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工伤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工伤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3.职责

3.1用人部门和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并负责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并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按时为公司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按规定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相关手续。

3.3行政管理部参与由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4总工办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导致公司内部员工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定义

4.1记录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三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且估计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下、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4.2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在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上且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上者,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4.3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亡的事故,一般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4.4死亡:是指因工遭受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不良或者违章操作导致员工当场致命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4.5责任性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4.6非责任性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

4.7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4.8“四不放过”原则:

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ⅱ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ⅲ事故责任人和周围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ⅳ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5.工伤管理程序

5.1办理投保

5.1.1 新员工入职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

5.1.2 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部到保险部门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5.1.3每月30日前,人力资源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2事故处理

5.2.1现场处理

ⅰ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向直接主管或值班领导报告。

ⅱ直接主管或值班领导必须在十分钟内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

ⅲ事故申报

ⅳ事故上报:发生工伤部门直接主管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人力资源部。

ⅴ事故申请:人力资源部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

5.2.3医疗终结处理

ⅰ如需工伤鉴定,人力资源部须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如3个月还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

ⅱ工伤医疗期满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带需要做工伤签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

ⅲ人力资源部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6.费用报销和工伤待遇

6.1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所需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由公司在员工工伤终结时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市外按照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市内按20元/天的标准发给。门诊治疗工伤的,不发给伙食补助费。经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工伤员工到禹州市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由公司按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2未按前款规定执行,工伤员工私自到禹州市以外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治疗费、交通费等,工伤员工自己承担。

6.3根据伤者病情或经治疗机构诊断确认,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由家属或朋友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由公司支付,其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规定为:护理10小时以内的,按30元/天支付,24小时全天护理的,按50元/天支付。

6.4员工因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

同时根据贡献的大小,公司给予奖励。

6.5员工工作过程中非人为因素(机械故障、电路故障、意外伤害或其他突发原因)发生受伤的、员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意外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60元/天的标准计算。

6.6员工在工作中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伤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有工伤假,但假期工资不予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另行补助标准为10元/天。

6.7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会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降职、降薪、经济处罚(按照因工伤事故发生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

6.7.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6.7.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6.7.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6.7.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7.工伤事故调查及纠正预防

7.1发生工伤事故后,发生工伤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伤害情况,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2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记录工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部门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改进措施与处罚意见,公司审核同意后,改进措施与处罚意见在公告栏张贴。

7.3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轻伤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部门与安全生产

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报至常务副总/总经理,并对提出的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写出事故监督通报。

8.工伤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工伤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相关责任和领导责任四类。

8.1主要责任:是指在多个直接引发事故的人员中,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8.2直接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ⅰ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人员。

ⅱ故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而造成事故的人员。

ⅲ发现事故征兆,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ⅳ采购质量低劣的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等造成事故的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

ⅴ对进厂的设备、设施或已安装的设备、设施不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检验,或检验结果不真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管理人员和机修人员。

ⅵ不积极参与抢救,致使事故延续、发展的现场有关人员。

ⅶ对事故发生、延续、发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其他人员。

8.3相关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有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负相关责任:

ⅰ事故所在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班组长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

ⅱ未及时报告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有关人员。

ⅲ在事故调查申,干扰正常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

ⅳ与事故发生、延续、发展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8.4领导责任:是对事故的预防和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负有组织、教育、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负领导责任:

ⅰ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和原定方案,或对违章作业不加以制止而造成事故的。

ⅱ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指派不熟悉某岗位的人员进行该岗位操作,或安排未经专门培训及未取得特殊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造成事故的。

ⅲ未定期或未及时安排安全和设备检查,导致设备严重失修、设备长期严重超负荷运行等而造成事故的。

ⅳ对已报告的隐患和缺陷,未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 ⅴ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不采纳、不整改,或对已发生过的事故不认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ⅵ指派定编司机驾驶非公司定编车辆或非定编司机驾驶本公司定编车辆而发生事故的。

ⅶ强令司机驾驶故障车辆而发生事故的。

ⅷ对事故发生、延续、发展负有组织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8.5确定工伤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ⅰ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ⅱ因生产、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制造、安装、检修和检验者负责。

ⅲ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和缺陷,或因无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者负责。 ⅳ因官僚主义,瞎指挥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指挥者负责。 ⅴ因无设备作业指导书,或在设备作业指导书中没有对设备重要运行参数的调整要领及调整方法作出详细说明,或因设备操作、调整及维护保养未实行定人负责,或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备管理者负责;设备缺乏维护保养而造成事故,由设备的维修人员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ⅵ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用人部门领导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因用人部门未认真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操作者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安排工作者负责。

ⅶ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从而导致事故,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责。

ⅷ设备未按计划检修、特种设备未能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让设备带病运行而造成的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负责人负责。

ⅸ对于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部门能解决但未能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部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9.处罚

9.1用人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工伤事故责任人必须追究其应承担的相应

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和伤害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工伤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分为下述四种方式,处罚可按照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同时进行:

ⅰ除名。

ⅱ行政处罚,从低到高依次分为:警告、记过、撤职、调离岗位、留用察看。 ⅲ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下浮工资。

ⅳ停岗学习:3天、5天、10天。

9.2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办公室按照下述规定予以处罚:

ⅰ造成记录工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处50-100元的罚款;如用人部门当月内发生三起及三起以上记录工伤事故的扣罚直接主管当季季度奖金,无季度奖金者扣罚当月考核工资的20%以上。

ⅱ造成轻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停岗学习3-10天,并处200-4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处100-300元的罚款;对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处200-400元的罚款。

ⅲ造成重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调离岗位,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作警告处分,并处400-800元的罚款;对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作警告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主管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领导处300-500元的罚款;扣罚事故发生部门当月绩效或考核工资的20%。如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两起以上重伤事故的,对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自第二起、第三起重伤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一级工资,期限六个月。

ⅳ造成死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作除名处理,并处1500-3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之处分,并自死亡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一级工资,期限一年;对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作记过处分,并处2000-4000元的罚款;对主管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领导或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处1500-3000元的罚款。

9.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

任,既造成设备事故又造成工伤事故的,由安全主管部门根据伤害情况和经济损失的大小,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应条款的上限进行处罚。

9.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处3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记过处分,直至作除名处理;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100-3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的领导处300-500元的罚款。

ⅰ对已发生的工伤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ⅱ未保护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ⅲ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ⅳ对提出的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有效实施。

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证据和资料的。

ⅵ多次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ⅶ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ⅷ发生事故后,未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的。

ⅸ轻伤或以上事故存在违章操作等严重人为责任的、或情况严重、性质恶劣的。

ⅹ违反本制度其他管理规定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9.5公司外交通事故,或因未知技术领域或因自然界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的工伤事故,免于处罚,但视其伤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

9.6在事故中受到行政处分、下浮工资的人员,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无违章作业行为、未发生协及本人责任的安全事故,或举报、抢险救灾中有功,

可在期满1个月前提出撤消处分申请报告,报告由自己写出,且事实清楚,减少损失的数据真实可靠,报用人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生产办公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主管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执行。

10.工伤事故结案

10.1工伤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用人部门或主管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员工进行了教育,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这起事故应予结案。

10.2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在12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1.本制度自2015年 月 日执行,若与之前相关制度有抵触之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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