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公司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风险清单(上报版)

新天公司基建期间重特大事故风险清单

新天公司检修作业重特大事故风险清单

新天公司运行期间重特大事故风险清单

附录(防范措施)

1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1.1防止高处坠落事故

1.1.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凡不适宜高空作业的疾病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防晕倒坠落。

1.1.2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挂在牢固物件上,防止脱落。在高处作业必须穿防滑鞋、设专人监护。高处作业不具备挂安全带的情况下,应使用防坠器或安全绳、安全网。 1.1.3高处作业应设有合格、牢固的防护栏,防止作业人员失误或坐靠坠落。作业立足点面积要足够,跳板进行满铺及有效固定。

1.1.4登高用的支撑架、脚手架材质合格,并装有防护栏杆、搭设牢固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严禁超载,防止发生架体坍塌坠落,导致人员落空或失稳坠落,使用吊篮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配重及可固定措施。

1.1.5基坑(槽)临边应装设由钢管+48mm×3.5mm(直径×管壁厚)搭设带中杆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上除警示标示牌外不得拴挂任何物件,以防作业人员行走踏空坠落。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采用定型卡带进行固定。

1.1.6洞口应装设盖板并盖实,表面刷黄黑相间的安全警示线,以防人员行走踏空坠落,洞口盖板掀开后,应装设刚性防护栏杆,悬拄安全警示板,夜间应将洞口盖实并装设红灯警示,以防人员失足坠落。

1.1.7登高作业应使用两端装有防滑套的合格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并设限高标志。使用单梯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梯子有人扶持,以防失稳坠落。 1.1.8拆除工程必须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正确的拆除程序,不得颠倒,以防建(构)筑物倒塌坠落。

1.1.9对强度不足的作业面(如石棉瓦、铁皮板、采光浪板、装饰板等),人员在作业时,必须采取加强措施,以防踏空坠落。

1.1.9在5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雹、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1.1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应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1.1.12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进行作业许可,按照《生产区域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HG30013-2003的要求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方可做作业。 1.2防止触电事故

1.2.1凡从事电气操作、电气检修和维护人员(统称电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及触电急救培训并合格方可上岗,其中属于特种工作的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进入电网作业的,还必须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带电作业人员还应取得“带电作业资格证”。在化工装置区作业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电气安全工作规程》HG/T 30018-2013规程的要求。

1.2.2凡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应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高压绝缘鞋(靴)、高压绝缘手套等必须选用具有国家“劳动防护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资质单位的产品且在检验有效期内。作业时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安全帽,穿绝缘鞋(靴)、戴绝缘手套。

12.3使用绝缘安全用具绝缘操作杆、验电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等必须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的产品,使用前必须检查是否贴有“检验合格证”标签及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1.2.4选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具有国家认可单位发的“产品合格证”,使用前必须检查工具上贴有“检验合格证”标识,检验周期为6个月。使用时须接在装有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上,并不得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使用,严禁将电缆金属丝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2.5现场临时用电的检修电源箱必须装自动空气开关、电流动作保护器、接线柱或插座,专用接地铜排和端子、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接地、接零标识应清晰,并固定牢固。对氢站、氨站、油区、危险化学品间等特殊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检修电源箱,并使用防爆插头。 1.2.6在高压设备作业时,人体及所带的工具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1要求。

在低压设备作业时,人体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不低于0.1m。

当高压设备接地故障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应戴绝缘手套。

1.2.7高压电气设备带电部位对地距离不满足设计标准时周边必须装设防护围栏,门应加锁,并挂好安全警示牌。在做高压试验时,必须装设围栏,并设专人看护,非工作人员禁止

入内。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物上。

1.2.8电气设备必须装设保护接地(接零),不得将接地线接在金属管道上或其他金属构件上。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雷电时严禁进行就地倒闸操作。

1.2.9当发觉有跨步电压时,应立即将双脚并在一起或用一条腿跳着离开导线断落地点。 1.2.10在地下敷设电缆附近开挖土方时,严禁使用机械开挖。 1.2.11严禁用湿手去触摸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1.2.12为防止发生电气误操作触电,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2.12.1停电:断路器在“分闸”位置时,方准拉开隔离开关。 1.2.12.2验电:先检验验电器是否完好,并设监护人,才能够验电操作。

1.2.12.3装设地线:先挂接地端,再挂导体端。拆除时,则顺序相反。严禁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

1.2.13严禁无票操作及擅自解除高压电器设备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严禁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路器(隔离开关)及带负荷合(拉)隔离开关,严禁误入带电间隔。 1.3防止物体打击事故

1.3.1进入生产现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掌握相关安全防护知识,从事手工加工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知识,从事人工搬运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撬杠、滚杠、跳板等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知识。

1.3.2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人工搬运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穿好防砸鞋,必要时戴好披肩、垫肩、护目镜。

1.3.3高处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止物件掉落的防护措施,下方设置警戒区域,并设专人监护,不得在工作地点下面通行和逗留。上、下层垂直交叉同时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栅或其他隔离设施。高处作业必须佩带工具袋时,工具袋拴紧系牢,上下传递物件时,应用绳子系牢物件后再传递,严禁上下抛掷物品。高处作业下方,应设警戒区域,设专人看护。

1.3.4高处临边不得堆放物件,空间狭小必须堆放时,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高处场所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 1.4防止机械伤害事故

1.4.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掌握机械(设备)的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1.4.2操作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衣服、袖口应扣好,不得戴围巾、领带,女同志长发必须盘在帽内,操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戴防尘口罩、穿绝缘鞋。操作钻床时,不得戴手套,不得在开动的机械设备旁边换衣服。

1.4.3机械设备各转动部位(如传送带、齿轮机、联轴器、飞轮等)必须装设防护装置。机械设备必须装设紧急制动装置,一机、一闸、一保护。周边必须划警戒线,工作场所应设人行通道,照明必须充足。

1.4.4输煤皮带的转动部分及拉紧重锤必须装设遮栏,加油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两侧的人行通道必须装设固定防护栏杆,并装设紧急停止拉线开关。

1.4.5运行或停运备用侧皮带上严禁站人、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皮带运行过程中严禁清理皮带中任何杂物。

1.4.6严禁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设备的旋转和移动部分,严禁将手伸入栅栏内。严禁将头、手脚伸入转动部件活动区内。

1.4.7给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做好设备防转动措施后方可清理塞物。严禁用手清理堵塞物。钢球磨煤机运行中,严禁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钢球、杂物等。

1.5防止高温烫伤伤害事故

1.5.1电工、电(气)焊工均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能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除灰(焦)人员、热力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符合上岗要求。

1.5.2除焦作业人员必须穿好防烫伤的隔热工作服、工作鞋,戴好防烫伤手套、防护面罩和必须的安全工具。

1.5.3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穿好焊工工作服、焊工防护鞋,戴好工作帽、焊工手套,其中电焊须戴好焊工面罩,气焊须戴好防护眼镜。

1.5.4化学作业人员配置化学溶液,装卸酸(碱)等]必须穿好耐酸(碱)服,戴好橡胶耐酸(碱)手套、防护眼镜(面罩)以及戴好防毒口罩。

1.5.5捞渣机周边应装设固定的防护栏杆,挂“当心烫伤”警示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外置床事故排渣口周围必须设置固定围栏。循环流化床排渣门须使用先进、可远方操作的电动锤型阀,取消简易的插板门。

1.5.6电(气)焊作业面应铺设防火隔离毯子,作业区下方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看护,作业现场照明充足。

1.5.7发电厂锅炉运行时,工作需要打开的门孔应及时关闭。不得在锅炉人孔门、炉膛连接的膨胀节处长时间逗留。

1.5.8观察炉膛燃烧情况时,必须站在看火孔的侧面;同时佩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盖眼睛。

1.5.9除焦时,原则应停炉进行。确需不停炉除焦(渣)时,应设置警戒区域,挂上安全警示牌,设专人监护。循环流化床除焦时,必须指定专门的现场指挥人员,开工前必须制订好除焦方案,并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确保除焦人员安全。除焦人员严禁站在楼梯、管子或栏杆等上面。

1.5.10在有导淋、疏水阀、放空管、伴热系统、保温未完全的区域巡检、维修时应注意安全警示和保持安全距离。

1.5.11对输送高温蒸汽等有可能与人体接触的高温设备和管道采取防烫保温绝热措施,避免人体接触而引起烫伤。

1.5.12蒸汽系统及汽轮机保温良好,表面温度达到防烫伤要求。 1.6防止起重伤害事故

1.6.1起重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6.2从事起吊作业及其安装维修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能培训,从事起吊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安装维修人员也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合格的(含矫正视力)双目视力不低于0.7,无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疾病及生理缺陷)方可上岗。

1.6.3吊装作业应先按《生产区域吊装作业安全规范》HG 30014-2013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被许可后方能作业。吊装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不得兼做司索(挂钩)以及其他工作,应认真观察起重作业周围环境,确保信号正确无误,严禁违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规范。 1.6.4起重工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无破损。工作起吊时严禁超负荷或歪斜拽吊。 1.6.5起重吊装物之前,必须清楚物件的实际重量,不准起吊不明物和埋在地下的物件。当重物无固定死点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吊点并捆绑牢固,使重物在吊运过程中保持平衡和吊点不发生移动。工件、吊装物起吊时必须捆绑牢靠。

1.6.6严禁吊装物上站人,放有活动的物体。吊装作业现场必须设警戒区域,设专人监护。严禁吊装物从人的头上越过或停留。 1.6.7起吊现场照明充足,视线清晰。

1.6.8带棱角、缺口的物体无防割措施不得起吊。

1.6.9在带电的电气设备或高压线下起吊物体,起重机应可靠接地,注意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制订好防范措施,并设电气监护人监护。

1.6.10遇大雪、大雨、雷电、大雾、风力5级以上等恶劣天气,严禁户外或露天起重作业。 1.7防止中毒窒息伤害事故

1.7.1在受限空间(如电缆沟、烟道内、设备、管道等)内作业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缺氧窒息。

1.7.2在沟道(池)内作业时(如电缆沟、烟道、中水前池、污水池、化粪池、阀门井、排污管道、地沟(坑)、地下室等),为防止作业人员吸入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沼气等中毒、窒息,必须做好以下措施:

1.7.2.1打开沟道(池、井)的盖板或人孔门,保持良好通风,严禁关闭人孔门或盖板。 1.7.2.2进入沟道(池、井)内施工前,应用鼓风机向内进行吹风,保持空气循环,并检查沟道(池、井)内的有害气体含量不超标,氧气浓度保持在18%~21%范围内。

1.7.2.3地下的维修室至少打开2个人孔,每个人孔上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确保通风畅通。

1.7.2.4井下或池内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安全绳的一端必须握在监护人手中,当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在关闭人孔门或盖板前,必须清点人数,并喊话确认无人。

1.7.3对容器内的有害气体置换时,吹扫必须彻底,不留残留气体,防止人员中毒。进入容器内作业时,必须先测量容器内部氧气含量,低于规定值不得进入,同时做好逃生措施,并保持通风良好,严禁向容器内输送氧气。容器外设专人监护且与容器内人员定时喊话联系。 1.7.4进入粉尘较大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进入有害气体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罩。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套头式防毒面具。进入液氨泄漏的场所进行紧急处理时,作业人员必须穿好重型或轻型防化服。

1.7.5危险化学品应在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不得购买无厂家标志、无生产日期、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无”危险化学品。

1.7.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装设机械通风装置、冲洗水源及排水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台账,并有出入库登记。化学实验室必须装设通风和机械通风设备,应有自来水、消防器械、急救药箱、酸(碱)伤害急救中和用药、毛巾、肥皂等。

1.7.7有毒、致癌、有挥发性等物品必须储藏在隔离房间和保险柜内,保险柜应设双锁,并

双人、双账管理,装设电子监控设备,并挂“当心中毒”警示牌。

1.7.8化验人员必须穿专用工作服,必要时戴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酸(碱)手套、穿橡胶围裙和橡胶鞋。化学实验时,严禁一边作业一边饮(水)食。

1.8防止放射性同位素辐射伤害事故

1.8.1放射源的安装检修、使用和操作要求:

1.8.1.1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在从事使用、维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生产运行部、设备管理部和安全环保部申请许可。

1.8.1.2使用放射源的地方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必须设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应设置放射防护。

1.8.1.3拆、装放射源应先测量其放射强度,在允许剂量范围内,方可工作,操作人员要佩戴好防护用品及做好警戒区的标记工作。

1.8.1.4放射源应指定专人管理,不定期进行测定,并作好记录。

1.8.1.5放射源拆装开关必须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必须两人操作。

1.8.1.6放射源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开关,放射源钥匙有专门人员保存,工器具等要保持完好。

1.8.1.7装置检修时,放射源设备的拆除、安装及铅罐的关闭、开启均要由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公司放射专业防护人员现场监护。

1.8.2放射源存放应当设有专门的放射源库,放射源库符合下列要求:

1.8.2.1放射源库醒目处,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1.8.2.2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放射源库防护设施的最大储量。

1.8.2.3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1.8.2.4放射源库应有专人负责,实行双人保管、双把锁(钥匙)、双本帐、双人领、双人用的“五双”管理办法,储存、领取放射源同位素时,必须严格登记、检查,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1.8.2.5装置检修拆下以及闲置的放射源同位素要统一存入公司放射源库,严格管理。

1.8.2.6对接触放射源的搬运人员、驾驶员、保管员等要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教育。

1.9防止交通事故

1.9.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交通安全监督及考核。严格执行车辆交通管理规章制度。

1.9.2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严禁违章驾驶。叉车、翻斗车、起重机,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起重机、翻斗车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

1.9.3加强对各种车辆维修管理,确保各种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1.9.4加强对企业和外包工程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1.9.5加强大型活动、作业用车和通勤用车管理,制订并落实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

1.9.6大件运输、大件转场应严格履行有关规程的规定程序,应制订搬运方案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事前应对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1.10防止低温冻伤事故

1.10.1低温设备和管道用保冷材料保冷,避免低温冻伤事故的发生。

1.10.2制冷设备要加强保冷,防止能量的泄漏和操作工的接触冻伤。

1.10.3对低温设备进行现场操作时应穿戴好防冻防护用品。

1.10.4对输送有冻伤危害物料的管线应注意按时巡查,排除冻伤隐患。

1.10.5保冷材料,要选择质量好的,严格控制施工质量,防止管线外腐蚀。

1.11防止化学(酸、碱)灼伤事故

1.11.1对酸、碱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选用合适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电机及仪表选型也应考虑到防腐蚀。建构筑物设计采用耐腐蚀的建筑材料和涂料。

1.11.2对输送酸、液碱的管道应避免安装在操作台上部,当管道必须经过人行通道时,接头、阀门、管件要装有保护性外套;检修时应将设备、管道内的液碱或酸液放尽并冲洗干净。

1.11.3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掌握有关危险品的专业知识。在接触酸碱或腐蚀性物品的操作、维修岗位工人必须穿好工作服,戴防护眼镜、防护帽和橡皮手套。

1.11.4接触酸碱的工作岗位设置有洗眼淋浴器,接触甲醇、硫酸、盐酸、烧碱的岗位设事故冲洗装置,操作工配有防酸碱工作服。

1.12防止淹溺事故

1.12.1加强职工安全教育;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05米,底下加挡板,在需要员工操作或进行设备维护的通道上要设置开关可靠的活动护栏方便工作。

1.12.2上池巡检必须做到双人双检,应有可靠的防坠落措施,6级以上大风天禁止在无可靠

防护的池边巡检(登高作业);水池的走道上不能有障碍物或太滑,防止绊倒或滑跌。

1.12.3在没有防护栏杆的污水池上、跨栏进行维护操作时,必须穿好安全防护用品并有人监护。

1.12.4污水池区域必须合理设置救生绳等防护用品,以备不测之需。

1.12.5池上走道要平整并防滑:

1.12.5.1污水池内的钢格板、铁栅栏、检查井盖、压力井盖容易被腐蚀,应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1.12.5.2制订防溺水等的应急预案,使员工掌握溺水的急救方法。

1.12.5.3登高作业,严格遵守登高作业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1.12.5.4应对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栏、爬梯、管道、支架和盖板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并及时更换被损坏的照明设备。

1.12.5.5遇雨、雪天气,应及时清除池走道上的积水或冰雪。

1.13防止有毒有害气体超标中毒事故

1.13.1所有的有毒有害物均在密闭的设备或管道中运行,正常情况下无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

1.13.2加强维护与管理,严禁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1.13.3煤气净化、甲烷合成均露天布置,煤气化厂房敞开布置。

1.13.4封闭场所如压缩厂房、泵房设置强制通风装置,降低岗位有毒有害物的浓度。

1.13.5煤气化、净化、压缩、合成等可能散发有毒有害物的岗位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止有害气体浓度超标对操作工和其他员工造成危害。

1.13.6分析工采样分析时,根据不同的介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取硫酸、氢氧化钠等腐蚀性物料时,规定佩戴橡胶手套、穿防酸碱工作服。取一氧化碳、甲醇、苯酚等有毒物料时,规定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防止逸出有毒蒸汽中毒。

1.13.7接触有毒有害物的工作岗位配备空气呼吸器及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接触甲醇、盐酸、烧碱的岗位设事故冲洗装置,事故状态时保证操作工的安全。

1.14防止受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

1.14.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转动设备应有效隔离。

1.14.2管道安全隔绝可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1.14.3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应根据设备内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设备内进行清洗或置

换,并达到下列要求:a)氧含量18%~21%; b) 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GBZ 2的规定。

1.14.4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1.14.5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和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1.14.6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1.14.7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1.14.8作业前30min内,应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

1.14.9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14.10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和下各部位取样。

1.14.11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1.14.12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井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14.13采样人员伸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

1.14.14在特殊和异常条件下,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1.14.15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2防止火灾事故

2.1防止煤尘火灾爆炸事故

2.1.1及时消除炉料供应系统的泄漏点和清扫积粉,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的相关要求控制粉尘。

2.1.2在清扫炉料供应系统时,要采取措施,降低粉尘浓度。

2.1.3杜绝焊接明火作业,如确有动火按照《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0-2013 和公司的相关要求落实安全措施,进行作业许可。

2.1.4炉料供应系统和煤粒仓附近要有消防设施,备有专用灭火器材,消防水应充足,消防灭火设施应保持完好,按期进行试验(灭火剂不得进入粉仓)。

2.1.5煤粒仓投运前应做严密性试验,发现有漏粉、漏风应及时消除。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粒仓空仓制度。

2.1.6煤粉仓在设计上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

抗爆能力应符合规程要求。管道设计中要走向合理,弯头尽量采用大角度的慢弯,防止涡流区积粉;最好采用钢衬粉仓。

2.1.7煤粉仓应按计算设有足够的防爆门,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和高温气体要引向安全方向或采取安全隔离,引出管不宜过长以免影响泄压。

2.1.8根据煤粉仓结构情况,尤其是积粉处,应设置足够的煤粉仓温度测点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校验。

2.1.9要坚持执行除尘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空仓制度。

2.1.10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燃用易燃的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1.11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制粉系统停运后,对制粉管道要进行充分抽粉;如有条件,停运时应对煤粉仓进行充氮或二氧化碳保护。

2.1.12如发生制粉系统爆炸事件、事故,要找到煤粉着火点,研究针对性的消除积粉措施。

2.1.13清除给煤中的易燃易爆物。

2.2防止易燃气体泄露火灾爆炸事故

2.2.1正确设置通风口的位置: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和蒸汽(如氢气、氨气、甲烷等)的排风口应设在室内建筑的上部或顶部,;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蒸汽的排风口应设在室内建筑的下部离地面30~60CM的位置。

2.2.2合理选择通风方式: 通风方式一般宜采取自然通风,但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机械通风。

2.2.3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内的空气不可再循环使用,其排风和送风设施应设独立的通风室;

2.2.4现场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化工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作业场所的通风要求。达到通风降低作业场所空气中易燃易爆气体的含量,使之达不到爆炸极限。

2.2.5加强密封,如果设备、管道密封不好,易燃气体就有可能泄漏,形成跑、冒、滴、漏现象,以致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当负压操作时,如果密封不好,空气还会渗入设备内,与可燃气体或蒸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着火源发生爆炸。泄漏多发生在连接处,传动轴的密封处。

2.2.5.1正确选择连接方式:可燃气体的金属管道,除必要的法兰连接外,其余均应采用焊接连接,以减少泄漏点。

2.2.5.2正确选择密封垫圈:应根据工艺温度、压力和介质的性质选用。一般工艺可采用石棉橡胶垫圈;在高温、高压和强腐蚀性介质中,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等耐腐蚀塑料或金属垫圈。

2.2.5.3注意检漏、试漏和维修:设备、装置投产使用前或大修后开车前,都应进行试压、试漏,进行气密性试验。

2.2.6在停车后,也应用同样方法置换设备内的可燃气体,以防空气进入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2.2.7检修前必须置换并合格才能进行检修。对于盛放过易燃气体的储罐,动火作业前,还必须清洗置换干净并分析合格。

2.2.8控制可燃气体的排放

2.2.8.1控制可燃气体排放:设置事故紧急泄放设施进行回收。

2.2.8.2控制排放污水中可燃气体的含量。

2.2.8.3控制废气排放:可燃性的气体尽可能地回收或进火炬燃烧。

2.3防止易燃液体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2.3.1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液体的厂房和仓库,应为一、二级耐火建筑,要求通风良好,周围严禁烟火,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酸类等。夏季应有隔热降温措施,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超过30℃;低沸点的品种如:二硫化碳等仓库,易采取降温冷藏措施。大量储存苯、汽油等,一般可用储罐存放。储罐可设在露天,但气温在30℃以上时应采用撒水降温措施。

2.3.2使用、存储易燃液体的场所,应根据有关规程标准来选用防爆电器。在装卸和搬运中要轻拿轻放,严禁滚动、摩擦、拖拉等危及安全的操作。作业时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铁制工具及穿带铁钉的鞋。必须进入该场所的机动车辆最好采用防爆型,其排气管应安装可靠的火星灭火器和防止易燃物滴落在排气管上的防护挡板或隔热板等。

2.2.3易燃液体在灌装时,容器内应留5%以上的空隙,不可灌满,以防止易燃液体受热而发生膨胀或爆炸事故。

2.3.4不得与其它化学危险品混放。实验用及留作样品用的少量瓶装易燃液体可设危险品柜,按性质分格储存,同一格内不得存放氧化剂等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2.3.5在确定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危险程度、储存条件、 使用设备、照明、保温和库内温度时,都要考虑到该液体的闪点。对于低闪点的液体储存时易采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库房,必要时在储罐的液体部分上部分充满氮气,以隔绝与空气的接触,使用时要在密封的器械中进行。

2.3.6夏季运输应遵守当地的具体规定。在运输、泵送灌装时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静

电积聚。运输易燃液体的槽车应有接地线链,槽内可设有孔挡板以减少槽内因震荡而产生的静电。

2.3.7由于易燃液体的仓库一般设在本单位或城市的边远地区,与周围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就容易遭受雷击,所以必须安装有效的避雷装置,以防止因雷击而引起的火灾事故。安装的避雷装置,可采用独立的避雷针,也可在每座库房的防火墙上安装避雷针,高度必须经过计算。

2.3.8搬运时,配装位置应远离储罐区、电源、热源、火源等部位,所用电器设备应防爆,室内通风设备应有防火星装置,装卸时应安排在最后装、最先卸,严禁用塑料桶灌装、运输易燃液体,以防止因静电的积聚而发生的火灾事故。

2.3.9要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备足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状态。要经常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演练,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2.4防止动火作业中的火灾爆炸事故

2.4.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还应执行HG 30011和HG 30013的规定。

2.4.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4.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和管道等生产和储存装置及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和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和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和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其他可靠安全措施。

2.4.4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和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和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和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2.4.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2.4.6在生产、使用和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2.4.7五级风似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4.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2.4.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和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2.4.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4.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和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2.4.12使用气焊和气割动火作业时,溶解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2.4.13电焊和气焊工作者应经过有关操作及安全技术教育,经过专门考试合格并能遵守电焊和气焊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本厂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否则严禁从事电焊和气焊工作。

2.4.14动火地点根据情况应准备良好的灭火工具和完善的防火措施。动火完后,应检查现场,熄灭残余火星,切断电源。在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2.4.15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4.16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4.17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2.4.18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2.4.19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o.2%(体积分数)。

2.5防止氧含量超标火灾爆炸事故

2.5.1硫回收反应为危险化工工艺,氧含量超标易发生火灾爆炸

2.5.2设置连锁或系统:

2.5.2.1反应釜温度和压力的报警和联锁。

2.5.2.2反应物料的比例控制和联锁及紧急切断动力系统。

2.5.2.3紧急断料系统;紧急冷却系统;紧急送入惰性气体的系统。

2.5.2.4气相氧含量监测、报警和联锁。

2.5.2.5安全泄放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

2.5.3将氧化反应釜内温度和压力与反应物的配比和流量、氧化反应釜夹套冷却水进水阀、紧急冷却系统形成联锁关系,在氧化反应釜处设立紧急停车系统,当氧化反应釜内温度超标或搅拌系统发生故障时自动停止加料并紧急停车。配备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设施。

2.5.4应采取以下具体安全措施

2.5.4.1增加紧急切断空气进酸性气燃烧炉及尾气焚烧炉的联锁装置。

2.5.4.2增加紧急切断尾气进尾气燃烧炉的联锁装置。

2.5.4.3增加紧急切断燃料气,进酸性气燃烧炉的联锁装置。

2.5.4.4增加紧急送入惰性气体N2的联锁装置。

2.6防止系统停水、停电、停气操作不当火灾爆炸事故

2.6.1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2.6.2自动控制的阀门、调节器均应设置相应的手动控制,以防自控装置出现故障时应急手动操作。

2.6.3保证自动控制系统和联锁装置可靠、有效,DCS控制系统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工艺有可靠的水源、气源,并能自动切换。

2.6.4在DCS控制室的辅助操作台上应设置重要信号的联锁复位按钮和紧急停车按钮等辅助设施。

2.6.5在设计中应选择动作灵敏、质量可靠的仪表,在有腐蚀的场所,选择耐腐蚀的仪表,对测量主要参数的仪表,应采用双回路或双重仪表。

2.6.6控制系统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紧急事故开关:

2.6.6.1发生事故时,不能通过停车开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2.6.6.2不能通过总开关来迅速中断若干个造成危险的运行单元。

2.6.6.3由于中断某个单元能出现其它危险。

2.6.6.4控制台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部装置和设备,无法分析判断和实施有效控制。

2.6.7紧急事故控制要有防止灾害的措施,如防窜压、防逆转等措施。

2.6.8紧急事故开关应有足够的数量,其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其颜色为安全色红色。紧急事故开关,应在所有的控制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

2.7防止危险化学品入库作业火灾爆炸事故

2.7.1进入装卸作业区,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不准带火种、手机进入区域。

2.7.2车辆进入贮罐区前,须停车提起导除静电装置,进入充灌车位时再接好导除静电装置。

2.7.3装卸危险化学品岗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7.4装卸操作时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和包装物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

2.7.5装卸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处,按照容器装载系数密切注视进料情况,防止货物超系数装载溢出。

2.7.6严格按规定控制灌装量,做好灌装量复核、记录,严禁超量、超温。

2.7.7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应悬挂“危险品”标志。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必须装接地链(静电导除装置),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2.7.8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体,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并对运输工具进行严格管理和分区停放。

2.7.9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汽车挂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不准运输危险品。

2.7.10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应根据需要加设防晒设施。

2.7.11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防止爆炸事故

3.1防止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3.1.1 压力容器的工艺规程需经专门的科研和设计单位审定,没有这些部门的相关鉴定,不允许改变生产工艺。生产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生产工艺规程,操作条件,原材料、产品、中间产物的反应放热性和火灾爆炸危险性质,杜绝操作失误。

3.1.2压力容器作为一种承压设备,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工艺进行,消除焊接等质量上的缺陷。容器在使用过程中要防止由于腐蚀等原因造成器壁变薄.耐压强度降低。因此,容器要定期进行探检、维修、进行耐压试验,确保容器的耐压强度。

3.1.3按规定严格监测和控制压力容器内的温度、压力、物料组成和投料顺序等,以使反应保持正常。对于生产原料、中间产品以及成品应有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保证其纯度和含量,清除有害性杂质。

3.1.4 要定期清除设备内的污垢、焦状物、聚合物,以保证设备传热良好,并防止其堵塞设备管道和发生自燃。清除方法可用水冲刷器壁表面和管道,用氮气或水蒸气吹扫。清理时不得使用铁质工具或金属条,清理出来的污物必须送至安全地点处理掉。

3.1.5压力容器的夹套和蛇管冷却系统的水位和水压应略低于器内的液位和液压。为了能及时发现压力容器的裂纹或泄漏,在排水管可安装自动电导报警器,当管中漏入极少物料时,水的导电率会发生变化,利用这种变化进行检测并发出声响警报。

3.1.6为了防止进出物料因静电火花发生燃烧爆炸,压力容器、管道、器具应采用导体联成一体,再进行接地,接地线必须连接牢靠,有足够机械强度,并定期检查。液体物料的输送,还应通过控制流速限制静电的产生。从压力容器中卸料时,宜采用真空卸料。

3.1.7装卸料口开启时,应尽量采用密闭措施,如果做不到,应安装移动式的排气罩进行通风。

3.1.8压力容器应设防事故自动联锁系统,如设物料温度与催化剂加入量的联锁装置;压力

或温度极限调节报警装置。当参数越出安全规定范围,能立即进行自动调节。

3.1.9压力容器的放空管一般应安设在顶部,室内容器安设的放空管应引出室外。放空管应有足够高度,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并保证排出的可燃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排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应经冷却装置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放空管上应安装阻火器或其他限制火焰的设备,以防止气体在管道出口处着火,并使火焰扩散到工艺装置中去。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管口应处在防雷保护范围内。

3.1.10事故储槽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厂房里的压力容器,其内液体应放流到设在厂房外的地下或半地下专用事故储槽或排放罐中。排放方式可采用氮气、水蒸气、二氧化碳等惰性气体压放,可以加快排放速度,又可消除在设备中发生爆炸的可能性。事故储槽要具有较大容量。

3.1.11将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作为岗位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注意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处置生产中紧急情况的培训工作,掌握事故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灭火与疏散方法。根据已往的事故教训和操作经验以及理论上的反应放热特性,提出事故的可能原因,以便于事故时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正确地采取处理办法。

3.2防止锅炉缺水、断水爆炸事故

3.2.1在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各阶段,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质量。

3.2.2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锅炉投产一年后要结合大修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检查项目和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3.2.3运行中严防锅炉缺水发生,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3.2.4锅炉热控、联锁、保护系统性能应符合要求;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定期校核、检查和管理。严禁在失去保护下运行。

3.2.5对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爆管。

3.2.6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道振动、水击、保温层脱落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3.2.7当炉外管道有漏汽、漏水现象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

3.2.8对水冷壁管、过热器管等炉内管进行防磨防爆检查,发现管子变形、变色、腐蚀、损伤要查明原因,予以处理。

3.2.9定期对导汽管、汽连络管、水连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3.2.10加强对汽水系统中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

外表腐蚀现象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1防止承包商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

4.1.1 严格持证上岗作业制度。承包商的电工、焊工、登高架设、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所使用的各种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要安全可靠;所有作业必须随身携带作业许可票证,以备检查。

4.1.2 落实安全措施。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隔离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得到落实和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项目所在区域单位、施工单位应分别指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现场监护人,对施工(作业)全程跟踪管理。

4.1.3 明确区域安全管理责任。项目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划定施工区域,设置区域隔离标记,明确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区域单位、监理单位的区域安全管理责任。

形成独立施工作业区域的施工项目,由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为主进行管理,具体责任落实到监理;无法形成独立作业区域的施工项目由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所在区域单位为主进行监督和管理,具体责任落实到区域负责人;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施工安全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票证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根据项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内部的安全技术交底,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未遂事故。

4.1.4 严格票证办理。承包商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行业安全施工要求,按规定办理《承包商施工安全作业证》和其他作业许可票证。并每天得到许可。

4.1.5 未经许可不准乱动生产区域内的任何设备、管道、阀门手轮、开关、刀闸、按钮、电器、仪表和安全装置等。不准擅自接用水、电、气、汽等管线。

4.1.6 加强监管和专业协同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具体协调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事项,安全环保部协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1.7 做好外来施工环保管理。在安排安全工作的同时,同时安排环保管理工作,环保内容列入《承包商施工安全作业证》,对污染因素进行辨识,提出环保控制要求,由承包商负责落实,区域单位做好监督,配合、指导好外来施工单位做好排放措施落实。

4.1.8 做好现场管理。按要求做好现场整洁工作,工具、材料在指定地点堆放,不能影响通行、消防通道,每天收工前做好现场打扫工作。个人交通工具一般都要停放在所在区域停车

棚内,禁止停在生产装置区域。

4.1.9临时作业人员应联系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持有临时安全教育证方可进入生产区域作业。

4.2防止电梯缺陷或使用不当人身伤害事故

4.2.1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4.2.2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4.2.3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4.2.4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4.2.5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做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2.6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4.2.7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4.2.8负责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4.3电梯乘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4.3.1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4.3.2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4.3.3乘用电梯,应根据向上或向下的要求分别轻按上,下召唤按钮,待到电梯停稳,开门看清楚轿厢后,才可以进入轿厢。

4.3.4如果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停驶,轿内乘客不要惊慌,可按轿内警铃按钮向外呼救。

4.3.5运行中电梯轿厢未到站停稳前,严禁背靠轿门,严禁强行开门。

4.3.6轿厢内严禁吸烟,吐痰和乱丢果皮等废弃物。

4.3.7禁止在轿厢内打闹,蹦跳,高声喧哗和随意踢打轿壁和轿门。

4.3.8严禁用乘客电梯运超高、超重、易爆、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4.3.9严禁非操作人员随意打开操纵厢。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4.3.10发现电梯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检修人员恢复正常后方能使用。

4.3.11严禁长时间一只脚站在轿门内,而另一只脚站在轿门外,阻止关门的行为或者长时间按着开门或关门按钮。

4.3.12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4.4防止脚手架搭设坍塌事故

4.4.1脚手架和支架的地基、支持物的条件,必须符合设置要求,避免出现不均匀和过大的沉降。

4.4.2脚手架底部必须垫不小于5×15×200cm的通板,内外立杆加绑扫地杆,杉篙立杆埋深50cm,加扫地杆。

4.4.3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

4.4.4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杉篙不得大于1.8m,钢管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8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

4.4.5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结牢固,拉结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连接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高大架子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结。

4.4.6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铺满脚手板,离墙面距离不得超过20m,不得有空隙、探头板和飞跳板。脚手板对接处必须设双排小横杆,两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30cm。

4.4.7脚手架操作面必须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5m。

4.4.8凡高度在20m 以上(含20m)的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应随架子同步搭设,以保证架子的稳定性。

4.4.9架子的剪刀撑应从脚手架纵向两端和山墙处搭起。搭设宽度为6根立杆,每隔6根立杆设一组。剪刀撑与水平面的夹角为45℃~60℃。

4.4.10剪刀撑的底部要插到垫板处,与立杆相交点的一定要加扣件。剪刀撑应采取搭接方式,搭接长度不少于60cm,且在搭接处加至少两个扣件。

4.4.11手架高度在20m以下时可设置正反斜支撑。

4.4.12脚手架各杆件相交伸出的二端头应大于10cm,以防止杆件滑脱。

4.4.13因施工需要立杆不能伸到基础时,应经过计算在断杆处加八字撑,将此断杆处的力分卸到两侧的架子上。

4.4.14建筑物顶部脚手架要高于坡屋面的挑檐板1.5m,高于平屋面女儿墙1m,高出部分要绑两道护身栏。并立挂安全网。

4.4.15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N/M,脚手架上放砖不允许单行侧摆三层砖。装修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N/M。

4.4.16人行斜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m,坡度1:3(高:长),运料斜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5m,22

坡度以1:6为宜。

4.4.17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应设防护栏杆、挡脚板或满挂立网,立网与斜道绑牢,人行斜道的脚手板应加防滑条,其厚度2~3cm,间距不大于30cm。

4.4.18斜道立杆间距1.5m,大横杆间距1.2~1.4m,小横杆置于斜横杆上间距不大于1m,在拐弯平台处的小横杆还应适当加密。

4.4.19斜道两侧和端部应设剪刀撑。对于独立搭设的斜道应加密连墙杆。

4.4.20斜道处应设护头棚。

4.4.21根据施工要求和设置条件,选择适合的和工作可靠的设置方案和构造形式。

4.4.22确保方案设计达到结构可靠、构造合理和设置稳定。

4.4.23按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计算实用荷载,可高于规定植,但不得低于规定值。按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计算实用荷载,可高于规定植,但不得低于规定值。

4.4.24脚手架和支架的搭设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避免产生过量的安装应力与变形。

4.4.25搭设好的脚手架和支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随工程进度升高的脚手架,每接高一次都应验收。

4.4.26脚手架和支架的实用荷载必须严格按设计规定进行控制。

4.4.27在脚手架和支架的使用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其构架工作与变形情况,严禁随意拆除杆件、连墙件和防护设施,随时注意观察有无立杆底板脱空、杆件和构架的显著变形以及其他不正常情况,并及时加以解决。

4.4.28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经过监理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挂牌后方可使用。

4.4.29施工中,安全人员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施工的行为,避免因施工方法、施工程序不正确而导致脚手架坍塌事故发生。

4.5防止基建期间动火作业火灾事故

4.5.1施工、生活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私搭乱接电源,不准超负荷用电;使用电气设备和危险化学物品, 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消防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4.5.2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5.3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并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4.5.4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其库房的

耐火等级和消防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4.5.5运输、贮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4.5.6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施工现场不准作为露天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4.5.7安装电气设备、进行切割作业等, 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必须事先做好防止火花溅落引燃下部可燃物、烫伤电缆、烫伤人员的隔离措施,作业后要检查是否留下火种。

4.5.8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 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同意。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4.5.9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并远离火源。

4.5.10设置消防车道,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防火通道应保持畅通,在防火通道处严禁存放各种材料和设备。

4.5.11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4.5.12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明确禁烟区,并设立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现场施工人员流动吸烟或边作业,边吸烟。

4.5.1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生活区、仓库等地方配置符合要求的灭火器、砂箱(桶、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准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必须对各自负责的区域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更换,确保整洁和性能良好。

4.5.14施工区域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统一装箱管理。手提式灭火机应做到整洁、挂牌,定期检查并有台账记录,做到定置管理。

4.5.15灭火器箱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品。

4.5.16消火栓应每季度放水检查,保持管道内畅通、清洁。10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品和停放车辆,保持道路畅通。冬季做好消火栓保温防冻工作。

4.5.17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消火栓管理。确因工程需要动用消火栓时,应事先向项目部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5.17施工单位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和演习,确保职工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设备。

4.5.18施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和动

火工作票,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点火后不准离人。

4.6防止基建期间试压、冲洗、吹扫人身伤害事故

4.6.1试压

4.6.1.1试压前应将压力等级不同的管道、不宜与管道一起试压的系统、设备、管件、阀门及仪器等用盲板隔开,按不同的试验压力进行试压。

4.6.1.2试压用的压力表必须经过校验合格,并有铅封。精度等级不得低于1.5级,压力表量程范围为试验压力的1.5-2倍,每个系统至少2块,分别设在最高、最低点。

4.6.1.3水压试验时,在管道最高、最低点安装放空及放净阀。

4.6.1.4管道水压试验采用洁净水作介质试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不锈钢管道或与不锈钢管道连接的其他管道用水进行试压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ppm,当周围环境温度低于5°C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4.6.1.5管道与设备作为一个系统同时试压时,管道的试验压力等于或小于设备的试验压力时,应按管道的试验压力进行;当管道的试验压力大于设备的试验压力,且设备的试验压力不低于管道设计压力的1.15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按设备的试验压力进行。

4.6.1.6液压试验压力应缓慢上升,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10min,再将压力降至设计压力,观测3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和无变形为合格。

4.6.1.7试压过程中如发现漏点,严禁带压修补,应泄压后修补,修补合格后重新进行试压工作。

4.6.1. 8泄压时应缓慢,试压介质不得随地排放。试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盲板、膨胀节限位设施、临时管线等,泄压过程中要防止管道内部形成负压。

4.6.2清洗、吹扫

4.6.2.1清洗、吹扫 工作介质为液体的管道,一般应进行水冲洗,如水冲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利用空气进行吹扫,但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6.2.2水冲洗

4.6.2.2.1水冲洗的排放管应接入可靠的排水井或地沟中,并保证排泄物畅通和安全。排放管的截面不应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的60%。

4.6.2.2.2冲洗用水可根据管道工作介质及材质选用。奥氏体不锈钢管道不得使用氯离子含量超过25ppm的水进行冲洗。

4.6.2.2.3水冲洗应以管道内可能达到的最大流速或不小于1.5m/s的流速进行。

4.6.2.2.4管道冲洗后,应将系统内的水排净,必要时可以用压缩空气吹干。

4.6.2.3蒸汽吹扫

4.6.2.3.1蒸汽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合格后,应分段进行吹扫。

4.6.2.3.2蒸汽吹扫的顺序一般按主管、支管、疏排管依次进行;吹扫前应对蒸汽管道进行缓慢暖管,恒温1h后进行吹扫。然后降温至环境温度,再升温、暖管、恒温进行吹扫,如此反复进行,一般不少于3次。蒸汽吹扫的排气管应引至安全地带,并加以明显标识,管口应向上倾斜,保证排放安全。排气管应具有牢固的支撑,以承受排空的反作用力。

4.6.2.3.3吹扫前,应将系统内的仪表予以保护,并将孔板、喷嘴、滤网、减压阀及止回阀芯等部件拆除,妥善保管,待吹扫合格后复位。

4.6.2.3.4不允许吹扫通过的设备(如换热器)应进行与吹扫系统的隔离。

2.5对未能吹扫或吹扫后仍有可能存有杂物的设备与管道,应用其他方法补充清理。

4.6.2.3.6吹扫时,管道内的赃物不得进入设备,设备内吹出的赃物也不得进入管道。

4.6.2.3.7吹扫时,应用木锤对管道进行敲打,对焊缝死角和管道底部应重点敲打,严禁损伤管道。

4.6.2.3.8吹扫前应检查管道支架的牢固程度,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加固。

4.6.2.3.9吹扫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确认,按照吹扫流程进行检查,合格后要有明显的标记,除规定的检查和恢复工作外,不得再进行影响管道内部清洁的其他工作。 5 防止环境污染事故

5.1防止灰渣场蒸发塘环境污染事故

5.1.1防止非工作人员在蒸发塘围栏内逗留、防止牲畜、动物等破坏坝坡、坝体。

5.1.2监测蒸发塘地下水水质,发现异常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防护措施。

5.1.3防止蒸发塘排放管线泄漏冲坝现象,发现排放管线泄漏情况及时采取维修处理。

5.1.4检查蒸发塘各建(构)筑物是否完好无损,防止坝体明显沉降、变形、裂缝、滑坡、雨水冲刷等破坏情况或破坏预兆发生。

5.1.5检查蒸发塘坝坡有无渗透水泄漏或湿片发生;检查蒸发塘的沉降变形观测标志及设施是否完好无损。

5.1.6检查蒸发塘道路是否畅通,对不符合要求的道路及时清理至通畅。

5.1.7安环部对检查出的不符合情况及时向责任部门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事故扩大。

5.2防止废水排放超标环境污染事故

5.2.1废水排放车间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废水排放口按时进行巡检,对排水量、废水颜色等可直观检测指标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处理。

5.2.2中心化验室对废水的在线检测数据进行管理,对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安排处理。防止不合格废水排出废水排放口。

5.2.3中心化验室按照要求对废水进行监测,对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调度和责任车间,以便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5.2.4安环部按照《三废及噪声排放、处置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各责任部门的工作,对不符合的情况及时要求整改,防止不合格废水排出。

5.2.5对已经排出车间单元的不合格污水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入事故池,防止污染环境。

5.3防止危险废弃物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5.3.1安环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各责任部门的工作,对不符合的情况及时要求整改。

5.3.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范储存危险废物,防止泄露、丢失等,加强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

5.3.3检查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及处理单位资质,检查运输车辆状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得容许装运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运输人员进行所运废物的相关知识教育,让其掌握事故处置的相关知识。

5.4防止灰、尘、渣管理环境污染事故

5.4.1责任部门按照《三废及噪声排放、处置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对灰尘、渣的管理。

5.4.2灰尘、渣的堆场应加强防护措施,防止大风扬尘及大雨冲刷事故的发生。

5.4.3对灰尘、渣的利用单位应加强监督,防止灰尘、渣的违法丢弃或违法使用,防止二次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5.4.4加强接触灰、尘、渣的员工的职业卫生危害教育,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5防止环保设施运行环境污染事故

5.5.1责任部门按照《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的要求对环保设施进行管理,保障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5.5.2中心化验室按照监测的频次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做对比监测,及时发现环保设施的故障并报告公司,公司对发现的故障设施及时安排处理并采取环保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污染环境。

5.5.3车间按照规程的要求加强环保设施的检查,对异常运行的设施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5.5.4安环部加强对异常环保设施的管理,对责任部门采取的应急环保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安排中心化验室对污染物的浓度进行监测,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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