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边小事做起,奉献一片爱心,呼唤社会文明。
爱心社成立于1994年3月26日,自成立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关心支持,云南电视台、云南日报、春城晚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专门报道,云南电视台还制作专题宣传片。曾受到了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的联合表彰。此外,爱心社还荣获了由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志愿者协会共同颁发的2010年度“云南省优秀志愿服务团队”奖。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如今爱心社已经发展成为拥有600多社员的大型社团组织,与云南高校主要社团组织之间有着广泛的合作、交流。在知识化、信息化、国际化的今天,爱心社犹如一面旗帜,正在以全新的精神风貌,引领着云南民族大学青年学生前进的方向.
爱心社有完善的章程和管理条例,秉承着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基本方针,一直做着扶助扶困的爱心志愿工作,有定点定向的长期服务场所和群体,在社社员人均完成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0小时。爱心社是一支为大型活动、扶贫济困、助老帮残和文明文化宣传等提供临时性、突击性服务的高效率组织。
云南民族大学爱心社是一支有组织、有纪律、有思想的先进团队,每一次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控制,都有详细的策划方案及组织构架,各部门分工精细又相互协作。
第一条爱心社是在云南民族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原党总支书记)刘家贵教授的建议下自愿成立的社团组织。由于学院改组,现挂靠于管理学院,并聘请马仲雄和张锦贤为指导老师。
第二条爱心社在管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管
理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爱心社宗旨是:“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奉献一片爱心,呼唤社会文明”。
第四条爱心社组织是引导青年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达到提高理论水平,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造就一批具有奉献精神和高尚情操的当代青年,培养“四有”新人,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一条凡是云南民族大学学生,承认爱心社章程,乐意为他人服务均可申请加入爱心社。
第二条爱心社社员由具有奉献精神和共产主义思想觉悟的先进青年组成。社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他人服务,不计较个人私利响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口号,学习雷锋精神,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三条社员义务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全心全意为他人服务。
(二)执行爱心社理事会的各项决议,遵守社章,做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模范。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爱心社的各项安排,积极完成任务,在生活、学习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按时交纳社费,并对爱心社经费开支进行监督。
(五)大力倡导公民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风险”。
(六)铭记云南民族大学“维真、唯和、唯勤”的校风“求真笃实”的学风,追求真理、崇尚科学、追求真知、严谨治学、团结友善、务求实效的崇高理想争做一名合格优秀的社员。
第四条社员权益
(一)社员有权对爱心社内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于爱心社活动情况,按《管理学院学生目标量化管理办法》进行量化加分。
(三)对于爱心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分子,给予适当奖励。
(四)社员中的优秀分子,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第五条社员发展程序
(一)本人向爱心社递交入社申请。
(二)爱心社对审查合格者进行社员登记并报党委批准。
(三)入社宣誓,标志其正式成为爱心社社员,誓词如下:我们要用赤诚的爱心点燃这个世界,不求个人私利,只望人间真情永驻,用青春的力量去托起这个神圣的使命,奉献一
片爱心,呼唤社会文明。
第六条社员注册。学年开学对社员进行年度注册。
第七条离社
(一)逾期不缴纳社费或不进行注册的,视为自动离社。
(二)毕业社员视为自动离社,由爱心社将其材料转 入个人档案。
(三)非毕业班社员要求离社,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社。
第八条社员违纪的处理办法
(一)组织活动无故缺席达两次者,社内通报批评,达三次者系内通报批评并开除社籍。
(二)干部会议不得无故缺席,缺席两次者在干部会议上通报批评,达三次者解除干部职务,学院内通报批评。
(三)社员受院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开除社籍。
第九条 爱心社成立理事会,成员由社长、副社长、秘书长、组长组成。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
(一)爱心社设社长一员,报院党委批准,由团委任免社长负责召集理事长。
(二)副社长二名,秘书长一名,秘书(1—2名),报团委批准,由社长任免。
(三)以教学班为单位分组,设组长一名,由社长任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主持:爱心社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每两年一次的社员大会议程为:
(一)总结上年度工作。
(二)新社员宣誓。
(三)修改并通过爱心社章程。
(四)布置下一年度的工作。
第十二条开展活动要以为他人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在全体社员中提倡尊重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爱公益,扶贫助弱,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认识社会,了解国情,深入开展“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等活动。
第十三条配合校、学院团委、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自身活动
(一)长期坚持为我院生活有困难的老教师、同学服务。
(二)配合我院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服务活动。
(三)大力提倡并组织社员学雷锋、树新风、献爱心活动。 第十五条加强献爱心宣传,呼唤社会文明,弘扬时代主旋律。 附则本章程由云南民族大学爱心社制定,解释权属于爱心社,自社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加强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发挥财务在社团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严格执行财务部门的职能。
第二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四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五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第六条财务报销:任何部门或个人必须向社团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获得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财务部支取资金,并保留原始凭证
第一条爱心社干部是爱心社建设和各项活动的组织者和决策者,是搞好爱心社工作的核心力量。爱心社干部的管理是爱心社自身建设和事业发展的力量源泉。
第二条为了坚定不移地将爱心社宗旨:“从身边小事做起,奉献一片爱心,呼唤社会文明”;不断提高社团干部队伍的素质;推动“爱心社”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积极响应学院和学校各项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三条爱心社干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凡是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均可担任爱心社干部。
第五条爱心社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刻苦努力。
第六条爱心社干部必须具有为全校师、生服务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有高度的责任心、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第七条爱心社干部的选拔和配备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爱心社干部除特殊情况外,均需按《云南民族大学爱心社章程》规定的民主制度招聘产生。
第八条担任爱心社社长、副社长职务的干部人选,必须报我院团委考察,院党委批准。爱心社各部长人选,依据《云南民族大学爱心社章程》的规定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干
部招聘由爱心社理事会统一安排。
第九条担任爱心社社长、副社长职务的干部人选应报院团委考察,院党委批准,并报爱心社备案。爱心社各部部长由爱心社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报院团委批准,并报爱心社备案。
第十条爱心社干部的管理采用目标管理的方式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客观准确地考核和评价爱心社干部的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与爱心社干部的使用相结合。 第十一条爱心社社长、副社长的任免,按《云南民族大学爱心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爱心社干部的招聘与任免,按《云南民族大学爱心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爱心社干部在任职期间,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主题,以学习青年工作专业知识及岗位职务培训为重点。
第十四条爱心社干部培训采用定期和不定期,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培训。具体培训内容由爱心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爱心社干部每学年总评一次,在爱心社内部进行表
彰。凡符合以下条件者,爱心社予以奖励并记入爱心社干部档案:
一、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会议及日常活动无迟到、缺席现象。
二、积极宣传学院及爱心社工作,坚持维护集体利益和爱心社声誉,成绩突出。
三、发挥主人翁精神,起模范带头作用,为爱心社工作出谋划策,工作上有创新,成绩显著。
四、爱心社干部在综合量化考评中加4—10分。
第十六条凡具有第十五条规定者,在各类先进评选时,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凡具有以下情节者,爱心社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消职务的处分,并记入爱心社干部档案:
一、重修一门给予警告,重修两门(含一门补考不及格),撤消其在爱心社的职务。
二、遵守各种纪律,杜绝各类违纪现象,受学校或院各种处分者,一律撤消其在爱心社的职务。
三、不得无故缺课,受院通报一次者,在例会上做检讨,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者撤消其在爱心社的职务。
四、不按时参加例会,迟到达三次者算一次缺席(十分钟以上算缺席),请假需由社长批准,每学期无故缺席两次者,
撤消其在爱心社的职务,本年度不得评选任何先进。
五、爱心社干部必须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每学期出现一次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给予警告,两次不完成任务者,撤消其在爱心社的职务。
六、爱心社每学年年终组织评比爱心社优秀学生干部,由院里组织颁奖及颁发证书,评比办法以本条例为依据。
第十八条凡是有第十七条之情节者,不推荐参加任何先进评选。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云南民族大学爱心社理事会扩大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云南民族大学爱心社理事会保留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