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际环境
西方一体化作为外交政策的基本支柱
在冷战时期建立国家
- 二战德国的完全失败
- 战败前的德国
- 战败后的德国、柏林 ︽ ︾
- 四大国管理委员会
历史事件
- 1947:遏制政策
- 1948:德国马克
- 1949:北约
- 1948:德国社会主义统一党、退出四大国管理委员会、封锁柏林
在安全政策上需要依靠
军事上“特别易受伤害”
安全的两根支柱
- 威慑政策(没有核武器,与美国结盟,对西方大国的根本性依赖)
- 缓和政策
苏联解体后德国的外交政策环境
- 统一后的德国重新回归地缘政治的欧洲中心地位。
- 由于缺乏外来压力,北约开始出现“联盟凝聚力”问题
- 因为导弹技术和大规模杀伤武器传播威胁存在的缘故,遭受可能的军事打
击的距离缩短了。
具有贸易国家风格的外交政策
经济上的巨人和政治上的侏儒
德国是经济极为发达的国家。以美元汇率计算的话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
以购买力平价计算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德国也是欧洲最大经济体。
德国为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出口对德国经济有着重大影响。几十年来,德
国贸易出口额高居世界第一,被誉为“出口冠军”。
德国使用欧元。欧洲央行的总部亦设在德国的法兰克福。
农业
全国土地面积一大部分用于农业,但德国从事农业工作的人口,仅占从业
人员的2%至3%。
工业
德国是全球八大工业国之一。鲁尔区是德国的传统煤钢工业区。慕尼黑(宝
马汽车总部所在地)、汉堡、斯图加特(奔驰和保时捷总部所在地)、沃尔
夫斯堡(大众汽车总部所在地)也形成了强大的制造业集群。柏林、莱比
锡、德累斯顿则是德国东部的工业重镇。新兴工业集中在慕尼黑一带。
德国的主要工业部门有电子、航天、汽车、精密机械、装备制造、军工等。
德国产品以品质精良著称,技术领先,做工细腻,但成本较高。德国的工
业品在世界享有盛誉,而德国也是西欧最大汽车生产国。
外交政策特点
外交上谨小慎微
核心利益 ---- 自由贸易
外交政策行为模式 ----- 贸易国家
实施影响手段 ----- 经济和财政手段(支票外交)
从德国问题到德国的统一
通向德国重新统一之路
- 《基本法》的序言中要求德国人民“实现自主的、自由的国家统一”。
- 老联邦德国:对犹太人的特殊责任、旧德国的国外债务、对役工的赔偿等
等。
- 苏联实力不断增长、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建立
- 1969年 东方政策
- 1989年 民主德国社会主义统一党政权的垮台
- 1990年10月3日 国家统一
民族国家大厦的新秩序
二加四条约
- 德国承诺承认与波兰的奥德—尼斯河边界
- 德国强调放弃核生化武器,承诺把德国军队的规模控制在37万人以内。 - 德国保证在其宪法中声明,所有扰乱和平或者是对侵略战争的准备行为都
应受到惩罚。
欧洲一体化的目标
欧盟的动机和发展
- 外交政策的重要目标:融入欧洲
- 基本国策:欧洲一体化
三种动机
- 在20世纪上半期,欧洲民族国家相互隔阂并最终兵戎相见,欧洲一体化
是欧洲国家从这种历史教训出发得出的保障和平的方案。
- 西欧国家面对苏联集团的挑战因而需要稳定。
- 经济上的利益驱动,大区域经济合作的优点在于能够为参加者带来更多利
益。
- 1951 欧洲煤钢共同体
- 1958 欧洲经济共同体
- 1958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 1967 欧洲共同体
- 1992 欧洲联盟
欧盟的机构制度
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法院、欧盟统计属、欧洲中央
银行、地委员会和经济与社会政策委员会
德国法
德国法 宪法
德国宪法德国资产阶级成文宪法的产生、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18世纪末~19世纪中
1.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
2.1850年《普鲁士王国宪法》
3.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19世纪中期~ 一战期间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一战结束~ 193 7年二战全面爆发
1919年《魏玛宪法》和纳粹德国的根本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德国法 宪法 第一阶段:18世纪末~19世纪中
1.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
1848年德国革命爆发后,德意志邦联国民议会在法兰克福召开了制宪会
议,以微弱但多数通过了法兰克福宪法。但是,由于受到各邦议会的抵制,这部宪法最终流产,未获施行。
2.1850年《普鲁士王国宪法》
1850年在德国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普鲁士国王颁布了钦定宪法,规定
施行君主立宪制,其实质是以维护普鲁士国王的绝对权威为核心,同时加强了军国主义的势力
3.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1866年普鲁士在普奥战争中胜利,成功地将奥地利排挤出德意志邦联,
巩固了其在德意志北部和中部的霸主地位。 该宪法承袭了1850年普鲁士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并为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制定提供了蓝本。
德国法 宪法 第二阶段: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背景
2.主要特点
(1)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
(2)国家政体---君主立宪制,实际上权力集中在皇帝和首相手中,帝国议会(下院)从属于联邦参议会(上院),下院无行政监督权
(3)普鲁士邦的领导地位
(4)普遍义务兵役制,军国主义
3.评价
(1)积极:促进和巩固国家统一,发展生
(2)消极:封建残余,军国主义
德国法 宪法 第三阶段:《魏玛宪法》
1.序言:1919年8月11日,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进化,爰制兹宪法。
2.结构:第一编 联邦之组织及其职责;第二编 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内容:(1)仍采联邦制,联邦权力优先;
(2)实行议会制,但总统权力异常强大,尤其是强制执 行权、独裁权;
(3)全面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
(4)全面规定经济制度,有“经济宪法”之称
4.评价:(1)反映了资产阶级宪法的现代发展,对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政
原则的确立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2)为其他各国现代宪政原则的确立和宪法制定提供了模式和范例
德国法 宪法 第三阶段: 纳粹德国根本法
1.1933年3月22日《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
即“授权法”这项法律把国家立法权、行政权集中于希特勒一人手中,从而确立了他对国家的个人独裁,是法西斯独裁的根本大法
2.1933年4月7日《文官任用法》
这是一项典型的种族主义和排斥异己分子的立法。《文官任用法》的矛头是针对纳粹党以外的一切社会力量的,其目的在于以纳粹党一党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清洗国家机关。
3.1933年12月1日《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
该法规定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的法西斯主义是德国国家的指导思想,党和国家相结合,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党魁即为各级行政首脑。这就把国家完全控制到了法西斯政党党徒手中。
4.1923年7月14日《禁止组织新党的法律》
它宣布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是惟一合法的政党,凡维持其他政党或组织新政党的人都以谋叛论罪。这项法律颁布后,本来已经名存实亡的国会,其议员又全部换成了清一色的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党徒。
5.1934年8月《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律》
这是希特勒乘兴登堡去世,总统职位空缺之机颁布的旨在巩固个人独裁统治的法律
6.有关废除联邦制的法律
主要有《联邦摄政法》、《德国改造法》及其施行令等。
《联邦摄政法》和《德国改造法》这两项法律把邦政府变成了联邦政府的下属机构,联邦制的德国成为由纳粹党一党控制的中央集权国家
评价: 德国法西斯统治时期所颁布的根本法对历史的反动作用是极为明显的,它是人类法
律制度史中最黑暗的法律制度之一
德国法 宪法 第四阶段: 军事占领和管制时期的根本法
1.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
(1) 《联合声明》签订于1945年6月5日,苏、美、英、法四国
(2) 1945年8月由苏、美、英三国政府首脑签署,《泼茨坦协定》
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内容:a.公民权利与自由更加全面
b.恢复联邦制,联邦权力更加扩大
c.总统权力受到限制,议会制得到贯彻
d.限制国家主权、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优于国内法
e.设立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2)评价:a.“临时过渡”,却有事实宪法作用
b.总而言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过
渡时期相当于宪法地位的法律,是目前德国的根本大法
(3)历程:a.新发展:“占领法规”正式宣布废除,联邦德国完全成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德国西部地区所适应的根本法也只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b.修改:随着德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乃至欧洲和世界政治格局的不
断变化,已经被修改了三十多次
c.后续影响:1990年8月31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宣告统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适用范围扩大
简称GG,是联邦德国的宪法,1949年5月23日公布,1949
年5月24日起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后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8月26日,并于2006年9月1日生效。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
基本法分为前言和14个章节。它规定了德国的国家制度是
议会民主。国家元首为联邦总统。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基本法》共有146条,可以概括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包
括19项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第二部分确定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即联邦与各州间的关系,第三部分描述了最高国家机关的职能与任务,第四部分叙述了国家的职能,例如实施联邦法律等等。
德国是一个宪制联邦民主国家,拥有一个两院制的议会,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但大部分的实权由德国总理掌握(Bundeskanzler)。总理是政府首脑,并执行联邦政府的行政权利。总理往往是议会多数党的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总理之下的副首脑为外交部长(Außenminister),其次联邦议会会长(Bundestagspräsident)。各州有在教育、警察和其它方面上高度的独立主权。
德国的议会由两院组成:拥有598席的下院或称联邦议会
(Bundestag),以及拥有69席的上院或称联邦参议院(Bundesrat)。下
院的代表由直选或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上院代表则来自16个州(Bundesländer)。两院一起组成了德国政府的立法机构。
基本权利
放在宪法首要位置的是关于基本权利的条文以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的尊
严的职责。这一保证由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这一条加以充实。它给予公民以广泛的保护使之不受国家违法的侵犯。德国人和外国人同样可以要求有尊重人的尊严以及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基本法列举的传统的自由权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以及保证财产权。此外还有艺术和科学自由、结社自由、结盟权、书信、邮件及电讯保密权、自由迁徙权、职业自由、从根本上防止劳动义务制和强迫劳动、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出于良心的原因拒绝服兵役的权利
德国国民的公民权
- 政治上的参与权
- 自由从事职业的权利
- 集会自由、
- 建立协会社团的权利、
- 在联邦境内自由迁徙(包括入境)、
- 选择与从事职业的自由、
- 不受引渡
- 选举权
- 法律
- 婚姻
- 家庭
- 教会
- 学校
- 避难权
-来自欧盟国家或“其他的安定的第三国”,即日内瓦难民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的运用已在那里得到确保的国家的外国人不得引用避难权;也不存在(暂时的)停留权。
-来自“安定的由来国”(即那些看来保证那里既无政治迫害也无非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对待的国家)的外国人被认为是未受政治迫害的。
-缩短避难申请审理程序。
-防止滥领、多次领取国家的救济款项。
-原则上以支付实物来确保申请避难者的生计。
国家制度的基础
国家制度的5项原则
- 德国是共和国
- 民主制国家
- 联邦制国家
- 法治国家
- 社会福利国家
基本法的修改
只有在联邦议院(议会)2/3议员同意以及联邦参议院(各州议会)2/3
票同意的情况下方能对基本法进行修改。
基本法的几项规定是不得修改的。这些宪法准则包括联邦制的国家制度、
三权分立、民主制、法治和社会福利国家等原则。不可触犯的还有信奉人的尊严以及基本权利方面的平等与自由法的核心。
《基本法》前后经过60是多次修改,1949年是146条,最新版仍然是
146条,扩展部分只是在条目下面分段,如120条 a,b,c ……。1956年、1968年曾作过较大修改。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最近一次修改在2009年3月19日,并于2009年3月26日生效。
政治过程中的利益团体
利益团体
利益团体是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政治的组成部分,
当代政治已经是一个团体和集团政治的时代
与利益团体相近的说法还有压力集团、院外集团等
利益团体既是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可能变成民主的威胁
利益团体扮演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
一个具有共同态度的群体,通过影响政府而向社会中的其他群体提出一定
的利益要求或某种声明
利益团体的活动针对政府的决策和执行开展的活动,所有的利益团体都是
企图对决策施加影响力的团体
利益团体非公共性组织,不对公众负责
法国拿破仑曾有一名言:“十个说话的人能够比一万个沉默的人发
出更大的嗓音。”在工业社会中,未经组织的人民是难以发挥影响
力,利益团体往往成为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主要桥梁之一。
研究利益团体的政治学者,对专门用语缺乏共识。例如在美国,“利
益团体”(interest groups)一词泛指所有组织化的团体,例如杜鲁门
(David B. Truman)在《政府过程》(The Government Process)一
书中将之定义为“一个具有共同态度的组织”,而在英国则仅以这一
名词指称目的是在增进和保护其成员利益的团体。英国通常偏爱使
用“压力团体”(pressure groups)。
利益团体是根据参与者的自由创议,试图在市场、或其他经济的、社会的
或文化的进程中,对国家决策施加各种精神的、物质的影响,而不准备通过接受政府责任而直接参与政治进程。
利益团体与政党的分别
在一个发达的代议制国家中,利益团体往往提供政府所需的信息和
技术上的建议,而在政策成形的过程中,利益团体甚至有“入幕之
宾”的地位,影响力比许多政党还大。不过,利益团体和政党还是
大不相同。
政党的目标是要获得执政权,而利益团体通常只希望影响决策的制
定。
政党为了胜选,都希望寻求最大可能的支持,因此会把不同利益的
人拉入党内。相对的,利益团体的成员更富选择性,可能享有共同
的生活环境、工作条件、教育文化背景等等。
经过选举的过滤和其它资源条件,一国的政党数目不可能没有限制
的,一般的多党制国家,也不会超过十个政党。但利益团体的增长
没有选举上的问题,所以数目可以没有任何限制。理论上,几乎有
什么利益,就可以形成什么利益团体。
利益团体迅速发展的原因
《基本法》继承民主宪法的基本原则, 保障自由与平等, 保证公民参与国
家政治意志的确立, 保证诉讼规则的遵守, 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明确规定: 所有德国人都有结社的权利。
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干预加深; 以及
在政治上也愈来愈多地干预, 促使公民组织起来自我保护的意识愈来愈强烈。
人民对政党政治淡薄, 而对利益集团兴趣日益浓厚。
二次大战后, 德国的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
基本法提供了自由结社法律保障, 第9条第1 款规定: 所有德国人均有
结社的权利 。
联邦议院和联邦政府的议事规则也都强调了利益集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
的地位。
利益团体的分类
一、经济和劳工领域的利益团体
1. 企业和独立经营者组织
- 行业协会德国工业协会BDI、德国手工业者中心协会、德国农民协会、银
行业协会
- 商会
- 雇主协会
2. 就业者协会
- 德国工会联盟DGB:建筑、农业和环境行业,矿业、化工和能源行业,交通运输行业,教育和科学研究,服务行业,五金行业,餐饮酒店行业,警察
-其他各种工会和就业协会“德国公务员联盟和劳资联盟”“基督教工会联盟”“联邦天主教就业者运动”“联邦边界保卫者协会”“德国记者协会”“联邦国防军协会”“飞行员协会”
3. 消费者和顾客组织
- 消费者中心
- “铁路旅行”
- 全地病人协会
- 德国邮政通讯协会
4. 职业协会
- “德国工程师协会”
- “德国高校教师协会”
- “德国外科医生协会”
二、社会领域的团体
1、和战争遗留问题有关的团体:“德国社会协会”“战争牺牲者、受伤害者和退休者社会福利协会”“关心德国军人坟墓协会”“德国战俘、战争失踪者协会”“被驱逐者协会”“德国士兵协会”
2、福利团体:“红十字会”“劳工福利”“工人志愿者同盟”“德国(天主教)慈善同盟”“福音教会慈善协会”“人民团结”
3、其他社会团体:“纳税者同盟”“德国租户同盟”“房屋和土地所有者协会”“德国失业者协会”“德国父母协会”“德国安乐死协会”“白圈协会”“儿童保护协会”“单亲父母协会”“预备役军人协会”“园丁协会”
三、公民倡议组织
倡导型团体的活动通常都是为了推动理念,促进政策或特定价值。
例如在堕胎的议题上,就有“支持选择权” 和“支持生命权” 的抗争。
前者是女权运动的中坚,支持堕胎合法化,后者是以宗教界或卫道
人士为主体,认为生命始点在精子和卵子接触的一剎那就已存在,
因此堕胎形同谋杀。
四、业余休闲协会:“德国体育联盟”“德国歌唱者同盟”“全德汽车俱乐部”“德
国汽车俱乐部”“学生协会,如天主教学生协会”“德国阿尔卑斯协会”
五、政治和思想性团体:“德国自然保护同盟”“绿色和平组织”“大赦国际”“国
际人权协会”“被威胁民族协会”“德国以色列协会”“德国和平协会”“德国政
治科学协会”“我一些民主”
六、公共领域的团体:“德国城市和乡镇同盟”“德国城市议会协会”“德国县
议会协会”
德国利益团体的特点
机构化
多样化(BDI, BDA, DIHT, DGB)
法制化、规范化
利益团体社会功能
第一、利益结合作用
第二, 利益聚集与选择作用。
第三, 利益协调作用。
第四, 利益监督作用。
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手段
正面建议和咨询
直接游说和间接游说,
抗议和诉讼
通过联邦议员施加影响
温和的两极政党体制
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
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
德国:政党国家?
政党的范围和边界
- 《政党法》赋予政党如下的任务:
。 通话推举候选人参加选举
。 制定纲领提出政治目的
。 影响公共舆论和公民意愿的形成
。 对政府和议会施加影响
政党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
- 在宪法体系中的作用:联邦德国的政党是国家宪法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
部分;起着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中介作用。
- 政党的选举作用:联邦德国人民在实际中选出的是政党以及著名政治家,
很少有单个议员被选出的情况。
- 政党作为行动单位的作用:政党没有能力去垄断公民意愿形成的过程。 - 与政党决议的联系:政党在处理问题和执行能力方面受到限制同时也是有
缺陷的组织。
- 培养政治人物:政党是有意从政的人的唯一晋升渠道。
- 挤入公共服务部门:
- 国家对政党的财政资助:国家资助在政党的财政份额中占50%一下。 《政党法》:民主和机会平等
政党的竞争机会平等
政党禁令
- 政党的内部组织结构必须符合民主原则
- 检验政党的标准是看它与自由民主体制基本秩序之间的关系
- 决定政党是否违宪以及是否禁止政党的权力由联邦宪法法院独享。
- 稳固民主制的思想是把政党禁令作为针对反民主政党的手段。
政党资助的公平问题
政党资助的发展历史
- 第一阶段:1949-1958年有利于捐款的起始阶段。
- 第二阶段:1958-1967年的“疯狂”国家资助时期。
- 第三阶段:1967-1983年的选战费用主导阶段。
- 第四阶段:1983-1993年的捐款扣税增多阶段。
政党资助问题上的四个基本原则
- 保证政党的功能
- 保证政党的机会平等和公民的平等参加
- 保证政党独立于国家以及植根于社会
- 保证政党的财务透明
资助政党和政党财政的新制度
- 实行国家对政党直接拨付资金的绝对最高限额,即一开始每年2,3亿马克并且只能和物价发展相适应。
- 降低公布捐款的数额至每年一万马克,捐助者的款额超过这一界限则必须
在审计报告中具名。
- 降低对捐款和党费飞税收优惠限额至每人每年1650马克。
- 国家对政党的财政支持和政党的选民数以及政党得到的捐款、党费数量相
关联。
- 政党的财务统计报告应在次年的9月30日之前提交。
当今德国财政情况
- 政党的功能发挥在绝对最高限额的情况下得到了保证。
- 降低公开捐款数额的界限和对党产更加细致的规定促进了《基本法》要求
的政党收入的透明度。
- 减少对政治捐款的税收优惠有利于加强机会均等。
- 依据选民数量的多少来分配国家的财政拨付和自我寻求经济资助的规定
刺激政党扩大自身财源,在此种意义上, 它增强了政党对国家的独立性。 政党体系的变化
1945-1951年的延续性和新的开端
- 1945年产生了四个跨地区的政党团体
。 德国社会民主党
。 德国共产党
。 自由民主党
。 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巴伐利亚的基督教社会联盟
1952-1961年间的政党体制集中化
- 基民盟、基社盟吸收其他小党的过程
- 社会民主党持续扩大过程
- 自民党的立场转变
1961-1983年稳健的两个半政党体制
- 政党体制中党派林立现象的微弱使得组成政治多数比较容易。
- 这种政党体制现在只是由两个冲突维度所决定,即社会经济维度以及传统
-宗教和个人-世俗之间的价值观维度。
- 政党格局中的两大派之间的距离在缩小,无论基民盟、基社盟还是社民党
都把自己看作是全民党。
- 随着非自主经营者中产阶级的增多,过去德国政党体制所立足的政治-社
会环境 发生变化,德国公民倾向于政治中间立场。
自1983年起的两个政党集团体制和东部的地区体制
- 三个因素
。 绿党在1983年进入联邦议院
。 1990年国家统一
。 大的全民型政党的衰弱
政党体制的纲领维度
基民盟和基社盟:基督教价值观和社会市场经济
- 天主教社会学说
- 新秩序自由主义
- 保守的新教潮流
社会民主党:德国现存的最古老政党,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大的政党之一 。
社民党:社会和生态转型、认同马克思主义
自民党的自由主义
- 自由经济的原则
- 自由主义法治国家以及议会制政府
生态主义的左派党:绿党当今世界上成立最早、同时也是最为成功的绿党组织。 民社党:由现实社会主义到民主社会主义?
德国政党
联邦议会政党
目前拥有联邦议会或欧洲议会席次的政党
德国社会民主党
(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SPD),简称社民党,德国
主要政党之一,它是德国历史最悠久政党,成立于1863年。
该党是德国五大政党之一。社民党来源于工人运动,起初明确社会主义性
质;近年来在保持致力于社会福利的前提下,它接受了一些新自由主义的思想。社民党于1966年至1982年,1998年至2009年先后在与基民盟、自民党和绿党的联合政府中占主导地位。2009年德国联邦议院选举社民党惨败,成为在野党。现在11个州内参与执政,9个州内任总理。
1.基本政见
社民党和工会关系密切,在意识形态上像19世纪欧洲大多数社会主义和
社会民主主义政党那样向革命性的马克思主义看齐。爱德华·伯恩斯坦以他的修正主义理论反对当时在社会民主党中仍占大多数的具有革命倾向
的阵营。最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修正主义理论就在党内得到全面贯彻。这个理论主要包含:通过民主选举以民主的合法的手段来接管政府,并且以改革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目标。
1989年,社民党告别了从1959年一直延用的哥德斯堡纲领,取而代之
为柏林宣言。如今,社民党为了能更好的强调党派观点,清晰党派政见(特别是和基民盟),于2007年新发布的党派宣言。
2005年至2009年,社民党是德国大联合政府(社民党、基民盟、基社
盟)的重要成员,三个政党根据联合组阁协议,社民党取得8个内阁席位,主导内阁人事变动。前总理施罗德的办公厅主任弗兰克-瓦尔特·施泰因迈尔将出任外交部长,财政部长一职则属于前州长施泰因布吕克。
社民党把社会正义作为它的一个主要政见。经济应该发展,利益应该公平
分配,因此公民才能更好的享受社会福利。同时社民党认为一个强大而重视社会福利的国家才能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一个充分满足下一代需要的财政政策也是非常必要。为了能够实现这个目标,不同的人群能够获利,社民党提出了新改革议题,如新的富人税政策等。
在社会政治上,社民党致力于民法,开放式社会和公民参政上,它们是自
由、正义和团结的基石。
国际政策上,社民党采取了比较积极的欧洲一体化和对外政策。
2. 构成
截至2007年2月28日,社民党拥有556185名党员,从而超过基民盟
和基社盟联盟成为德国最大社会党派。
凡14岁以上的德国人,在外国长期旅居的德国人,在德国生活的外国人,
只要持相同政见,都可以加入社民党。
43%的社民党党员都在60岁以上,8%为35岁以下的青年,三分之二的
党员为男性;将近一半的党员是工人或者公司雇员,12%为家庭妇女(或居家男性),11%为公务员。
3.历史
社民党于1863年5月23日由社会主义活动家斐迪南·拉萨尔创立,最初
命名为“全德意志工人联合会”(即拉萨尔派)。1869年,奥古斯特·倍倍尔和威廉·李卜克内西(爱森纳赫派)创立“德意志社会民主工党”,并在1875年5月两党在马克思的调和下,合并拉萨尔派的全德工人联合会合,完成整合成为今天的社民党。 因为社民党赞成革命反对君主立宪,俾斯麦宣布该党非法,但是1892年又被恢复合法地位。
1863-1914:建立、反社会主义法
1914-1919: 一战、十一月革命、分裂
1919-1933: 魏玛共和
二战后至今
4. 当前
在格哈特·施罗德领导下社民党宣称建立一个更好的平台减少失业。1998
年德国联邦选举社民党以40.9%的支持率成为第一大党。社民党获胜至关重要的力量在于大城市和拥有传统产业的联邦州。通过与绿党组成的联合政府,社民党在1982年选举失利之后十六年重新执政。
1995年11月奥斯卡·拉方丹经过选举成为社民党主席,1998年他出任财
政部长,1999年3月因与总理施罗德理念不合,辞去党内和政府职务。
施罗德继拉方丹之后成为党主席。
2002年德国联邦选举,社民党得到了全国选票的38.5%,与绿党继续组
成新一届联合政府。其后反对伊拉克战争。
2004年欧洲选举对社民党是一场灾难,在全国范围的选举中取得了最坏
的成绩,二战以后的最低点21.5%。这一年早期,社民党领导权从总理施罗德移交给了弗朗茨·明特菲林,这被广泛认为是要解决党内对联邦政府推行经济改革的反对。
社民党的成员近年开始减少。1976年社民党拥有一百万成员,到1998
年只有77万5千人,2003年9月降到了66万3千人,2005年11月只剩下59万1千人。不少支持者转而支持比社民党更为左倾的绿党。
2005年4月,党主席明特菲林公开反对在德国自由市场经济中的过于牟
利,并且要求联邦政府在推进经济正义方面更多干涉。这引起了一场主导全国新闻几个礼拜的辩论,成为了几乎所有主要期刊头版文章的主题,也得到了主要电视新闻几乎每天报道。明特菲林的建议已遭到一些雇员组织和经济学家批评,但是仍然得到公众支持(某些民意测验有75%支持)。 2005年1月,一些社民党成员离开该党成立了劳动和社会公平党
(WASG)反对社民党的新自由主义和右翼倾向,该党2007年并入德国左派党。5月,前社民党主席奥斯卡·拉方丹加入左派党。
2005年,一向有“社民党家乡”之称的北威州举行大选,社民党失去了长
达39年的执政党地位。从而导致施罗德政府提前于9月18日举行联邦国会大选。大选结果,社民党与主要对手基民盟打成平手,但由于与绿党议席不过半,最终与基民盟组建大联合政府。
2006年4月10日,社民党主席马蒂亚斯·普拉策克因听力严重下降辞职。
[4]临时党大会选出前副主席库特·贝克继任。
2009年德国联邦议院选举,社民党的得票率为23.0%,为60年来最低
得票率。
5.社民党政府
弗里德里希·艾伯特 1918
菲利普·谢德曼 1919
古斯塔夫·鲍尔 1919-1920
赫尔曼·穆勒 1920, 1928-1930
维利·勃兰特 1969-1974
赫尔莫特·施密特 1974-1982
格哈特·施罗德 1998-2005
6.德国总统
弗里德里希·艾伯特 1919-1925
古斯塔夫·海涅曼 1969-1974
约翰内斯·劳 1999-2004
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
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Deutschlands Christlich-Demokratische Union,
德语缩写为CDU),简称基民盟,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最大的政党之一,党员成分主要是企业主、农场主、职员和知识分子。传统上是一个保守主义的政党。
1.党史
基民盟的前身是1945年7月成立的天主教中央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先后在西德(巴伐利亚州除外)和柏林建立了基督教民主党地方组织。1950年10月在戈斯拉尔举行第一届联盟代表大会,正式成立基督教民主联盟,首任主席是康拉德·阿登纳。
2. 执政历史
基民盟1947年与基社盟结成姐妹党,1949年至1969年,1982年至1998
年,2005年至今为执政党。
其中1966至1969年及2005至2009年与中间偏左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组
成联合政府,出现“左右共治”的局面。
1982年后,与同属中间偏右的德国自由民主党结盟,两党一旦取得过半
数议席,都会组建联合政府。
3. 东西德合并以后的发展
1990年10月1日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基督教
民主联盟在汉堡会议中心举行合并党代会,西德总理、西德基民盟主席科尔和东德总理、东德基民盟主席德梅齐埃以绝对多数票当选为合并后的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正、副主席。
4.基民盟主席,1950年至当前
康拉德·阿登纳1950-1966
路德维希·艾哈德1966-1967
库尔特·乔治·基辛格1967-1971
赖纳·巴泽尔1971-1973
赫尔穆特·科尔1973-1998
沃尔夫冈·朔伊布勒1998-2000
安格拉·默克尔2000-
拜仁基督教社会联盟
基督教社会联盟( CSU – Christlich-Soziale Union in Bayern e.V.),简
称基社盟,是德国巴伐利亚(拜仁)的一个政党。在联邦层面该党和其姐妹党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基民盟)在联邦议会共同组成一个党团。
1.党的宗旨:为人民谋幸福,给社会各种人从事政治的机会,创造良好的国家财政、福利、劳动岗位,注重家庭和教育、艺术和文化、环保、农业保护和消费者利益,以及全民的安全
2.党史和执政史:该党以基督教民主主义为指导,在二战后1945年由昔日的反法西斯人士成立,1957年击败州内对手巴伐利亚党并执政延续至今,创造了德国国内政党的执政纪录。
3.党的指导思想:该党奉行基督教民主主义和保守主义。“保守”此处指:保留基督教价值观,保留传统、自然的事物。
4.党的群众基础:该党主要受到资本家和劳工、庄园主和农民、独立经营的小业主的支持,在性别基础上主要受到男性选民的支持(女性选民更青睐中间偏左的社民党),但是在党的宣传上希望获得包括家庭主妇、退休群体等社会各个阶层和职业的支持。
5.党的外围组织
所属的青年组织:基社盟青年团
6.州内选举纪录
该党自1957年在每次巴伐利亚州议会选举中所得票数均过半,因此得以
独自组成州政府:
1999年:64%
2002年:58.6%
2003年:60.7%
在2008年的州议会选举中,基社盟只获得43.4%的得票率,首次未能获
得过半数议席,其后与同属中间偏右的自民党组成联合政府。
德国绿党
联盟90/绿党(Bündnis 90/Die Grünen, GRÜNE,通称德国绿党)是德
国的一个中间偏左政党,其前身是1970年代末期的一个激进环保主义组织。该倡仪团体反对扩军,主张和平与回归自然的生活方式,并作为当时新社会运动的一部分。1980年,绿党(Die Grünen)正式在西德成立。这是当今世界上成立最早、同时也是最为成功的绿党政治组织。1989年至1990年间,东德的一些民权运动团体联合组成了联盟90。1993年5月,联盟90并入绿党。1998年,绿党成为了联邦议会第四大党,与德国社会民主党结为执政联盟组建联合政府。自2005年后,绿党成为在野党,其后继续保持与社民党的联盟关系。
1. 历史
1.1 1970年代: 创立
1.2 1980年代: 进入联邦议会
1.3 1990年代:两德统一,在野党
1.4 1998-2005: 作为执政联盟
1.5 2005: 在野党
1.6 近年
德国左派党
德国左派党(Die Linke)成立于2007年6月16日,由原左翼党和劳动
社会公平党合并而成,是当年东德具统治地位的德国统一社会党的继承者。
1.成立背景
1998年施罗德上台后,不少原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员因不满施罗德推行第
三条道路的中间路线,反对社民党政治立场的右倾倾向,其后退出社民党,当中包括前社民党主席奥斯卡·拉方丹。
该党自认为比国会中其他主流政党更左倾,谋求实现民主社会主义。 左翼党目前有约69,458名党员,其中女性党员25,872名。
2.主张
该党主张争取建立一个没有一个孩子长大后成为穷人,每一个男人和女人
都选择自己想要过生活在一个和平、互相尊重、有社会保障的环境,并且处于中民主平等社会关系形态中,也就是民主社会主义。
该党反对全球资本主义、剥削、帝国主义、法西斯主义、种族主义、军国
主义。要求业和政治必须集中于重要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的利益。
德国自由民主党
自由民主党(Freie Demokratische Partei,缩写:FDP),1968年–2001
年期间缩写为F.D.P.,是一个德国的自由主义政党,是德国政治上历史比较悠久的政党之一。
1.深入剖析
2.历史
1948年12月11日,德国自由民主党正式成立,是由9个1945年形成
的自由党合并而成。而这9个自由党则是从1933年被纳粹取缔的德国人民党(DVP)和德国民主党(DDP)的残存份子而组成。自由民主党的首任主席Theodor Heuss,原来曾是DDP成员,后来又曾成为DVP成员。1990年德国统一之后,原东德地区的部分自由主义政党组织也加入进德国自由民主党。自民党在联邦德国时期,长期参与联合政府。
2009年德国联邦议院选举,自民党议席由61席增加至93席,其后联合
基民盟组建中右翼联合政府,直至2013年。
德国统一社会党
德国统一社会党(Sozialistische Einheitspartei Deutschlands, SED),是
东德唯一的执政党,1946年由德国社会民主党和德国共产党合并而成。 虽然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名义上是一个多党制的国家,但实际政治权利集中
在统一社会党手中。东德的其他政党起到卫星党的作用。1980年代统一社会党拒绝效仿苏联领导人戈尔巴乔夫推行经济改革和开放政策,仍坚持国家的集中制管理,直到1989年秋东德政府解体。
1989年12月16日该党更名为“德国统一社会党——民主社会主义党”
(Sozialistsche Einheitspartei Deutschlands-Partei des Demokratischen Sozialismus, SED-PDS)。1990年2月4日又更名为“民主社会主义党”(Partei des Demokratischen Sozialismus)。2005年,民主社会主义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中的一翼合并,成立了现今的德国左派党。
1.早期历史
根据东德和苏联的官方观点,德国社会民主党(SPD)与德国共产党
(KPD)在柏林苏占区的合并是双方努力之下合乎逻辑又平稳完成的过程,但是有更多的证据表明,在合并的背后远远还隐藏着很多问题没有被官方提及。
苏联驻德国军事当局在二战后直接统治了德国东部地区,而他们的情报行
动则仔细地监控所有政治活动。一份早期来自驻德当局宣传部主任谢尔盖·伊万诺维奇·秋尔潘诺夫上校的情报资料报告指出,前德国社会民主党及德国共产党成员在德国统一社会党内成立了多个不同派系,而且在此党成立后一段时间内仍互相敌视。报告中亦指出,若要使大众相信德国统一社会党是德国政治性党派而非仅仅是苏联占领军队的工具,是相当困难的。
苏联发现早期的德国统一社会党的问题,是它有可能发展成为一个国家主
义政党。在大型政党集会中,成员因讲者谈论国家主义而鼓掌的次数比谈论社会问题及性别平等时还多。有些人甚至提议建立一个独立于苏联及西方影响的社会主义德国,并且马上取得原本德国在雅尔塔会议时让给波兰的领土。
2.冷战时期
最初统一社会党在西柏林有一个分支,但是于1962年这个分支被分离。
不久以后,他们构成了一个分开的党名为“西柏林统一社会党”。
3. 最后的日子
在1990年东德选举前,统一社会党的会员人数突然骤降。1989年12月
16日,该党举行特别代表大会,取消原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通过了新的党章,规定该党是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政党,党的目标是在民主德国建设一个新的、人道主义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政党,并决定把党的名称由德国统一社会党改为“德国统一社会党——民主社会主义党”,1990年2月4日又更名为“民主社会主义党”。
2005年,民主社会主义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中的一翼合并,成立了现今
的德国左派党。在2005年德国联邦选举中与“劳工社会法律党”(前德国社会民主党会员奥斯卡·拉方亭带领的左派政党)成为联盟,在是次选举中增加了8%的支持率。
4.总书记
瓦尔特·乌布利希:1950年7月 - 1971年5月3日
埃里希·昂纳克:1971年5月3日 - 1989年10月18日
埃贡·克伦茨:1989年10月18日 - 1989年12月3日
德国选举制度
(一) 前言
选举是实行民主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也是公民最直接参与的政治活动,那么,
显然地,选举制度的变革与选择,应该在最具普遍共识下为之,已避免基于党派之私的任意操弄,否则将戕害民主政治的质量。反过来说,健全的选举制度将为健全的党派竞争奠定基础,而健全的党派竞争,将有助于民主政治的良好运作。因此,欲民主政治发挥其效能,选举制度可说是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二) 德国背景介绍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它周围与九个国家相邻,国土总面积约357000平方公里,人口约8000 万,除俄罗斯外,是欧洲人口最多的国家。
德国在19世纪70年代后曾经对欧洲和世界发生过重大影响。在人类迈入21世纪的今天,我们可以肯定,统一的德国将在建立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不仅是因为它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更在于它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先进的科学技术、光辉灿烂的文化以及德意志特色的民主与法治的政治体制。
(三)联邦总统的选举
在基本法第54〜61条专门閳述了联邦总统的选举、职权和任务,表面上看来,联邦总统似乎拥有许多最高权力,但实际上他是一位没有实权,其法律地位不能与美国总统、法国总统相提并论的虚位元首。大抵说来,德国折衷于美国的联邦制度及英国的内阁制。国家的权力集中在联邦政府,特别是联邦总理的手里。
(四)联邦总统选举法
联邦总统候选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 年满40岁(2) 拥有联邦议院选举权(3) 具有基本法第116条规定的德国国籍。
基本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联邦总统不由全国选民直接选出,而由联邦大会选
举产生。 联邦大会最迟应在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30天召开;如在联邦总统任期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最迟应在终止后30天内召开。
(五)两轮投票制
两轮投票制为绝对多数决制中的一种,其目的就是希望避免选出「少数代表」,而产生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在第一轮投票时,如有候选人得票过半则当选,否则取得票数最高之二者(皆未过半数)进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候选人只有两人,所以当选人必过半数。而联邦总统的选举即是以此为核心的精神发展出的选举制度。
(六)联邦总理的选举
联邦总理候选人在联邦议院选举中凡得法定半数票者即当选;
联邦议院选出的联邦总理必须经联邦总统任命才能正式就职。
(七)德国国会-联邦众议院与联邦参议院
国会制度:两院制 一方面可发挥权力制衡的功用 一方面则可均衡联邦与各邦的权力分配
由公民直选产生,主导立法权的众议院 由各邦政府选派的政府官员所组成类似行政机关的参议院。
(八)众议院的职权与选举制
联邦众议院的主要任务为:
(1) 选举总理(基本法第63条)(2) 罢免总理(基本法第67条)(3) 质询联邦政府人员(基本法第43条)
(4) 选举总统(基本法第54条)(5) 罢免总统(基本法第61条)(6) 选举联邦宪法法官(基本法第94条)
(7) 立法权(基本法第67条第一款)
联邦众议员的选举制:
朝向兼容「多数决制」与「比例代表制」的「混合制」发展,是近年来民主国家选举制度改革的重要趋势。德国是最早使用此制,也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也称之「确立候选人的比例代表制」。其1953年后,席位分配采二分之一「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与二分之一「比例代表」,并采「两票制」。而各国对于「政党比例代表」当选计算公式,一般分为「联立制」与「并立制」。「联立制」以德国为代表。
联立制与并立制之比较:
(1)并立制
两者无关
(2)联立制
德国第1~10届联邦大选,都采用顿特计算公式算出当选基数;1987年第11 届联邦大选起则改用尼迈耶计算公式。
• 尼迈耶计算公式是由德国数学家Horst Niemeyer发明的。按照这个计算
公式用每个政党所得的第二选票数乘以待分配的议员席次总数,再将所得基数总数除以各政党(所得有效选票超过5%者)所得第二选票总数(即小数点前的数字),缺额代表由最高百分位数之数字大小,依序分配给相应的政党。详见下列说明:
• 分席计算公式:
(预定分配席数× 某党获得之有效票总数)÷ 各法定分席政党之总有效票数
• 例如:预定分配31席,则4个政党分配议席情况如下:
各党席次已确定,至于谁当选?
尼迈耶计算法:
A党:(31×18900)÷(18900+12900+1900+3200)= 15.878 = 15+1 = 16席
B党:(31×12900)÷(18900+12900+1900+3200)= 10.837 = 10+1 = 11席
C党:(31×1900)÷(18900+12900+1900+3200)= 1.596 = 1+0 = 1席 D党:(31×3200)÷(18900+12900+1900+3200)= 2.688 = 2+1 = 3席
• (五)5%法定门坎:
参加竞选的政党所得选票,以全国为统计单位少于5%或未获得3个直选议席者,便没有资格参加联邦议院的议席分配。如果一个小党所得选票按上述规定虽无超过5%的法定门坎,但却获得了1或2席的直选议席,那么按滞留议席分配原则,该党保留其直选议席。
(九) 参议员的职权与产生方式
(十) 参议员的主要任务为:
(1) 选举联邦宪法法院人员(基本法第94条)(2) 弹劾总统(基本法第53条)
(3) 质询联邦政府人员(基本法第53条)(4) 提出法律议案(基本法第76条第一款)
(5) 对联邦政府所提的议案有表示意见之权(基本法第76条第二款)(6) 请求召开调协委员会(基本法第77条第二款)(7) 对于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有否决权(基本法第77条第三款)
(8) 列席众议院行使陈述权(基本法第43条)
• 联邦参议员的产生方式:
参议员的产生,并不由人民选举,而是采用传统的方式由政府派遣,且议员无
固定任期,乃是随着政府的改组而更换。参议员由政府任命,各邦之参议员人数为3~6人,每邦至少3个名额。人口超过两百万者有4个名额,超过六百万者有5个名额,超过七百万者有6个名额。目前德国有16个邦,西德10个邦,东德5个邦,另加柏林市。
(十)利弊分析
4个优点: (1) 对大党有利,可防止政党分化,有助于政局的稳定
(2) 由于每个选区只选1名议员,所以可以避免党内同伴在相同选区内的争夺,消除派系争夺,实现举党移至的选举,有利于党内团结(3) 选民对候选人熟悉,便于选民在投票时抉择(4) 可以节约选举费用,避免「金钱选举」
单一选区制也有一些缺点 (1) 选民很难从政策上选择,导致弃权和废票大量产生
(2) 对执政党太有利,全部在野党得票即使与执政党不相上下,其得票实质上最后也只能视为废票
(3) 候选人中的候补人实质上几乎没有递补的机会
二、德国的选举制度
• 总统选举、总理选举、联邦议院选举 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 总
理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
• 联邦议院由全体德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联邦议院会每4年选举一次。总
议席确定为656席,在328个选区内普选产生。 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成员组成。
• 德国总统选举
• 联邦总统任期五年,连选以一次为限。
• 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
• 联邦大会——由联邦议会议员及各州议会选举与联邦议会议员同数的代
表组成。
• 联邦大会选举过半数票者,当选为联邦总统。
• 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 2004德国总统选举
• 本次联邦大会共由1205名代表组成,其中1204人参加了投票。
• 由德国主要反对党联盟党和自民党推举的总统候选人霍斯特·克勒在23
日举行的德国联邦大会第一轮投票中,获得604票,超过总统当选所必需的法定票数,当选为战后德国第九届联邦总统。
• 执政的德国社民党和绿党推举的总统候选人是女教授施万,施万在选举中
共获得589票。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克勒当选为德国新总统
• 5月23日,霍斯特·克勒(中)在柏林举行的德国联邦大会上当选为德国
总统后接受外交部长菲舍尔的祝贺。
• 现年61岁的克勒于7月1日接替现任总统约翰内斯·劳,正式出任下一届
德国总统。
• 德国历届总统
• 特奥多尔•豪伊斯(自民党) 1949年至1959年 海因里希•吕布克(基民
盟) 1959年至1969年
古斯塔夫•海涅曼(社民党) 1969年至1974年 瓦尔特•谢尔(自民党) 1974年至1979年
卡尔•卡斯滕斯(基民盟) 1979年至1984年 里夏德•冯•魏茨泽克(基民盟) 1984年至1994年
• 罗曼•赫尔佐克(基民盟) 1994年至1999年 约翰内斯•劳(社民党)
1999年至2004年
霍斯特•克勒(基社盟) 2004年起
• 总理选举
联邦总理由联邦总统提名。 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 联邦议会议员过半数票者当选。 由联邦总统任命。德国议会正式选举默克尔为德国总理
• 2005年11月22日德国联邦议院举行全体会议,对默克尔出任政府总理
进行投票表决。
• 德国议会发言人宣布,默克尔赢得了德国下议院614个席位中的397票,
赢得多数票。
• 默克尔至此成为德国二战后第八位总理,也是第一位来自东德地区的总
理。
• 德国历届总理
• 1、1949-1963 (CDU) 康拉德.阿登纳 2、1963-1966 (CDU) 路德维希.
艾哈德 3、1966-1969 (CDU) 库尔特.格奥尔格.基辛格4、1969-1974 (SPD) 维利.勃兰特 1974-1982 (SPD) 赫尔穆特.施密特1982-1998 (CDU) 赫尔穆特.科尔1998-2005 (SPD) 格哈德.施罗德 2005- (CDU) 安格拉. 默克尔
• 德国议会选举——
• 第一轮选举:多数代表制
• 656名议员的半数328名,按小选区相对多数代表制原则选举产生,称为
第一轮选举。
• 全国划分成328个选区,每一选区的平均人口数为22.7万人。
• 每个选区选举一名议员,选区内,各政党只能推荐一名候选人。
• 选举时,选民直接投票给候选人本人,得相对多数票者当选。
• 第二轮选举——比例选举制
• 其余328名议员按比例选举制原则选举产生,称为第二轮选举。
• 全德国以16个州为界划分为16个大选区,将另外328个议席按人口比
例分摊到各选区。
• 各参选政党在16个选区中各提出一份本党候选人的名单。
• 选举时,选民不是投票给竞选名单上的候选人,而是投票给候选人所属的
某一政党。
• 第二轮选举结果的计算
• 各政党根据其所得的16个州的全部选票中所占百分比,按比例分配议席。 • 但按比例分配的不是席位的一半,而是全部议席,即656人。
• 因此,各竞选政党按得票百分比分得的席位中,必须减去第一轮选举中其
所属党员在选区中总共取得的席位,其差额由各政党自行分配。
• 如果A党获得的第二票占全国总有效票的20%,那么,乘以总议席数656,
实际它应得131个席位。
• 分得议席的政党以州为单位,首先将议席分配给本党在小选区直选中获胜
的候选人,再将剩余议席分配给本党在多选区中的政党名单候选人。
• A党如果在第一票中获得了81个议席,其131个席位中应先扣除81个
直选议席,剩余的50个议席按该党在各州获得的票数分配。
• 额外议席
• 如果分配给某党的议席数少于该党在小选区中赢得的议席数,则扩大联邦
议院议席总数,以确保在小选区获胜的议员获得议席,这就是所谓的额外议席。
• 因此,联邦议院议员总数往往会超过656人。
• 2005年德国联邦议会选举
• 选举委员会公布:
• 共有25个政党取得了参加本次大选的资格。3648人角逐下届联邦议院的
656个议席。本次大选的合法选民约有6200万。
• 候选人
• 施罗德 ●绰号:平民老板”●家庭:娶过四妻,有三个继女,
一个养女
●主张:“老欧洲”;社会主义;伊拉克不驻军;跟普京关系不错;支持土耳其加入欧盟;与法国结成战略盟友关系
• 默克尔 ●绰号:“德国撒切尔夫人”●家庭:两任老公,两个
继子
●主张:市场为主轴的跨大西洋联盟;准备增税;便于招人和解聘人;跟布什关系不错;跟普京关系一般;反对土耳其加入欧盟;支持欧盟改革。 • 联邦议院选举结果
• 默克尔领导的基民盟获得35.3%的选票
• 高出施罗德领导的社民党0.9个百分点,成为联邦议院第一大党 。
• 其竞选伙伴自民党获得10.2%的选票。
• 基民盟在共有614个席位的新议会中拥有226席
• 格哈德·施罗德领导的社民党拥有222席。
• 德国两个半政党体制
• 执政党必须在联邦议院中占绝对多数,才能组织政府。
• 但自1961年以来,没有一个政党能单独取得50%以上的议席,所以不得
不组织联合政府。
• 联邦议院的小党自由民主党和联盟90/绿党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 至1998年第14届联邦议院选举为止,自由民主党曾8次与基督教民主
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组阁,4次与社会民主党组阁。它是联邦议院中执政次数最多、时间最长的政党。
• 在1998年的第14届联邦议院选举中,自由民主党的这一地位第一次被
另一小党即联盟90/绿党所取代。
• 2002-2005年执政党是SPD(红)和Die Gruenen(绿) 的联盟执政,因
此当前的德国政府是所谓的“红绿联盟”。
• 红绿联盟的著名政治家就是德国总理施罗德(SPD) 和德国外长费舍尔
(Die Gruenen)。 德国“红黑”组合
大联合政府
施罗德:以总理职位换政府席位
• 10月10日,联盟党和社民达成协议,同意默克尔出任下届德国政府总
理 。
• 根据两党领导人达成的协议,默克尔将出任政府总理,施罗德不在新政府
中担任任何职务。
• 政府中两大党基本平分秋色,社民党得到8个部长席位,联盟党方面包括
总理职务在内也是8个席位。
2005年11月22默克尔正式宣誓就职
• 安吉拉·默克尔(左)22日从总统克勒手中接过总理委任状
美国、德国的联邦制度比较
前言
• 国家结构制度 :单一制和联邦制
• 其中约有二十几个实行联邦制的国家
• 美国联邦制国家建立的历史背景及特点
• 早在美国建国之前:英国对北美十三块殖民地采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 • 独立战争期间:十三块殖民地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权力机构
• 北美独立战争结束后:依据1781年生效的《邦联条例》,美国实行邦联制 邦联制 美利坚合众国由13个州组成,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 邦联政府唯一的机构邦联国会
• 邦联国会颁布的任何法令须得到州政府同意后,才能对该州人民产生约束
力
• 邦联制的弱点
• 邦联仅仅是各州之间的联合体,只是各州之间的松散联盟,不是现代意义
上的国家
• 在财政和经济方面,邦联政府既无权向国民征税,又无权管制州际贸易和
对外贸易,政府所需经费取决于各州是否缴纳
• 在国防上,邦联没有统一的军队,各成员国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相互之
间是平等的,不存在彼此隶属和制约关系
• 1787年5月至9月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
国宪法》
• 依据宪法,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由邦联制转变为联邦制,各州把国家权力
的一部分转让给联邦中央政权,使联邦成为一个享有充分主权的国家
•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 美国联邦制的特点
• 一,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
• 第二,联邦与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
• 第三,联邦地位高于州
• 德国联邦制的发展历程
• 19世纪早期的邦国林立
• 1871年得以统一
• 一个帝国(1871年—1918年)
• 一个不稳定的民主共和国(1919年—1933年)
• 一个集权政权(1933年—1945年)
• 占领军政府(1945年—1949年)
• 两个并列的独立国家(1949年—1990年)
• 重新统一的联邦国家(1990年至今)
• 帝国宪法
• 普鲁士于1870年打败法国完成德国统一,并于次年4月16日制定帝国
宪法
• 分权式联邦设计
• 普鲁士邦拥有较大的特权,而宪法第五十二条则规定南德巴伐利亚邦与伏
登堡邦享有一定保留的权限
• 在具体设计上,帝国宪法规定,只要没有明白规定者,权限归给各邦 • 联邦参议院 :由当时的二十五个邦所派遣的代表所组成,依各邦实力大小
而有不同的表决权,总表决权数为五十八票。
• 联邦参议院尚可参与行政规则与法规命令的制颁,对于国家的重大决策亦
有权参与,此外并可对各该侯国做法律上的监督,且对某些宪法的争议有管辖权。
• 联邦众议院的权限不如参议院,这是个很特殊的设计
• 威玛宪法
• 中央集权化
• 帝国议会成为最重要的立法机关
• 帝国总统有很大的权限
• 第三帝国
• 1933年希特勒奉当时总统辛登堡的命令组阁,第三帝国于是诞生
• 1933年3月24日的授权法(授权联邦政府无需国会的参与即可制颁法
令)
• 一体法化(经由号称一体化的诸多法律,整个联邦跟邦的组织逐渐被一体
化,而且授权法的设计也逐步扩大到各邦中)
• 在联邦与各邦中贯彻所谓领袖原则
• 在各邦中引进帝国总督的制度(帝国的总理建议,由帝国总统任命,被赋
予相当多的权限,使得邦原来的政治体系宣告瓦解)
• 基本法
• 1945年第三帝国瓦解后,德国由四强占领
• 由各邦所选出的制宪会议代表共同组成制宪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
• 联邦体制被规定为宪法的永久条款(Ewigkeitsklausel),不得更改(基本法
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 1990年东西两德统一,西德分为五个邦并入联邦德国,联邦制最终在德
国全境推行开来
• 美国、德国联邦制间的比较
• 联邦制度 :分工型模式和合作性模式
• 前者一美国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为代表
• 分工型模式
• 联邦和各州分别通过自己的机构执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两者在各自的职责
和权力范围内平行存在,互不干涉,一旦出现问题,由各自对人民负责。 • 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
• 专有权力:
- 联邦政府的权力:
一是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
二是默示和固有的权力
-州政府的权力 :州政府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保留权力,即宪法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
• 美国的各州政府一般有以下几类职能
- 第一,制定刑事和民事法典,负责高等教育、监察犯罪以及地方政府的授
权;
- 第二,提供并管理州里的公路系统和社会福利;
- 第三,应当由地方政府提供,但是它们没有能力提供的服务,比如民用水、
下水道、空气和水源的污染控制;
- 第四,税务管理以及税收资源的再分配;
- 第五,负责组织管理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选举。
• 共有权力 :共有权力是指联邦和州政府共同拥有某些权力。
• 禁止的权力:
- 禁止联邦行使的权力主要有:不经有关州同意不得改变其疆界的权力、不
得剥夺州在参议院的平等权等等。
- 禁止州政府行使的权力主要有:缔结任何条约的权力,参加任何同盟或邦
联的权力;铸造货币、发行纸币的权力;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等等。
- 机构设置
• (1)自主设置
• (2)联邦的垂直管理机构 :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政府系统来履行
宪法赋予的职责。联邦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职责不是通过州和地方政府的机构来实现的。联邦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在各州都设有分支办事
机构来直接履行宪法职责,直接向人民负责。
• 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 美国的政府间关系两个突出的特点 :
- 一是层次性:所谓联邦制是指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州与地方政府之间的
关系大体类似于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 二是“级别”:美国政府虽然有层级划分,但彼此之间却没有“级别”的概念,
更不存在行政上的等级隶属关系。
- )“上下”层级政府“条条”之间的关系。
- (2)上一层级政府与下一层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 (3)上一层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与下一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 合作型模式
• 联邦政府的决策和事务除了少部分由联邦机构负责实施外,绝大多数要通
过州政府来执行。
• 除少数联邦机构外,联邦法律的执行大都掌握在州政府的各个部门,联邦
政府只起到监督的作用。
权限划分
• (1)联邦的专有立法权。
• (2)“框架性的总体立法权限”。
• (3)联邦和州的共同立法权。
• (4)州的立法权。
机构设置
• 国共有四级政府,即联邦、州(16个)、县和市镇
• 第一,联邦和州大体相同,地方政府与州、联邦的机构设置差别较大。 • 第二,联邦机构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比较少。
• 第三,州政府设有较多的垂直管理机构。
、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具体形式
1)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 合作关系。 监督关系
一是法律控制
二是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
三是解散地方议会
• (2)上一层级政府机构与下一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州政府在执行自己
的专有职权时,很少受到联邦政府机构的直接控制和干预。在执行共同立法事项和“委托事项”时,要受到联邦各部不同程度的控制、管理。在州执行联邦的法律时,联邦对其执行情况具有指导权和合法性监督权。 • (3)上一层级政府与下一层级政府的对应机构之间的关系 :
- 第一,在州作为联邦代理人执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联邦对州政府机构具
有全面的控制权;
- 第二,联邦经参议院同意后可以发布一般性的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公务员
的统一培训;
- 第三,州主管机关的负责人需经联邦同意后任命,联邦的主管机关可向各
州的主管机关下达指令,并由州政府保证指令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