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CC市XX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为有效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资产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本辖区内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按照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对本辖区的的土地,通过收购(回)、征收(用)、前期开发整理、管理、储备和经营(营运)等方式,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性管理制度。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导政府指定或授权土地储备机构,对根据城市规划功能确定的建设用地(主要指经营性土地),进行收购(回)、征收(用)、开放整理、储备和经营的行为。
  第二条 土地储备要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供求情况,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收购(回)、征收(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第三条 XX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的重大事项,是土地储备的决策机关。遂宁市国土资源局XX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土地储备的监管机关。XX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要按照“三定”方案的要求,具体独立承担本辖区的土地储备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从事土地储备业务。区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物价、房产、审计、社保等部门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协助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XX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土地市场的变化,制定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有土地资产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五条 储备的土地要优先用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进行房地产、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

  第二章 储备的范围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
  1、可收购的国有土地。包括:(1)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3)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4)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5)政府特殊需要购买的其他土地。
  2、应依法收回的土地。(1)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2)依法没收的土地;(3)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4)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房地产、娱乐等各类经营性用地;(5)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6)公路、矿场等核准报废闲置的土地;(7)依法收回的其它土地(如无主的土地使用权)。
  3、征收(用)的集体土地。
  4、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收购(回)、征(收)用程序与开发利用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先申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的,用地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报。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手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由储备机构予以储备。
  第八条 土地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的补偿;
  2、涉及房屋(农房)拆迁依据有关拆迁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补偿;
  3、涉及附着物的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补偿;
  4、征收(用)集体土地,要按照有关的法规法规、政策和法定征地程序的要求,各种征地费用要全额支付,不得拖欠。在XX区城市规划区内将被征地农民要全部纳入农民生活保障中心。
  第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回)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收购(回):符合收购条件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或者由土地储备机构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书面申请;
  2、权属核查评估: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有关情况和资料、证件进行调查和核实,拟订土地补偿方案和土地收购(回)方案;
  3、确定规划条件: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使用条件;
  4、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和规划使用条件,提出土地收购(回)方案和土地补偿方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区政府审批;
  5、签定地土收购(回)协议:收购(回)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协议,协议中包括收购(回)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与依据;土地收购(回)补偿费用数额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土地等的期限和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等重大事项;
  6、收购(回)补偿: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前款签定的协议中的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差价结算,在结清补偿款的同时,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和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移交给土地储备机构;
  7、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的需要,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
  第十一条 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将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出租、抵押融资、临时改变用途等方式进行有效利用,但在利用前,必须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四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供应按照年度计划进行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土地市场的变化及时制定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耕地补充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储备土地的供应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储备的经营性土地的供应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标挂牌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确因城市重大引资项目、投资确需以协议的方式供应土地的,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估价,再由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报区政府批准,并将协议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土地供应信息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拟供应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方面。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用地者的需要,确定拟供应的地块;
  2、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3、根据已经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土地储备机构公开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4、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授权下,土地储备机构依法采取招标挂牌拍卖和协议出让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规费后,土地储备机构方可供应土地;
  6、土地受让人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等事项;
  7、经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区政府的领导同意,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可作为储备机构自身或者区其他单位融资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但土地资产的处置权仍属于土地储备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土地处置权。
  第十六条 经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用地单位与土地储备机构签定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至少要按土地储备成本最低限支付开发补偿费,用地单位凭缴费凭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7、经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区政府的领导同意,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可作为储备机构自身或者区其他单位融资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但土地资产的处置权仍属于土地储备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土地处置权。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及管理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注入的资本金、周转金、土地收益和银行贷款。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此项资金的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办法》,报区国有土地资产委员会同意并备案。
  为了化解土地储备风险,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土地征收(用)、土地收购(回)、土地储备、土地前期整理和土地经营,不得挪用、坐支。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收益是指经营土地实现的总收入,扣除土地总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后的纯收益。土地纯收益除提取土地经营风险金后剩余的部分要全额上缴区财政,具体上激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报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霜关审批和登记手续,擅自转让无效,有关部门不坚持原则造成非法转让既成事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后,未按本办法全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该合同,已交付的出让金和规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有关当事人因土地征收(用)、土地收购(回)、土地置换、土地储备等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问题由本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把本区土地储备工作依法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为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土地资源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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