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七章1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七章1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P349-352)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P350)

2、根据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解释】在外国(地区)注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也认定为居民企业。(P350)

(2)非居民企业

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P384)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判定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A、登记注册地标准

B、所得来源地标准

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答案】AD

【解释】根据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个人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答案】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P353)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A、销售货物所得

B、权益性投资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租金所得

【答案】D

【解析】(1)选项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2)选项B: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3)选项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4)选项D: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P354)

1、基本税率:25%

2、20%的优惠税率(P35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小型微利企业中,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A、某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从业人数为90人,资产总额为2500万元

B、某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5万元,从业人数为110人,资产总额为3100万元

C、某商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从业人数为70人,资产总额为800万元

D、某商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5万元,从业人数为90人,资产总额为1800万元

【答案】AC

3、15%的优惠税率(P356)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10%的优惠税率(P356)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中,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是()。

A、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居民企业

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答案】B

【解析】(1)选项A: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2)选项B: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3)选项C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于10%的优惠税率。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

(一)收入的确定(9项)

1、销售货物收入(P358-359)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贷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关链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解释】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7)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回收的商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8)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9)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10)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提供劳务收入(P359)

3、转让财产收入(P360)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P360)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P360)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P360)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使用费收入(P360)

特许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P360)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财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1】“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使用费收入”均以“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接受捐赠收入”以“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2】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9、其他收入(P360)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偿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B、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C、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D、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答案】ABC

【解析】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B、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C、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D、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答案】ABD

【解析】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例题3·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接受捐赠收入,按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案】D

【解析】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不征税收入(P361)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前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P362)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解释】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免税收入(P388)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为了更好的体现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西部大开发政策等实行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要求纳税人补交税率差。

【案例】境内甲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持有境内乙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0%的股权,2009年从乙公司分回85万元的红利(税后利润),站在甲公司的角度,这85万元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来自所有非上市公司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则适用免税政策。

【案例】境外甲公司在北京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非居民企业),该分支机构向境内乙公司(非上市公司)

投资,2009年从乙公司分回75万元的红利(税后利润),站在该分支机构的角度,这75万元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P389)

【解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有()。

A、财政拨款

B、国债利息收入

C、债务重组收入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答案】AD

【解析】(1)选项AD属于不征税收入;(2)选项B属于免税收入;(3)选项C属于应税收入。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有()。

A、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D、财政拨款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不征税收入。

二、税前扣除项目(★★★)

(一)一般扣除项目

一般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

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业务招待费(P363)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题·计算题】甲公司2009年度销售收入净额为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5万元,且能提供有效凭证。在本题中:(1)业务招待费×60%=25×60%=15(万元),销售收入×5‰=2000×5‰=10(万元);(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为25万元,在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P363)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按照统一口径计算扣除标准。

【例题·计算题】甲公司2009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广告费支出80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200万元。在本题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5000×15%=750万元,超过的25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2】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计算依据是相同的: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营业)的收入额。

【解释3】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09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固定资产处置收益3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万元。

A、30B、15C、15.15D、18

【答案】B

【解析】(1)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益30万元);(2)业务招待费×60%=30×60%=18(万元),销售收入×5‰=3000×5‰=15(万元),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15万元,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为3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

3、固定资产租赁费(P363)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4、税金(P364)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释1】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解释2】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金有()。

A、关税B、土地增值税C、城镇土地使用税D、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ABCD

【解析】只有“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5、损失(P364)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解释】企业因存货非正常损失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09年因管理不善毁损一批库存材料,账面成本10139.50元(含运费139.50元),该企业的损失已经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139.50-139.50)×17%+139.50÷(1-7%)×7%=1710.50(元),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补缴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10139.50+1710.50=11850(元)。

6、借款费用(P364)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7、利息支出(P365)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8、汇兑损失(P365)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9、财产保险费(P365)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0、环保专项资金(P365)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劳保支出(P365)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P365)

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解释1】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释2】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者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二)禁止扣除项目(P365-P366)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解释】(P366)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P36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A、支付违法经营的罚款B、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支付的税收滞纳金D、支付银行加收的罚息

【答案】D

【解析】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各项中,不得扣除的有()。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B、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

C、纳税人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D、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ACD

【解析】(1)选项B: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2)选项C: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三)特殊扣除项目(P366-P369)

1、公益性捐赠(P366)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解释2】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范围包括:(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解释3】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一定比例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

A、纳税人直接向某学校的捐赠

B、纳税人通过企业向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

C、纳税人通过电视台向灾区的捐赠

D、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答案】D

【解析】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工资薪金支出(P367)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解释】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P369)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社会保险费(P369)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相关链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三、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P373)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中,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有()。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D、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答案】ACD

【解析】(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但租赁费可以分期扣除。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B、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C、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当月起计算折旧

D、企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的当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答案】AB

【解析】(1)选项C: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2)选项D: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P375)

1、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三)无形资产(P375)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能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4、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无形资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B、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C、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不得扣除

D、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5年

【答案】AB

【解析】(1)选项C: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2)选项D: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四)长期待摊费用(P376)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解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投资资产(P376)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六)存货(P376)

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解释】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不能采用的方法是()。

A、先进先出法B、后进先出法C、加权平均法D、个别计价法

【答案】B

【解析】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七)资产损失(P377)

1、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此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中,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有()。

A、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B、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C、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损失

D、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BCD均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2、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1)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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