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真题答案

一、分析客户提供的对比文件是否需要作为证据提交:

1、在时间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涉案专利

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属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提出,并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当天公开的专利文件,是否能构成抵触申请,需要考察其公开的内容是否与涉案专利构成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在内容上,经过分析,结论是:对比文件1影响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结合对

比文件2影响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一体成型的塑料卡箍,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卡箍的第一本体和

第二本体铰接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

二、分析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其他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缺陷:

通过分析可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且权利要求4中使用“最好是”,连接着一个上位概念和一个下位概念,导致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使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三、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的使用: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

第4款的规定,因此宣告权利要求1,3以及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无效。

尊敬的客户:

我方根据贵方提供的涉案专利及对比文件1-3,提出如下意见:

(1) 关于证据的使用:

对比文件1和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3属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提出的,并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当天公开的专利文件,从时间上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对比文件3公开的卡箍箍体是一体成型的,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卡箍的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铰接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建议放弃使用对比文件3。

(2)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卡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管道连接卡箍,并具体公开了包括第一箍套1和第二箍套2,第一箍套上设置挂轴11,在第二箍套的对应端设置与挂轴对应的轴套21;在第一箍套和第二箍套各自的另一端设置连接耳,连接耳上设置有供连接螺栓穿过的

通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边采用挂轴的方式进行枢轴连接,另一边通过螺栓连接的卡箍,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二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

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前所述的内容,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紧固装置(3)包括与所述第一本体1铰接的连接板31,所述连接板31的一端开设有插槽321,另一端面上有螺纹孔,所述第二本体2上具有可插入插槽321的固定部4,所述固定部上开有螺纹孔41,螺栓32穿过螺纹孔将第一本体1和第二本体2连接。

该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紧固装置的具体结构从而进一步减少零件的数量。

对比文件2公开了卡箍组件包括。。。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铰接的U型连接杆来实现紧固的技术方案,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减少零件的数量。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 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最后一段记载了“预定位装置5包括位于第一本体上的卡钩51,位于第二本体上的固定板521,以及连接在固定板521上的环形弹性钩件522,例如环形橡胶圈“,“为了避免预定位的操作影响螺栓32对准螺纹孔41,第一本体1和第二本体2的预定位连接不能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这样,环形橡胶圈的弹性能在螺栓32对准螺纹孔41的过程中,协助调整二者之间的相对位置,方便二者的对准”,而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是“预定位装置5包括位于第一本体1上的卡钩51和位于第二本体2上的环形构件522”,权利要求4中对环形钩件进一步限定为是弹性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包括环形钩件不是弹性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而且也会影响螺栓32对准螺纹孔41,使得相应的技术问题无法解决,因此,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的规定

权利要求4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环形钩件的结构,但是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中均没有记载“环形钩件”,因此,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3以及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无效。

根据前述分析,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无法请求宣告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无效。对于请求人而言,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增加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及补充证据,因此建议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后进一步检索,重点检索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以期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后的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结合该证据增加相应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理由。

1、确定技术交底材料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题中,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1-3构成了技术交底材料的现有技术。技术交底材料设计对卡箍的改进,因此以“一种卡箍”作为保护主体。技术交底材料与现有技术相比,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两个技术问题:一是安装费时费力,不能对卡箍进行快速装配;二是卡箍在管道上容易转动或串动,影响了紧固效果。

2、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技术交底材料中为了解决第一个技术问题给出了3个实施例,实施例1和实施例2采用了类似的结构,二者均不使用螺栓连接,而是通过可活动卡快(实施例1)和锁扣(实施例2)卡扣连接,从而避免在装配和分解过程中需要将螺栓完全拧入或拧出螺母以实现卡箍的快速装配。实施例3虽然使用了螺栓连接,但是由于在卡箍的一个连接端上设置了U型开口,从而只需松动螺母就可将螺杆从U型开口取出,完成卡箍的快速分离。由此可见, 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卡箍的连接方式可以概括为卡扣连接,而实施例3应单独撰写权利要求。

技术交底材料中为了解决第二个技术问题,将套在或嵌入卡箍上的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置了三角形防滑凸起或者点状凸起,实质是在卡固橡胶圈的内环壁上设置防滑凸起以起到防滑的作用,而三角形或点状均是防滑凸起的具体形状,是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必写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3、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综上所述,技术交底材料可以写出3个独立权利要求,需要进一步确定是否具备单一性,以确定是提出一份专利申请还是提出两份专利申请。

为了解决两个不同的技术问题,交底材料给出了不同的技术方案,涉及不同技术问题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应该分案申请。

此外,为了实现卡箍的快速装配,实施例1和2可以概括为卡扣连接,实施例3通过在卡箍的一个连接端设置合适的U形开口螺纹连接,采用了不同的发明构思,也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也应该分案申请。

4、根据实施例撰写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

卡箍的具体结构、橡胶垫圈、防滑凸起以及防滑凸起的具体形状均应当作为从属权利要

求撰写。

1、一种卡箍,包括卡箍本体和紧固装置,所述紧固装置的一端与卡箍本体的一个连接端铰接,

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卡扣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装置包括连杆,所述连杆上设有杆孔,

所述卡箍的另一个连接端上设有销孔,所述杆孔和所述销孔通过卡快卡扣连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杆的另一端与可旋转闩(shuan)锁铰接,

所述可旋转闩锁的端面在锁紧状态下紧压所述卡箍本体另一个连接端的外侧表面。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装置包括锁扣、锁钩和锁盖,所述锁盖

与卡箍本体的一个连接端铰接,所述锁钩固定在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所述锁扣的一端铰接所述锁盖的内侧下方,另一端可卡入锁钩。

5、如权利要求1-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箍本体包括左卡箍和右卡

箍,所述左卡箍和右卡箍铰接。

6、如权利要求1-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箍本体是一体成形的卡箍

带。

7、如权利要求1-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箍本体内侧设有橡胶垫圈。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橡胶垫圈与管道接触的内环壁上设有防滑凸

起。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凸起是三角形凸起。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凸起是点状凸起。

1、一种卡箍,包括卡箍本体和紧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装置包括螺杆螺母组件,所

述螺杆螺母组件与卡箍本体的一个连接端铰接,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上设有U型开口,所述U型开口的宽度大于螺杆的直径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宽度。

1、一种卡箍,在卡箍本体的内侧表面嵌有或套有橡胶垫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橡胶垫圈的内环

壁上设有防滑凸起。

需要提出3份专利申请的理由:

第一份专利的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紧固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卡扣连接”,从而不需要使用螺栓就可以快速打开和锁紧卡箍;

第二份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上设有U型开口,所述U型开口的宽度大于螺杆的直径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宽度”,从而只需松动螺母,无需螺母与螺杆的完全分离即可将螺杆从U型开口取出,完成卡箍的快速安装。

第三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在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有防滑凸起”,从而防止卡箍在管道上移动或串动。

3个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彼此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因此3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应当作为3个独立申请提出。

四、新颖性和创造性分析:

关于新颖性,重点考察新颖性判断中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以及单独对比的原则。关于创造性,重点考察应试者对于“三步法”的掌握情况,在对第一份申请和第二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中,需要选择涉案专利或者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答题样例:

1、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比,涉案专利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紧固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另一端卡扣连接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紧固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另一端卡扣连接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第二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第二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比,涉案专利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紧固装置包括螺杆螺母组件,所述螺杆螺母组件与卡箍本体的一个连接端铰接,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上设有U型开口,所述U型开口的宽度大于螺杆的直径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宽度的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紧固装置包括螺杆螺母组件,所述螺杆螺母组件与卡箍本体的一个连接端铰接,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上设有U型开口,所述U型开口的宽度大于螺杆的直径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宽度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分别与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第三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第三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比,涉案专利没有公开橡胶垫圈,也没有公开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有防滑凸起,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第三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在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有防滑凸起”,从而防止卡箍在管道上移动或串动。

3个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彼此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因此3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应当作为3个独立申请提出。

四、新颖性和创造性分析:

关于新颖性,重点考察新颖性判断中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以及单独对比的原则。关于创造性,重点考察应试者对于“三步法”的掌握情况,在对第一份申请和第二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中,需要选择涉案专利或者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答题样例:

1、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比,涉案专利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紧固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另一端卡扣连接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紧固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另一端卡扣连接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第二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第二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比,涉案专利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紧固装置包括螺杆螺母组件,所述螺杆螺母组件与卡箍本体的一个连接端铰接,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上设有U型开口,所述U型开口的宽度大于螺杆的直径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宽度的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紧固装置包括螺杆螺母组件,所述螺杆螺母组件与卡箍本体的一个连接端铰接,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上设有U型开口,所述U型开口的宽度大于螺杆的直径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宽度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分别与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第三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第三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比,涉案专利没有公开橡胶垫圈,也没有公开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有防滑凸起,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橡胶垫圈,也没有公开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有防滑凸起,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涉案专利所公开的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涉案专利没有公开紧固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另一端卡扣连接,根据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卡箍的快速装卸,其它对比文件均公开了螺栓连接的固定方式,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而采用卡扣连接可以避免现有技术中需要将螺栓全部拧入或拧出螺母而造成的装卸麻烦的缺陷,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现对于涉案专利,或者涉案专利与其他对比文件的结合均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第二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第二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涉案专利所公开的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涉案专利没有公开紧固装置包含螺杆螺母组件,所述螺杆螺母组件与卡箍本体的一个连接端铰接,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上设有U型开口,所述U型开口的宽度大于螺杆的直径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宽度,根据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不需要螺母与螺杆完全分离从而实现卡箍的快速装卸,其它对比文件均公开了螺栓需要完全拧入拧出进行连接的固定方式,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而含有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可以避免现有技术中需要将螺栓全部拧入或拧出螺母而造成的装卸麻烦的缺陷,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涉案专利,或者涉案专利与其他对比文件的结合均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第三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第三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涉案专利所公开的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涉案专利没有公开橡胶垫圈,也没有公开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有防滑凸起,根据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卡箍在管道上滑动或串动,其他对比文件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而含有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防滑,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涉案专利,或者涉案专利与其他对比文件的结合均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创造性审查的“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新颖性判断原则:

1. 相同排斥原则

同样的项目是指科学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项目。在查新中,对“同样的项目”采取“相同排斥原则”。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均与现有科学技术相同,那么,该项目缺乏新颖性。反之,则新颖性成立。

2.单独对比原则

所谓“单独对比原则”是指应当将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与每一份对比文献中公开的与该查新项目相关的科学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份对比文献内容的组合进行比较。

3.具体(下位)概念否定一般(上位)概念原则

在同一科学技术主题中,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即可使一般(上位)概念的查新项目丧失新颖性。例如,对比文献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查新项目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具体(下位)概念的查新项目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献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查新项目丧失新颖性。

4.突破传统原则

“突破传统原则”通常用于数值范围的判断,主要是指:若在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某个数值范围是为了告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应当选用该数值范围,而查新项目却正是突破这种传统而确立该数值范围。那么,该项目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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