维的对象。”(注: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8页。)

  观念的最大特点是内在性、私有性。我们平时都说“克服私有观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与集体主义观念”,而不说“克服什么什么概念”、“树立什么什么概念”。因为观念是人脑内的东西。

  然而人是社会的人,需要交往与协作。这就往往需要把自己的观念传达给他人。观念的传达是以语言共同体所能理解的有声或有形的语言符号为媒体的。除了类似图画的文字符号外,语言符号对意义的表达在语言共同体内是约定且确定的。这样,观念以符号表达并被语言共同体理解接受后就有了外在性、公众性(当然公众性只是相对的,如行话、黑话只是一定范围内的人才理解)。于是才有了形诸文字的概念系统,才有了文字承继的文明成果。外在性、公众性正是概念的特性。就是说,观念只有以语词表达出来并为公众所理解以后才成为概念,不然就不是概念。爱因斯坦为了使自己的相对论思想(他通过研究而确立的观念)被别人理解而多次到各大学讲演。观念与概念的这种关系也正是个人知识社会化及人类思维继承与发展的根据所在。所以,我们说,观念以符号表达出来后才是概念。概念就是以符号表达出来的观念。洛克就说:“我们所以用言语,乃是要把它们当作内在观念的外在标记。”(注: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5页。)也就是说,概念直接对应的是观念,是对观念的表达,而不是直接对应现象。我们知道,有许多概念无客观的对象,即使有对象的概念也有许多是经过了多次的折射,以致概念的意指非对象之实,但却不失为观念。就是说,以“反映”界说概念是不恰当的,而以“表达观念”界说概念则是恰当的。

  从思维的本性上说,思维是人的一种属性,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及运动形式。其内容是观念的获得与操作。所以观念是动态的。英国哲学家彼得·哈克说,观念“是私人的,转瞬即逝的、可变的”(注:涂纪亮编:《语言哲学名著选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43页。)。而概念则是把思维运动的结果表达出来,成为独立于思维者的东西,因而概念相对来说是静态的。当然概念也可以变化,但概念的变化是以观念的变化为前提的。

  观念的内在性、私有性、比较易变性与概念的外在性、公众性、相对稳定性的存在与对比,说明了概念与观念是紧密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不同的东西。

  上述就是对框图中1-4的分析说明。当然这是以承认非语言思维或无语言思维为前提的。从逻辑上说,人是由动物进化来的,人的语言中枢也是逐渐进化来的。若承认动物思维是无语言思维,则必须承认人类在发展中必然有一个无语言思维阶段。大量科学研究表明,确实存在着无语言思维。从个体思维实际看,当观念模糊、尚不确定时就处于无语言思维阶段。此外,直觉思维、深层思维、“悟”等都是无语言思维(注:参见王宝俊、陈亮:《思维的局限与发展》,载《山西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只有就定型化的思维而言,思维与语言才是不可分离的(注:参见蔡俊生:《人类思维的发生和幻想思维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就概念与观念而论,是概念与语词不可分离,而不是观念与语词符号不可分离。比如人往往无可名状地生出的思乡念头,绝不是“思”、“乡”这两个符号引起的,或伴随着“思”、“乡”这两个符号进行。

  观念的表达需要运用已有的、公众所理解的语言符号(如果不使用已有的、公众所理解的符号,就必须对表达做出明确的约定或当下进行解释,总之,都要转化为公众约定并理解的语言符号)。这就使观念的表达受到限制。因为个体的观念可能和公众理解的完全不同。同时,由于语言符号本身具有一维性、顺序性、分割表达性、语词数量的有限性,使得有的观念不能准确地表达出来,或一旦表达出来就走了样。有的观念则根本无法用语言表达出来,如老子所体悟的“道”。中国古代早就有“言语道断”的说法。有人论述思维的内在局限性说,思维动作的“一种极限情况是某个思维动作只由一个思维元构成时,要通过思维来分析这一思维动作则是不可能的,欲把此思维动作转化成其它思维元的组合而精确表达出来亦不可能”(注:参见王宝俊、陈亮:《思维的局限与发展》,载《山西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这样,就使得思维与对象发生了第二次偏离。

  由于感知对象所形成的观念具有相对独立性、客体存在性,所以人可以思维操作观念,可以由观念生成观念(可名之为观念自生成)。这是由信息的再生性、重组性决定的。如由“马”与“飞”两个观念生成“飞马”的观念。洛克说:“理解——贮有这些简单的观念以后,它便有力量来复述,来比较,来结合它们,有时甚至几乎能做出无限的花样。”(注: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84页。)观念自生成是派生的,所以框图中用复线表示。

  由观念自生成的观念可以远离本源对象(即框图1),或根本没有本源意义上的对象可以追溯。如弗雷格认为“离地球最远的天体”有涵义却无所指(注:陈波:《逻辑哲学引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02页。);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九面体”可定义却无对象(注:胡作玄:《第三次数学危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页。)。维特根斯坦说:去想象一个名词指示着某种存在的东西,便会导致严重的误解(注:《维特根斯坦哲学导论》,刘东、谢维和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7页。)。但这却不妨碍自生成的观念仍可作为思维的对象被思维。当然,由于交往的需要,自生成的观念也需要以符号表达出来而转化为概念。这就是框图3-5-4的含义。

  观念的自生成充分体现了人的思维的能动性。因为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不仅让自己的观念和世界相接近或一致,而且也让世界和自己的观念相接近或一致。《中国大百科全书》把观念定义为“在意识中反映、掌握外部现实和在意识中创造对象的形式”(着重号笔者加)是符合人的思维实际的,是充分恰当的。由观念的定义及上述分析可以明显看出,把概念定义为“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只涉及了问题的一半,其实际持有的是一种关于人的思维的有限能动论,即只承认人能认识反映对象而不能构造创生对象;而且没有揭示出观念与概念的关系。问题很明显,如果两个概念同义,则其界说也应是相同的。如果两者不同义,则两者应有一定的关系。笔者窃以为本文的上述阐释及概念的定义揭示了观念与概念的异同及联系,因而是恰当的。

  概念形成以后又可以作为感知的对象,但已经不是本源意义上的了。所以框图中以虚线连接。

  三、概念新定义对于逻辑学的意义

  概念是逻辑学的一个基本范畴。逻辑学中的一些其它问题能否无矛盾地、逻辑一贯地予以解释,都与概念的定义有关。如虚概念—可能世界问题、专名是不是概念问题、价值概念、美学概念及“所以”、“抽象”等抽象概念的解释问题。这些以“对象—属性”论都是难以解释的。而按照本文的观点却可以逻辑一贯地予以解释。

  1.表达关于现实世界的观念的概念,有些是有对象的。虚概念则没有类似现实世界的对象。为了确定虚概念的对象,人们引入了可能世界概念,但对什么是可能世界又众说不一。然而由上述框图可知,虚概念是由观念生成的观念,是人的观念构造物。同样,可能世界也是人的观念构造物,而不是远离我们的、类似现实世界的其它宇宙。如《西游记》是吴承恩构造的一个可能世界;物理学所研究的绝对光滑平面上的物体运动,也是一种可能世界状态。

  从世界的系统发展的角度看,可能世界实际上是人们对系统发展的未然状态、未来状态及理想状态的推测、分析与期望。如人们推测“如果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不打内战,那末中国就会……”、“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就会……”、“如果物体没有摩擦力就会……”等,都是某种可能世界状态。总之,它是一种观念构造,而非实在。

  由于可能世界是一种观念构造,所以其中的概念与对象是同时生成的,而不是先有了对象,经过认识,形成观念,再构成可能世界。如有了《西游记》这个可能世界,同时也就有了“孙悟空”等概念与对象。

  可能世界的概念与对象同时生成,但对接受者来说却是一个由感知对象到概念的过程。如人们感知了《西游记》中所描述的孙悟空的形象与行为,才形成了“孙悟空”的观念,理解了“孙悟空”的概念。因为观念的构造与观念的接受是不同的过程。

  2.逻辑学家几乎一致认为专名不是概念(注:参见王路:《弗雷格论概念与对象》,《哲学动态》1994年增刊;朱志凯、邵强进:《略论语言哲学中的专名和通名》,《复旦学报》1994年第6期。),但又举专名作单独概念的例子(包括持专名不是概念的观点的人(注:参见朱志凯编:《形式逻辑基础》。)),也即承认专名是概念。这就明显地陷入矛盾。而且,如果专名不是概念,那末专名为什么会有意义?何以有所指?怎样得以进入抽象思维领域?因为以语词表达意义的思维是理性抽象思维。以本文的上述思想,对这一问题可以很容易地予以解释。

  人在交往中创造了符号,同时认识到符号具有约定性、能指性。当人们需要以符号标记某一具体对象时,就可以通过共同的约定或潜在的共同约定(因为即使不是人们共同议定某一专名指谓某一对象,也须是有人了解那一对象,知道那一专名指谓的是哪一对象。不然专名的意义就无法传达)来以一定的符号标记之。如以“周树人”标记1881年9月25日出生在绍兴的一个逐渐没落的封建家庭的那个人。

  专名被约定以后,对于接受者来说,就是被植入一个观念——这一专名指代那一对象,虽然他对那一对象可能不甚了解,但终究形成了一种指代观念。于是就可以思维这一专名。就是说,专名不是像普遍概念那样通过感知——抽象的途径形成的,而是通过约定——植入的方式形成的。但它终究表示着某种观念,可以作为抽象思维的对象。从概念的逻辑特征的角度看,专名同样有内涵与外延。这些属性与普遍概念都是一致的。其与普遍概念的区别仅仅是形成方式的不同。而形成方式不能作为判别性质的依据,就像不能说克隆的绵羊不是绵羊一样。依据专名与普遍概念的属性共同性,专名无疑也应看作是概念。

  以往所以有人认为专名不是概念,原因在于只从功用的角度着眼,而未与观念、概念——语词的运动过程结合起来看,只看到了专名表示具体对象的功用,而未看到专名也同时表达了一种观念。

  3.价值概念、美学概念等都不是或不纯是对象属性的反映,而是人们一定观念的表达。如对同一对象,可能有人认为有价值,有人则认为无价值;可能有人认为是美的,有人认为不是美的。因为价值观念、美学观念等是和人们的实践方式、实践水平及由之沉淀成的文化信仰、风俗习惯等相一致的。在贝壳为货币的国度或时代,一个贝壳就被看作有很高的价值;在非洲有的国家就把长脖子、豁齿看作美;而我们则绝不这样认为。也就是说,价值概念、美学概念等对应的是观念,而不是对象的属性。虽然它们也必须以对象的属性为基础,但作为基础与概念本身毕竟是不同的。

  4.“所以”、“抽象”等不是人的观念自生成的观念,也不因地域与时代的不同而不同(地域与时代的不同只是造成其记号的差别),世界上也没有相应的对象,那末它表达的是什么呢?由上述不难明了,客观世界中并没有“所以”、“抽象”。“所以”是人们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抽象”是关于人的一种思维操作过程的观念。其它类似的“如果…就…”、“或者…或者…”等同循此理。

  5.逻辑界一般认为概念只有虚实问题,而没有真假对错问题。那末,是不是说概念指代了相应的对象就是正确的呢?若如此,人们日常思维中为什么会说某某关于什么什么的概念是错误的呢?为什么会有真概念、假概念的说法呢?如说资产阶级学者关于国家是由领土、主权、人口三要素组成的区域的观点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的观点是正确的(注:江显芸:《也谈虚概念》,参见中国逻辑学会形式逻辑研究会编:《形式逻辑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26-135页。)。可见,概念也有真假对错问题。这是因为概念都有一定的内涵。人们既通过外延也通过内涵来理解概念。当内涵错误的时候,相应的概念也就错了。而内涵是人们对对象认识形成的一种观念,也就是说,关于对象的观念错误的时候,相应的概念也就错了。

作者介绍:倪荫林 河北省廊坊武警学院管理系副教授。廊坊 邮编:0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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