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年春教育法学答案

教育法学

第1次作业

第一次:

1.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的身份定位是(专业人员)

2. 属于学校事故免责条件的是(第三人的过错)

3. 学校不同于企业,它属于(公益性机构)

4、学校不同于企业,它属于(横向性)

5. 学校不同于企业,它属于(普及性)

简答: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的义务有哪些?(简答)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2. 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

所谓教育法,就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 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在教育领域的集中体现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4)教育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3. 如何理解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简答)

学校与政府及教育行政机关,长期以来一直表现为行政管理关系。这不仅是基于教育体现公共利益,是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是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事业,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更深层的是与其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即是与当时的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内容、范围的发展状况紧密相连的。.

程序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还是对等的。 4、试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聘任制的理解?

答:1.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我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是我国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依据。

2.教师聘任制度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行为

(2)以" 平等自愿”、" 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

3.我国目前的教师聘任主要有招聘、续聘、解聘、辞聘四种基本形式

我校于2010年7月开始逐级聘任由校长聘任中层干部、年级组长、学科组长,其余人员由处室负责人或年级学科负责人推荐选聘人员名单,由校务委员会研究,校长最后核准。

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签订聘用合同时应遵循双方平等,双向选择的原则,并在聘任合同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任期限、解聘的条件及违约的处理。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首次任教的人员应当有试用期,此外,教师在工作中还应接受考核。教师被聘任后,还应该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

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丰富和完善自己的能力。

对于教师聘任制我认为是非常科学有效的制度,首先是通过相关程序让那些不符合教师资格的人不能进入教师队伍,为保证纯洁的教师队伍提供的有效的保障;其次是通过签订合同,通过合同条款约束学校和教师双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对其权利做详细阐述,让教师在合同框架内发挥实力努力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然后,通过合同期限和期间的考核,让教师不断地提高自身水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对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很好的促进。

5、张三特别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李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便命令张三站着听课。可张三继续和同学讲话,李老师便对张三说:" 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 张三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刘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张三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张三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张三同学应该怎样做呢?(案例分析题)

答: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李老师将张三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 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张三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次作业:

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是(公益性)

2、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

3、 学生的基本权利是谁赋予学生的?(教育法律)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等级不属于学位授予范围的是(博

士后)

5、 1995年制定的教育法律是(《教育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有哪些?(简答题)

答:教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的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如何理解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简答题)

答: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中权利利义务的综合体现。其主要表现在:

(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如《教育法》第80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

学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主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是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如基于教育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无论以何种身份参加教育法律关系,都是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体现在:(1)教育行政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分,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权利不得违反教育法律和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指示、命令,否则,该行为无效,将被撤消。同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非经授权不得代行本级人民政府的权力。(2)教育行政机关在遵守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利可能,有权独立行使主管事项的决定权,不必请示人民政府。(3)教育行政机关专门行使教育行政权,不受其他机关的非法干涉。(4)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是具有相对独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虽然有执法监督、业务指导关系,但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处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教育行政事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机关作为一种公务主体,使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一种公务关系。这就是说:一是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他们都是独立的行政法人; 二是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执法监督关系,即上级教育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可以撤消下级教育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决定,达到监督的目的:三是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在公务职责范围内可以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进行指导,主要是指导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利国家的教育法,同时也对专门业务进行指导。

把握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很重要的。在现实工作中,有的教育行政机关认为自身不是执法机关,因而疏于履行教育行政执法职责; 有的教育行政机关在未很好的履行教育行政机关的同时,又在法定权限为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乃至政府设定义务; 出现该管的事没有管,无权管的事义越权去管的现象,这是应该克服与避免的。

列举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简答题)

答: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反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试根据《教育法》,分析学校的法定权利

答: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生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小英已年满9周岁,但至今仍未上学读书。家长说,村办小学的教学条件太差,甚至教室已经快要倒塌了。而学校则认为,主要原因还是家长想将小英留在家中帮助照顾其弟弟。后经核实,上述情况均属实。

试分析:(1)该事件中有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2)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题)

答:1、在上述案例中,存在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2、违法主体有两个:

(1)当地政府。《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2)小英的父母。《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可以对地方政府中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次作业:

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1993年)

4、我国法律所称的未成年人指的是(18岁以下的)

5、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国家财政拨款)

列举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的名称及颁布时间。

(简答题)

答: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80年到1995年是起步阶段,其间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以及一系列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等。

1995年进入第二阶段,《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教育法治建设向着综合法治的阶段过渡。 2000年前后是第三阶段,《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一大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基本形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框架,教育立法进入全面、系统的阶段。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简答题)

答: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即全部教育法应遵循的总原则,它贯穿于一切教育法规范中,是教育法的立法、执法和研究的出发点及基本依据,是教育法的生命线。(1)方向性原则;(2)公共性原则;(3)平等性原则;(4)终身性原则。

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利有哪些?

(简答题)

答:根据我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结合实际分析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近些年来,高校学生及家长举报,申诉事件及大学生控诉高校的案例屡见不鲜,究

其原因,一方面是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日渐增强;而另一方面则与高校管理干部队伍的民主法律意识,管理工作的法律水平及多年形成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与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相脱节和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等问题相关。

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为确保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一、 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基本原则

(一) 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学校规章制度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二) 法制统一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为基本依据,体现法制精神,学校规章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符。

(三) 科学管理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学校发展实际,学校规章制度适应当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促进学校管理水平和效率。

王伟为原山南县职业技术学校(中专校)学生,男,19岁。1996年7月4日该生在考试时作弊被班主任老师王名德发现,王名德老师当即收缴了王伟的试卷,并将该情况报告了学校教务办。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7月6日王伟被勒令退学。王伟认为他的退学是班主任王老师造成的,因此怀恨在心,1996年8月2日,王伟纠集了他的几个朋友闯入王老师宿舍对王老师进行了殴打。后经医院诊断,王名德老师多处软组织挫伤,左眼视力严重受损。

请问:(1)学校对王伟的处理是否恰当?王名德老师的行为是否恰当? (2)根据刑法和有关教育法的规定,应对王伟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题)

答:(1)、我国《教育法》规定" 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因此学校制定对考试作弊者勒令退学的规定是学校的法定权利。同时,由于王伟不属于义务教育学生,且其作弊证据确凿,学校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是合法的。

(2)本案中,王伟的行为侵害了王名德老师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王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应当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由王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次作业:

1、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儿童入学年龄的标准是(六周岁)

2、至2005年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有(7部)

3、目前,我国中小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

4、《民办教育促进法》属于(法律)

5、根据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教师职务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简答题)

答:教师职务制度有何特征? 教师职务制度有以下特征:

(1)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应聘相应职务,履行职务职责,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责、权、利相统一;

(2)职务有数额**,无岗位,即使够条件,也不能取得职务;

(3)职务有一定任期,与工作岗位密切相连,只能依附于岗位存在;

(4)离退休教师不能参加职务评聘;

(5)应聘职务的教师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考核教师是否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不仅要考察教师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及工作实绩,而且还要考核教师的思想**表现、发展潜力、身体状况、年龄等因素。

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简答题)

答:教师资格条件是《教师资格条例》中的重要内容。教师资格条件分为共同条件和每种教师资格特有的条件两部分。

取得各种教师资格的共同条件在《教师法》第十条中已明确规定:"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是七种教师资格都要求具备的共同条件。教师资格的共同条件是制定不同阶段学校要求的教师资格条件的法律依据。不同的学校还要求有更细的、符合本级学校教育教学要求与特点的具体条件和可操作的规定,特别是在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更多、更细。除了各种教师资格都必须具备的共同条件外,《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还对不同的教师资格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1)各种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3)担任教师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要求;(5)普通话水平要求;(6)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学生管理的合法性有哪些要求?

(简答题)

答:(1)制度合法性;实体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民主、公布生效。(2)行为合法性;权限合法(有相应依据)程序公正:告知原则、申辩原则、申诉原则,比例原则:过罚相当 。

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你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的理解。 答: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1)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法》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学经费的不足。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教育法》规定:"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渗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重要标志。

小学生刘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刘某的椅子移开,结果刘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刘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刘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案例分析题)

答:1.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刘某负伤,是因为陈某的故意行为所知,陈某对刘某构成了故意侵权,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本案例汇总刘某和陈某都是未成年人(小学生),所有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2. 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在刘某受伤以后,教师应及时将刘某送到学校医务室或者附近医院进行检查,并及时通知刘某的监护人。同时,陈某是学校的学生,上课故意移开同学凳子容易导致他人受伤,学校平常应有意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为此,学校管理失职,应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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