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问题对策与实现形式

摘要

混合所有制是职业院校创新体制机制、突破校企合作瓶颈的必由之路。激发办学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要求;当前制约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发展主要存在办学性质、产权归属和治理体系三大问题,建议职业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身份应进行分类登记,分别登记为公办事业法人或民办事业法人,由地方出台政策明确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合理回报,并建立健全职业院校产权保护和流转制度,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董事会监督”的治理模式;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可以通过“公办职业院校引入社会资本、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引入国有资本、不同资本合作投资新办职业院校”三种方式实现,并分析了7种有效的实现形式。

作为与产业经济有着天然联系的职业教育,当前困扰职业院校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尚未形成;目前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首要任务的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其办学主体多元化仍然没有实质性突破。“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一经提出,就引起广泛热议,有的认为混合所有制办学“大有可为”,应积极试点、大胆探索;有的则认为在现有政策不清晰和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宜太冒进”。根据网上公布的各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显示,全国近20个省份在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任务(项目)承接一览表显示,有22个省(区、市)提出关于“混合所有制”的项目。然而,分析各地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出台的文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实际政策推进相对缓慢,很多都还停留在文件或计划上,真正在职业教育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工作不多,很多探索在遇到核心问题上时因政策不明朗而停滞不前。民办教育先发地温州市原本计划在全市职业教育会议上印发《关于职业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的实施办法》,但最终也因为条件不成熟而搁置,一些职业院校探索二级学院股份制改革最终也因为“或多或少存在关联交易和灰色套利行为”而取消。

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是职业院校创新体制机制、突破校企合作瓶颈的必由之路,实行混合所有制的体制有利于职业院校更加贴近产业的需求、跟上社会的步伐。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首先要把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这一基本核心要求,着力解决办学性质、产权关系、治理结构三大问题,在现有政策条件下积极探索有效的实现形式和途径。

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核心要求

关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诸多讨论,很多是从办学投入视角来研究的,即更多的关注如何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办学。所谓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可以理解为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主体通过以资本、场地、设备、人员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共同举办的职业院校,即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私有资本、外资等不同资本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共同举办职业院校,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其核心要素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二是混合所有制的主体必须为独立法人,参与各方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股份,产权明晰,实行董事会管理等等。而实际上,国家鼓励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虽然有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职业教育的初衷,但主要还是从激发办学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出发。高职《行动计划》在“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条目中则以办学体制改革为主,多次提到激发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活力、扩大优质高等职业教育资源,其核心要求在于提高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当前校企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参与合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通过混合所有制办学制度创新,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以现代大学制度的形式明确企业在办学中的职责与权益,真正发挥企业办学主体作用,使校企合作以一种更加权责明析的现代治理结构形式固化下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确保国有资本不流失的基础上,只要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任何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办学都是值得尝试的。

实践已经证明,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办学体制,有利于推进管办评分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更快地转变办学机制,并能更好地限制公办职业院校容易碰到的不当的政府干预,提高办学自主权;有利于职业院校和各种投资者,包括国内的和国外的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更大范围更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合作;有利于职业院校为了发展更好地融资及整合各种资源,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职业教育;尤为关键的是有了行业企业的实质性参与,有利于发挥行业企业优势,把企业最前沿的知识技术和资讯吸收到职业院校的课堂教学中,从而真正提高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这种体制机制强化了市场主体地位和发展空间,当然有利于职业院校与产业同步发展。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在国家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的大背景下,各地职业院校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科学论述在职业教育领域的一次理论创新,也为职业院校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指明了方向。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要着力破解以下三大问题。

一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性质问题。法人属性是决定一个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地位、待遇的根源性依据。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理论上说,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既不是传统的民办院校,也不完全等同于公办事业单位,其办学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一些学校,如南通理工学院、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虽登记为事业法人,但学校教职工不具备事业编制;而有些混合所有制院校虽然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却又核定了事业编制。这些法人定性导致学校既享受不到作为国家公益事业应当享受的优惠政策,甚至在一些地方还要作为企业被征收各种税收,在办学中受到各种歧视。由于法人属性界定不清,使得社会和政府部门对是否使用公共财政支持混合所有制办学存有疑虑,认为支持混合民有制办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关于法人属性问题,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院校是相对单一所有制学校而言的一种办学类型,不应将其列为既非“公办”又非“民办”的第三种办学类型。在法人登记上,建议职业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身份应进行分类登记,营利性混合所有制院校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放松准入制度;非营利性混合所有制院校登记为事业法人,根据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不同可以分为公办事业法人和民办事业法人,与纯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同时,明确规定国家对混合所有制学校的经费支持,根据其办学绩效实行“分级”经费补贴,办学绩效的考核指标包括在校生人数、本地就业人数、社会服务收入等。

二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产权归属问题。当前,参与混合所有制的非公办学主体都有投资办学的心理,希望在公益奉献和资产积累方面实现双赢。但是,由于教育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质,导致个人或企业主无法从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取得合理报酬。《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应实施条例均规定,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社会资本与公办院校进行混合,一般都有利益回报要求,举办者迫切希望在办学积累、合理回报、产权流转等方面能够拥有充分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和专家学者也认为要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举办者利益诉求的获取办法。

2010年以来的温州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建议各地可探索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允许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在剔除国家政策性补贴后,拿出当年办学收益的20%作为合理回报,但回报的年奖励金额不宜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同时,要建立健全职业院校产权保护和流转制度。首先要进行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归属,可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学校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进行正确评估与核算,明确资产存量与价值。只有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才能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调动民营资本投资积极性,明确院校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价值,为产权变更和股份制改造提供有效依据。其次是要探索建立适宜于教育的产权交易市场,为学校合并、股份转让等资本转移和生产要素流动搭建公平竞争、流通有序的平台,实现投资者的利益回报和资本高效率流转。

三是混合所制职业院校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高校党委为高校最高权力机构,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一种特殊的高等院校一般应建有董事会或理事会,如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则与公办院校党委领导直接冲突。从目前看,现有探索普遍忽视办学主体的实质性重组,没有理清党委会与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关系,缺乏在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方面的系统思考。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治理结构需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与董事会制有机结合,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董事会监督”的治理模式。具体而言,党委为最高决策机构,职业院校重大事项有学校党委会或常委会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学校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内部重要领导干部任免、年度预算决算等事务进行科学决策。校长为学校行政长官,全面领导高职院校发展,负责学校日常管理。董事会为审议监督机构,一方面,董事会对党委作出的重大事项保留审议权,通过审议在决策阶段加强监督;另一方面,董事会对学校行政进行监督,通过审议和监督能够有效预防决策失误以及职权滥用现象的发生。

三、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主要实现形式

发展职业教育的事权在地方,在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国家层面不可能一下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可能很快建立起学校产权制度和产权交易市场。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实现方式、管理模式、产权交易与收益分配等,迫切需要地方政府和相关办学主体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在多元投入、多方治理、多样发展上闯出一条新路,通过地方的成功实践形成案例和制度,从而为最终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律的出台积累宝贵经验。

相对于单一所有制高职院校而言,根据不同所有制所占股份的比例不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可以分为两种:公有制为主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和以非公有制为主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从不同办学层次上的混合,可以分为:学校层面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另一种是学校内部二级办学机构层面的混合所有制,即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并以法人资格出现。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混合,笔者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不仅是民办职业院校的需要,其中更多应该是公办职业院校的努力方向,而“混合所有制”改革核心价值正是为了激发公办职业院校办学活力。鉴于此,在国家法律尚未明确的前提下同,各地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去探索:一是公办职业院校引入社会资本;二是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引入国有资本;三是不同资本合作投资新办职业院校。本文试对上述三种方式进行分析,并提出主要的实现形式。

1.公办职业院校引入社会资本。

公办职业院校通过改制主动引入民营、个体等社会资本,举办混合所有制的职业院校,以充分激发公办职业院校的活力。此种模式一般是以“公有为主、民有为辅”的混合所有制,其优点是虽然采取混合所有制办学,但并不改变学校原有的公办学校性质,学校原有的财政拨款渠道不变,原有教师身份可保持不变;缺点是产权归属不清,公办职业院校领导担心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改革失败是否被追责;民间资本也有顾虑,因为不处于主导地位,怕失去话语权,往往会缺乏积极性和失去动力。在这里,还需要探索建立社会资本准入职业院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规定哪些职业教育领域社会资本不能进入,哪些领域允许社会资本参股,以此打破垄断壁垒,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大作用,激发社会力量投资职业教育的活力。主要有以下三种实现形式:

(1)优质公办职业院校吸引社会资本实现不同层面的混合。优质公办职业院校引进企业优质资源,形成产权关系上的“混合”。此种模式可以在学校层面上实行混合办学,也可以是二级学院层面的混合。目前,各地探索的主要还是二级学院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比如江西计划预算投入2000万元建设4个省级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福建2016年试点支持公办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办学机构。《行动计划》明确指出“鼓励举办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鼓励建设股份合作制度工作室”等,即“通过将土地、校舍、设备等要素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将公办职业院校的某些专业或系部交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从而组建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学院。如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与达利有限公司、友嘉实业集团等企业合作共建达利女装学院、友嘉机电学院等7个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引入民营资本6500多万元,与其共建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等。

(2)公办职业院校改制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行动计划》提出试点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活力不足的公办职业院校改革。这里的“办学活力不足”主要是指相对薄弱或是生源困难的公办职业院校,参照国有企业的改制办法,由举为方牵头对公办职业院校进行资产清算,将其部分股权让渡给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管理者和教职工拥有管理权及收益权,以此为突破口实现办学自主权改革,从而推动办学机制的创新。以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建院初始,该学院属公立性质,后经三次改制,学院股东由企业集团、学校管理团队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等六方组成,形成以民间投资为主、政府引导、管理团队积极参与的混合所有制办学。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改制”不是改变公办职业院校的所有制,也不是简单的变卖学校资产。这其中主要目的是将学校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从而实现投资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

(3)公办职业院校接管弱势民办职业院校。对于经营不善、办学困难或是生源不足的民办职业院校,可以由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资产进行清查,并责成办学较好的示范性职业院校接管。民办职业院校可以校舍、设备等资产折合成股份入股公办职业院校5。合并之后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原来的公办主体不变,管理决策权、处置权均不变,民办部分按其折合股份的占比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合并之后的院校中原民办职业院校的老师与公办院校教师可享有同等待遇。例如,公办厦门理工学院以持有69%的股份入主民办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

2.社会力量举办职业院校引入国有资本。

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通过自身的优势和途径,吸引国有资本投资共同举办混合所有制的职业院校。此种模式一般是以“民有为主、公有为辅”的混合所有制,其优点是产权相对清晰、办学机制灵活,社会资本参与办学积极性高;缺点是学校办学性质不清,财政拨款渠道不畅,国有资本如何保值增值,缺乏法律保障和动力,原有公办院校教职工担心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自己的事业编制身份是否改变,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待遇是否会随之消失,等等。民办高职院校担心因股比缩小或稀释而失去对学校的控制权,以往的投资被同化,失去话语权,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企业担忧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属性、管理体制、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资产管理、收益分配、质量监控、风险防范等具体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企业在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利益共享易、风险共担难”。主要有以下两种实现形式:

(1)国有资本直接注资民办职业院校。当前,民办职业院校一直缺少国家财政的支持,很少能够享受财政专项和生均拨款政策。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比如:2015年重庆市对民办职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保持在1400-2000元;山东省开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等;各级各类财政专项也面向民办高职院校开放申报。所谓国有资本直接注资民办职业院校,是指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对当地经济贡献度大的特色优质民办职业院校注入国有资本,并享有民办职业院校的一定股份。以南通理工学院(原紫琅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建校初始为民办性质,后引入江苏教育发展投资中心(系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1000万元资金作为国资参股办学,其出资占股为5%,此外,江海科教开发公司持股58.64%,原举办者个人持股36.36%。2013年4月获得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经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

(2)民办职业院校托管低效公办职业院校。当前,一部分省份职业教育适龄人口呈现逐步萎缩趋势,个别公办职业院校面临生源危机。对办学效率不高的公办职业院校,尤其是部分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资产进行清查,按就近原则将资产以股份的形式变卖给区域内优质民办职业院校,使之成为产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学校。合并之后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原来的民办主体不变,管理决策权、处置权均不变,公办部分按其折合股份的占比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并保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例如,民办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接受委托,代管公立黑龙江省甘南县职教中心,前者选派管理团队进入后者,并植入先进的管理模式。

3.不同资本合作投资新办职业院校。

公办院校、社会资本、外资等不同资本共同投资新办一所混合所有制的职业院校。此种模式以国有资本所占比例来区分办学性质,其优点是新办院校,可以按混合所有制的要素来设计办学,参与各方办公主体以土地、设备、知识、管理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办学并享受有相应的权利;新办职业院校可采用全新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主要有以下三种实现形式:

(1)地方政府、公办院校和行业企业混合办学。在一些经济发达但尚无高等职业院校布局的县级市,可以根据产业发展对高技术人才的需求,由政府出资征地、建校舍,吸引市级优质公办高等业职院校和行业企业参与组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地方政府以土地、校舍入股,公办高等职业院校以教师、人才、管理和专利等入股,并可享受原有公办生均拨款,行业企业则以真实的生产设备入股,这样地方政府、学校和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又各能取所需。地方政府吸引人才集聚,高等职业院校品牌复制扩大人才培养效应并服务县域经济发展,行业企业投入实训设备培养适用人才,从而实现多方共赢。例如,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与瑞安市人民政府及区域骨干企业共建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的瑞安学院,瑞安市政府划拨土地并完成2.5亿元的基本建设投资,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前期投入2000万元开办经费,并以优质管理和师资团队入驻办学,行业企业出资建设企业急需的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各方根据协议承担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2)地方本科、职业院校和行企企业混合办学。当前,一些地方普通本科院校主动向应用本科转型,可以根据区域对高技术人才的需求,由地方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职业集团,本科院校发挥学科优势注重理论教学,职业院校发挥实践教学的优势,行业企业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全程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三方共同组建以行业为纽带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例如,民办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淮北矿业集团控股)与公办淮北师范大学和淮北神华理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三方以40%、30%、30%的比例投资举办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的协议,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同时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筹备组建包含中职教育、高职教育、本科教育和职业培训四大教育实体的教育集团。

(3)职业院校与境外职业教育机构开展混合办学。国际化是当前高职院校发展的方向,我国高等职业院校要主动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积极寻求与境外职业教育机构或相关行业、企业开展合作,服务企业走出去培养当地本土化人才,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可以在境内外办学,形成一批高水平国际化职业院校7。如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与浙江亚龙集团共同出资在泰国大城府大城学院建立的“鲁班工坊”就是很好的一种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尝试。

当然,参照经济领域已经公布的各省市国资国企改革文件,混合所有制改革还可以有改制重组、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员工持股等多种实现方式。2015年底作为第一家纯粹意义上的全日制高职院校举办者湖南金侨教育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拿到了股转公司的同意挂牌函,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尚未修订完成的前提下正式登录新三板,给职业院校进入资本市场扫除障碍。但是,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更需要地方政府和职业院校举办方的实践探索、试点突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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