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摘 要:目前在我国航运实践中倒签提单的纠纷案件趋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而关于此类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学术上也有较大争议,容易导致审制实践中的混淆。学术上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的学说有“违约说”“侵权说”“缔约过失说”“责任竞合说”。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关系到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厘清,另一方面还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利益保护等问题。本文在分析了目前关于倒签提单的几种主流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倒签提单法律后果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提单;倒签提单;侵权;违约;合同;责任承担

一、关于提单和倒签提单

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在托运人方面,提单只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而言,提单就不仅仅是初步证据,而且还是终结性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记载内容的正确性。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样,对托运人而言,提单是托运人、承运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直接证明;对收货人而言,如果认为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就是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不把提单当做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就只有物权关系。但是,无论如何,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均受提单的约束,提单的内容,包括签发日期和对货物状况(如是否装船)的记载,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是最常见、最主要的付款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卖方只有在完全依照信用证上所载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与其相符的单证后,才能够顺利的拿到货款。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拿到货款。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遇到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但货物尚未装船、尚未装船完毕或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按照实际日期签发的提单去议付银行结算货款,议付银行肯定会拒绝付款。鉴于此,在现实生活中卖方遇到

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1)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这种提单叫做预借提单。(2)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便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这就是倒签提单。

二、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

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可以从托运人和承运人两个方面进行概括:在托运人方面表现为托运人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备妥所托运的货物或者说托运人没有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和其他主管部门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种手续,从而导致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要晚于信用证所确定的装运期限。因此,托运人为求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以便能够顺利拿到货款,往往会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在承运人方面的原因是承运的船舶延误了船期,使得船舶到达装运港后剩下的装运期不能够使货物按期装船完毕。相对托运人而言,如果宣布解除合同,重新租船或定舱托运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在时间费用上往往变得十分困难,而承运人因为自身的原因,就会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签发倒签提单。

三、对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目前学术上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还没有定论,主要的观点有“违约说”“侵权说”“缔约过失说”“责任竞合说”,其中较多学者的观点趋向于“违约说”。

1.违约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倒签提单具有违约的法律属性。关于倒签提单的效力问题,到底是有效还是是无效,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提单的商业流通性出发,目前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倒签提单的无效做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因此如果倒签的提单是无效的,那么与其息息相关的运输合同也必然被认定为无效,则所有附属于提单的权利和义务都将不复存在,即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没有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既然没有合同关系,那就谈不上违约。从这个层面来讲,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成为倒签提单具有违约属性的前提。

根据民法理论,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在认为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再说倒签提单具有违约属性那就理所应当了:首先,卖方与买方之间有买卖合同,而且根据提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收货人(买方)和承运人之间也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其次,卖方因各种原因和承运人共同作出了倒签提单的行为;再次,货物运抵目的港的时间延迟给买方造成了损失;最后,倒签提单的行为与买方的

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要求过错,只需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认为倒签提单具有违约的属性就水到渠成了。

2.侵权说

持“侵权说”观点的学者们从根本上否认了“违约说”。他们认为“违约说”没有从整体去分析倒签提单行为,而将倒签提单涉及的关系人为地割裂为托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以及承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但是实际情况却表现为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合同关系。

“侵权说”主要从侵权行为的构成来分析。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首先,倒签提单行为下的损害事实是非常明显的,倒签提单掩盖的是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事实,而迟延交付货物必然会损害买方的时间利益并最终会导致买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其次,倒签提单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故意,不顾事实,签发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提单以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这是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欺诈行为;再次,在倒签提单下,买方的损失与倒签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非常明显的;最后,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主观有意的行为,承运人在倒签提单时,一般都知道倒签提单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可能给善意持单人的造成不良后果。因此,综上所述,承运人的倒签提单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对善意持单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3.责任竞合说

持这种学说的学者吸收了“违约说”和“侵权说”的观点,认为倒签提单行为具有双重的法律特征:一方面违反了承运人、买方、买方之间达成的货物买卖和运输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损害与被损害的债权债务关系。倒签提单作为一个行为过程,属于一个行为引发了两种责任,符合的责任竞合的理论,因此认为倒签提单是违约和侵权两种行为的竞合也有一定的道理。

4.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在分析比较了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的处于主导地位的学说——“违约说”和“侵权说”之后,我认为倒签提单行为应认定为一种违约行为。

首先,应当认为承运人与善意持单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提单是由承运人出具的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而且还是持单人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向持单人交付货物。至于承运人与善意持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到底属于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是提单合同,另一种认为是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虽然这两种学说还没有定论,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承运人与持单人之间存在

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在责任追究方面,由于提单的可转让性,这就使得持单人由于货物瑕疵向卖方主张权力变得十分的困难,以至于基本没有可能性,因此,承运人与持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十分有必要存在的。

再次,在责任承担方面,若卖方按期交付货物,而买方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收到货物,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承运人应当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在不承认承运人与持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持单人迟延收到货物时应当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而要求承运人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就毫无依据了。

在确认了倒签提单行为的违约属性之后,其后果就单纯的变成了违约责任了。关于责任的承担问题,首先,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因此买方可以据此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其次,在承认承运人与善意持单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买方也可以就自己的损失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我认为,这样一种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可以保障持单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还对保护海运秩序有着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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