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主要水产品 药物残留与质量安全监控
样
品
抽
样
操
作
手
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四月
目 录
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规范..............................................1
1 范围.............................................................................................................1
2 人员职责.....................................................................................................1
3 抽样要求与定义.........................................................................................1
4 抽样准备.....................................................................................................2
5 样品的抽取方法.........................................................................................3
6 监督抽查的抽样记录及制封样................................................................4
7 样品保存及运输.......................................................................................11
淡(海水)鱼现场制作程序.................................................................................13
虾类现场制作程序.............................................................................................14
蟹类现场制作程序.............................................................................................15
龟鳖现场制作程序.............................................................................................16
不同水产品种和投入品实际参考抽样量........................................................17
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检单位须知................................18
《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填写说明........................20
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样式)................................22
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样单(样式)................................23
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送/收样单(样式)..................25
不留存备份样品声明(样式).........................................................................26
留存备份样品须知(样式).............................................................................27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绝抽检认定表(样式)....................................28
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规范
为了规范水产品抽样程序,从一批样品中获得具有代表性的样品,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公正和准确,根据农业部《官方取样程序》(农牧发〔1999〕8号)、《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农办渔〔2009〕18号)、SC/T 3016-2004《水产品抽样方法》(水产行业标准)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规范”。
1 范围
初级水产品抽样的定义、抽样人员的职责、抽样的准备、样品的抽取方法、抽样记录的填写、运输及保存方法等。
2 人员职责
抽样人员应由主管机构指派,负责抽样、分样、封装和标记,并在适当条件下将样品运送到指定的检测单位。
抽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具有相应资质。 3 抽样要求与定义
3.1 抽样要求
抽样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事先不得通知被检单位,确保抽样的真实性。
3.2 抽样方针
3.2.1 发现所有非法用药。
3.2.2 按照中国规定的兽药、农药或环境污染物的最高残留限量进行控制。
3.2.3 调查和揭示动物源食品中兽药和农残等残留超过标准的有关信息。
3.3 定义
3.3.1水产品
淡水或海水中的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类、藻类和其他的水生生物。
3.3.2初级水产品
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3.3.3 目标样品
为发现所有非法用药,调查和揭示动物源食品中兽药、农药或环境污染物的残留而采取的样品。
3.3.4 可疑样品
从发现明显的被污染状况,或极易发现和鉴别出污染物的整批货物中所采集的样品。
3.3.5 随机样品
随机样品是从统计考虑能提供代表性数据的样品
4 抽样准备
从水产品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提供检验,是保证质量评价或安全检测的质量的关键之一,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准备:
4.1 技术准备
——确定抽样目的:样品是用来检测产品中的理化指标(如: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微生物指标;
——熟悉被检查产品的性状、质量安全的状况、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生产地区或生产者的情况,产品标准及质量安全判定规则;
——明确确定检验分析的内容:包括检验项目(感官、物理、化学、微生物等) ,检验分析是否有破坏性;
——选择抽样方法:综合上述情况决定抽样方法、抽样检验水平、质量水平;编制具体抽样实施细则;
——建立抽样的质量保证措施。
4.2 人员准备
——抽样技术人员在抽样前应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与抽样产品相关知识和产品标准、已经确定的样品抽取方法及抽样量、抽样及封样时的
注意事项、样品运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抽样人员由当地渔业主管局及其所属的渔政执法人员和采样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当地渔业主管局及其所属的渔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至少1名为渔政执法人员),采样技术人员1名(可以由当地渔业主管局及其所属的渔政执法人员兼任)。
4.3 物资准备
4.3.1 工具器材
——根据所抽抽样品性质不同,需要准备以下器具:抽样器(粉状样品) 、样品袋、保温箱(冻品或鲜品) 、温度计(现场测温) 、定位仪、卷尺或直尺(测长度) 、照相机及胶卷(需要时) 等;
——应用灭菌容器盛装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
——饲料样品的采集应备取样铲与取样钎。
4.3.2 记录等文件
介绍信、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下达抽样任务的文件、抽样表(单) 、任务书、抽样细则、有关记录表或调查表、封条、文件夹、纸笔文具、样品标签、封样单、印泥,以及交通图、抽样方位图(养殖区域) 等。 5 样品的抽取方法
5.1 样本基本要求
5.1.1活体的样本应选择能代表整批产品群体水平的生物体,不能特意选择特殊的生物体(如畸形、有病的) 作为样本;
5.1.2鲜品的样本应选择能代表整批产品群体水平的生物体,不能特意选择新鲜或不新鲜的生物体作为样本;
5.1.3作为进行渔药残留检验的样品应为已经过停药期的、养成的、即将上市进行交易的养殖水产品;
5.1.4处于生长阶段的或使用渔药后未经过停药期的养殖水产品可作为查处使用违禁药的样本;
5.1.5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本应单独抽取,抽样后应置于无菌的容器中,且
存放温度为0℃~10℃,应在48h 内送到实验室进行检验;
5.2 组批规则
以在同一时间、同一来源(船或养殖、销售单位)的同一品种的水产品为一批。
a) 养殖活水产品以同一池或同一养殖场中养殖条件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b) 捕捞水产品以来源及大小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5.3 捕捞及养殖水产品的抽样
样品实行生产现场抽样,根据捕捞及水产养殖的池塘及水域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采样点,从每个批次中随机抽取样品,避免集中重复抽样。原则上每个抽样点安排1个批次的抽样。
养殖产品抽样地点由各市渔业主管部门按抽样任务量的1.5倍从各地的水产养殖单位数据库中随机选取,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渔政执法机构按确定的被抽查单位名单组织实施抽样工作。
海洋捕捞产品在渔船到岸码头随机选定。
6 监督抽查的抽样记录及制封样
6.1 文件资料
抽样时应出示省海洋与渔业局监控计划相关任务文件,采样员证、执法证等证件,将《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检单位须知》交于被抽检单位负责人,并收回回执。
6.2 抽样时应认真填写抽样记录
6.2.1 在抽样记录上要认真填写任务来源、产品名称、样品编号、采样地点、商标、认证情况、规格型号、抽样日期、抽样数量、抽样基数、检验项目等。(格式详见《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样式)》) 抽样单填写说明:
⑴任务来源: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文件号。
⑵样品编号:[地区代码](县区代号)/[动物品种代码](F )/[样品种
类代码](M )/ [抽样日期](年/月/日)-序号(指当日抽取的第几份样品) 地区代码如下: 地区 杭州 嘉兴 湖州 绍兴 温州 金华 舟山 台州 宁波 衢州丽水代码 A F E D C G L J B H K 备注:县区代号: (用县区名称首位拼音大写字母)
动物品种代码:F
样品种类代码:肌肉-M
例:2010年4月5日杭州淳安抽取第一份样品,其编号为A(CA)/F/M/100405-01。
⑶样品名称:所抽样品的具体名称。
⑷规格型号:按尾(条、只)/公斤、cm/尾等格式填写。
⑸商标:样品的正式注册商标,若无,则填“无”。
⑹标识:样品有无包装标识。
⑺抽样数量:所抽样品的重量或尾数。
⑻抽样基数:抽样当天的养殖量(养殖场)、捕捞量(捕捞渔船)。 ⑼抽样日期:抽样当天的日期。
⑽抽样地点:所抽样品的出处,应具体到╳市(县、镇)╳乡(村)╳养殖场╳号养殖塘;╳渔港╳码头╳船(船号)。
⑾检验项目:所抽样品需检测的项目名称。
6.2.2 应认真填写被抽企业、生产企业的名称(应为全称,与公章的名称一致)、地址、电话、传真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等必要信息,并由抽样人员(两人)签字确认后,再由被抽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抽样单应有抽样单位与被抽单位双方的公章(当被抽单位无法盖公章时,可以私章或手印取代)。
6.2.3 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检验单位各保留一份。对可能被污染的货品作详细记录。
6.3 制样
对于不同水产品,由于其个体大小和形状的不同,样品处理方法也有
不同。
6.3.1 标准制样程序标准制样程序
6.3.1.1 鱼类
至少取3尾鱼。清洗后,去头、骨、内脏、皮,取背部肌肉,试样量不少于500g 。将肌肉部分切成小块,大小约为1×1×1cm,混合均匀后分成”检样”、“备样”和“留样” 三份等效的样品,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
6.3.1.2 虾类
至少取10尾清洗后, 去虾头、虾皮、肠腺,试样量不少于500g ,将虾肉切碎、混合均匀后分成”检样”、“备样”和“留样” 三份等效的样品,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
在现场制样时,如取样尾数较多,试样量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将虾清洗后去头,直接分成”检样”、“备样”和“留样”三份,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检样”部分可留待样品运抵实验室后再去虾皮、肠腺等处理。备份样品在复检时,也必须去虾皮、肠腺等处理。
6.3.1.3 蟹类
至少取5只蟹清洗后,剥壳、取可食部分(肉及性腺),试样量不少于500g ,混合均匀后分成”检样”、“备样”和“留样” 三份等效的样品,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
6.3.1.4 龟鳖类
至少取3只清洗后,先去头,再用剪刀沿背壳两边软体部将背部龟壳扒开,去除内脏,去皮,将肌肉部分(主要集中在四肢部位)剔下,切成小块,三份等效的样品,
6.3.1.5 贝类
根据检测目的不同,样品的制样方法也各不相同。目前进行微生物和贝类毒素检测的样品不留样。贝类样品一般冷藏保存(不可冷冻),回实验室制样。
6.3.1.6 藻类
将样品去除砂石等杂质后,样品剪成数段,混匀后直接分成”检样”、“备样”和“留样” 三份等效的样品,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试样量为400g 。
特别说明:特别说明:没有条件按标准制样程序制备现场样品的,按照简便操作程序进行现场制样。
6.3.2 简便制样程序简便制样程序
6.3.2.1 鱼类
至少取3尾鱼。现场制样时,先用养殖塘水清洗。
如受检单位不留样,则:
将清洗后的鱼体直接切成头尾头尾两段分装成“检样”和“备样”头尾两段,两段去除内脏,
两份等效样品。其中带头的部分作为“检样”,带尾的部分作为“备样”,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试样量不少于500g 。
如受检单位需留样,则:
将清洗后的鱼体直接切成头头、中、尾三段尾三段,去除内脏,分装成“检样”、“备样”和“留样”三份等效样品。其中带头的部分作为“检样”,带尾的部分作为“备样”,中间段作为“留样”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试样量不少于500g 。
具体流程参照附图1。
6.3.2.2 虾类
至少取12尾虾类。在现场制样时,养殖虾类用养殖塘水清洗后,将虾混匀;海捕虾取样时必须从捕捞船的盛装容器上、中、底层分别取样后混匀,样品在装袋前不可以用水冲洗。将混匀后的虾样分装成“检样”、“备样”和“留样” (如采样单位需留样时)三份等效样品,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试样量不少于500g 。
具体流程参照附图2。
6.3.2.3 蟹类
至少取5只蟹。在现场制样时,用养殖塘水清洗干净。
如受检单位不留样,则:
将清洗后的蟹体去壳后剪成左右左右两块左右两块(蟹脚末端两节和螯等较硬部分两块
可以不要),分装成“检样”和“备样”两份等效样品。其中左边部分作为“检样”,右边部分作为“备样”,分别装入样品袋,试样量不少于500g ,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
如受检单位需留样,则:
将清洗后的蟹体去壳后剪成左右左右两块“检样”、“备样”和“留左右两块,分装成两块
样”三份等效样品。其中左边部分作为“检样”,右边部分再等分成上下两份,带螯的上部分作为“备样”,带蟹脚的下部分作为“留样”,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试样量不少于500g.
具体流程参照附图3。
6.3.2.4 龟鳖类
至少取3只龟鳖。现场制样时,用养殖塘水清洗干净。
如受检单位不留样,则:
将清洗后的龟鳖用刀沿背壳两边软体部将背部龟、鳖壳扒开,去除内脏,用剪刀剖成各带两脚的头、尾两部分,分装成“检样”和“备样”两份等效样品。其中带头的部分作为“检样”,带尾的部分作为“备样”,分别装入样品袋,试样量不少于500g ,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
如受检单位需留样,则:
将清洗后的龟鳖用刀沿背壳两边软体部将背部龟、鳖壳扒开,去除内脏,用剪刀剖成各带两脚的头、尾两部分,分装成“检样”、“备样”和“留样”三份等效样品。其中带头的部分作为“检样”,带尾的部分再分成带尾和不带尾的两部分,带尾部分作为“备样”,不带尾的部分作为“留样”,分别装入样品袋,试样量不少于500g ,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
具体流程参照附图4。
6.3.2.5 贝类
根据检测目的不同,样品的制样方法也各不相同。
目前进行微生物和贝类毒素检测的样品不留样。检测其它项目的贝类样品混匀后直接分成“检样”、“备样”和“留样” (如受检单位需留样时)三
份等效样品,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试样量(净肉量)为400g 。
6.3.2.6 藻类
将样品去除砂石等杂质后,样品剪成数段,混匀后直接分成“检样”、“备
样”和“留样” (如采样单位需留样时)三份等效样品,分别装入样品袋,密封后贴上样品标签。试样量为400g 。
6.3.3 注意事项
6.3.3.1 现场制样时,应选择环境相对干净,具有制样条件的场所进行样品制备,最好是有桌子和水源的房间。采样在制样时铺设一次性台布,制样人员穿着工作服,防止样品交叉污染。
6.3.3.2 样品必须采用对应的养殖塘水进行清洗。制样时,每个样品制样后将残留物用一次性台布包裹起来,清洗刀具和案板,重新铺设台布,再进行下一个样品的制样。
6.3.3.3 蟹类在制样后容易腐败,必须进行现场速冻保藏。
6.3.3.4 “检样”和“备样”抽样后送至承检机构。“留样”留存在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必须确保样品在留存期间完好,且不变质。“检样”运抵承检机构开封检查合格后收样,再按照标准方法制样后进行检测。
6.4样品包装及封样
6.4.1样品容器及包装
样品应装于合适的清洁干燥容器中,以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可采用聚乙烯塑料容器、玻璃制品等惰性材料容器(不允许用橡胶制品)盛装样品,然后放入较大干净容器中密封装运,必要时可在容器盖下衬一张铝箔以防止各种可能的污染。若发现样品有污染迹象,应作废弃重采处理。
6.4.2 样品封装
抽取的样品应现场分割、混合,并按检测用样和备份用样分别包装。
若留样,填写《留存备份样品须知》,样品分成三份,其中一份留被检单位,两份送质检机构。若不留样,填写《不留存备份样品声明》,样品分成两份,
送质检机构。
6.4.2.1 封样器材
封装样品用包裹材料一般采用牛皮纸质材料,并且必须足够大,且便于书写的。样品包裹必须完整,且足够密实。
6.4.2.2 封样单及封样
封样单要求采用纸质材料,确保封样单不可二次使用。一般不主张采
用比较结实的材料,如塑料防水材料印刷。
样品经双方现场确认后当场封样。封样时,在包裹的所有接缝处贴上
填写完整的封样单,应将可能被展开的包裹接缝处全部贴上封样单,目的是防止包裹被私自打开。封样单可以是一张或数张。
6.4.2.3 签字确认
样品封好后,在封样单和包裹材料上还要经抽样人员、被抽检单位负
责人和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签字位置应该在封样单和包裹材料的骑缝处。
6.4.2.4 胶带密封
样品签字后,一般用透明胶带将整个封样包裹彻底缠绕起来,这样一
方面起到了保护样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将封样单和包裹材料的骑缝签字部分有效地保护了起来。封样后的样品也可以放入塑料密封袋中,防止潮湿使签字无法确认。
封样必须现场进行。每个样品应在容器外表贴上标签,标签注明样品
名、样品编号、抽样日期、抽样人等。容器应由抽样人员或其他官方人员封口以防止被替换、交叉污染和降解。
封样单填写样品编号,经被抽检单位负责人和抽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有效,封样单要确保不可二次使用。(格式详见《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样单(样式)》)
⑴样品编号:为本批次样品的编号,与抽样单对应。
⑵被检单位负责人:负责人签字或手印。
⑶抽样人员: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签字。
6.4.3所抽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妥善保管,注意保持样品的原始性,样品不得被暴晒、淋湿、污染及丢失。
在需要对封存样品进行复检时,必须有被抽检单位、原检测机构人员
同时在场,或者由公证机关公证的情况下,方可打开样品。开封时,必须首先核对封样签字是否完整,在打开样品时,还需要检查样品是否有变质。
7 样品保存及运输
7.1 样品保存
7.1.1 冰鲜保存
7.1.1.1 鱼、虾、蟹、龟鳖
冰鲜水产品要用保温箱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样品处于低温状态(0℃~
10℃) ,应在采样后尽快送至实验室(一般在2d 内) ,并保证样品送至实验室时不变质。
样品装入包装容器后用泡沫箱封装,冰块应放置在保温箱内样品袋的
上部,不能仅散落在保温箱底部,以保证冷藏的质量。确保样品温度保持在0℃~5℃。样品保温用的冰块必须装入容器中(塑料自封袋或塑料瓶),避免冰块融化后浸湿样品。
7.1.1.2 贝类
活贝类应控干水分,然后用透气性较好的洁净容器进行封装。
样品保温用的冰块必须装入容器中(塑料自封袋或塑料瓶),避免冰
块融化后浸湿样品。
冰块应放置在保温箱内样品袋的上部,不能仅散落在保温箱底部,以
保证冷藏的质量。贝类活体样品,在保温箱内保存时不能直接与冰块接触,应在样品与冰块之间适当加一些隔离物(如硬纸板等),同时也要保证冷气在保温箱中的流通。
7.1.2 冷冻保存
当样品不能保持鲜/活状态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样品处于-18℃冷冻
状态,送至实验室前样品不能融解、变质。
7.1.3 微生物检验用样品
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保存时,需注意保持样品处于无污染的环境中,要低温保存,冻品保持冷冻状态,鲜、活品应尽量保持样品的原状态(0℃~10℃) ,从抽样至送到实验室的时间不能超过48h ,并且要保证在此过程中,样品中的微生物含量不会有较大变化。
7.2 样品运输
7.2.1 监督抽查时,所抽样品一般由抽样人员随身送至实验室,与样品接收人员交接样品,签字确认。
7.2.2 若情况特殊不能亲自带回时,应将产品封于泡沫箱等容器中,由抽样人员签字后,交付专人送回实验室妥善保存,待抽样人员确认样品无误后,再与实验室的样品接收人员交接样品。
7.2.3 送样前填写送样单,由实验室收样人员签字确认。(格式详见《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送/收样单(样式)》)
⑴送/收样日期:样品送到实验室的日期。
⑵样品名称:所抽样品的具体名称(与抽样单对应)。
⑶抽样日期:该批次样品的抽样日期(与抽样单对应)。
⑷样品原编号:为抽样单的样品编号。
⑸样品量:所样样品的重量或尾数(与抽样单对应)。
⑹样品状态:为送样时的样品状态,包括冷冻、冷藏、常温,块状、
肉糜、整尾(活体、非活体)等。
⑺分析项目:所抽样品的检验项目(与抽样单对应)。
附图1
淡(海水)鱼现场制作程序
现场捕捉同一品种毛重3市斤左右淡(海水) 鱼
(鲫鱼6两以上4尾,其他鱼1斤以上2尾)
每尾鱼从中间切断 (不留样时:4尾鲫鱼(或其他淡水鱼)共8段;其他鱼共
4段)
(500g ) (250g ) (250g )
放入送检样袋 放入备样袋 放入留样袋
按要求封样 按要求封样 按要求封样
注: 1.如受检单位不留样,将清洗后的鱼体直接切成头尾两段。
2. 如受检单位需留样,将清洗后的鱼体直接切成头、中、尾三段。
3. 要求检样占总量的50%左右,不少于500g 。
4. 送检样、备样需要送实验室;留样不送实验室。
附图2
虾类现场制作程序
现场捕捉毛重3市斤左右虾类
(海捕虾采样时必须分别捕捞船盛虾的容器表层、中层和底层取样后混合)
取
(500g ) (250g ) (250g )
放入送检样袋 放入备样袋 放入留样袋
按要求封样 按要求封样 按要求封样
注:1. 要求检样占总量的50%左右,检测硝基呋喃代谢物送检样不少于
400g ,其它送检样不少于500g 。
2. 送检样、备样需要送实验室;留样不送实验室。
附图3
蟹类现场制作程序
现场采样毛重1.5公斤
(单只重100g 以上,至少5只)
每只蟹剪成左右两块
(留样
时,右边部分再等分“带螯的” A部分和“带蟹脚的” B部分)
B 部分)
(至少500g ) (至少250g ) (至少250g )
放入送检样袋 放入备样袋 放入留样袋
按要求封样 按要求封样 按要求封样
注: 1. 如受检单位不留样,将清洗后的蟹体去壳后剪成左右左右两块左右两块。两块
2. 如受检单位需留样,将清洗后的蟹体去壳后剪成左右左右两块左右两块,右边部分再等分成两块
上下两份,带螯的上部分(A 部分),带蟹脚的下部分(B 部分)。
3. 送检样、备样需要送实验室;留样不送实验室。
附图4
龟鳖现场制作程序
现场捕捉毛重3市斤
(400g/只以上3只、400g/只以下4只)
中间剪断分成带两脚的头、尾两部分(3只
龟鳖6块,4只龟鳖8块) (留样时,带两脚的尾部分再等分“带尾的” A部分和“不带尾的” B部分)
)留样
放入送检样袋 放入备样袋 放入留样袋
按要求封样 按要求封样 按要求封样
注:1. 如受检单位不留样,将清洗后的龟鳖去壳、去内脏,用剪刀剖成头、尾两部分。
2. 如受检单位需留样,将清洗后的龟鳖去壳、去内脏,用剪刀剖成各带两脚的头、尾两部分,其中带尾的部分再分成带尾(A 部分)和不带尾(B 部分)。
3. 确保检样量占总量的50%左右,送检样不少于500g 。。
4. 送检样、备样需要送实验室;留样不送实验室。
附表1
不同水产品种和投入品实际参考抽样量 品种 规格
—
对虾
—
沼虾
青虾
海捕虾
梭子蟹
青蟹
河蟹
美国红鱼鯛科鱼
其他海水鱼
鲫鱼及其他淡水鱼
龟鳖
海捕鱼
海水养殖双壳贝类
海水养殖双壳贝类
其他无公害产品
苗种 — — — 150g ~200g/只 150g ~200g/只 150g ~200g/只 200g 以上 200g 以上 200g 以上 200g 以上 200g 以上 400g 以上 400g 以上 200g 以上 — — — — 每份抽样数量 500g (不包括备样) 400 g (不包括备样) 500 g (不包括备样) 500g (不包括备样)500g (不包括备样) 5只 5只 5只 2条 2条 2条 3条 2条 3只 3只 3条 1kg 以上 5kg 以上 要求肌肉肉糜300g 200 g 检测项目 氯霉素、己烯雌酚 硝基呋喃代谢产物 氯霉素、己烯雌酚 氯霉素、己烯雌酚、五氯酚钠 氯霉素、焦亚硫酸钠 氯霉素、己烯雌酚 氯霉素、己烯雌酚 氯霉素、己烯雌酚、五氯酚钠 氯霉素、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 氯霉素、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 硝基呋喃代谢产物 氯霉素、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 硝基呋喃代谢产物 氯霉素、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 硝基呋喃代谢产物 副溶血性弧菌、铅、挥发性盐基氮 大肠菌群、无机砷、甲基汞 腹泻性毒素、麻痹性毒素 氯霉素、环丙沙星、喹乙醇 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谢产物、孔雀石
绿、无色孔雀石绿、病毒类
喹乙醇、呋喃唑酮、硝基呋喃代谢产
物、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三聚
氰胺、黄曲霉素B1、碘化酪蛋白 饲料 — 500g
注:抽样数量按照SC/T 3016-2004《水产品抽样方法》、GB/T 14699.1-2005 《饲料 采样》等标准或相关文件进行,以上抽样数量只是保证实验室检测的最小用量。需要再核实表中取样量与现场程序一致。
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检单位须知
一、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抽查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公布拒绝抽检单位名单。
二、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事先不通知被抽检单位。抽样组织单位须持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并由执法人员陪同在养殖场现场、随机抽取。
三、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并须按抽检当日抽检品种市场平均零售价向被抽检单位支付样品补偿费。
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测必需和备份样品的数量。
五、被抽检单位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通过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复检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六、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原承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
----------沿此虚线剪下,作为收到本《须知》的回执---------------
回 执
《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检单位须知》已
收悉。
被抽检单位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七、复检时使用原始抽检的备份样品,并经复检申请人和承担复检的质检机构确认。复检申请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到现场进行确认,或者做出书面声明,认可质检机构使用的备份用样的有效性。
八、复检结果与初次结果判定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判定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质检机构承担。复检费用需复检申请人提前垫付。
九、被抽检单位对执行此次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抽查工作的任何意见,请及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反馈。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或Email 等联系方式。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定康
通讯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联系电话:(0571)88007108 传 真:0571-88007107
《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填写说明
一、 填写要求
1. 抽样人员应用圆珠笔或钢笔认真填写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抽样单。鼓励用针点式打印机打印。 2. 各栏目的内容应清晰、完整、无涂改。 二、 产品抽样信息填写
1. 任务来源:填写监督抽查实施机关下发的任务文件编号。例如:本年度监督任务文件为浙海渔业【2010】6号。
2. 产品名称:填写所抽样品的具体名称。名称按照 SC 3001-1989《水产及水产品分类与名称》规定填写。如:鲫鱼(不能写普通淡水鱼不能写普通淡水鱼,不能写普通淡水鱼,要将具体什么鱼写清楚)。 要将具体什么鱼写清楚
3. 样品编号:[地区代码](县区代号)/[动物品种代码](F )/[样品种类代码](M )/ [抽样日期](年/月/日)-序号(指当日抽取的第几份样品)。例如:2010年4月5日杭州淳安抽取第一份样品,其编号为A(CA)/F/M/100405-01。
4. 商标:样品的注册商标名称,若无,则填“无”。
5. 规格型号:填写所抽产品的规格,按XX 尾(条、只)/公斤、cm/尾、X 龄等格式填写。例如:(鲫鱼)1年龄,250g/尾。 6. 标识:样品有无包装标识,请在选择项 “√”。 7. 抽样数量:所抽样品的重量或尾数。
8. 抽样基数:抽样当天的养殖量(养殖场)、捕捞量(捕捞渔船)。 9. 抽样日期:抽样当天的日期。
10. 抽样地点:所抽样品的出处,应具体到╳市(县、镇)╳乡(村)╳养殖场╳号养殖塘;╳船(船号)╳捕捞区域(站点经纬度)。 11. 检验项目:按照文件要求所抽品种需检测的项目名称。
三、被抽检单位信息填写
1. 单位名称:填写养殖证上登记的名称(应为全称,与公章的名称一致) ,或工商营业部门执照上登记的全称,同一合作社的必须注明养殖户的名称。 同一合作社的必须注明养殖户的名称。2. 产品认证情况:抽样产品是否通过认证及认证的类型,请在选择项 内打“√”。
3. 证书编号:查看抽样品种产品认证证书并记录编号。
4. 其它信息:填写被抽检单位的地址、电话、传真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等必要信息。 四、 抽样组织单位信息填写
填写抽样组织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E-mail 、传真及联系人等必要信息。
五、 签字和盖章:
抽样单信息填写完整后,必须经双方确认后签字盖章。抽样人请在抽样单中行政主管人员、执法人员、采样技术人员的选择项 内打“√”并签字,采样技术人员可由行政主管人员或执法人员兼任。签字必须要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必须加盖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检单位也应由负责人/联系人签字,并加盖被抽检单位公章。在特殊情况下,被抽检单位可以加盖手印代替盖章。
六、 备注:有需说明的事项在此填写。
当需特别说明的情况在备注栏内说明,填写栏不够的时候可以另附纸张,但需要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代表(注明职务)确认,签署“情况属实”或“无异议”并签字,同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未能加盖公章的,要说明原因并签字。
七、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交承检机构,第二联留抽样单位,第三联留被抽检单位。
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样式)
抽样单位: (公章) 编号:
任务来源 样品名称 商标(如有) 产品认证情况 抽样数量 抽样场所 抽样日期 检验项目
样品编号 规 格 标 识
有 无
无公害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产品 其他 无
抽样基数
证书编号(如有)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 健康养殖示范场 出口原料备案场
抽样地点
名 称
被抽检单位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 系 人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E-mail
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邮 编 传 真
邮 编
抽样组织单位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抽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送样人(签字):
抽样人员
行政主管人员 行政主管人员 采样技术人员 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 (签字)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样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样品交接 冷冻 冷藏 常温 其它:时状态 块状 糜状 完整个体( 活体 非活体) 其它:备 注
注:1. 本工作单由被抽检单位协助抽样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 被抽检单位、行政人员、执法人员和采样技术人员须分别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组织单位与被抽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3. 本工作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承检机构,第二联留抽样单位,第三联留受检单位。 4. 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 ”中打“√”。
)式样(单样封查抽督监全
安量质品产水
级单样初封省式江竖浙、一
- 23 -
二、 式封样单
注:
1. 本文书尺蚚大小、封样单材料由抽样组织单位根据样品具体情况自定,但须确保字迹能够清晰 认,且不易浸水 。
2. 式和竖式封样单完全等效,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使用时必须经双方的签字认可。
3. 为确保样品的真实性,抽样组织单位可自行采取 封、特殊材料、 照等其他附加的防藧封措施。
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送/收样单(样式)
送 收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序号 样品名称 抽样日期
样品原编号
样品量
样品状态
分析项目
备注
送样单位: 送样人: 收样单位: 收样人:
- 25 -
本单一式两份,送样单位和收样单位各存一份。
不留存备份样品声明(不留存备份样品声明(样式)样式)
甲方: 乙方:
根据农业部渔业局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统一安排,甲方于 年 月 日在乙方人员陪同下在 抽取了 ,样品编号为 ,用于测定水产品中药物残留,乙方承认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按照有关规定,乙方有 要求甲方在上述抽样地点抽取同等数量的备份样品,以封条封口并由双方人员签名后保存在乙方,作为乙方对甲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检样品。现乙方自 放弃上述 枬,如乙方对甲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使用留存甲方的备份样品作为复检样品。
本声明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抽样人员: 乙方代表: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留存备份样品须知((样式)样式)
甲方: 乙方:
根据农业部渔业局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统一安排,甲方于 年 月 日在乙方人员陪同下在 抽取了 (品种、数量),样品编号为 ,用于测定水产品中药物残留,乙方承认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按照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上述抽样地点抽取了同等数量的备份样品,以封条封口并由双方人员签名后保存在乙方,作为乙方对甲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检样品。
留样由乙方负责保存。留样必须始整保存在 ℃或以下的冷冻设备中,并保证留样完好。留样期间,乙方不得 自打开留存的样品。当乙方对甲方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按规定需要使用留存的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时,必须在甲、乙双方的人员同时在场,或者由公证机关公证的情况下,方可打开样品。
本声明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抽样人员: 乙方代表: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绝抽检认定表(样式)
被抽检单位
产品名称 被抽检单位名称 养殖场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任务来源 抽样组织单位
抽样日期
联系电话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 述):
抽样人员签字:
(抽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抽样组织单位留存;第二联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