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

2004年2月

第16卷第1期中华女子学院学报JournalofNatiollalWomen’8univelsityofChinaFeh2004V01.16.No1

析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

周应江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北京100101)

摘要: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确立票据行为法律规则的基础。票据法理论上有关票据行为性质的契

约说、创造说和发行说,各有其缺陷和不足之处。文章在比较评析的基础上,认为创造说更具有合理性.

并提出我国票据法应采创造说的主张。

关键词:票据;票据行为;交付;效力

中图分类号:P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98(2004)01—0024一05

一般认为,票据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种,

是以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所为的要式法律行

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h效果的意

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L2J(P15I)在民事法律

行为种概念之下,存在着多种性质和特点相异的具

体法律行为;法律在规定各种法律行为共同适用的

规则的同时,还分别为他们设定了一些特别适用的

规则。我们考察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不仅仅是对

票据行为本身进行定位,更重要的是为票据法建立

科学的票据行为规则提供理论支持。可以说,票据

行为的法律性质足构建票据行为法律规则的重要

基础,对票据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是票据法调整基

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的逻辑起点。英美

法国家‘j大陆法国家,正是因为基于在票据行为性

质问题上的认识差舜,才各自形成了不同的票据法

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颁行至今L二近卜年。

令人遗憾的是,国内的票据法学者对于票据行为的

性质,尚未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由此在很大程度上

导致了票据法立法和司法上票据行为法律规则的

混沌。故笔者在此不揣简陋,试图就票据行为的性

质及相关问题作一探讨,期掣方家指正并将对这些

问题的研究引向深人。一、票据行为的学说渊源根据学者们的考察,票据法上关于票据债务发生原因及条件的学说,以所谓票据理论为基础。票据理论渊源于商人钞票说、要式行为说和定额支付约定说等。洲”)商人钞票说认为,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对于受款人或其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的单方的付款约定,此为票据债务的基础。要式行为说认为票据行为系要式行为,而且是属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的对世行为,行为人认识票据并在票据Jj为法定方式的签名,即发生法定效果,““”饲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所能表示的自由意思,须限定于票据法所许的范围之内,行为人没有选择行为法律效果的自由。定额支付约定说在传承要式行为说的基础上,强调票据的授受为票据行为的要素并有发生票据债务的效果,主张票据债务系因支付一定金额之单纯约定而发生,而不是实质的契约上债务,应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得以确立。【3“…后世学者们以这些理论为基础,形成了关于票据行为的多种学说。学者们对有关票据行为学说的概括颇不一致,如刘甲一先生把它分为创造说、契约说和权利外观说三类;【3_c…粱宇贤先生则列出共同行为说、契约行为说、单独行为说(包括创造说和收稿日期:2003—12—11

作者简介:周应江(1967

24),男,安徽宿松人,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讲师。万方数据 

发行说)、折衷说、权利外观说等五种学说;¨“…段,票据的交付系转移证券权利的行为,如果票据郑玉波先生认为学说甚多,其列举的契约说分为单数作成后尚未交付前,非基于签名人的意思而进人流契约说和复数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包括创造说和通,即有占有脱离或占有委托的情形时,如票据被发行说,这其中每一种学说又有多种不同的说法,盗、遗失、寄托等,盗窃人、拾得人或受托人虽为无此外还有折衷说包括契约与单独行为重叠说与依权利人,但如果他们进行背书行为的形式合格,其票据行为种类而设区别说等。”,c…一般认为,共同被背书人得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学者们对创造行为与票据行为本质不合……’,故学者们就票据说提出如下批评:1、依该说,作成票据的人同时成行为的解说多在契约(行为)与单独行为之间展开。为义务人与权利人,显属不妥;2、该说认为,行为人笔者在这里就自己所了解的契约(行为)说和单独有签名而没有交付的意思,票据行为即成立生效,行为说的主要观点作…介绍和评析cL4j(”“”也属不妥;3、行为人只要在票据上签名即负责,则

二、票据行为性质三学说对于恶意取得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更属不妥。

(一)契约(行为)说(三)发行说

根据学者们的介绍,此说系根据定额支付约定现为日本的通说.”。‘p15’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说(定额约束说)而来,英美多数学者采之,德日为等亦持此说。l5…”该说认为票据行为系有特定相少数说。该说认为,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对人(受款人)的单独行为,以意思表示到达受款人的债务,是因为他与票据债权人订立了契约,票据时(票据的交付)发生效力。其与契约蜕的重要区行为为契约行为之-种“J(”’,发票人在票据上签别在于,契约说主张票据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须成名(本文所说签名与我国票据法上的签章同义),将立合意,而发行说主张仅须基于票据行为人的意思票据交付与相对人,当事人间关于票据债务负担契将票据交付给相对人即可。与契约说类似,发行说约即为成立。因此,票据交付为票据上意思表示成既以票据的交付为票据责任发生的要件,则出票后立与效力发生之要件,如欠缺交付,出票人自不负未交付前,票据上的权利尚未发生;此时如果票据票据责任。有学者将此说予以修正,认为票据行为非基于签名人的意思而进入流通,那么善意取得人的成立无须相对人的承诺,仅有票据交付的受领即如何取得票据权利?

可,因为票据交付的受领是承诺的意思实现。学者为弥补其理论上的缺陷,主张发行说的学者不们批评契约说有如下缺陷:1、该学说难以说明出票得不借助于法外观理论(外观主义)以达到保护善人对于受款人的后手何以应负担票据债务;2、依该意取得人的目的。所谓的外观理论,其基本涵义是说,如果相对人有妨碍其承诺之情形(如无行为能指第三人与具有财产所有者外观之人进行交易,以力等)发生,票据行为即不成立,这有碍票据的流善意信赖其外观者应受保护,如动产善意取得等,通;3、该说认为欠缺交付,票据行为即不成立,也阻后来的学者们将这一理论扩展适用于其他领域。碍票据的交易。狂票据法上,适用该理论的学者们认为,票据行为

(二)创造说之成立以交付(契约)为必要;票据纵欠缺交付,签此说以要式行为说(形式行为说)为基础。该名人作成票据,即似具有负担票据债务的外观,如说以票据行为系无相对人为前提,【7_(”’认为票据果因此而唤起第三人的信赖,对于法律外观的成立行为系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为签名即成立的单独给予原因的人如签名人,对于善意第三人应负法律行为,票据的交付非属票据债务发生的要件。票据外观之责,即应该承担票据义务。H¨“’据此,票据行为以签名即为完成,若票据未交付,行为人可对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作成票据并签名,即有唤起直接当事人主张抗辩,签名人不得对于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人信赖的外观,在票据非基于签名人的意为抗辩。日本学者铃木竹雄等为修正创造说,提出思而进人流通的情形(如被盗、遗失、寄托等),票据二元说(票据行为二元论),将票据行为分为二段,取得人(如盗窃人、拾得人、或受托人等无权利人)即票据的作成与签名和票据的交付,在第一阶段签的被背书人如果出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名人因票据的作成而成为债务人,此时权利与证券据,则票据行为人应对其承担票据责任。也有学者相结合,其最初权利人系为证券之作成人;第二阶指出,依发行说的票据行为之成立以交付(契约)为25

万 方数据

必要的观点而沦,在票据虽有行为人的签名但欠缺

交付而进人流通的场合,票据行为尚未成立生效,

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适用权利外观

理论.均属不妥。

显而易见,学者们对票据行为的认识颇有差

异。契约(行为)说认为票据行为系契约行为之一

种,票据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创造说认

为票据行为是无相对人的法律行为,是票据行为人

在票据上为签名即成立生效的单独行为;发行说则

认为票据行为是有特定相对人(受款人)的单独行

为,基于票据行为人的意思将票据交付给相对人时

票据行为发生效力。在学者们的解说中,我们还能

看到,票据的交付在不同的学说下有着不同的作用

或者说充当着不同的角色。票据交易中,票据的交

付不仅是票据占有的转移,同时也可必是票据权利

的转让方式(如无记名票据)。票据行为中的交付,

在契约说和发行说的学者眼中,被视为行为人意思

表示成立生效的条件,因此有学者认为交付是一种

事实行为;”““’在创造说的学者看来,交付是票据

行为人向相对人转移票据权利或让与票据的契约

行为。

正是基于在票据行为性质和交付的意义问题

上的不同认识,不同的学说,对票据在非基于行为

人的意思而进入流通的情况下,怎样保护票据的善

意取得人的问题给出了各自的解释。有意思的是,

在这一问题上,主张各学说的学者有共同的结论性

认识,可谓殊途同归。这就是出票行为人作成票据

并已签名后(其他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和签名),则

不论票据是否依出票人自己的意愿而进人流通,对

善意持票人都应承担票据责任;在票据非以行为人

的意愿而进人流通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可对直接

相对人为抗辩。采契约(行为)说的英美法国家的

票据法,虽然以交付为票据关系发生的条件,但法

律上推定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已接受对价、善意持票

人是受合法票据交付的人,因此票据的善意持票人

可得到保护。”“…在创造说看来,出票行为人作成

票据并已签名,票据权利已经产生,善意持票人可

依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得到保护。发行说的

行为成立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占有脱离或占有委托

情况下,出票票据行为人欠缺交付,不能认为票据

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形成,善意持票人不能基于

26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所以外观理论就成为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器。上述契约、创造、发行三说各有利弊,在票据法理论上长期并存,要在它们之间作一取舍,实属不易。在笔者看来,契约说从票据的流通须有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事实出发,主张票据的交付是票据关系发生的条件,体现了票据为流通证券的特点;创造说基于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自由受限等事实,认为票据关系的发生不以票据的交付为条件,突显了票据是要式证券的特点;发行说以票据作成和交付为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可谓对前两种学说的折衷。但是,正如前文已介绍的那样,各家学说在理论上都有不完美之处,契约说难以解释票据行为人对受款人的后手承担票据责任的根据,创造说陷人了出票人兼任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尴尬,发行说则不得不借助于外观理论为善意持票人提供保护等。三、赞成创造说的理由在笔者看来,票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票据债权人应该说是特定的;但票据要流通,最终的票据债权人是谁,票据行为人为行为时是无法确知的,因此认票据行为系无相对人的法律行为,更符合票据的流通证券的本质特征。无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于其成立时即发生效力0”_【”’票据行为既属以负担债务为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成立和效力发生.自当如此。从票据法的规定看,即使票据行为人没有对相对人为交付,行为人对于善意持票人仍得负票据责任,所以是否为交付不影响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的成立;对于相对人来说,尽管基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而成为名义上的票据权利人,但由于欠缺行为人的交付,不能取得对票据的占有,其结果只是相对人无法行使和实现票据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不存在。所以笔者赞成刨造说,票据行为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交付不应作为票据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那么交付的法律意义何在?确实值得探讨。从出票人的角度看,出票人之所以要交付票据,M的在于使相对人取得票据的占有进而能够行使票实现票据权利的手段而已;出票人为什么要让相对人实现对票据的占有,其原因在于出票人与相对人的票据原因关系和预约关系的存在。基于此,笔者解答颇为复杂。发行说以票据作成和交付为票据据权利,所以交付对于出票人而言,只是使相对人

万方数据 

认为,交付只是票据行为人履行其票据预约而已。手,都视票据行为人已为交付。换言之,就是票据出票人非出于自愿而向相对人交付票据,当然可以行为人不论有无为交付,都被视为完成了交付。这依交付行为或者相对人取得票据的占有行为无效种理论与创造说主张的不必交付为票据行为的成或得撤销而对相对人为抗辩,此时票据上的权利义立生效要件,又有ff+么实质上的差异呢?发行说的务关系仍存在,相对人虽然是名义上的票据权利人理论J:的推演对于票据的流转又有什么益处呢?而且占有_厂票据,但由于其取得票据的行为不合笔者以为,创造说的主张简洁明了,既能促进法,因此相对人仍不能行使或者说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流通,又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更符合票据证此种情形,相对人可谓形式权利人,但不是实质权券的本质,可谓切合票据法的旨意。对于票据行为利人。”“”’如果此时相对人转让票据,则可谓票据人而占,法律承认其签章的效力,并不意味着任何的无处分权人,第三人仍能善意取得票据权利。情况下行为人都要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设置票据

学者们指出创造说的最主要的缺陷在于,作成抗辩制度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利益。如前所述,票据票据的行为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在交付行为的相对人虽然是名义上的票据权利人甚至占之前即成立债务,则该债务将成为无债权人的债有了票据,但可能由于其取得票据的行为不合法,务,亦即无主债务。-“””笔者注意到,票据关系的而仍不能行使、实现票据权利,或者说实际的享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由于票据的流通而不断的发生票据权利。第三人取得票据能否行使票据权利,也转换,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例如最初的持票人是受同样要看其是否出于善意。在相对人或第三人不款人,在他转让票据之前是票据权利人,一旦他转能取得或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就只是名义让了票据,受款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反过来,如果债务人而不是实质债务人,其可依法行使抗辩权,受款人被追索而向后手清偿了票据债务,他取得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就此而言,票据法在发票据后,又成为票据的债权人,享有向其前手冉追展票据流通和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平衡了各方索的权利。在票据流转的不同阶段或过程中,同一当事人的利益,可谓精巧的制度设计。

个票据当事人充当权利人或义务人的角色,是票据四、我国票据法的取舍

作为债权证券和流通证券的性质使然。笔者还想一般认为英美法国家采契约说,大陆法国家采指出的是,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占有票据而不享单独行为说。国内的学者大都认为我国的立法模有票据权利情形比比皆是,如票据的保管人、拾得式似大陆法,关于票据行为的立法也应采单独行为人等;与之相反,未占有票据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说oDO2(…有学者基于票据法第4条“票据出票人制也是多多,如委托他人保管自己票据的人、票据的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遗失人等。出票人作成票据、未交付前,并不因为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等规定,认为我国现占有r票据就成为了票据债权人,此时票据上的受行《票据法》采取的就是单独行为说。““…对此两款人仍是票据的债权人,只不过受款入由于没有取点笔者表示赞同。但是我国的票据法应该采单独得对票据的占有而不能行使票据权利而已。所以行为说中的创造说还是发行说,则还需进一步定在笔者看来,学者们刘创造说的指责难以成立。出位。有学者认为现行《票据法》采取的是单方行为票人作成票据而刨设票据关系,票据上记载的受款说中的发行说”2“…,但更多的学者似乎对我国人即成为票据债权人,不存在出票人同时兼为债权《票据法》是采单独行为说中的哪一说没有表明立人与债务人的情形。场。笔者以为,认为我国《票据法》是采单方行为说

票据能流通的一个前提是,票据所表彰或体现中的发行说的结论还值得推敲。

的票据权利必须存在于票据上。如果依发行说的学者们得出发行说的结论,也许是以《票据法》观点,票据未交付前,票据行为不发生效力,则票据第20条在对出票行为的定义中,有交付的字样为所表彰的票据权利尚不存在,此后发生的票据的流依据。《票据法》于第20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转将毫无意义。发行说主张者不得不借助于外观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的规定中,理论或法律的拟制交付来保障票据的流转,其结果确实用了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的字样。但笔者是不论行为人有没有交付,只要票据落入第三人之注意到,《票据法》在给背书、承兑行为下定义时却27

万 方数据

没有使用交付的字样(《票据法》没有给保证行为下

定义),此其一;笔者还注意到《票据法》第27条第

3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

背书井交付票据”,在这罩,“交付”与背书并列,可

见“交付”并没有被视为背书行为的组成部分,此其

二;笔者查阅《R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内瓦统

一支票法》《联合国国际忙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和我

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均没有发现这些法律文件

在定义出票行为时将交付纳入其中,此其三。笔者

以为,《票据法》不会在视“交付”为出票行为的要件

的同时,又不认“交付”为背书等行为的要件。从我

国汇票和本票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作为出票人的银

行往往是应申请人的要求出票,出票后并不是将票

据交付给票面上记载的受款人,而是交给申请人,

依交付是出票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观点,银行的此种

出票行为还难以被认定为出票行为。显然,交付是

出票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说法在票据实务中难以被

认同。笔者以为,基于《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

据法》采创造说更为可取。为避免歧义,《票据法》

第20条似可以取消。

有学者言“助长流通乃票据法对于票据所采取

之最高原则”。b“…创造说对票据交易安全的保护

更为有力,已如前述。从发挥票据的效用角度观

之,创造说更为可取,创造说下的票据法律关系简

洁明了,票据当事人容易理解和接受;发行说在票

据法之外寻求权利外观理论来论证其结论,对于普

通的票据使用者来说,显然不是易事。在此可借用

曾世雄先生的一句话:“本渚票据一再流通并非必然存在于特定人闯的特性,将票据行为解释为单独行为(笔者理解曾先生指的是剑造说),使票据馈务人之义务因表示之完成而成立,既简易又合乎事理”。‘"fⅨ’[参考文献][1]粱宇贤.票据法理论与宾用[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2]梁彗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刘甲一票据法新论[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仑司,1978f4]高金松.空白票据新论[M】.台湾:五南国书出版公司,1986.[5]邦玉波.票据法[M]台湾:台北三民书局,198(/年.[6]曾世雄,首陈明汝,曾完如.票据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7]李钦贤.论票据行为与意思表示之取疵[J1.辅仁法学(台湾),1988,(6).[8]赵新华票据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9]王小能票据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flO]刘心稳票据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1]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f12]刘家踩.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996.

Onthele酬1181111reof

ZHOUpayingbillactivityYingjiang

of(IJawDepartment,NationalWomen’sUniversity

Abstract:ThelegallliitaiE:ofpayingbillactivityis

ContractTheory,CreationChina,Beijing,100101)law.The甜iclefirstcoraparesoneimportantbasisofpayingbillnoi*leTheoryandDeliveryTheory

01'1findingthatofthemisperfect,then,itfurtherprovesthereasonablenessoftheCreationTheory,andbased

billactivity.

Keywords:bill;payingbillactivity;pay;effectthis,suggeststhatChinashoedalsoadoptsuchtheoryinpaying

万方数据 

析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周应江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北京,100101中华女子学院学报JOURNAL OF NATIONAL WOMEN'S UNIVERSITY OF CHINA2004,16(1)

参考文献(12条)

1.刘心稳 票据法 1997

2.梁宇贤 票据法理论与实用 1980

3.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 1994

4.赵新华 票据法 1999

5.李钦贤 论票据行为与意思表示之瑕疵 1988(06)

6.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 票据法论 2002

7.郑玉波 票据法 1980

8.高金松 空白票据新论 1986

9.刘甲一 票据法新论 1978

10.梁彗星 民法总论 1996

11.刘家琛 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 1996

12.王小能 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 1999

本文读者也读过(9条)

1. 汪世虎.WANG Shi-hu 票据行为性质之我见[期刊论文]-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5(3)

2. 王艳梅 论票据法上的权利外观理论[期刊论文]-行政与法2002(12)

3. 李敏 论票据质押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期刊论文]-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7(4)

4. 薛鹏 票据行为的性质问题研究[学位论文]2005

5. 袁飞 票据行为形式要件研究[学位论文]2004

6. 金城.Jin Cheng 几种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之辨析[期刊论文]-河北科技大学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2,2(3)

7. 钱斐.孙静 有关票据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期刊论文]-法治论丛-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3)

8. 顾益民.Gu Yi-min 论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以实证比较与价值为视角[期刊论文]-政法学刊2007,24(1)

9. 刘琳琳 票据单纯交付研究[期刊论文]-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22(5)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hnzxyxb20040100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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