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风险与防范

财金之窗

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风险与防范

肖月

王学忠

合肥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函授部,安徽230022)

摘要:允许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可以更快地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空白问题的解决,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村资金需求,可以规范民间信贷行为,但也会引发过度竞争、关联贷款、过度关注经济效益、监管力量不足、管理经验不足等风险。因此,在允许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

盖面越广,所有债权人同时提取存款的可能性越低。而民间资本发起的村镇银行资本单薄,隐藏着一定的挤兑风险。

4.经营管理经验不足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和最大股东,他们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经验方面较为成熟,在产品开发、服务支持、清算网络、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优势,可以使新成立的村镇银行从一开始就具备良好的运营基础,可以有效降低村镇银行的经营风险。民间资本主导的村镇银行由于缺乏经验,可能会出现“外行人领导内行人”现象。

关键词:民间资本;村镇银行;主发起;风险;防范

Abstract :Allow private capital as main sponsor to village banks, you can resolve rural financial issues faster, you can better meet rural de -for funds, you can regulate private credit behav -but it can also lead to excessive competition, and loans, over -concerned about the economic , regulatory power is inadequate, insuffi -risk management experience. It is need to estab -the appropriate mechanisms to resolve the con -risk while allowing private capital as main to launch village banks.

Keywords :Private capital;Village banks;Main spon -5.过分注重自身回报而忽视社会利益的风险

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后,将更关注资金回报,这使得自身利益至上现象的产生成为可能,而制度约束机制不力又会使之成为现实。《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39条规定,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由于对资金投向农村缺少硬性的规定,可能导致村镇银行走上新的“弃农”之路。

6.监管力量不足的风险

一、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引发的风险

新设村镇银行的增加,在提高金融服务空白地区覆盖率同时,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因为这些机构的资产基数较小,数目众多,而且分布在广阔的乡村地区,监管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而银监机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开展现场监管困难很大。如果监管体制不改革、监管水平不提高,那么在有限能力下所产生的只能是次优的监管。

二、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风险防范机制

1.过度竞争风险

准许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受银行业利润的诱惑,大量的民间资本将蜂拥而至,可能会造成竞争过度的局面。一旦造成恶性竞争,处于竞争弱势地位的机构为了实现保本经营,可能以牺牲业务质量为代价,通过各种变相手段高息揽储、发放高风险贷款以寻求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从而导致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增大。民间资本的逐利本性又会使其在追求利润时甘于冒险。

1.主体资信审查机制

民间资本的投资动机十分复杂、方式也多种多样,在现有条件下要实现有效监管困难很大。因此必须在准入阶段,通过资金来源和投资人信誉的准入控制,防止动机不纯投资人入股村镇银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民间入股资金来源及投资人的财务状况、诚信状况都有相应的规定。在入股资金来源方面,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自然人入股村镇银行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因为只有是自己的资金,才能促使投资者尽心尽力的加强经营管理,最大程度地避免负面影响。在投资人财务状况、诚信状况方面,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且法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这些对于防止高风险银行进入市场是十分必要的,但总体来说,我国对民间投资者资信准入要求的表述是模糊的。为增加审批过程中的操作性,应该明确禁止成为村镇银行发起人或大股东的各种情况,比如曾经有经济违

2.关联贷款风险

一些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的动机不纯,企图通过控股村镇银行,操纵村镇银行的决策、经营活动,为缓解资金压力而为自己关联企业提供不当的融资便利。这种通过所有权对金融机构施以控制的关系贷款若得不到限制,将会危及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

3.资本规模不足引发的风险

一是规模效益问题。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生产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有效益。有学者作过计算,一个村镇银行需要2000万元以上的贷款规模,才能勉力维持生存。这对于注册资本只有几百万的村镇银行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银行机构为主发起人时,其雄厚的资本可以为村镇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与金融机构相比,民间资本提供后续资金的能力显然不足。村镇银行虽然可以通过吸收存款弥补资金不足,但在金融服务空白地区,农民积蓄不多,村镇银行吸储规模有限。二是挤兑风险。银行规模越大,覆

2010年11月Special Zone Economy 特区经济97

法犯罪行为的企业(自然人)、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责令关闭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成为投资人;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并未清偿的企业、自然人,不得成为投资人。

针对监管小型金融机构能力不足问题,国外的解决办法可资借鉴。一是监管体制革新,发挥自律监管作用。美国社区银行的自律监管在其监管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地位。美国的独立社区银行协会和美国银行家协会专门设立的社区银行分会,在社区银行的重大监管措施和政策方面代表社区银行的利益与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沟通,在协调社区银行间的公平竞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选择性监管。一些国家认为,对小规模存款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成本太高,而不对它们监管又存在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只对资产和客户达到一定数量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笔者认为,不对存款机构进行审慎监管,在我国存款人自我保护意识不高情况下,并不可行。相比而言,发挥自律监管作用更符合我国实际。行业协会的最本质属性是独立于政府,而我国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行政化色彩浓厚,自主性不强。我国在建立村镇银行自律协会、健全自律机制的同时,更要保持协会的独立性,切实保障协会自律作用的发挥。

2.差异化的最低资本额调控机制

就农村金融市场来说,垄断是普遍现象,但地区间差异十分明显。经济发达地区的民间资本十分丰富,准许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可能会造成竞争过度的局面。而在欠发达地区,不少乡镇还存在服务空白,民间资本也缺乏,竞争过度在欠发达地区还不存在。因此,各地的注册资本应根据经济发展程度有所区别。从国外来看,不少国家根据地区差异,设置了不同的注册资本条件。1999年5月,印尼中央银行在新的农村银行监管规则中,修改了农村银行的法定资本金要求,规定雅加达地区为20亿卢比、省会城市10亿卢比,其它区域5亿卢比。美国《国民银行法》的规定,国民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美元,但允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随社区人口和地理位置的差异上下浮动,在拥有6000人以下社区设立的注册资本为5万美元,在5万人口以上社区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为20万美元。我国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也体现了这种差别,即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

6.农村金融机构富余资金流出限制机制

为防止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流出农村,多数学者认为,应明确规定农村金融机构资金用于当地的比例。但也有人认为,规定一定的贷款比例是不可行的,因为无论是监管者还是经营者都无法知晓多大比例是合适的,“一定比例”的确定十分困难。笔者认为,村镇银行的设立目的就是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其在市场准入、审慎监管、政策优惠上都有别于商业银行,它们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支农义务,要求他们把资金投向农村是理所当然的。否则,设立村镇银行意义就荡然无存。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要求村镇银行有多少比例贷款投向农村,而应是村镇银行富余资金去向问题。针对一些村镇银行可能会有资金富余的情况,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村镇银行发展壮大,更好的为农业服务,应允许其富余资金流出农村,但应有所限制。如果一个机构只需要很少的资金就可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那么监管者就需要考虑,允许这样的机构存在是否必要了。据此,需要规定的不是要有多少比例资金投向农村,而是限制资金流出农村的比例。监管部门可制定出相应的惩戒办法,资金违规流出农村的机构要受到处罚;资金富余过多的机构,说明其已失去在农村存在的意义,应勒令其退出农村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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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Richard Rosenberg .Timothy Lyman .Joanna Ledger -

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这种差别是必要的,但只是一种纵向的差别,没有在横向上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差异设立不同的资本条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阔,地区经济发展差别十分明显的国家,根据各地的不同作出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十分必要。降低落后地区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要求,可以引导资本进入金融服务空白地区;调高发达地区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要求,可防止过度竞争发生。

3.关联贷款控制机制

村镇银行是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机构,保护存款者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十分重要。为了保护储户利益免受民间资本股东侵害,必须严格控制村镇银行的关联信贷。虽然《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但抵押物的价值是否与贷款额匹配、贷款条件是否优于其他借款人难以有效界定,民间资本控股股东很容易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信贷支持。山东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建议规定村镇银行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至少可以规定在机构成立的若干年内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4.商业银行对村镇银行的融资机制

农村需要小规模金融机构,也只有小型金融机构才能适应农村金融市场,但小型金融机构存在规模效益和流动性问题。解决的思路应当是从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出发,鼓励设立小型金融机构,规模效益和流动性问题可通过建立大型商业银行对村镇银行的融资机制解决。商业银行可以选择经营好、诚信可靠的村镇银行向其发放贷款,这样:一方面,解决了村镇银行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也为商业银行开辟了一个新的盈利点。目前迫切需要出台相应的融资办法,对于什么样的村镇银行可以融资、提供融资银行的权利义务作出相应规定。政府对提供融资的银行给予倾斜政策,但不得强制商业银行银行向村镇银行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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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柳鸿生. 让县域金融“取之于农,用之于农”[J].中国经济周刊,2008,(02).

作者简介:肖月(1975年-),女,藏族,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函授部讲师。

5.监管创新机制

98特区经济Special Zone Economy 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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