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第二章 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分类、法律适用、税务稽查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税收违法行为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本章内容较为重要,需要熟悉和掌握的知识点很多,要重点学习。

应掌握的主要内容:

1.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2.相关法律的时效,包括税款的追征期限、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

3、“一事不二罚”原则的运用。

4、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5、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包括举证责任、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6、(1)纳税担保的主体,包括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被担保人。

(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相关费用,不包括罚款。

(3)纳税担保的方式,包括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的性质、纳税担保能力、纳税保证的时限),纳税抵押(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登记),纳税质押的种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臵权,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

7、拍卖优先原则,包括抵税财物先拍卖、后变卖的顺序,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特殊情形。

8、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9.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税收法律责任主体、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10.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包括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税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法律责任、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一节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

一、相关法律的分类(熟悉)

(一)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这是按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进行的分类。(书中的例子)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程序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许多法律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内容。如《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征管法规定了税务管理、纳税程序、检查程序、处理处罚程序等,属于程序法)

例题:( 判断、改错)

1、根据法律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其中,程序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

答案:错,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四)通则法和单行法。这是按照具体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进行的分类。 例题:1、按照税法的法律内容不同,税法可以分为( )。

A. 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B.所得税法和流转税法

C. 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 D.中央税法和地方税法

答案: C 。此题主要考核税法的分类,容易混淆的是分类标准和具体内容是否对应。选项A 错误是因为基本法和普通法是按照具体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进行的分类来划分的;选项B 错误是因为所得税法和流转税法是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来划分的;选项D 错误是因为中央税法和地方税法是按照收入归属和征收管理权限来划分的。

2、《征管法》在税法不同类型中属于( )

A 、既是实体法,又是普通法 B、 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 C、 既是实体法,又是基本法 D、既是程序法,又是普通法

答案:D

(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是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进行的分类。

税收法律可分为宪法、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属于税收法律。

2、税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所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主要形式有“条例”或“暂行条例”。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

3、地方性税收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税收单行条例。地方性税收法规仅在制定地范围内适用。

4、税收规章分为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税收规章。税收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地方税收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税收规章是税收征管活动的重要依据,但其法律效力较低。

一般情况下,税收规章不作为税收司法的直接依据,但具有参照性的效力。司法机关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

5、税收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是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化和必要补充。它在税收工作领域中数量最多、法律效力最低。

例题:1、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属于( )。

A. 税收行政规定B. 税收行政法规C. 税收部门规章D. 税务行政命令

答案:C , 国务院的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属于税收规章。

2、下列属于税收部门规章的有( )

A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B、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C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D、城建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答案:A ,A 是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B 、C 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D 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

3、下列属于税收法律的是( )

A 、《个人所得税法 》 B、《 企业所得税法》 C、《税收征收管理法》 D、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答案:ABCD ,均为人大或常委会通过,属于税收法律。

(六)国内法和国际法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际法大于国内法的原则,应当执行国际法,但涉及税收优惠的应当按最优惠的规定执行。

例题: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际法大于国内法的原则,应当执行国际法,但涉及税收优惠的应当按国内法的规定执行。( )

答案:错,应按最优惠的规定执行。

二、法律的适用原则(掌握)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法律优位原则)

该原则表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是依次递减的。如效力低的与效力高的相抵触,效力低的应当服从效力高的。值得注意的是,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

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例题:(单选)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税收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 )裁决。

A 、国家税务总局 B、财政部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答案:C

2、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是依次递减的,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效力是一样的。( )

答案:错,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3、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的规定;( )

答案:错,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适用原则。其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例题:一部新法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这是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答案:错。应把“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两个互换。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此原则的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

三、相关法律的时效(掌握)

(一)税款的追征期限

1.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所谓特殊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况。

3.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例题:1、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的税款追征期是:( )。

A 、3年 B、5年 C、10年 D、无限期

答案:D

2、关于纳税人未缴少缴的税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

B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可以不加收滞纳金

C 、对纳税人未缴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

D 、对纳税人未缴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追征时,不一定加收滞纳金

答案:CD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因偷税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 )

答案:错,对偷、抗、骗税应是无限期追征。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在适用此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五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未发现这一违法行

为,在五年后,无论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对行为人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2. 五年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结束日或停止日。

3.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如某纳税人多次采取使用假发票、不计收入等手段偷税。所谓继续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该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如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自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期限。

例题:1、《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在( )内未被发现的,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 、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D

2、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里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 )之日起计算。

A 、违法行为发生 B、违法行为查处 C、违法行为终了 D、违法行为开始

答案:C

第二节 相关法律及运用

一、税收法律的运用

(一)税收实体法

实体税法的基本构成要素。(熟悉)

1. 纳税义务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2.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目的物(包括物或行为),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征税的广度。

3.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 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等三种基本形式。

例题: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 税目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B. 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C. 纳税人就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D. 征税对象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物品

答案:B 。征税对象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纳税人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及其他组织;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物和行为。

5. 纳税环节(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两类)。

6. 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纳税期限一般有按次纳税、按期纳税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三种)。

例题:(判断)

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答案:正确,各种税都明确规定了税款的交纳期限。

7. 纳税地点(缴纳税款的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这关系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各种税对纳税地点都明确规定)

8.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税收抵免等)。包括税额式、税率式、税基式减免。 ①税基式减免:对纳税人应税收入项目给予减除或免除,以缩小税基的方法,包括税收豁免、起征点与免征额。

②税率式减免:是通过降低法定税率对纳税人的税收照顾。如企业所得税对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

③税额式减免:是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减除或免除。如对企业所得税的免三减三、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税收抵免等。

(二)税收程序法

1. 《税收征管法》(了解)

(1)稽查局的职责。

稽查局的职责是法定职责与授权职责的总和。

(2)稽查局的行政处罚权。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享有完整的处罚权,且没有处罚额的限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了解)

3. 《稽查工作规程》

二、其它相关法律的运用

(一)《行政处罚法》

1.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客体和种类(熟悉)

(1)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三种: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有一种,即税务机关。具体而言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例题:下列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是( )。(单选)

A. 省级税务局B. 县级税务局C. 市级税务局D. 市级征收管理科

答案:D ,根据《征管法》规定,实施主体应该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

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

(2)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税务行政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

(3)、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有三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三是取消某种行为资格,如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此处错误,应删除)等。

例题:下列属于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

A. 罚款 B.没收非法所得C. 停止出口退税权 D.没收私人财产

答案:ABC

2.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了解)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通常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有完整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税务所有2000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征管法的特别授权)

(2)地域管辖。首先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辖;其次,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负责;第三,如果管辖权发生争议,则由争议机关协商确定或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例题:发票案件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查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

答案:错,发票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其他一般应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

3.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了解)。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二是有法律依据。违法事实确凿,还必须有应当予以处罚的明确规定。

三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处罚的罚款标准应为50元以下,对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处罚的罚款标准应为1000元以下。(具体程序见书)

例题:1、我国对公民和法人的违法案件实行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的处罚标准分别为( )

A 、50元以下,1000元以下 B、 50元以下,2000元以下

C 、100元以下,5000元以下 D、 1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

答案:A

2、对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和合伙企业适用简易处罚的标准应为1000元以下。( )

答案:错,个体工商户简易处罚标准应为50元以下。

(2)一般程序。(熟悉)

①立案。符合立案标准(第四章P 112)的涉税案件,应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②调查。调查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③拟定处理意见。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拟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予以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意见。

④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税务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文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⑤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如果当事人没有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在工作底稿上注明:“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⑥制作处罚决定书。对应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税务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注意案例分析中出考点)

例题:下列属于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应有的项目是( )

A 、调查取证 B、立案 C、告知 D、 决定和执行

答案:ABCD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环节(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属于调查取证的范畴。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不需要举行听证。

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果当事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见本书第五章(P 168-176)。

例题: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 )

A 、对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 B、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C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的罚款 D、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5000元以上的罚款 答案:BC

4. 在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掌握)

(1)“一事不二罚”中的处罚仅指罚款,税务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但可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其它处罚种类,如没收非法所得等,或者提请其它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外的相应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因为这里的罚款,不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而是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强制金)。

(3)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以罚款。(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责令该纳税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对未按规定办证的行为给予了500元罚款,但纳税人缴纳罚款后还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此时税务机关不能再对该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给予罚款的处罚。可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纳税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合并执行。如某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分别触犯了《税收征管法》的两个条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罚款,合并执行。

例题:1、“一事不二罚”指的是税务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

答案:错,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某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还故意买假的普通发票多列成本入帐,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税务机关只能对该纳税人从重进行一项罚款的处罚。( )

答案:错,纳税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合并执行。 (稽查实务中尤须注意)

(二)《行政复议法》

受理机关是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

1.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熟悉)

(1)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例如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行政处罚行为等。

当事人不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见P 36)提出审查申请。

(2)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税务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税务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例题: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

答案:错,复议是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诉讼是对合法性的审查。

(3)税务行政复议前臵。税收行政复议是因征税争议引发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因征税和加收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

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纳税人不申请复议的,则丧失了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因税务行政处罚或因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注意在案例分析题中是常出的考点)

2.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掌握)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属于征税问题,《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十四条规定)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同加收滞纳金、加处3%罚款,属于执行罚)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规章。

例题:1、纳税人对( )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A 、税务行政处罚 B、征收税款 C、加收滞纳金 D、不予审批减免退税

答案:BCD

2、下列项目中,属于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请审查的有( )

A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B、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C、 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D、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答案:AC

3.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熟悉)

(1)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向总局申请复议,如果不复议,也无权提起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3)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5)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税、地税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总局申请复议,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只有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形。)

(7)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4)、(5)、(6)、(7)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例题:1、下列正确的是( )

A 、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B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C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D 、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仍然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答案:BC ,国务院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了解)

(1)申请。

申请条件:

①对征税争议,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②除征税争议外,如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你应当在知道(例如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申请方式

书面口头均可

(2)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4)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维持、履行、变更或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

(注意案例分析题中,规定的日期、复议前臵是经常出现的知识点)

例题: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税务行政不服,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 )

答案:对

(三)《行政诉讼法》

1.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熟悉)

①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税务管理相对人。

②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只有应诉权,没有反诉权和起诉权)

③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和范围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④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例题: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 )

答案:对

2.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熟悉)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阻止出境或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3)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不服的。

(4)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如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5)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法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营自权受法律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的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自主权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企业等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税务机关不作为的。如不予答复或办理税收事务等。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例题: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特定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

A 、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的行为

B 、税务机关逾期未对其复议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

C 、税务机关对其所缴纳的税款没有上缴国库的行为

D 、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答案:AB ,C 选项中提起诉讼的只能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D 选项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了解)

税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分析中出现过的考点)

4. 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掌握)

(1)举证责任。

税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原告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例题: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 )。

A 、原告在一些情况下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B 、谁主张谁举证

C 、原告负举证责任

D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答案:D

(2)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应向人

民法院出具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

①申请书名称,即“证据保全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名称,如某税务局;

③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内容,主要是证据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等;

④申请保全的理由,即“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⑤证据的证明内容,即证据能证明何种案件事实。

⑥提出申请的时间和申请人签章。

(3)财产保全。

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人民法院出具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

①申请书名称,即“财产保全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名称,如某税务局;

③申请保全的理由,即被执行人存在逃避执行的可能性较大,并附证明该理由的证据; ④提出申请的时间和申请人签章。

在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例题: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证据保全申请书》上申请保全的理由是( )

A 、证据可能灭失 B、 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C、 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D、隐蔽财产逃避执行

答案:AB

5. 救济完成后的执行(了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四)《国家赔偿法》

在行使职权时, 违法侵犯、合法权益、并造成直接损害。(教材40页)

1. 税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了解)

(1)符合法定的侵权行为主体。税收行政赔偿的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具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行为必须在行使税务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税务机关才予以赔偿。否则,税务机关不进行行政赔偿。

(3)存在实质性的损害事实。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赔偿请求人的财产权或其他权利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4)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税收行政赔偿的范围(熟悉)

《国家赔偿法》中的损害赔偿权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赔偿。 范围包括: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3种情况)(教材40页)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7种情况)(教材40-41页)

3. 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熟悉)

①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税收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税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②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对赔偿申请的审理,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赔偿。

③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税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④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请求时效为两年,赔偿两个月内,三个月内起诉)

4. 税收行政赔偿的程序(了解)

(1)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它适用于单独提起赔偿请求方式。

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时,可委托他人代书,也可口头申请。

(2)赔偿的诉讼程序。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可以调解结案,特例,只有对赔偿数额可以调解,其他诉讼均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 纳税担保的主体(掌握)(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1号)

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

例题:纳税担保的主体包括纳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可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 )

答案:错,纳税担保的主体包括:纳税担保人、被担保人、税务机关。

2. 纳税担保的范围(掌握)

包括①税款

②滞纳金

③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注意:不包括罚款。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应缴纳的罚款不服,可以不必先行缴纳或者提供

纳税担保,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除了注意客观题外,案例分析中也会出现该考点,如把罚款也作为纳税担保的范围)

3. 纳税担保的形式和程序(熟悉),如以“纳税担保书”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等,否则就是无效的担保。

4. 纳税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

(1)纳税保证(概念)

(掌握)①纳税保证的性质。

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当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以要求纳税人缴纳,也可以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掌握)②纳税担保能力。

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三种情况:

Ⅰ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 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臵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

Ⅲ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其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以内提供纳税担保的。

无纳税担保能力的情形:

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其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以外提供纳税担保的,部分纳税信誉不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注意客观题目和案例分析题目)

例题:1、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1倍以上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

答案:错,2倍以上

2、下列( )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A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其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以外提供纳税担保的

B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臵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

C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D 、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答案:B

(掌握)③纳税保证的时限。分为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期间: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例题: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A 、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答案:D

(2)纳税抵押(概念)

①抵押物的范围(掌握)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6种,见教材43页)

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8种,见教材43页)

(注意客观题)

例题:下列可以抵押的财产是( )

A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B 、除用于抵押的以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的、国有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使用权;

C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D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 、土地所有权

答案:AD

②抵押物的登记(掌握)

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应出具的证明材料:能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

(3)纳税质押(掌握其种类)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提供的质押。

例题:纳税质押包括以现金、支票、债券、存款单和房产证、行车证等提供的质押。( ) 答案:错,房产证属于抵押。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见附件)

(4)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掌握)

征管法45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臵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臵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无担保债权是指在债权上未设臵任何形式担保的债权。应注意的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工资优先于国家税收而受到清偿。

②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臵权。

两层含义:

一是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臵权,执行额度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为限(应纳税额、滞纳金和必要的处臵费用);

二是欠税的纳税人,可以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其财产也可能被留臵,但是此时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不能影响税收,税务机关对其设臵抵押、质押或被留臵的财产,有优先处臵权。

③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

正常情况下税收是不能优先于有担保债权的。但是有两点:

一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法定的。

二是对无效的担保当然税收具有优先权。即使是有效的担保,能否实现担保债权也是有前提条件的。比如,有担保债权能否完全行使与其设定范围有关。担保债权总是有一定期限的,而税收征收权的期限往往要长于担保债权的有效期限,甚至是无限期的。

(除了注意客观题目外,还要注意案例分析)

例题: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8年2月20日,对该市某工厂2007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厂2007年10月份因少计收入少缴增值税12万多元,2007年11月份因少计收入少缴增值税8万多元,该厂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稽查局据此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该厂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稽查局于2008年2月23日对该厂下达了《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其于2008年2月28日前缴清税款,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2008年3月2日,某市国税稽查局依法扣押了该厂一辆价值近33万元的小汽车,车辆价值经过合法的拍卖机构评估,并开具了《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注明了数量、单价和金额,并将小汽车开至稽查局保管。同时查明,该厂已将该小汽车于2007年11月16日抵押给市工商银行,获得贷款30万元。企业仍欠职工2008年1月份工资5万元。

〈1〉对工厂在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应( )。

A. 按抗税处理B. 按逃避追缴欠税处理C. 按拒绝税务检查处理D.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D)

〈2〉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 )。

A. 纳税人B.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C. 扣缴义务人D. 纳税担保人

答案:(BCD)

〈3〉如果将所扣押的汽车依法拍卖,则题中所列企业债务受偿顺序正确的是( )。(①少缴10月份的营业税;②少缴11月份的营业税;③欠职工2008年1月份工资;④银行贷款)

A. ③①②④B. ①②③④ C. ③①④②D. ③④①②

答案:(C)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 拍卖优先原则(掌握)

抵税财物先拍卖、后变卖的顺序。依次顺序是:

(1)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2)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3)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掌握):

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

(除了客观题目外,还应注意案例分析题目)

2. 抵税财物的范围和价值确定(熟悉)

(范围)

(1)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能作为抵税财物。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以及单价5000元以上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3)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价值虽然超过应纳税额但却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价值确定)

(1)按照市场价确定;

(2)其它的通常方法确定,如出厂价等;

(3)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

3. 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熟悉)

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有以下三种情形:

(1)拍卖、变卖实现,拍卖、变卖活动自然终止;

(2)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实现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

(3)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

(客观题和案例分析中经常出现的考点)

(七)《刑法》

1、税务机关的行政制裁与人民法院的刑事制裁,在性质、内容、严厉程度、适用对象、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了解)。

2、偷税应予移送的条件(熟悉):

一是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客观题目和实务题目中均要注意)

(补充,如某纳税人2008年度偷增值税税10万元,偷城建税0.7万元,少缴教育费附加0.3万元,该纳税人2008年已经缴纳各税90万元,则比例为(10+0.7)÷(10+0.7+90)×100%=10.63%,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且比例超过10%,应移送)

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的。(移送程序见P 187-188)

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不予起诉或免除刑罚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例题:对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不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答案:错,应依法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节 税收违法行为

一、税收违法行为概述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概念(了解)

(二)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了解)

1. 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

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还包括其他主体,如委托征税主体、协助征税主体、税务代理人等。(注意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2. 行为具有特定性

(1)作为税收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不履行税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使用假发票的行为。

(2)不作为税收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不履行税收法律规范规定的作为义务。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有主动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但其违法不进行申报纳税的行为。

3. 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

(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了解)

(教材54页)

1. 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

这是根据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类型所作的分类。

2. 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和税收程序违法行为

这是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3. 抽象税收违法行为和具体税收违法行为

这是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对象所作的分类。

二、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掌握)

(以下是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要件,不仅在客观题中要关注,在稽查实务中也要注意,是否违法、违反的什么法、造成了什么后果、如何处理处罚)

1. 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

税收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是税收违法行为的前提。

2. 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

3.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既可以是不缴或少缴税款,也可以是危害税收征管秩序。

例题: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税款的行为,应按偷税给予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答案:错,没有构成偷税行为所采取的手段,不应定性为偷税。

(二)税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熟悉)

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

1. 税收犯罪主体

税收犯罪主体分为人和单位两种。税收征管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关、团体都有可能是税收犯罪主体。

2. 税收犯罪的主观方面

心理态度,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希望或放任。

3. 税收犯罪的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税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稽征权,国库税金的短少,经济秩序的紊乱。

4. 税收犯罪的客观方面

税收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违反国家税法,妨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例题: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 )。

A 、犯罪人的类型 B、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

C 、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 D、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答案:B

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熟悉)(此处结合法律责任学习)

(一)书有有两个地方前后不一致:

1、P 58将违反税务机关检查制度的行为归类到(三)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法律责任中P 64归类到违反税款征收制度中;

2、P 58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臵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归类到(四)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与P 67表2-4内容不一致。

注:以上不一致,征管法也未作出明确划分,总局也未有明文规定,只能依据个人的理解,我个人比较认同P 67表2-4和法律责任中的归类,属于有争议的地方。(建议大家有借鉴的学习)

(二)(见教材58页第五中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行为也构成偷税。

(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按照偷税罪的规定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税罪的规定处罚。这是考虑到骗取自己所缴纳的税款,实际上等于没有缴纳,性质与偷税差不多。而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骗取税款,其所骗取的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即为骗税)

{(法释[2002]33号)原文见附件}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一)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了解)

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和税收刑事法律责任。

(二)税收法律责任的特征(了解)

1. 法定性2. 国家强制性3. 否定性(见教材59--60页)

(三)税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了解)

1. 责任法定原则(教材60页,最典型的表现)2. 公正原则

3. 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责任的转移。(例子)

二、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除了注意客观题目外,在稽查实务中也要注意,我们在取证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这五个方面)

(一)税收法律责任主体

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

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法律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

(三)损害后果

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实际发生的伤害和损失。

(四)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链条。

(五)主观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希望或放任、疏忽大意。

三、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掌握)

可分为税收行政处罚和对税务人员的行政处分。

税收行政处罚,适用于纳税主体的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税收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出口退税资格等。

行政处分,适用于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中有直接责任的税务人员,其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掌握):

(这里不仅客观题、案例分析题目中会有大量的考点,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遇到,包括了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有关法律责任的全部内容,我们必须要倒背如流、烂熟于心。)

实际上最好是自己动手总结一下,印像会比较深刻,我自己的感受,总结一遍也就记住了。以下是一些比较常见的处罚:

纳税人法律责任罚款额度明细表

种情况分别处罚) 1、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应按法62条规定处罚,2000元以下,2000--10000元罚款;

2、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应按法40条、68条处罚;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

(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应按63条处理;

(2)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应按64条第一款处理;

4、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应按63条处罚;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未形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应按62条“情节严重”处罚;

5、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应按64条第二款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且仅对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税收刑事法律责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熟悉)

1. 偷税罪的成立标准(熟悉)

偷税罪成立的标准有两个:其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其二、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标准(熟悉)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标准(熟悉)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单位犯罪的处罚(熟悉)

单位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各刑罚的具体条款见表2-4)

5. 税款的优先执行(熟悉)

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教材67页表格2--4内容总结的很好,有具体文号,大家可以详细查阅)

本章内容十分繁杂,需要掌握和熟悉的内容很多,都是需要记忆的内容。如何把这些零散的珍珠串起来,诀窍-----就是把大纲需要掌握的内容都背熟,多做练习题,不断的重复强化,查漏补缺,临考试前再把书从头到尾仔细看一遍,考试时能蒙对的概率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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