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公告

2016年安徽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公告

【2016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预计8月下旬发布,提前备考的同学也不用担心,安徽中公为大家准备了2015年的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每年招收学段没有太大差距,大家对号入座备考即可】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和省统一部署,决定组织开展安徽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招录工作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现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模式和职位

(一) 专科教育。招录高中学历起点的退役士兵、专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 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招录本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招录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 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2015年安徽省计划招录培养410人,其中,法院系统9人,检察院系统12人,公安系统318人,司法系统71人。

二、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 招录对象

1.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 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

2.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

3. 经我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 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即“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人员,下同) ,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 的安徽籍(安徽生源或招录公告发布前户籍已迁入安徽,下同)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二) 报考条件

1. 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2. 生源条件。退役士兵须具有安徽省常住户口;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是安徽省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选拔的人员,或中央及外省选拔的安徽籍人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限生源。

3. 年龄条件。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8月24日至1997年8月24日期间出生) 。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按人社部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执行。其中30周岁以下指1984年8月24日以后出生。

报考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9年8月24日至1997年8月24日期间出生); 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年龄放宽到27周岁(1987年8月24日以后出生) 。

4. 学历条件。报考高中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 报考专科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 其他条件。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含试用期) 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招录程序

(一) 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5年8月24日9:00至8月28日17:00。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

1. 报考职位查询。各招录机关的具体职位、资格条件等信息详见《安徽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职位

表》。报考人员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招录职位信息,阅读招录公告、政策解答、考试大纲。招录职位的专业要求等有关资格条件问题,由省司法厅和各市、省直管县负责解释。

2. 提供报名信息。报考人员报名时,填写《安徽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报名资格审查表》,签署《安徽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报考人员诚信承诺书》,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 格式,295×413像素,20—100kb) ,提供有效通信方式。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 并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3. 查询资格初审结果。省直监狱机关职位的资格初审工作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其他职位的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级招录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报考人员报名后至8月29日17:00前可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 未通过审查的,可在8月29日17:00前改报其他职位,当天18:00前结束改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招录职位取消的报考人员,可于9月2日9:00—17:00改报其他职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8月31日17: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或易宝) 缴纳笔试费用。未按时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缴费后,可于9月18日至9月21日期间,到考试所在地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笔试费用减免手续(报考省直监狱机关职位的到安徽省人事考试院办理) 。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请于9月14日至16日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4. 笔试开考比例。确认报考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4: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职位招录计划数。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所属县(市、区) 的职位,以及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职位,可按3:1比例开考。

(二) 笔试

1. 笔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教育入学考试按试点班层次确定,即报考专科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考试; 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民法学》考试;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 、《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考试。考试范围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不指定任何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 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于9月19日—20日进行。省直考点设在合肥市,各地考点设在部分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具体考点另行公告。

(1)专科教育试点班:

9月19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0日 9:00—11:30 《文化综合》

(2)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

9月19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0日 9:00—11:30 《民法学》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

9月19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0日 9:00—12:00 《专业综合Ⅰ》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

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入学考试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 笔试成绩。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录用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录用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笔试成绩的小数点位数保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招录计划和考生笔试成绩等情况,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应考科目中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环节的入围人选,从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以下简称笔试达线人员) 中按规定确定。

(三) 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或面试前,省司法厅、各市及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对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不符,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评或面试的资格。出现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报考同一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 证书、笔试准考证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同时,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 须提供本人退伍证和户口簿;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提供服务基层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四) 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

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 规定进行,由省司法厅、各市及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 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 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实际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或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

(六) 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 ,其中:报考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职位的,按2:1的比例确定。

体检、考察工作由省司法厅、各市及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体检和考察合格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人部发〔2005〕1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国人厅发〔2007〕25号)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 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0〕82号) 等规定。 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 要求组织实施。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七) 公示和录取

体检和考察后,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等额确定拟录取人选,按有关规定公示7天。公示后,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按2:1比例确定拟复试人选,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经培养院校复试后确定拟录取人选。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7天。公示后,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招录职位。

以上职位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录取工作于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录取人员于2016年2月底前入学。

四、培养、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由所在院校定向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进行管理。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 。在校期间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约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五、监督检查

坚持公开考录,保障考生和社会对考录工作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报考人员应诚信报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次招录的有关政策和相关信息,将陆续登载于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www.ah.hrss.gov.cn)和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报考人员请及时主动浏览指定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本《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0551-62663221、62609436(招录政策咨询);

省教育厅:0551-63609521(教育考试咨询);

省人事考试院:0551-63457903(考务技术咨询);

省监察厅派驻省人社厅监察室:0551-62663184(监督举报);

省法院:0551-65599714;

省检察院:0551-63696032;

省公安厅:0551-62801299;

省司法厅:0551-62215029。

具体职位按《职位表》上备注栏所留电话进行咨询。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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