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创业基地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3-17 信息来源: 关注度: 3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企业进行贷款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5]22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贷款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的贷款担保服务业务,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的信用贷款服务业务,应当由与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试点银行和试点银行选择的信用评级机构共同实施。

第二章 担保贷款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

(三)企业的年总收入规模在1000万元至5亿元之间。其中,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四)申请的担保贷款期限为三年以内。

第七条 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三)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

(四)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五)申请担保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期。

第八条 成功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以及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第三章 担保贷款支持措施

第九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

序,简化反担保措施,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执行1%的担保费率和0.3%评审费率,其他企业执行1.5%的担保费率和0.3%评审费率。

第十条 合作银行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瞪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根据其信用状况,将“瞪羚”企业分为五个星级,具体依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定。

一星级至五星级“瞪羚”企业,可获得的贷款贴息率分别为20%、25%、30%、35%和40%。

第十二条 年总收入规模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和1亿元至5亿元的“瞪羚”企业,享受上述贷款利率和补贴支持的最高担保贷款额分别为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于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的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一年期内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补贴利息,按1%的担保费率给予企业补贴担保费。

第十四条 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可获得社会筹资利息、信托或债券管理费和担保费的20%的费息补贴。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同一笔担保贷款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贴息和贴保费支持。

第四章 担保贷款企业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瞪羚”企业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和“瞪

羚”企业条件,于每年5月份统一确认一次,并由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 )向社会公开发布。在当年的新名单未出前按上年度“瞪羚计划”企业名单执行。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由中关村管委会确认;软件外包企业以在北京市商务局进行合同登记的软件外包企业名单为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北京市半导体行业协会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为准,每年公布和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合作的担保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贴息和贴保费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通过合作的担保机构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和贴保费支持时,应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格确认文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一式二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企业担保贷款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财务章)。

第十九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和贴保费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提供的《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一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担保贷款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各一份(加盖财务章);

(二)合作担保机构填写的《企业贴息和贴保费审批表》、《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明细表》和《担保机构代企业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各一份。

有关申请表应注明“瞪羚计划”、“软件外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信托计划或企业债券等类别。

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和保费补贴款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由合作的担保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逐一向申请企业进行拨付。

第五章 担保费用补贴标准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合作的担保机构为园区“瞪羚”企业和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其提供贷款担保的规模,按超额累进担保费补贴机制,每年给予其一定的担保补贴。

第二十二条 一年内,合作的担保机构为“瞪羚”企业和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规模在6亿元(不含)以下的额度,担保费补贴0.3%;担保规模在6亿元(含)至8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度,担保费补贴0.6%;担保规模在8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度,担保费补贴0.9%;担保规模在10亿元(含)以上的额度,担保费补贴1.2%。

担保期限少于8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

第二十三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其担保金额计入当年补贴担保总额中。

第二十四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按季度,就实际担保贷款累计金额,向中关村

管委会提交《担保补贴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企业担保贷款明细表》(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担保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担保补贴资金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

第六章 信用贷款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二十六条 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办理信用贷款及申请贴息:

(一)连续两年入围“瞪羚”计划,且最近一个年度的信用等级达到BB 级别以上(含BB-);

(二)累计三年进行信用评级,且最近一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在BB 级别以上(含BB-)。

第七章 信用贷款支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信用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由试点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试点银行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100%。

第二十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为获得信用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

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40%。企业“星级”评定标准参照《“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试点企业的贷款贴息申请由试点银行集中受理,并代中关村管委会将贴息资金支付给企业。

第八章 信用贷款企业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信用贷款的试点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名单,于每年5月份由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 )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信用贷款的企业,应向试点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四)试点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试点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企业信用贷款申请。

第三十四条 试点企业的贷款贴息申请由试点贷款银行集中受理,并代中关村管委会将贴息资金支付给企业。试点银行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信用贷款

贴息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提供的《企业信用贷款贴息申请报告》两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信用贷款贴息明细表》两份;

(三)企业信用贷款基准利息单复印件两份(加盖财务章)。

第三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补贴款拨付给试点银行。试点银行在收到有关贴息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补贴款按照信用贷款合同约定拨付给企业。

第九章 信用贷款风险补贴标准及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年度实际发放的,且上浮利率在50%(含50%)以内、贷款期限在3个月(不含)以上的信用贷款规模,给予试点银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年度信用贷款累计发放额在0.1亿元(含)至0.5亿元以内,风险补贴比例为贷款额的2.5%;年信用贷款累计发放额在0.5亿元(含)至1亿元以内,风险补贴比例为贷款额的3.5%;年信用贷款累计发放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风险补贴比例为贷款额的4.5%。

第三十七条 试点银行申请信用贷款风险补贴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信用贷款发放审批表》两份;

(二)《企业信用贷款上浮利率明细表》两份;

(三)《年度信用贷款风险补贴申请报告》两份。

第三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试点银行信用贷款风险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风险补贴资金拨付给试点银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试点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项目情况季度报表》、《信用贷款项目情况季度报表》和《企业信用贷款评级季度报表》。

第四十条 企业若在申请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时弄虚作假,在担保机构和试点银行对其追偿的基础上,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与本办法相关的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四十一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试点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在申请担保补贴、信用贷款风险补贴、代企业申请贴息贴保费,及对申请信用贷款企业做信用评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四十二条 信用贷款试点期限为2007年9月至2009年12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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